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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纂周易折中
乔氏中和曰:君子以正自居,隐见随时,无人而不自得,何不利之有,亦小人不利于君子之贞耳。于是而君子往小人来而天地《否》矣。由《否》而之《泰》焉,天也。
由《泰》而之《否》焉,人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
程传 《泰》与《否》皆取茅为象者,以群阳群阴同在下,有牵连之象也。《泰》之时,则以同征为吉。《否》之时,则以同贞为“亨”。始以内小人外君子为《否》之义,复以初六否而在下为君子之道。《易》随时取义,变动无常。《否》之时,在下者君子也。
否之三阴,上皆有应。在否隔之时,隔绝不相通,故无应义。初六能与其类贞固其节,则处否之吉,而其道之亨也。当否而能进者,小人也,君子则伸道免祸而已。君子进退,未尝不与其类同也。
集说 王氏弼曰;居《否》之时,动则入邪。三阴同道,皆不可进,故“拔茅茹以类”,“贞”而不谄则“吉亨”。
胡氏瑗曰:《否》之初,是小人道长,君子不可用之时也。时既不可用,则必引类而退,守以正遭,不可求进,然后得其占而获亨也。
王氏宗传曰:《否》之初六虽有其应,然当此之时,上下隔绝而不通,故初六无上应之义,唯其以汇守吾正而已。“吉亨”,《泰》之时为然也。初六以其类贞,而亦“吉”且“亨”者,诎身以伸道,故无往而不吉,亦无往而不亨也。“吉”,谓免祸。“亨”,谓伸道也。
王氏应麟曰:《泰》之“征吉”,引其类以有为;《否》之“贞吉”,洁其身以有待。
案 圣人虽许小人改过,恐无系以吉亭之辞之理,《程传》及诸家作君子守道者近是。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本义 阴柔而中正,小人而能包容、承顺乎君子之象,小人之吉道也。故占者小人如是则吉,大人则当安守其否,而后道亭。盖不可以彼包承于我,而自失其守也。
程传 六二其质则阴柔,其居则中正。以阴柔小人而言,则方否于下,志所包畜者,庄承顺乎上,以求济其否,为身之利,小人之吉也。大人当否,则以道自处,岂肯枉已屈道,承顺于上?唯自守其否而已。身之否,乃其道之亨也。或曰上下不交,何所承乎?曰:正则否矣,小人顺上之心,未尝无也。
集说 杨氏简曰:小人者之事其上也,包而不敢露,承而不敢拂,故“吉”。若大大人,则否而“亨”。
六三,包羞。
本义 以阴居阳而不中正,小人志于伤善而未能也,故为”包羞”之象。然以其未发,故无凶咎之戒。
程传 三以阴柔不中不正而居否,又切近于上,非能守道安命,穷斯滥矣,极小人之情状者也。其所包畜谋虑邪滥无所不至,可羞耻也。
集说 游氏酢曰:在下体之上,位浸显矣。当否之世而不去,忍耻冒处,故谓之“包 郭氏雍曰:尸禄素餐,所谓“包羞”者也。孔子曰:邦无道,毂耻也,其六三之谓与?杨氏简曰:六三德不如六二,而位益高,舍正从邪,有愧于中,故曰“包羞”。是谓君子中之小人,自古此类良多。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
本义 《否》过中矣,将济之时也。九四以阳居阴,不极其刚,故其占为“有命五咎”,而畴类三阳,皆获其福也。“命”,谓天命。
程传 四以阳刚健体,居近君之位,是有济否之才,而得高位者也。足以辅上济否,然当君道方否之时,处逼近之地,所恶在居功取忌而已,若能使动必出于君命,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而其志行矣。能使孕皆出于君命,则可以济时之否,其畴类皆附离其福祉。“离”,丽也。君子道行,则与其类同进,以济天下之否,“畴离祉”也。小人之进,亦以其类同行。
集说 项氏安世曰:《泰》九三于“无咎”之下言“有福”,《否》九四于“无咎”之下言“畴离扯”者,二爻当天命之变,正君子补过之时也。《泰》之三,知其将变,能修人事以胜之,使在我者无可咎之事,然后可以勿恤小人之孚,而自食君子之福也。
《否》之四,因其当变,能修人事以乘之,有可行之时,而无可咎之事,则不独为一己之利,又足为众贤之祉也。是二者苟有咎焉,其祸可胜言哉?又曰:《泰》虽极治,以命乱而成《否》,《否》虽极乱,以有命而成《泰》。命者,天之所令,君之所造也。道之废兴,岂非天耶?世之治乱,岂非君耶?胡氏炳文曰:《否》、《泰》之变,皆天也。然《泰》变为《否》易,故于内卦即言之。《否》变为《泰》难,故于外卦始言之。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能休时之否,大人之事也。故此爻之占,大人遇之则吉,然又当戒惧,如《系辞传》所云也。
程传 五以阳刚中正之德居尊位,故能休息天下之否,“大人”之“吉”也。大人当位,能以其道休息天下之否,以循致于泰。犹未离于否也,故有“其亡”之戒。《否》既休息,渐将反《泰》,不可便为安肆,当深虑远戒,常虞否之复来,曰“其亡”矣,“其亡”矣。其“系于苞桑”,谓为安固之道,如维系于“苞桑”也。“桑”之为物,其根深固。“苞”,谓丛生者,其固尤甚。圣人之戒深矣。汉王允、唐李德裕不知此戒,所以致祸败也。《系辞》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集说 《朱子语类》:问:九五“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如何?曰:有戒惧危亡之心,则便有苞桑系固之象。盖能戒惧危亡,则如系于苞桑,坚固不拔矣。如此说,则象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
本义 以阳刚居否极,能倾时之否者也,其占为“先否后喜”。
程传 上九否之终也,物理极而必,反,故《泰》极则《否》,《否》极则《泰》。
上九《否》既极矣,故否道倾覆而变也。先极否也,后倾喜也。《否》倾则《泰》矣,“后喜”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处《否》之极,否道已终,能倾毁其否,故曰“倾否”也。否道未倾之时,是“先否”。已倾之后,其事得通,故曰后有喜也。
王氏宗传曰:言倾否而不言否倾,人力居多焉。
胡氏炳文曰:以阴柔处《泰》之终,故不能保《泰》,而《泰》复为《否》。以阳刚处否之终,故卒能倾否,而否复为《泰》。《否》、《泰》反复,天乎?人也。
何氏楷曰:“先否后喜”,即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之意,正与“其亡其亡”之君心相似。
同人.乾上.离下程传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则为《否》,上下相同则为《同人》。与《否》义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与人同力乃能济,《同人》所以次《否》也。为卦乾上离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与天同也,故为同人。以二体言之,五居正位,为乾之主,二为离之主,二爻以中正相应,上下相同,《同人》之义也。又卦唯一阴,众阳所欲同,亦《同人》之义也。它卦固有一阴者,在《同人》之时,而二五相应,天火相同,故其义大。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本义 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间,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与人同也。以离遇乾,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唯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程传 “野”,谓旷野,取远与外之义。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则圣贤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昵比之情耳。故必于野,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而于郊野旷远之地,既不系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无远不同也,其亨可知。能与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险阻之不可济?何艰危之不可亨?故利涉 集说 孔氏颖达曰:《同人》,谓和同于人。“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与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于贞”也。
胡氏炳文曰:“同人于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贞”,其同也正。与人大同,亨道也,虽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于正者,故又当以正为本。
蔡氏清曰:大人之道,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亦唯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则彼之悖矣,吾何计哉?然同我者已亿万:而不同者仅一二,亦不害其为大同也。
林氏希元曰:《序卦传》曰:“与人同者,物必归焉”。“同人于野”,则物无不应,人无不助,而事无不济,故“亨”。虽大川之险,亦利于涉矣。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虽所同满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谓之“于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本义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居《同人》之初,而无系应,是无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为出门同人。“出门”,谓在外。在外则无私昵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则无过咎也。
集说 王氏弼曰: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于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王氏应麟曰:《同人》之初曰“出门”,《随》之初曰“出门”,谨于山门之初。则不苟同,不诡随。
胡氏炳文曰:《同人》与《随》,皆易溺于私。《随》必出门而后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门而后可以“无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
本义 “宗”,党也。六二虽中且正,然有应于上,不能大同而系于私,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与五为正应,故曰“同人于宗”。“宗”,谓宗党也。同于所系应,是有所偏与,在《同人》之道为私狭矣,故可“吝”。二若阳爻,则为刚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为私也。
集说 冯氏当可曰:以卦体言之,则有大同之义;以爻义言之,则示阿党之戒。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本义 刚而不中,上无正应,欲同于二而非其正,惧九五之见攻,故有此象。
程传 三以阳居刚而不得中,是刚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时,志在于同,卦唯一阴,诸阳之志,皆欲同之,三又与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与五相应,三以刚强居二五之间,欲夺而同之,然理不直,义不胜,故不敢显发,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怀恶而内负不直,故又畏惧。时升高陵以顾望,如此至于三岁之久,终不敢兴。此爻深见小人之情状,然不曰凶者,既不敢发,故未至凶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伏戎于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三岁不敢出。
胡氏炳文曰:卦唯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争夺之象,非同者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本义 刚不中正,又无应与,亦欲同于六二,而为三所隔,故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占者如是,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
程传 四刚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与五为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于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义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义之不直而不攻,则为“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义理,妄行攻夺,则其凶大矣。三以刚居刚,故终其强而不能反。四以刚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义。能反则“吉”矣,畏义而能改,其吉宜矣。
集说 《朱子语类》:问:《同人》三四皆有争夺之义。曰:三以刚居刚,便迷而不返;四以刚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系辞》云:“近而不相得则凶”。如初上则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无争。
项氏安世曰:凡爻言不克者,皆阳居阴位。唯其阳,故有讼有攻。唯其阴,故“不克讼”“弗克攻”。《讼》之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案 卦名《同人》,而三四两爻,所以有乖争之象者,盖人情同极必异,异极乃复于同,止如治极则乱,乱极乃复于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环之理也。卦之内体,自同而异,故“于门”“于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则不胜其异矣。外体自异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师而克相遇,渐反其异也。至上而有于郊之象,则复归于同矣。三四两爻,正当同而异、异而同之际,故圣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谓敌刚者,敌上也。四之所谓乘墉者,攻初也,盖既非应则不同,不同则有相敌相攻之象矣。
以为争六二之应,而与九五相敌相攻,似非卦意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程传 九五同于二,而为三四二阳所隔,五自以义直理胜,故不胜愤抑,至于“号咷”。然邪不胜正,虽为所隔,终必得合,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五与二正应,而二阳非理隔夺,必用大师克胜之,乃得相遇也。云“大师”、云“克”者,见二阳之强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五专以私暱应于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独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咷,后遇则笑,是私昵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为“吝”,况人君乎?五既于君道无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间隔之义。《系辞》云:“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中诚所同,出处语默无不同,天下莫能间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无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断金”。其理至微,故圣人赞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谓其旨意味深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