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易藏
- 易经
- 东坡易传
东坡易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孚 卦 (第六十一)
巽上
兑下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
“中孚”,信也。而谓之“中孚”者,如羽虫之孚,有诸中而后能化也。羽虫之孚也,必柔内而刚外,然则“颐”曷为不“中孚”也?曰:内无阳不生,故必柔内而刚外,且刚得中,然后为“中孚”也。刚得中则正,而一柔在内,则静而久,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君子法之,行之以“说”,辅之以“巽”,而民化矣。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信之及民,容有伪;其及豚鱼,不容有伪也。至于豚鱼皆吉,则其信也至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易》至于“巽”在上而云“涉川”者,其言必及木。“益”之《彖》曰:“木道乃行。”“涣”之《彖》曰:“乘木有功。”“中孚”之《彖》曰“乘木舟虚”,以明此“巽”之功也。以“巽”行“兑”,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必无心者也。“舟虚”者,无心之谓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天道不容伪。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化邦之时,不可以用刑。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虞”,戒也,燕安也。六四,初九之应也;而近于五,为五所挛。所谓“它”也,六四不专于应,而有心于五,其色不安,此必变者也。初九及其未变,而戒之不轻往应,则远于争矣,故“吉”。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原也。
此“中孚”也,而爻未有能“中孚”者也。“中孚”者必正而一、静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应而相求,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皆非所谓正而一、静而久者也。惟九二以刚履柔,伏于二阴之下,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鹤鸣而子和者,天也;未有能使之者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有爵者,求我之辞也;彼求我、而我不求之之谓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六三履非其位,虽应在上九,而上九非下我者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之,求之必过五,五无应而寇我,故曰“得敌”也。得敌而躁,躁而失常,故“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初九以应而从我,九五以近而挛我,一阴而当二阳之求,盛之至也。故曰“月几望”。“月几望”者,非四之所任也,故必舍五而从初。如有二马而亡其一,然后“无咎”,类五也。四与五皆“巽”也,故得称“类”。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有孚”者,六四也。自五言之,则以得四为“无咎”,非应而求,从必挛而后固。特以其位当,是以“无咎”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翰音”,飞且鸣者也。凡羽虫之飞且鸣者,其飞不长,雉鸡之类是也。处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飞而求显、鸣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于天”。九二在阴而子和,上九飞鸣而登天,其道盖相反也;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故曰“贞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 过 卦 (第六十二)
震上
艮下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过”者,君弱而臣强之世也。“小者过而亨”,则大者失位而否矣。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彖》之所谓“利贞”,则《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过”者,臣强而专。小事,虽专之可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有鸟之象。四阴据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阳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飞鸟”之制在翼。鸟之飞也,上穷而忘返,其身远矣,而独遗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远其民,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而后得志。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小过”之世,其臣则逆,而其民顺,故“不宜上、宜下”。上则无民而主孤,下则近民而君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小过”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过”之“栋”,小过之“飞鸟”,皆以为一卦之象。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春秋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飞鸟见“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卦合而言之,“小过”者,臣强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六五当强臣。六二以阴居阴,臣强而不僭者也。“大过”以夫妻为君臣,而“小过”寄之“祖”与“妣”者,“大过”君骄,故自君父言之;而“小过”臣强,故为臣子之辞,其义一也。曰:不幸而过其祖矣,而犹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犹遇其臣;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故“小过”之世,君弱而不能为政,臣得专之者,惟六二也。然而于祖曰“过”,于君曰“不及”者,以见臣之不可“过”其君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小过”,阳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三之所臣者,初与二也;四之所臣者,五与上也。《春秋》:臣弑其君,故曰“弑”。或曰“伐”。“弑”者,其所从来有渐,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六二,强臣也,而未之过;九三刚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过防之,从或伐之,凶。”言六二弗过,而九三疑之,故或从而伐其君。谓之“伐”者,以明二本无意于逆,咎在三也。九四以阳居阴,可谓“无咎”矣,然而失位自卑,臣虽弗过,我则开之。“遇”,逢也。臣未僭而逢其恶,故曰:“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言九四失位,而往从五,危而非正,不可长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已上”者,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六五之权,足以为密云,而终不为雨,次于西郊而不行。岂真不能哉?其谋深也。强臣之欲为变也,忧在内,是故见利而不为,见益而不取,緼畜以自厚①,持满而不发者,凡皆以遂其深谋也。当是时也,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故戒之曰:“公弋,取彼在穴。”君子之居此,苟无意于为盗,莫若取其在穴者,以自明于天下,而天下信之矣。
【校注】
① 緼畜:《苏氏易传》作“蕴畜”。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至于是,则“亢”而不可复返也,故曰“弗遇过之”,言君虽不逢其恶,而臣自僭也。“离”,遭也;君失其政而臣得之,其所从来远矣。而忧患集于我,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天祸也。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既 济 卦 (第六十三)
坎上
离下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
凡阴阳各安其所,则静而不用。将发其用,必有以蕴之者。水在火上,火欲炎而不达,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阴皆乘阳,阳欲进而不遂,此阳之所以奋其力也。火致其怒,虽险必达;阳奋其力,虽难必遂:此所以为“既济”也。故曰:“既济,亨小者,亨也。”言小者皆在上而亨,大者皆在下而否也。
“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
“坎”上而“离”下,刚柔正也;阴皆居阴,阳皆居阳,位当也。“刚柔正而位当”,则小者不可复进,以贞为利也。
“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柔皆乘刚,非正也;以“济”则可,“既济”,则当变而反其正,以此终焉。止而不变,则乱矣。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既济”者,难平而安乐之世也,忧患常生于此。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济”者,皆自内适外,故“既济”、“未济”皆以初为尾,以上为首。“曳”者,欲行而未进之象也。初九方行于险,未毕济者也,故“无咎”。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安乐之世,人不思乱,而小人开之。开之有端,必始于争;争则动,动则无所不至。君子居之以至静,受之以广大,虽有好乱乐祸之人欲开其端,而人莫之予,盖未尝不旋踵而败也。“既济”爻爻皆有应,六二、六四居二阳之间,在可疑之地,寇之所谋;而六二居中,九五之配也,或者欲间之,故窃其“茀”。“茀”者,妇之蔽也;妇丧其茀,其夫必怒而求之,求未必得,而妇先见疑。近其妇者,先见诘,怨怒并生,而忧患之至不可以胜防矣。故凡窃吾茀者,利在于吾之逐之也,吾恬而不逐,上下晏然,非盗者各安其位,而盗者败矣。故曰:“勿逐,七日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未济”,方其未出于难也。上下一心,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风,虽厉民以犯难可也。及其“既济”,已出于难,则上之用其民也,易以致怨;而下之为其上用也,易以致疑。故“未济”之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而“既济”之九三,以是为“惫”也。“未济”之主在六五,而九四为之臣,有震主之威者也,其威不用之于主,而用之于“伐鬼方”,虽三年之久,未见其克,不克也而犹赏之以大国者,以难未平也。若出于难,则臣必用其威于主,而主亦疑其臣矣。“既济”之九三,以九五为主,臣主皆强,故曰“高宗伐鬼方”,以见三之为五用也。虽以高宗之贤,三年而后克之者,“既济”之世,民安于无事而不可用也。“未济”之赏以大国也,岂尝问其君子小人哉?有功斯国之矣;而“既济”则“小人勿用”,盖已疑其臣矣。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繻”,当作“濡”。“衣袽”,所以备舟隙也。四居二阳之间而不相得,故备且戒如是也。卦以“济”为事,故取于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东”、“西”者,彼、我之辞也。祭未有水杀牛者,而云“杀牛”,不如禴祭,何也?曰:禴祭,时祭也。国之常事而杀牛者,非时;特杀而祭,以求福者也。小人以为禴祭常事,不足以致福,故以非时杀牛而求之,而不知时祭之福,不求而大来也。人之情,在难则厌事;而无难之世,常不能安有其福。故圣人以为“既济”之主,在于守常安法而已,求功名于法度之外,则《易》之所谓杀牛也。
上六:濡其首,厉。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既济”之上六,毕济之时也。而以阴居之,未免于危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 济 卦 (第六十四)
离上
坎下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
谓六五也。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
“未济”阳皆乘阴,上下之分定,未可以有为也。“汔”,涸也。“坎”在“离”上,则水溢而火怒于下,必进之象也;是以虽溢而可以“济”。“坎”在“离”下,则水涸而火安于上,不进之象也,是以虽涸而不可以“济”。君子见其远者、大者,小人见其小者、近者,初六、六三,小人也;见水之涸,以为可济也,是谓“小狐汔济”。而九二君子也,以为不可“曳其轮”而不进,则“小狐”安能独济哉!是谓“未出中也”。二阴轻进,而九二不予,是以六三“征凶”。初六“濡其尾”,虽九二亦病矣,故“无攸利”。见易而轻犯之,遇难而退,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故曰“不续终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易》二、三、四、五皆失位,惟“未济”与“归妹”也。故皆“无攸利”,而“归妹”又“征凶”者,刚柔不应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上下方安其位,而不乐于进取,则君子慎静其身,而辨物居方,以待其会。
初六:濡其尾,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水火相射,极乃致用。故“济”必待其极,“汔济”,非其极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外若不行,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未济”非不济也,有所待之辞也。盖将畜其全力,一用之于大难。大难既平,而小者随之矣,故曰:“利涉大川”。六三见水之涸,幸其易济而骤用之,后有大川,则其用废矣,故曰“征凶”。见涸而济者,初与三均也;初“吝”而已,三至于“凶”,位不当也。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有震主之威,苟不用于“鬼方”,则无所行其志矣,震主者悔也。贞于主而用于敌,所以“悔亡”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光出于形之表,而不以力用。君子之广大者也,下有九二,其应也;旁有九四、上九,其邻也。险难未平,三者皆刚,莫能相用,将求用于我之不暇,非谋我者也。故六五信是三者,则三者为之尽力,而我无为,此“贞吉,无悔,君子之光”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节”,事之会也。“是”,是时也。至于是而不济,终不济也。故“未济”之可以济者惟是也。险难未平,六五信我,将以用我也;我则饮酒而已,何也?将安以待其会也,故“无咎”。上九之谓首,“濡其首”者,可济之时也;若不赴其节,饮酒于可济之时,则信我者失是时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