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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
譬如有人近师子已(至)犹不欲视况当近之。
案。智秀曰。为食者作譬也。
诸食肉者亦复如是(至)悉皆恐怖生畏死想。
案。智秀曰。人无害兽之心。兽亦不害于人。是以探鲠虎于山中。狎翔鸥于海上。若既食其肉矣。岂害心而永灭哉。所闻其杀气。生畏死想也。
水陆空行有命之类悉舍之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
案。智秀曰。苟仁恻之未全。良可避矣。
是故菩萨不习食肉(至)犹尚不食况当食肉。
案。智秀曰。引大士之行。叹不食肉。实可贵也。
善男子我涅槃后无量百岁(至)当说是人真我弟子。
案。智秀举末法恶事。若有出家。能离此者。是真我弟子也。
尔时迦叶复白佛言(至)悉不应食食者得罪。
案。智秀曰。为请得食之法也。
我今唱是断肉之制(至)是则名为能随问答。
案。智秀曰。结上也。
迦叶云何善解因缘义(至)云何名波罗提木叉义。
案。僧亮曰。戒者时至则制。不至不制。谓善解因缘也。云何名堕。乃至波罗提木叉者。堕是犯罪之称。律是轻重之目。木叉是戒之义名。亦名知足。亦名解脱也。何不说是法门者。若持则得解脱众苦。犯则堕于恶趣。应早制戒。令知轻重也。僧宗曰。夫欲正他。应须善解。若不达根性。反生其累。非谓利物。上于正他文中。亦云消息物情。堪闻便说。与此无异也。总而为语。真非正他。就正他中。前略举一事。因对女人。寄明正他相也。何不先为波斯匿王。说是法门者。国主本知王法。而黑白虽异。除患是同。是以佛听略知戒相。彼国盗至五钱。罪则入死。出家之人。犯者罪应灭摈。至于论罪。每与国主参怀。今问何不顿说经律甚深理耶。此中虽有五句。大意不过二也。初问何不顿制。第二问戒律之相。或时说深者。昔教亦有深浅。如十善五戒是浅。四谛十二缘是深也。若以今教望昔。通为深也。佛初出世。不顿说者。应有因缘也。或名犯不犯者。昔总制云诸恶莫作。既无结罪之文。不说为犯也。及因事别制。则说为犯。云何名堕者。此三通问违不违相。违则名堕。不违为律。云何名木叉者。偏问戒体。此中再明木叉者。前直明戒体也。以其与律相涉。恐人致惑。故复简之。取离身口意之不善。即为戒体。律以取防外之威仪及制篇目。欲简两异。故再出耳。宝亮曰。五问者。第一难。云何不顿说经教。而有深浅说耶。第二难。何不先顿制戒。须犯后方制耶。第三问堕。所言异昔第三篇也。乃总说五篇七聚。皆是堕家果报也。第四问律。律本诠量轻重。即是向辨堕家事也。第五问波罗提木叉者。问无作戒也。智秀曰。有四问。第一问何不顿说经律。后三问不异前释。慧朗曰。律者言类也。
佛言波罗提木叉者(至)无所受畜亦名净命。
案。僧宗曰。若谈戒体。即是无作。若论其义。则称事究竟也。云知足者。非正释木叉名义。乃就功用心中。以明戒耳。声闻之法。以少欲为业。若尊少欲。则所受无作。日夕增长。举少欲以明戒也。宝亮曰。无作本是顽法。非是解性。岂能止恶。而今得止名者。有三义。一者从因立称。二者缘中得名。三者因中说果也。从因得名者。因止恶之心发也。此法既从止恶生故。故说无作。为止恶也。从缘中受名者。即既受得此戒。防之在心。不为众恶。故言缘中得名者也。因中说果者。因持此戒。心便得静。静故见理。得成无漏。能断相累。名为解脱圣人。故曰无作止恶。
堕者名四恶趣(至)以是诸义故名曰堕。
案。僧宗曰。三处说堕。前二是受罪之处。后一说其必堕也。僧宗曰。此中三重明堕。初通轻重。次偏明重。后就因明堕也。
波罗提木叉者离身口意不善邪业。
案。僧亮曰。再说戒者。前说人说。后就戒以辨体也。
律者入戒威仪深经善义(至)及不净因缘。
案。僧亮曰。入者从也。科罪轻重。障道深浅也。深经善义。及不净因缘者。体既非净。能作不净。如非时食等。皆应遮也。僧宗曰。此释律字也。五部律文。为戒经所明。隐细为深。不乘制旨。身口如法。故言入也。与恶相违。故言善义。遮受不净。百不净物也。
亦遮四重十三僧残(至)众多学法七灭诤等。
案。僧宗曰。明悉禀承律之旨也。
或复有人破一切戒(至)乃至七灭诤法。
案。僧亮曰。戒有二种。一者受戒。二者制戒。佛初成道。善来比丘。便受得戒。未有制戒。不知犯故。轻重科目。一切尽破也。僧宗曰。此答前犯不犯句也。言总制之前。冥起诸恶。若使顿制。物情不堪。是以如来。初制诸恶莫作。折其重恶。然后因事制戒也。智秀曰。此下答初问。明所以不顿制者。由闻者不信。必毁谤故也。尔时有善男子以下。因释不得顿制之意。乃更兴一难也。
或复有人诽谤正法(至)渐次而制不得一时。
案。僧亮曰。尽一切相者。一切恶相也。[雨/復]藏者。不向智者自发也。即情而言。既不知犯。岂知发露。就事而言。为[雨/復]藏耳。不悔亦尔。渐次而制者。说七篇轻重相也。僧宗曰。此答初问也。言人根浅狭。未堪深教。若顿说者。逾增其病。乃至阐提也。尽一切相者。断善根之相也。无有因缘者。无可救因缘也。亦可即是计一切无有因缘也。遂复兹漫者。深谤冥障故也。
尔时有善男子善女人(至)是故启请应先制戒。
案。僧亮曰。至他方者。于生死而求出。为他也。非法破戒。为迷失也。不见有人可问是非者。不知犯不犯也。十善增上功德者。有五品也。下十善是天人也。中者是声闻。上是缘觉。上中者是菩萨。上上是者佛。证佛知道也。宝亮曰。不得顿制之旨。尚未可明。今更作一问也。答如来亦知是事。如须提那明日应犯。何不今日逆制。有制之法。其自不犯。既必不犯。则不堕恶道也。故言应先制也。
佛言善男子若言如来(至)欲令众生入于地狱。
案。智秀曰。先举其上难。且一往遮云。不得作此难也。
我见一人有堕阿鼻地狱(至)如子想者令入地狱。
案。智秀曰。次显佛大悲。有矜救之德。
善男子如王国内有纳衣者(至)即以戒善而为补之。
案。僧亮曰。衣以障漏。如戒之覆恶也。五重之纳。四重虽穿。漏未出故。不得逆补。漏出则补也。是以舍利弗。请佛制戒。佛言漏未出。故不得制也。后有比丘。逼夜乞食。人谓是鬼。惊怖堕胎。致世讥嫌。以漏法出。故佛乃制戒也。智秀曰。次设两譬。正答难也。前譬直明须恶兴故。然后善补也。
善男子譬如转轮圣王(至)然后自行圣王之法。
案。智秀曰。此第二譬。显佛所以总制后别制之意也。
善男子我亦如是(至)大涅槃中因缘义也。
案。智秀曰。双合二譬。
复次自正者所谓得是(至)即大涅槃等无有异。
案。僧宗曰。此偏据果。将明因时行化。备于四德。终到彼岸。是人究竟既得到果。复以化人。故知四德既备。流通之言。在乎不谬。是故举果信而有征。将便仰慕前规。企而习之。
卷第十一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二
释有余无余涅槃义 开身密不可思议事
四相品之第二
佛告迦叶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作如是言如来无常。
案。僧亮曰。此下始答第五问也。开昔口密。略为五难。第四第五。举无余涅槃也。第一二三。举有余也。法瑶曰。上来所明。常住已显。今从此下。竟如来无有密藏。开昔无常密教。及身密也。愿佛开微密。即此句也。僧宗曰。答开微问也。上虽明般若法身。异昔涅槃。未洗昔教。今明孤灭。是摧非实。开昔微密之教。即是开言方便。下诸觉花。明王宫非实生。双树非实灭也。宝亮曰。即是广文之始也。开微密之端。明果用也。显法身般若解脱。今先广口密。以明智慧也。
云何当知是无常耶(至)为常住法不变易耶。
案。法瑶曰。引昔所说。烦恼尽处。有余涅槃也。灭尽无为。竟有何法。可称常耶。僧宗曰。此中诸难。而解者不同。亦四亦五。并无所在。俱是执有余无余。但使灭无之义耳。然难意唯齐言生解。不能深取佛意也。宝亮曰。此下作四难也。第一第三。引有余为难。此第一难也。昔日指烦恼无处为涅槃。直是无物而已。若尔有何常住耶。
如佛言曰离诸有者(至)为常住法不变易耶。
案。法瑶曰。据昔佛身尽无余涅槃。若身智并灭。谁常住耶。明骏案。若作五难者。开此坏衣譬。为第三难也。
如佛言曰离欲寂灭(至)为常住法不变易耶。
案。法瑶曰。此复是结尽。有余涅槃也。爱尽无欲也。前诸烦恼。尽是断结也。
如佛言曰譬如热铁(至)为常住法不变易耶。
案。法瑶曰。此复是身尽。无余涅槃也。但引佛昔譬。辞异而旨同也。明骏案。就此举有余无余涅槃为难。凡有五翻。第一佛自引昔教。以为今难。第二迦叶更构两难。第三佛答。第四结上旨。第五迦叶领解也。就第一翻中。有四阶。第一引昔教。第二诫迦叶。第三释会昔旨。第四举法常为证。此第一阶引昔教。
迦叶若有人作如是难者(至)谓如来性是灭尽也。
明骏案。第二阶。一往先非异人所执。而诫迦叶也。
迦叶灭烦恼者不名为物(至)是句寂静为无有上。
案。僧亮曰。此答第一第三第四有余句也。释有余烦恼起作不静。灭之为静。有余灭因也。法瑶曰。答第一第三有余旨也。此两句。结尽无为寂静。尚得常住。何况法身不常住耶。僧宗曰。答有余三复次也。言不名物者。谓非有为中物也。于时[雨/復]相说。故言烦恼尽。意在非生死中物。而汝谬取佛意。谓为都尽。然法身常存。岂有灭耶。此中何以故。释向云不名为物也。言永毕竟者。无惑而不尽。所以治道之功息也。是句寂静者。向已释有而是常。今还举上灭烦恼之句。即是真寂静也。明骏案。此下第三释会昔旨也。
灭尽诸相无有遗余(至)如来亦尔常住无变。
案。僧亮曰。有为相也。释第二第五复次也。是句鲜白者。有为是垢灭。故为鲜。得是无余灭尽果也。法瑶曰。答第二身尽无余句也。身尽无为。犹得是常。况如来法身。常存不灭者乎。僧宗曰。无余者。生死尽也。岂得承昔离有之言。便谓尽灭耶。但昔为众生。厌苦情深。示有灭苦之迹耳。又一义。众生有计我之病。不得说真我。言隐理显。妙常岂灭。是句鲜白者。既绝诸有。所以鲜白也。三乘之人。犹有无常所住之地。不得称为鲜白之美。唯佛法身。真正无染。故鲜白也。
言星流者谓烦恼也(至)是常住法无有变易。
案。法瑶曰。答第四无余句也。僧宗曰。答难已毕。更为释譬也。
复次迦叶诸佛所师(至)以法常故诸佛亦常。
案。僧亮曰。灭是断苦之术。故名师也。上说涅槃常故佛常。未明涅槃所以而常。重明之也。僧宗曰。上已佛教。今就理释。以常师圆极。此理湛然。隐显为异。及人会时。非为始起。人既秉法。法既是常。人岂无常耶。明骏案。第四阶。举所师之法为证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亦复如是灭无所至。
案。僧亮曰。迦叶取譬意。异乘前譬为难也。法瑶曰。复难有余二句也。佛向答云。明结尽无为是常。如常亦常。复以如来与烦恼俱灭。然后是常。故有此难也。僧宗曰。人情未解。还执铁譬。前句所举。迸铁热与赤色。既灭之后。不知所在。果如所譬。如来应无也。如来人也。烦恼法也。人法两无。俱同铁譬。不应复有也。宝亮曰。人情于答第四难中。疑心未已。今更转譬作难。若如佛言已离烦恼。如彼迸铁灭已无有。法身应常者。我谓。应如砧上之铁。不免无常。彼铁出火则黑。入火则赤。佛亦如是。烦恼灭已。应还生也。智秀曰。蹑前答中云。不在五趣。乘声为难。若不在五趣。则不应有常身。若有常身。则应有处而现见烦恼。如彼迸铁赤色。灭已莫知所至。烦恼灭已。与此譬同也。明骏案。此下第二翻。迦叶更作两难也。
又如彼铁热与赤色(至)当知如来即是无常。
案。法瑶曰。复难无余二句。义亦同上也。以热譬烦恼。赤色譬佛。谓烦恼灭已。佛亦应灭也。以入无余涅槃故也。僧宗曰。此第二难也。取砧上之铁热与赤色为譬。谓虽当时无耳。本质既在。入火便生也。智秀曰。犹成前难耳。此防佛意。恐佛言赤色。乃可不知所在。而其热犹在。是以复言热与赤色。灭已无有也。明骏案。难意谓。若有常者。应有住处。今烦恼灭已。如来亦灭。二俱无处。莫知所在。常义安寄。第二又如彼铁。更成前难也。以赤色譬烦恼。以热譬身。是则如来。入无余涅槃。烦恼及身。二俱尽矣。云何而言有常可住耶。
善男子所言铁者名诸凡夫(至)灭已不生是故名常。
案。僧亮曰。我以热及赤色。同譬烦恼也。赤色灭已。铁则不现。烦恼灭已。如来不在五趣中矣。此少分譬耳。若遍譬者。铁则两譬。还赤则譬凡夫。不赤以譬佛也。僧宗曰。前有两难。此先答后难也。汝不得全引铁譬也。钻上之铁。可譬凡夫。以凡夫伏结。虽至非想。后还复起。佛则不尔。永不复起也。宝亮曰。释与此同。智秀曰。并破二譬。明凡夫。如是或灭复起。故无常身也。明骏案。迦叶向难。意在常处。就佛此答。未正塞其难也。且先结譬。持与凡夫。凡夫虽灭。非究竟灭。灭非究竟。可更还生。如来不尔。故不无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