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镜秘府论

  其为物也多姿,其为体也屡迁,其会意也尚巧,其遣言也贵妍。既音声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虽逝止之无常,固崎锜而难便。苟达变而识次,犹开流以纳泉。如失机而后会,恒操末以续颠,谬玄黄之秋叙,故淟涊而不鲜。
  或仰逼于先条,或俯侵于后章;或辞害而理此,或言顺而义妨。离之则双美,合之则两伤。考殿最于锱铢,定去留于毫芒。苟铨衡之所裁,固应绳其必当。
  或文繁理富,而意不指适。极无两致,尽不可益。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虽众辞之有条,必待兹而效绩。亮功多而累寡,故取足而不易。
  或藻思绮合,清丽千眠,昞若缛绣,凄若繁弦。必所拟之不殊,乃闇合乎曩篇。虽杼轴于予怀,怵他人之我先。苟伤廉而愆义,亦虽爱而必捐。
  或苕发颖竖,离众绝致。形不可逐,响难为系。块孤立而特峙,非常音之所纬。心牢落而无偶,意徘徊而不能揥。石韫玉而山辉,水怀珠而川媚。彼榛楛之勿剪,亦蒙荣于集翠。缀《下里》于《白雪》,吾亦以济夫所伟。
  或托言于短韵,对穷迹而孤兴。俯寂漠而无友,仰寥廓而莫承。譬偏弦之独张,含清唱而靡应。
  或寄辞于瘁音,言徒靡而弗华。混妍蚩而成体,累良质而为瑕。象下管之偏疾,故虽应而不和。
  或遗理以存异,徒寻虚而逐微。言寡情而鲜爱,辞浮漂而不归。犹弦缓而徽急,故虽和而不悲。
  或奔放以谐合,务嘈囋而妖治。徒悦目而偶俗,固声高而曲下。寤《防露》与《桑间》,又虽悲而不雅。
  或清虚以婉约,每除烦而去滥。阙大羹之遗味,同朱弦之清泛。虽一唱而三叹,固既雅而不艳。
  若夫丰约之裁,俯仰之形,因宜适变,曲有微情:或言拙而喻巧,或理质而辞轻,或袭故而弥新,或沿浊而更清,或览之而必察,或研之而后精。譬犹舞者赴节以投袂,歌者应弦而遣声。是盖轮扁之所不得言,故亦非华说之所能明。
  普辞条与文律,良予膺之所服。练世情之常尤,识前修之所淑。虽濬发于巧心,或受嗤于拙目。彼琼敷与玉藻,若中原之有菽。同橐籥之罔穷,与天地乎并育。虽纷霭于此世,嗟不盈于予掬。患挈瓶之屡空,病昌言之难属。故踸踔于短韵,放庸音以足曲。恒遗恨以终篇,岂怀盈以自足。惧蒙尘于叩缶,顾取笑于鸣玉。
  若夫应感之会,通塞之纪,来不可遏,去不可止。藏若影灭,行犹响起。方天机之骏利,夫何纷而不理。思风发于胸臆,言泉流于唇齿。纷葳蕤以馺遝,唯毫素之所拟。文徽徽以溢目,音泠泠而盈耳。
  及其六情底滞,志往神留,兀若枯木,豁若涸流。揽茕魂以探赜,顿精爽而自求。理翳翳而逾伏,思轧轧其若抽。是以或竭情而多悔,或率意而寡尤。虽兹物之在我,非余力之所戮。故时抚空怀而自惋,吾未识夫开塞之所由。
伊兹文其为用,固众理之所因。恢万里使无阂,通亿载而为津。俯贻则于来叶,仰观象于古人。济文、武于将坠,宣风声于不泯。途无远而不弥,理无微而不纶。配霑润于云雨,象变化乎鬼神。被金石而德广,流管弦而日新。


西卷

  ○论病
  夫文章之兴,与自然起;宫商之律,共二仪生。是故奎星主其文书,日月焕乎其章,天籁自谐,地籁冥韵。葛天唱歌,虞帝吟咏,曹、王入室摛藻之前,游、夏昇堂学文之后,四纽未显,八病无闻。虽然,五音妙其调,六律精其响,铨轻重于毫忽,韵清浊于锱铢;故能九夏奏而阴阳和,六乐陈而天地顺。和人理,通神明。风移俗易,鸟翔兽舞。自非雅诗雅乐,谁能致此感通乎!颙、约已降,兢、融以往,声谱之论郁起,病犯之名争兴;家制格式,人谈疾累;徒竞文华,空事拘检;灵感沈秘,雕弊实繁。窃疑正声之已失,为当时运之使然。洎八体、十病、六犯、三疾,或文异义同,或名通理隔,卷轴满机,乍阅难辨,遂使披卷者怀疑,搜写者多倦。予今载刀之繁,载笔之简,总有二十八种病,列之如左。其名异意同者,各注目下。后之览者,一披总达。
  ○文二十八种病

  一曰平头,(或一六之犯名水浑病,二七之犯名火灭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四曰鹤膝,五曰大韵,(或名触绝病。)六曰小韵,(或名伤音病。)七曰傍纽,(亦名大纽,或名爽绝病。)八曰正纽,(亦名小纽,或名爽切病。)九曰水浑,(或本九曰木枯。)十曰火灭,(或十曰金缺。)十一曰阙偶,十二曰繁说,(或名疣赘,崔名相类。)十三曰龃龉,(或名不调。)十四曰丛聚,(或名丛木。)十五曰忌讳,十六曰形迹,(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语,(崔同)。十九曰长撷腰,(或名束。)二十曰长解镫,(或名散)。二十一曰支离,二十二曰相滥,(崔同。)二十三曰落节,二十四曰杂乱,二十五曰文赘,(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骈拇。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释曰:上句第一、二两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六、七两字不得复用平声,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为病。余三声皆尔,不可不避。三声者,谓上去入也。
  或曰: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能参差用之,则可矣。”谓第一与第七、第二与第六同声,如“秋月”、“白云”之类,即《高宴》诗曰:“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此即于理无嫌也。
  四言、七言及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赋》云:“荣曜秋菊,华茂春松”,是也。铭诔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癣微疾,不为巨害。
  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如此病,比来无有免者。此是诗之疣,急避。
  或云:如陆机诗曰:“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或曰: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如张然明《芙蓉赋》云:“潜灵根于玄泉,擢英耀于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颂》云:“青雀西飞,《别鹤》东翔,《饮马长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铭诔等病,亦不异此耳。斯乃辞人痼疾,特须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与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开辟迄今,多惧不免,悲夫。”若第五与第十故为同韵者,不拘此限。即古诗云:“四座且莫喧,愿听歌一言。”此其常也,不为病累。其手笔,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须避之。如孔文举《与族弟书》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是也。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端。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释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复是剧病。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乎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与“除”同声是也。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如魏武帝《乐府歌》云:“冬节南食稻,春日复北翔”是也。’刘滔又云:‘四声之中,入声最少,余声有两,总归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且五言之内,非两则三,如班婕妤诗曰:“常恐秋节至,凉风夺炎热。”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如古诗云:“连城高且长”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如古诗曰:“九州不足步”此,谓居其要也。然用全句,平上可为上句取,固无全用。如古诗曰:“迢迢牵牛星”,亦并不用。若古诗曰:“脉脉不得语”,此则不相废也。犹如丹素成章,盐梅致味,宫羽调音,炎凉御节,相参而和矣。’”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释云:取其两字间似鹤膝,若上句第五“渚”字是上声,则第三句末“影”字不得复用上声,此即犯鹤膝。故沈东阳著辞曰:“若得其会者,则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则喉舌蹇难。事同暗抚失调之琴,夜行坎壈之地。”蜂腰、鹤膝,体有两宗,各互不同。王斌五字制鹤膝,十五字制蜂腰,并随执用。
  或曰:如班姬诗云:“新裂齐纨素,皎洁如霜雪,裁为合欢扇,团团似明月。”“素”与“扇”同去声是也。此曰第三句者,举其大法耳。但从首至末,皆须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与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与第七句相犯。犯法准前也。
  刘氏云:“鹤膝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即古诗曰:‘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是也。皆次第相避,不得以四句为断。吴人徐陵,东南之秀,所作文笔,未曾犯声。唯《横吹曲》:‘陇头流水急,水急行难渡,半入隗嚣营,傍侵酒泉路。心交赠宝刀,少妇裁纨袴,欲知别家久,戎衣今已故。’亦是通人之一弊也。凡诸赋颂,一同五言之式。如潘安仁‘《闲居赋》云:‘陆攎紫房,水挂赪鲤,或宴于林,或禊于汜。’即其病也。其诸手笔,第一句末不得犯第三句末,其第三句末复不得犯第五句末,皆须鳞次避之。温、邢、魏诸公,及江东才子,每作手笔,多不避此声。故温公为《广阳王碑序》云:‘少挺神姿,幼标令望,显誉羊车,称奇虎槛。’邢公为《老人星表》云:‘定律令于游麟,候宣夜于鸣鸟,醴泉代伯益之功,甘露当屏翳之力。’魏公为《赤雀颂序》曰:‘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谢朓为《鄱阳王让表》云:‘玄天盖高,九重寂以卑听;皎日著明,三舍回于至感。’任昉为《范云让吏部表》云:‘寒灰可烟,枯株复蔚,铩翮奋飞,奔蹄且骤。’王融《求试效启》云:‘蒲柳先秋,光阴不待,贪及明时,展志愚效。’刘孝绰《谢散骑表》云:‘邀幸自天,休庆不已。假鸣凤之条,蹑应龙之亦。’诸公等,并鸿才丽藻,南北辞宗,动静应于风云,咳唾合于宫羽,纵情使气,不在其声。后进之徒,宜为楷式。其诗、赋、铭、诔,言有定数,韵无盈缩,必不得犯。且五言之作,最为机妙,既恒宛口实,病累尤彰,故不可不事也。自余手笔,或赊或促,任意纵容,不避此声,未为心腹之病。又今世笔体,第四句末不得与第八句末同声,俗呼为踏发声。譬如机关,踏尾而头发,以其轩轾不平故也。若不犯此病,谓之鹿卢声,即是不朽之成式耳。沈氏曰:‘人或谓鹤膝为蜂腰,蜂腰为鹤膝。疑未辨。’然则孰谓公为该博乎!盖是多闻阙疑,慎言寡尤者欤。”
  第五,大韵。(或名触绝病。)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瞬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