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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
尔时纯陀即白佛言(至)无差别者是义不然。
案。道生曰。一往云等。未晓其然。须以事设难。然后辨也。僧亮曰。若佛智具足地净用胜。令施者得常。则前不如后也。若后不用。而前用。则后不如前也。此五难中。前四明地不净。后一明佛无用也。法瑶曰。向直云等。未知所以然。今寄不等之难。欲明二迹同是权而不实。若使菩萨果实而非权。则佛亦同分。所以然者。既共一身。佛云何独常。而菩萨不耶。今据佛是常。乃所以显菩萨是权也。敬遗记僧宗曰。难意假执昔教。每使前劣而后胜。若不等之义既成。则常之义坏也。虽许后胜。乃所以不胜。何者。若先是无常。岂容少时便得为常。初就功德智慧满不满为难。第二以众生非众生相对。第三以报非报相对。第四行非行相对。第五用不用相对也。法莲记僧宗曰。五难难行令不等。果亦有差。现见施菩萨行。不如施佛则行胜也。宝亮曰。纯陀意亦难见。而解释者多方。今且先捡佛教。若佛本是法身常身。今日亦是复何所难耶。设若今昔。并是无常。二世复等也。正应约王宫生。推理作难耳。何者。案昔教中。以道树所成佛为实。及至首楞严经。云七百阿僧祇寿者为真。丈六者为应。而二理并妙。非我所知。且见王宫所生烦恼之身。始成佛耳。如法华中弥勒所难也。若推理而言。业与烦恼。能得无常苦报。今烦恼业尽。报亦应无。云何犹有此五阴耶。然亦可是化。非我所知。但今日十地行满。无漏圆足。所得果报。理应是常。若尔者。先受施时节。即未成佛。应是无常。今日是常。二施之报。云何言等耶。昙爱曰。此下第二段有两章。第一难第二答。
何以故先受施者烦恼未尽(至)普得具足檀波罗蜜。
案。法瑶曰。涅槃居宗。苞含者众。略举三义。以显其体。此据菩萨实迹为难也。若烦恼未尽。则未得种智。以未得故。则累缚犹有。未得解脱。此举解脱为难也。僧宗曰。惑以障明。若一豪不尽。则种智不起。是则智断不具。云何能生檀之福耶。宝亮曰。五难之意。第一难种智有得未得。第二难四魔降与未降。第三难法身登与未登。第四难行因满与未满。第五待食资与不资。此即第一也。法安曰。五难之中。前三难明昔受施时。应除者未除。后次一难。明昔应得不得。第五难用不用。
先受施者犹是众生后受施者是天中天。
案。僧宗曰。此第二就人作难也。经有两本。亦云犹是众生。盖捉终而望始也。亦云直是。盖言但是行地人耳。
先受施者是杂食身(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法瑶曰。此就法身为难也。僧宗曰。虽为食所资。极此一生。故言后边也。既已成佛。惑必尽。故言无烦恼身也。
先受施者未能具足(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法瑶曰。此举般若也。若此三事。有具不具。是则常住涅槃。有得不得。云何等耶。敬遗记僧宗曰。举六度。以明万行未满。举五眼。以显众德未成也。唯得肉眼者。此就与夺为名耳。肉眼所见最粗。与其名也。佛名为觉。理然未得也。乃至慧眼者。物情谓。乃可不得佛眼。岂容不得佛慧眼耶。今云既未得佛眼。佛之慧眼。岂可得乎。是则果上慧眼。乃至未得。况佛眼耶。又释云。五眼之中。肉眼天眼在凡地。其余三眼在果上也。谓佛眼最胜。次法次慧。今胜之劣者。略中语故。故云乃至也。慧朗述僧宗曰。云具足肉眼乃至慧眼。而不言佛眼者。佛眼无体。但此四眼。所见明了。便是佛眼。故但云四眼具足。已知具佛眼也。智秀曰。因中唯有四眼。前已与其肉眼。次明未得佛眼。今明所以佛眼未得者。因未满也。故云。乃至因地。慧眼亦未得也。
世尊先受施者受已食之(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法瑶曰。前三难。明极已未极不得等也。此一难明受用不受用也。受用则获五果。不用则无不应等也。僧宗曰。受用者。则有所资。资故消化。施主还得无常果也。若无受无资应迹而已。理获常报也。
佛言善男子如来已于(至)常身法身金刚之身。
案。僧亮曰。此总答前四难也。法瑶曰。久非食身。菩萨之迹。不实明矣。以是常故。等施常也。此答第三法身未具难也。僧宗曰。五难之意。虽假为不等。意欲显等。因此释等。常旨宣矣。此先答第三难。而义释五也。难意。唯令前受施者。实是菩萨。今答云久无食身。是则始终皆权也。智秀曰。此正答第三难。兼答第一难也。此正明二时是应。而法身实田。久是常也。
善男子未见佛性者(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道生曰。何以知久非食身耶。夫见佛性照极之时。岂待食乎。而云食已见者。答知非实也。僧亮曰。此就实行菩萨。亦有假食为用。与不实用。二斯净也。何者。食之为理。消入百脉。于身成用。及其用时。即见佛性。无复烦恼所以等也。
菩萨尔时破坏四魔(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僧亮曰。初成道。破天魔烦恼魔。今日破荫魔死魔。举其大数。故通言四耳。法瑶曰。此答第一难也。夫无常之身。未出魔境。何者。既是累法。即烦恼魔也。是有为故。即阴魔也。是死法故。即死魔也。与天魔同然。岂出其界哉。去破四魔者。岂非义在常住。然常住者。岂双树始得。以始明故。无魔之义显耳。僧宗曰。此答第二直是众生难也。夫惑以障明。亦是牵生之要。今者相与破四。故云等也。
菩萨尔时虽不广说(至)二施果报等无差别。
案。法瑶曰。答第三难也。久得般若。但说与不说。其时异耳。僧宗曰。答第四六度五眼未修难也。所化之根。有熟未熟。故有语默之殊耳也。
善男子如来之身已于无量(至)最后所奉实亦不食。
案。僧亮曰。答第五用不用难也。罗汉尚不食。况后身菩萨乎。权之与实。前亦不食。后亦不食也。为诸声闻者。佛若不受。则小志自绝。是故示彼去人不远也。为此大众者。向所以不受供。以显去留之情异也。恐时人杜意。谓不复慈接。不敢请也。法瑶曰。答第四难也。明菩萨实不受用。迹受用耳。今入涅槃。亦是迹受。二受俱迹。非等如何。昙济曰。昔亦无五事果。今亦无矣。昔为小乘故受。今为大众故受。二迹不殊。何疑于不等耶。僧宗曰。答第五难也。二迹俱显。有何优劣乎。
尔时大众闻佛世尊(至)是佛子如罗睺罗等无有异。
案。僧宗曰。闻佛为大众受食。必有报施之义。亦有可请住之理。故喜也。昙纤曰。此下是四段之第二。大众欢喜。因请住以明常也。昙爱曰。此八段之第三。有两章。第一欢喜叹纯陀。第二请纯陀令请佛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犹是第一段中。七章之第五章。大众叹纯陀也。敬遗记僧宗曰。此施门五章之第三章。大众欢喜也。宝亮曰。大众欢喜有三意。一者晨朝唱灭。不明有时。但恐不及。既仰睹慈颜。故欢喜也。二者向既不受众人所供。但恐徒弃。今闻受纯陀供。复云普为大会。故欢喜也。三者不知何当涅槃。我虽不达佛意。而纯陀善得圣心。今请纯陀。令请佛住。或有住理。是故欢喜也。智秀曰。此下四段之中。第二有三章。第一大众欢喜请纯陀。第二纯陀自庆。申大众意。以请佛。第三佛可其自庆。止其所请也。名解妙义者。美其向者。与佛共论二施之深奥也。
尔时大众即说偈言(至)是故应见为稽请调御师。
案。僧亮曰。昔佛初成道。观世间难化。欲入涅槃。于是梵王。请转法轮。今汝请佛。得受所供。与彼梵同。梵王是第七天。欲云超第六天也。僧宗曰。此五段之第四。请纯陀令请佛也。明骏案。此四行偈。各有一意。第一行将欲请纯陀故。先叹其有梵王之德。次一行之请纯陀令请佛。次一行明所以应请佛之意。次一行重申为请之至。
尔时纯陀欢喜踊跃(至)亦复如是复起礼佛。
案。僧宗曰。此第五段。从此入偈。尽十一行半也。喜有二意。一以蒙解受供故喜。二为大众所悦可故喜也。宝亮曰。纯陀欢喜有三意。一意以佛受供故喜。二以檀度既成。入圣流故喜。三为众人所叹故喜也。
而说偈言快哉获已利(至)释梵诸天等悉来供养我。
案。僧亮曰。初四偈半。别相自庆。内得人身。外值佛世。超六道也。次四偈。总相释已。所以得成檀度者。以外值彼度世之师。内发正愿故也。次两偈为欢喜作譬也。次一偈说天人归命于己。结所以可庆也。宝亮曰。初四行半。庆离六道生死。次二行。庆难值而值。次二行发愿也。次三行叙所喜事也。
一切诸世间悉生大苦恼(至)久住于世间。
案。僧亮曰。犹如日出时。此半偈。应与犹如虚空中半偈相换也。敬遗记僧宗曰。此下讫哀叹。请门明常。从此讫品。有十别。第一有七行偈。纯陀腾大众意请也。第二佛述纯陀自庆。止所请也。第三纯陀领解。虽知本处不可请。今重请于迹也。第四文殊假为不达。执迹生论也。第五纯陀举贫女火人二譬。以劝修也。第六文殊结此二譬。与纯陀也。第七因请还拂食迹。第八双拂二人之迹。何以然耶。文殊向假为不达。而纯陀每居胜地。物莫之信。故须印可也。第九放光催供。第十纯陀领解。如来述成也。此即第一腾大众请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讫琉璃珠譬。通是第二请门明常。分为两别。何者。前纯陀请佛受供。为上根人。开宗明常住因果。今从此以下至放光催供。因重请为中根人。开常住因果。次从放光催供讫珠譬。因放光动地。二种涅槃相。以开常住因果也。就为中根人说中。分为十一章。第一纯陀腾大众心请佛。第二佛可其自庆。第三违其所请。第四纯陀重请。第五文殊止纯陀。不许有请。第六纯陀讥文殊。正明常果。第七说贫女丈夫二譬。诫劝文殊。第十遣悦念之著。第十一举调御驾驷及金翅鸟两譬。明上能知下。下不能测上。向来往复。盖罔像玄区。岂谓克探理衷乎。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四(纯陀品上)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五(纯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与纯陀论义 释妙本见丈六以金翅鸟为喻
纯陀品之第二
佛告纯陀如是如是(至)成就具足檀波罗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庆也。
不应请佛久住于世(至)诸行性相亦复如是。
案。道生曰。应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于外。理不可请。内实常存。又何所请耶。僧亮曰。应迹是诸佛境界也。应物而灭。灭不在我。犹形迁而影谢。岂可请耶。实处不灭。复何所请。诸行性相者。性生性灭。性不可请。应如所宜。何可请哉。法瑶曰。应由物感。感息则谢。岂可请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还是神极所知。故言境界也。应于所应。岂得留耶。诸行性相者。上举境界。明应同所应。今举性相明所应同应也。性语其内。即以迁流潜谢为质。相语其外。取其百年终灭为义也。
即为纯陀而说偈言(至)上至诸天身皆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证诸行不可请也。僧宗曰。此偈中亦可乱明无常苦等诸过也。今随义关者。初三偈半。无常门。次众苦轮一偈。苦门也。次有道者。谓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门也。次可坏法两偈半。无我门也。已有如斯之过。故云。如蚕处茧。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不净门也。
诸欲皆无常故我不贪著(至)今日当涅槃。
案。道生曰。以理验知。非实涅槃也。夫从惑有身。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从师乃悟。而受悟有解。惑则冥伏。冥伏不起。亦名为灭。而未永灭。若至于无师。然后都尽。谓究竟断矣。然则久已无有。今日舍身。明非实灭。灭既非实。示同奚请耶。
我度有彼岸出过一切苦是故于今者唯受上妙乐。
案。道生曰。夫有有则有灭。有灭则有苦。既已度有。何有灭苦耶。无苦之极。假名妙乐。假名为受。故无所应请也。僧亮曰。而证于真实者。具欲道已。真实不复灭也究竟断有者。断有即涅槃。言当涅槃是应物。不可请也。我度有彼岸者。此证法身湛然常乐。又不须请也。
尔时纯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于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纯陀深得不灭之旨。说其所解。以自陈也。僧亮曰。纯陀当为请主。助佛弘化。上云。诸佛境界无常。如似应身性同诸行。与真身硕异。今欲明此义故。先叹涅槃。非浅识所知也。然纯陀深解迹即本矣。但此丈六。于己有恩。是故愿得常应不舍也。法瑶曰。纯陀既闻应身必灭。法身常住。始悟无请之理。但念智浅。虽复得在大菩萨中。犹不能知法身应身常无常义。以其道未成。犹须佛教。是故因此复致请也。僧宗曰。此下请门之第三也。佛向述其所叹。止其所请。本迹二理。具如前释。今纯陀所领。已知妙本不可请也。而犹悕迹住者。谓丈六之现。事在化物。而为化参差。深浅不一。是则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虚心。如彼饥人。岂令化功未足。而当见舍。所以复得请也。宝亮曰。纯陀今请凡有二义。一则明己是可教之人。二则自述有所未知。佛应住世。教令成就。指饥人为喻。以显至诚也。
尔时文殊师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应如是学。
案。道生曰。纯陀言迹。似如无灭。故据灭为难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纯陀。显释涅槃不灭之义。乃晦居未达。执迹兴难。谓不应请也。敬遗记僧宗曰。请门第四。论义明常也。慧朗述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则不空。无常断绝。所以而言具空三昧也。宝亮曰。文殊迹居负地。以显纯陀之德。将使时众。舍昔所解。而从今信也。文殊执迹。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实生灭者。则应道便废。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为本。本迹虽殊。更无别体。若丈六生灭是实者。则法身之本。岂得独常。是为两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