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刚阳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兑下,坤上。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临,进而凌逼于物也。二阳浸长以逼于阴,故为临。十二月之卦也。又,其为卦,下兑说,上坤顺。九二以刚居中,上应六五,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然至于八月,当有凶也。八月,谓自《复》卦一阳之月,至于《遁》卦二阴之月,阴长阳遁之时也。或曰,八月,谓夏正八月,于卦为观,亦临之反对也。又因占而戒之。
  
  《彖》曰:「临」,刚浸而长,长,丁丈反。以卦体释卦名。说而顺,刚中而应。说,音悦。又以卦德、卦体言卦之善。大亨以正,天之道也。当刚长之时,又有此善,故其占如此也。「至于八月有凶」,消
  不久也。言虽天运之当然,然君子宜知所戒。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思,去声。地临于泽,上临下也,二者皆临下之事。教之无穷者,兑也,容之无疆者,坤也。
  
  初九,咸临,贞吉。卦唯二阳,遍临四阴,故二爻皆有咸临之象。初九刚而得正,故其占为贞吉。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刚得中而势上进,故其占吉而无不利也。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未详。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阴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为以甘说临人之象。其占固无所利,然能忧而改之,则无咎也。勉人迁善,为教深矣。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六四,至临,无咎。处得其位,下应初九,相临之至,宜无咎者也。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知,音智。以柔居中,下应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居卦之上,处临之终,敦厚于临,吉而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坤下,巽上。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观,官奂反。下「大观」、「以观」之「观」,《大象》「观」字,并同。观者,有以示人而为人所仰也。九五居上,四阴仰之,又内顺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为观。盥,将祭而洁手也。荐,奉酒食以祭也。颙然,尊敬之貌。言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其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戒占者当如是也。或曰:「有孚颙若」,谓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此卦四阴长而二阳消,正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辞,更取他义,亦扶阳抑阴之意。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以卦体、卦德释卦名义。「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如字。下「观天」、《大象》「观民」之「观」、六爻「观」字,并同。释卦辞。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极言观之道也。四时不忒,天之所以为观也。神道设教,圣人之所以为观也。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省,悉井反。省方以观民,设教以为观。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卦以观示为义,据九五为主也,爻以观瞻为义,皆观乎九五也。初六,阴柔在下,不能远见,童观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占在小人则无咎,君子得之,则可羞矣。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六二,窥观,利女贞。阴柔居内而观乎外,窥观之象,女子之正也。故其占如此。丈夫得之,则非所利矣。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在丈夫则为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我生,我之所行也。六三,居下之上,可进可退,故不观九五,而独观己所行之通塞以为进退。占者宜自审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其占为利于朝觐仕进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此夫子以义言之,明人君观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当观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上九,阳刚居尊位之上,虽不当事任,而亦为下所观,故其戒辞略与五同。但以「我」为「其」,小有主宾之异耳。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志未平,言虽不得位,未可忘戒惧也。
  
  震下,离上。
  噬嗑:亨,利用狱。噬,市利反。嗑,胡腊反。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唯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以卦体释卦名义。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上,时掌反。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电,当作「电雷」。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校,音教。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履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腊,音昔。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乾,音干。胏,缁美反。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噬乾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何,何可反。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第二卷
  下经
  艮下,兑上。
  咸:亨,利贞,取女吉。取,七具反。咸,交感也。兑柔在上,艮刚在下,而交相感应,又艮止则感之专,兑说则应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兑之少女,男先于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时,故其卦为咸。其占亨而利贞,取女则吉。盖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贞,则失其亨,而所为皆凶矣。
  
  《彖》曰:「咸」,感也。释卦名义。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说,音悦。「男下」之下,遐嫁反。以卦体、卦德、卦象释卦辞。或以卦变言柔上刚下之
  义,曰:《咸》自《旅》来,柔上居六,刚下居五也。亦通。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感通之理。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山上有泽,以虚而通也。
  
  初六,咸其拇。拇,茂后反。拇,足大指也。《咸》以人身取象,感于最下,咸拇之象也。感之尚浅,欲进未能,故不言吉凶。此卦虽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静而不宜动也。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腓,房非反。腓,足肚也。欲行则先自动,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当其处,又以阴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动凶而静吉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股,随足而动,不能自专者也。执者,主当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动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随之,往则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动而云也。二爻阴躁,其动也宜。九三阳刚,居止之极,宜静而动,可吝之甚也。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憧,昌容反,又音同。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当三阳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当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阳居阴,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设戒,以为能正而固,则吉而悔亡。若憧憧往来,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则但其朋类从之,不复能及远矣。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感害,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脢,武杯反,又音每。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无私系。九五,适当其处,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则虽不能感物,而亦可以无悔也。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志末,谓不能感物。
  
  上六,咸其辅颊舌。颊,古协反。辅颊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阴居说之终,处咸之极,感人以言而无其实。又兑为口舌,故其象如此,凶咎可知。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滕、腾通用。
  
  巽下,震上。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恒,常久也。为卦震刚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风,二物相与,巽顺震动,为巽而动。二体六爻,阴阳相应。四者皆理之常,故为恒。其占为能久于其道,则亨而无咎。然又必利于守贞,则乃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以卦体、卦象、卦德释卦名义。或以卦变言刚上柔下之义,曰:《恒》自《丰》来,刚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恒固能亨,且无咎矣。然必利于正,乃为久于其道,不正则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长久,亦以正而已矣。「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久于其道,终也,利有攸往,始也。动静相生,循环之理,然必静为主也。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恒久之道。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初与四为正应,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体而阳性,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意,异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势,又以阴居巽下,为巽之主,其性务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则虽贞亦凶,而无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以阳居阴,本当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位虽得正,然过刚不中,志从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进之,不知其所自来也。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以阳居阴,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获,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以柔中而应刚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妇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振者,动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极,处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