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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
论。又语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举数论难也。彼论有二十五谛义。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计常。我思为体。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余二十四谛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萨埵.剌阇.答摩为体。亦名苦.乐.痴。亦名忧.喜.暗。此三种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时。即为我变。未变之时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从自性生大。谓我思量欲得受用诸境界时。三法即知。动转之时其体大故名之为大 四从大生我执。谓缘彼我故名我执 五从我执生五唯量。谓色.声.香.味.触。足前为九 六从五唯量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足前为十四。谓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声能生空。以空中有声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触能生风能触身故 七从五大生十一根。谓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即是肉舌。足前为二十五谛 谓火能生眼还能见色。空能生耳还能闻声。地能生鼻还能嗅香。水能生舌还能尝味。风能生身还能觉触。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彼计肉心名意。彼宗所执诸法是常。如转变金成环玔等。金色不改环等相异 若我欲得受用境时。从自性生大。从大生我执。从我执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时。从十一根却入五大。从五大却入五唯量。从五唯量却入我执。从我执却入大。从大却入自性 今约彼宗十一根中五作业根为难。语具谓肉舌于语有增上用。手于执有增上。足于行有增上。大便处于弃舍便秽增上。小便处于淫欲乐事增上。此等并有增上应立为根。
论。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颂第三论主为昙无德建立根也。以语具等自余诸法无根相故。不立为根。
论曰至是有情本。释所依也 内六处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处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内六处中全是有情。外六处中一分是情。由内六处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论。此相差别。已下释余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无体故。即以六处为其体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别多是色故。真谛等云此六处也 相别。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杂染由五受根。杂染有二。一与烦恼相应故名杂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烦恼缘缚故。故名杂染此通六根。
论。此净资粮由信等五者。眼等清净资粮谓信等五。
论。此成清净由后三根。此有三种。若体无漏故名清净即唯意根。若离自烦恼缚。及还灭故名清净者。即通眼等六根。
论。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结上成根。
论。是故不应至增上用故。此显余法非根摄也。正理论云。不应更立想等为根。诸烦恼中爱过最重故。唯立受与彼为根。爱过重者。以契经说爱与六处为生因故。又想非见烦恼生因。余因发生颠倒见已妄分别。想持令相续。离正对治不可断坏。故说此想与彼为因。受为爱因俱通二种。受为过重烦恼因故。通二因故。独立为根。
论。复有余师别说根相。下一颂第三述余师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经说故。诸师皆无增减其数建立是论师意所以诸说不同。
论曰至二十二根。释颂或字显余师执。约生死流转.还灭。最胜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诸根。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正理论云。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 婆沙一百云。流转者谓更受生。还灭者谓趣涅槃。
论。流转所依谓眼等六。此说六根为流转依。
论。生由女男从彼生故。此意偏说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难。行.执有用于口.腹。由兹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应非根。
论。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说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论。受用由五受因彼领纳故。此意显受有增上。
论。约此建立前十四根。结也。
论。还灭位中至立后八根。亦约四义以立后八。
论。还灭所依谓信等五。正理释云。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此得所依谓信等五(此得者是择灭得。或是六处不生。即非择灭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长最胜因故。
论。于三无漏至由后受用。正理释云。初无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无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长时相续起故。后无漏根令得受用现法乐住。彼所显故。
论。根量由此无减无增。总结数决定也。
论。即由此缘经立次第。此明经中先说内六处。次说男.女。次说命根。次说五受。次说信等五根。次说三无漏根 不言论说次第者。以论意根于命根后说。不依此次第也。
论。不应语具。已下弹斥外道立十一根。有与释同。有与释别。与前同者不破。与异者即破之 言。不应语具至语方成故者。如能见色不待学成。若舌于语有增上用。应自能语不待学成。正理云。又语具等亦不名根。不定.杂乱.太过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语具立为语根。能发言音名为语具。此即是舌。若尔则应寻.伺等法.及能引起语业诸风。亦立为根。能发语故 又寻.伺等于发言音是胜因故。若谓了色亦由言故。不应独立眼为根者。理必不然。诸生盲人虽闻说色。不了青等差别相故。
论。手.足不应至建立为根。破手.足也 异处。谓运动 异相。谓申.屈 余文可了 已上不定.杂乱失也。
论。出大便处至起此乐故。前难有杂乱失。后难无别增上。
论。又诸喉齿至不应立根。此是太过失也。正理云。太过失者彼所立根应无限量等 问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应中唯取命根。不取余法 答若依余师。此十三法于流转.还灭有胜用故建立为根。余用非胜不立根也。若依昙无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别。此住。此杂染。此资粮。此净故立为根。余法不尔不立为根。正理问云。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名根。答云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问此中将胜能作因对增上果当立为根 岂能亲于因缘对果而反不立根耶。
论。此中眼等至亦当广辨。上来六颂建立二十二根。下两颂第二释根体相。于中有二。先指当余根。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此即初也。
论。乐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根。受有三种。一摄益。二损恼。三非损非益 又有二种。一身受。谓五识相应。二心受。谓意识相应 身受摄益。及第三禅心受摄益名乐受。身受损恼名苦受 心受第二禅已下摄益名喜受。损恼名忧受 通在身.心非损非益名舍受。
论曰至名为苦根。释苦受也。
论。所言悦者至心悦名乐释乐受也。
论。即此心悦至名为喜根。释喜受也。
论。第三静虑至唯名喜根。此释三禅名乐。下地名喜所以。
论。意识相应至名曰忧根。释忧受也。
论。中谓非悦至应言通二释舍受也。
论。何因此二总立一根。问也。何因悦与不悦。在身.在心。受名各别。非悦非不悦。在心.在身。合为舍受。
论。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释妨难也。
论。又苦乐受至故总立根。更重释也。
论。意乐喜舍至立具知根。此释三无漏根 于中有二。先以九根。于其三道立为三根。后释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论。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释三根名。先问后答 问云因何名未知当知根等。
论。谓在见道至名未知当知。此释初无漏根名也。智名为知。忍非知故。在见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谛未知当知行转。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当知行。乃至道类忍位有色.无色道谛未知当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当知根也。
论。若在修道至名为已知。此释第二无漏根名也。至道类智已知谛周尽。无未曾知圣谛之境为求知故起于圣道。但为断除修道惑故。于四谛境复数数了。是故说彼名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顷应如七智。何故独说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从多分说。谓初刹那虽与七智相似。后诸刹那皆与彼异。从多分说悉名已知根。一类性故 准此论文前七智唯一刹那。道类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声闻.众出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说此后更无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当尔故。于知言已知。如去时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论文。未已知道为下。已知道为上。忍为其下。智为其上。前为其下。后为其上。虽前七即于知说已知。亦得名为已知。后道类忍名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虽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无下故名为已知。虽道类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须弥一尘。大海一渧。又就谛作法非就刹那 问修道中观谛为断烦恼。及为练根法乐等。因何但言为断烦恼 答初果道后必起胜果道。其胜果道即是断惑之加行也。又练根等恐烦恼退。为现法乐亦是断惑之胜进道故。但言断惑义即摄余。由斯论师唯说断惑。
论。在无学道至乃至广说。此释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说尽智。即是钝根。谓得尽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尽智知我已知苦.断集等 或习此知已成性者。谓得尽智.无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尽不复更知是无生智 乃至广说者。谓我已断集不复更断等。正理论云。第三具知根体知己已知故名为知。习知成性故。或能护知故 抄释云。谓无学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知习已成性。是初得谓尽智。或能护知。是后位即无生智。成而能护故名为具。俱舍亦云以初为有知。后为习成性。此能有.能习者名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二论意有差别。若此论以三道慧名未知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释。是即彼是根义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释。彼所有根名为彼根。即具摄九法 正理论云九根相应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历七十五法废立。恐烦不述。然不过此前建立门。无前义者不立为根。
论。彼所有根至当知根等。总结前三根名。
论。如是已释至几无漏。下第三有十四颂诸门分别 于中有二。初六颂有六门分别。后八颂别约诸义分别。初一颂漏.无漏分别 于中有三。一唯无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无漏。
论曰至名异体同。此明唯无漏。
论。七有色根至色蕴摄故。此明有漏详此释义不尽。无漏无表亦色蕴摄是无漏故。
论。意乐喜舍至有漏无漏。第三漏无漏也。
论。有余师说至外异生品。此叙化地部计。则是应婆沙毗婆阇婆提。此云分别论师。彼引经证信等五根唯是无漏。以契经唯说圣所有故。谓说阿罗汉乃至预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无漏 又世尊说。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我说彼住外异生品者。又下文全无五根住外异生品。故知无漏。虽引重文其义是一。圣有凡无。
论。此非成证至外异生品。自下论主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证成无漏。二自引经文证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证。总非 依无漏根说此言故。释所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种。谓有漏.无漏。彼说圣有.凡无。依无漏根说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然者。化地部征。云何知依无漏根说 言。先依无漏至说此言故。释。论主释依无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圣人唯有为无漏非无为有漏。彼经既以信等五根建立圣人。故知唯依无漏根说。前说圣有依无漏根。既言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说无漏 或诸异生至外异生品。论主第二释。如文可解。
论。又契经说至亦通有漏。论主引经证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转法轮时未有圣人。此时已说有情根上.中.下。故知说有漏信等五根。
论。又世尊说至品类观察。论主引第二经证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无漏。如何实知是集.没.味.过患。此之四行观有漏故。集能招苦。没沉没处。味爱味处。过患是苦。出离是在灭。余文可解。
论。故信等五根通有漏无漏。总结证也。
论。如是已说至成非异熟。下一颂第二明是异熟.非异熟门。
论曰唯一命根定是异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异熟 唯遮更通余根 定遮通非异熟。
论。若如是者至谁之异熟。外难。难云。若定是异熟者留多寿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谁异熟。
论。如本论说至寿异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论证有留寿行。二引本论答前问也 言。留寿行谁之异熟者。引本论证。即是先感富等业之异熟 云何苾刍留多寿行者。问留法 谓阿罗汉。简有学 成就神通。简慧解脱 得心自在。简时解脱 若于僧众若于别人。简余田 以诸命缘至随分布施。简余物 施已发愿。简无愿 即入第四定等。简余定 从定起已至则皆转招寿异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转招也。由施.定转先不定富异熟业。令招今时寿异熟果 或由此施.定愿令延不定业也 问何以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现招寿果。答有多文证。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理无富异熟果可成寿异熟果。何故乃说富异熟业则转能招寿异熟果。答无转果体有转业力。谓由布施.边际定力转富异熟业招寿异熟果。虽俱可转。而彼今时不顾富果祈寿果故 准此文。施为能转不言正感 有余师说。有业先感寿异熟果。然有灾障。由今布施.边际定力彼灾障灭寿异熟起。虽俱可转而彼今时不顾富果祈寿果故 准此论文。施为能感。有作是说。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不决定。由今布施.边际定力。令招寿业决定与果 准此论文。施为能决定也 复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残寿异熟。谓阿罗汉有余生中残寿异熟。由今布施.边际定力引令现前。定力不思议令久断还续 准此论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边际定力转富异熟业招寿异熟果。准此论文。于僧众等施为转业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与本论相扶。言转富业招寿果故 第二师云。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是不定业也 第三师云。有业先招寿异熟果。然不决定 第四师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残寿异熟 上三师释皆与本论相违 本论云。时彼能感富异熟业则皆转招寿异熟果 此后三师皆不言转富业。但言寿业有障。不定。残果。故知非与本论相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