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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摩经义记卷第四
第三句随顺法相以下讫是名最上法之供养。明举解理除惑结出修惠之人上供养也。随顺法相无所归者。外道计五微尘成五大。五大成五根。有始入终归。法相理中不见始。来生死谓入。离相散还本谓终。归入生死归终。又解。十二因缘不入生死归于五道。无明毕竟灭故老死亦毕竟灭。明因缘体空。作如是观十二因缘体空无有尽相不复起见者。既观因缘体空。无有尽灭。则不复起五邪诸见。是名法之供养者。出修惠人是上供养也。
佛告天帝王子月盖已下引过去中第四段。以诸人悟道证法供养是胜。自得柔顺忍。复化人得发心。证上法供养胜。
天帝时王宝盖现在得佛已下过去中第五结会古今。迦罗鸠村驮讫最后如来名曰楼至。
从如是天帝当知以下如来述成中第四段结劝。如是天帝当知已下明结。如是者如上所明。供养此经则供养三世佛。校量财供养不如法供养。引过去为证正如是。当知此要以法供养为上为最。是故天帝已下劝为法供养也。是法供养为上第一无比故。劝当以法供养供养于佛也。
嘱累品
流通中第三嘱累品。所以来付嘱弥勒阿难令末代流通故有嘱累品来。此法是佛之忧累。今以我之累付嘱于汝。又一解。以此经法付嘱弥勒。即是弥勒之忧累。弥勒自忧当此事故云嘱累也。就中有二段。第一从初已下讫无令伺求得其便者。委付弥勒。第二是时佛告阿难已下付嘱阿难。
就弥勒中复开为两段。第一从初讫而取相分别是为二法。正明如来付嘱。第二弥勒闻说是以白佛已下明弥勒受付嘱。第一佛付嘱中有三子段。第一从初讫如是无令断绝。明如来所得处为重法委付弥勒使流传不绝。第二从所以者何已下讫随诸众生所应得利而为广说。明于得失也。众生不闻为失。闻者为得。所以殷勤付嘱。为有得失也。第三从弥勒当知菩萨有二相已下明流通人应除过。就中亦三播明仪。第一播明舍华崇宝。一者杂句文饰之事是世间华饰乖于正典故应舍离也。二者不畏深义如实能入此是实理故宜遵崇修学也。若好杂句文饰当知是为新学菩萨者。情存文饰清华。此即始行之人也。若于如是无深无著甚深经典如说修行者。此则积来因久。即是崇实人也。第二播弥勒复有二法已下。于人法生过。此似外凡之人。一者所未闻经怀疑生怖。我初不闻从何处来者。此是于法生过也。二者若护持是经或时于中说其过恶者。此于人上生过也。有此二法已下。明既有此二过。当知是新学。凡夫未解深法。其心粗矿不能调伏也。第三播。弥勒复有二法已下亦于法生过此应是住前习种性人虽解深法犹自毁伤者。以解法未深犹故起过。既言不能得无生忍。故知应是住前人未得性地无生也。一者轻慢新学不能教诲者。化物不普于人有过也。二者虽解深法而取相分别者。明于深法中未亡其执。是故于法有取相之过。
弥勒闻说是以白佛已下第二段明弥勒受如来付嘱也。我当远离如斯之恶。弥勒岂有此过。但为于末代持经之人应离此过故作斯言耶。
是时佛告阿难已下第二大段付嘱阿难受持。亦有二段。初明佛付嘱使流传受持。后明阿难受佛所付敬顺受持请说经名也。一切大众闻佛所说得法心悦欢喜奉行。
维摩经义记卷第四
龙华二儒共校定也。更比字一校也。大统五年四月十二日比丘惠龙写记流通。
保定二年岁次壬午于尔绵公斋上榆树下大听僧虽讲维摩经一遍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