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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
论。又如经言至是眼所识。识见家重引例证也。
论。又如经说至唯为见色。识见家引经重证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经为显眼等各有二用。一能为门。二能取境。能为门者。且如眼根能为所依令心.心所各别行相于境而转。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为见色。若异此者唯义相违。诸心。心所唯应见故。然心.心所皆眼为门。汝执见体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诸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应唯见。既言唯见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见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种。一能为门。二能见色。乃至意处如理当知。故我所宗无违经失。
论。若识能见谁复了别。眼见家难。
论。见与了别至亦能了别。识见家释。
论有余难言至谁是见用太法师云犊子难。
论。此言非难至是亦应尔。眼见家答。
论。有余复言至亦说钟能鸣。太法师云。昙摩多罗部通前经说眼能见色。
论。若尔至应名能识。眼见家难。经说眼见色见依名眼见。识亦依眼根应说眼能识。
论。无如是失至不言识色。昙摩多罗部释。以世间共说眼见色不言识色故。
论。毗婆沙中至名能作昼。此是昙摩多罗部引有部婆沙通难。识现前时名识色。识外不别有能识。如日现前名作昼。日外无别昼。
论。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此经部师伤略前诸师执。论。然迦湿弥罗国至意能了。论主此述有部宗也。
论于见色时为一眼见。下有五颂因论生论分别根境.识。非是诸门分别十八界义。初半颂分别一眼二眼见色之义。有部等计二眼同时而见。犊子部计两眼互见非同时见。处隔越故。速疾转故。谓同时见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见非二眼者。身诸分亦应不俱时觉触。如身两臂相去虽远。而得俱时觉触生一身识。两眼亦尔。相去虽远。何妨俱时见色生一眼识。论曰至不分明故引古师释二眼见也。
论。又开一眼至二眼俱见。论主自释二眼见也 一类师云。但被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其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不然。两眼同见一月。由根移动见处不同。由此意识谓为二月 若谓开一触一见月有二。非是两眼各见一月者 闭一触一因何不见二月。此如两眼互开见物虽同而物处别 又若谓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论主因何证两眼见。虽同一物两眼见异。引意识起谓为二月 又若两月非各一眼见者 因何障被触眼第二月无第一月在。障不触眼第一月无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触之眼见月参差。即谓第二之月唯意识了 若两眼时参差而触。所见之月并悉参差。岂可两眼俱不见月 若谓不见。从何识后引意识生谓二月耶。余文易了。
论若此宗说至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颂明取境离.合也。
论曰。至则不能闻。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胜论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论叙一师说云。耳取于至境。声相续转来入耳故。又自能闻耳中声故 此说非理。手才执铃声顿息故。若声相续来入耳中。手执铃时依铃声可息。从彼传生中间。离质相续不息。此声应可闻。然执铃时现见。一切铃声顿息都不可闻。不可息余。余亦随息。不闻余故余亦不闻。云云 此难传来可尔。若声顿发与光同者。即不成难 然自能闻耳中声者。非如香等邻鼻等根。虽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语逼耳字句难知。欲审听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又无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同此论。
论。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难释也。若眼.耳不能远见.闻故。不应修生天眼.耳根。
论。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外难。如文可解。
论。如何磁石至不至铁耶。引喻答也。
论。执见至境至至眼诸色。就外计以眼合知反例释也。
论。又如鼻等至耳根亦尔。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释 问如人处在密闇室中。眼见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见。见色必因明故。处极闇处开闭眼同都无所见。若能见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见逼眼闇色。
论。意无色故非能有至。释意不取至所以也。
论。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叙异执也。如前所引正理论破。
论。所余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论。云何名至问也。
论。谓无间生。答也。非是相触名至。但无间生名至。一切功能不离体故。不可言体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虽近.远不同。俱无间生皆名为至。
论。又诸极微为相触不。问也。
论。迦湿弥罗国至更无细分。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故相击发声外难。
论。但由极微无间生故。答也。
论。若许相触至体应相糅反难外人。
论。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难。
论。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遮外难。故说有多种风广答也。
论。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问也。既不相触如何无间生即名为至。
论。即由无间至都无片物答也。
论。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第二师答。谓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触无失。
论。由许此理至义善成立。引婆沙文证。论。故彼问言至同类相续。广引婆沙文。正理不许此义。正理论云。邻近生时即名为合。岂待相触。方得合名。又汝不应踌躇此义。此彼大种定不相触。所以者何。是所触故。非能触故。诸色蕴中唯有触界名为所触。但有身根名为能触。此外触义更不应思。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境。若谓此二无杂乱失。身识所缘.所依别故。岂不由此转成杂乱。谓若身根亦所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缘。若许触界亦能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依。若诸极微定不相触 毗婆沙论则不应言非触为因生于是触。谓离散物正和合时。是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和合物正离散时。是触为因生于是触。谓和合物复和合时。非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向游尘同类相续。毗婆沙宗决定不许极微展转更相触义。应知彼言有别意趣。且向游尘多极微集而彼论说非触为因生于非触。故知彼言定有别意。有何别意。谓于和合说是触言 准此论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触 岂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无差别。故则应能触通鼻.舌根。所触亦应兼于香.味。此亦非理。邻近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无品别。鼻等亦尔。取至境同。于至境中应有品别。又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名。对彼身根说名能触。故无有过 准此。正理有其两释 一以近故。二以顺世间故 有余师说。虽诸极微互不相触。而和合色相触无过。由此抚击得发音声。如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和合色变碍非无。此不应理。非离极微有和合色。若触和合应触极微。彼即应许极微相触。是故前说于理为善 此破与此论同。
论。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第三尊者释。若谓此极微非无间生。于现在世移处相击。此即住一刹那应至后念。
论。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此是第四大德释。大德即是法救论师。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论。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论主评取第四释也。
论。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释大德意可爱乐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师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说。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经主此中显彼胜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若异此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今说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乐。亦非可恶。但应寻究如何无间仍不相触。理未显故。意趣难知。若说诸微全无间隙然不相杂。应成有分。不许处同复无间隙。既许无间何不相触。故彼涅间言定显邻近义。此中涅言或显定义。定有间隙故云定间。如定有热故言定热。是定有隙。理得成义。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若作此释。大德所言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深有义趣。即由障碍有对势力能相障行许为有对。非许住处展转相容。而可说为障碍有对。岂怖处同遮无间住。许有间隙而无趣行。非有所怖法性应尔。诸有对者处必不同。勿彼处同或成有分故无间住理必不然。虽于中间有少空隙。而有对力拒遏其行。间隙者何。有余师说。是无触色。复有说言都无所有 无触色者。是空界色。
论。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破第二师。与正理同。
论。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破初师也。正理救云。经主复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触皆应有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过者。此说非理。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相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是故所言。无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其义成就 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诘言。汝立无方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便同胜论业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故亦成过。
论。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颂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论曰至鼻等识故文中有三。一明诸根取境等不。二明诸根极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称合生鼻等识。此之等言。境与根量非减非增名之为等。非是要与爪甲量等名之为等。随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识依缘等故。
论。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说所依之根与境大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云等声者。随质判也。
论。意无质碍至形量差别明意境也。所取之境虽有大小。能取之意无大小也。
论。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已下明诸根极微安布差别。
论。云何眼等至今无分散。释眼微安布也。论有二释。此初说也。
论。有说重累至不相障碍第二释也。
论。耳根极微至如双爪甲。此释耳鼻二根安布别也。
论。此初三根至如冠华鬘。此辨三根处等。
论。舌根极微至极微所遍。此明舌根极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两释中后释为善。若微傍布清彻暯覆令无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此师释。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执受香等恒彼同分。即不可说二识识也。亦无五识烦恼缚义。违众多理.教。应依后释为善 传说舌中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者。此事难知。应竖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论主不全信故言传说也。
论。身根极微至形如指[韋*沓]。如文可解。
论。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离散故。如轮王眼得见于微不见极微。余即不尔。铜尘已上随其所应见大小也。眼根既尔。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积聚触境亦须遍身。若尔身便分散。由业力故不遍同分 经部宗说即不如是。由此论主标之传说。正理云。又彼上座论宗所许全身没在冷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 乃至云 对法者说。身根极微理应定无一切同分 乃至云 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随发识处身分便坏。而不全坏。若全坏者彼应数数命终受生 问何不由业力故虽遍发识而命不断。答如念观音由圣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圣力故虽隔身.首而不命终。法无身.首相离不命终故。此亦如是。法无身散不命终故。
论。如前所说至不尔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颂明六识所依俱.不俱也 长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数分别。
论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识唯依无间灭意。五识通依同时依根及次第灭意。次第灭意是过去依。同时色根是现在依。又次第灭意是通所依。同时依根是别依也 经部师说五识亦缘过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
论故如是说至心所法界此句数分别也。眼等五识所依性通二。同时依止根。是根性。非是等无间性。次第灭意。是等无间性。亦是根性。次第灭心所。是等无间性。非根性。根性宽通色。狭不至心所。等无间性宽通心所。狭不通色。左右宽狭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释。意识所依性唯是心王。等无间性通其心所。若先将意识所依性问等无间缘性。此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若先将等无间缘性问所依性。即是以宽问狭顺后句答。余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释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所依而非等无间耶。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答此中举作所依性以为问答。故非举得所依相。罗汉后心但得依相名为意界更无后识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是举果以问依。故不说罗汉后心。
论何因识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颂第五明在根非境也。
论曰至眼等非余如文可解。正理论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岂不有漏意界无间无漏识生如是等异。如何意识随自所依。非据有漏.无漏等类名随自所依。但据增损.明昧差别。如从无覆无记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识。而名眼识随自所依。此亦应尔。是故能依非随一切所依法性。若不尔者。应非能依随所依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