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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危言
革之之道奈何?则所谓刑乱国用重典,杀之而已矣。非过苛也。当纪纲废驰,非用重典不足以申国法,杀一以儆百,士风庶几稍肃乎?其次则褫其衣领,永不许登士籍。
一、官员之弊。今之大小官员其出仕也,岂为朝廷乎?为一己耳。每得一官,惟量缺分之肥瘠,计班资之崇卑,每岁可获利若干。抚字则拙,催科则勤,明目张胆以号于人曰:“好官不过多得钱耳。”甚至与丁书胥役互相狼狈,倚为耳目,托为股肱。心膂为上者且如此,为下之势更肆矣。民其聊生乎?何法以处之?
亦惟轻者斥、重者戮而已矣。
一吏胥之弊。贱等于奴隶而权驾乎公卿,流品甚杂,心术最坏,良由积习使然,莫之能返也。江苏州县漕书,阍人得持其短长,所设关书,徒以供侵蚀,其缺可纳资为之,传之子孙。官易而吏不易,公革而私不革,权势之盛莫过于今日。
衣冠中无耻之徒且与之往来要结。每有事,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
推而上之,卿贰、督抚曰可,吏部曰不可,斯不可矣。此犹其小焉者也。天子曰可,吏部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其权直出宰辅大臣之上。究其所谓可不可者,为索取部费地耳。上下其手,得失系乎一字。
利之所在,其弊如此。今计每部不下数千人,其渠数十人,车马宫室衣服妻妾之奉埒于王侯。内外交结,隐语邮书。疾驰旁午,辇金暮夜。踪迹诡秘,莫能得其赃私。计吏兵户工四部岁不下千数百万。
其次则曰差役之弊。差役素无工食,专倚民讼以为生。一县中大者不下千人,小者亦数百人,有十总,有六十总,魁其党者曰管班,出入裘马,僭侈无度。
此外,所有图甲庄书皆适以追呼扰民。今计外省衙门人数之众,莫可究洁,婪赃更多,不啻千万。究其银所从来,国家之帑藏居其三,斯民之脂膏居其七。
天下乱之由来,皆由此辈。所谓养百万虎狼于民间者是也。正名定罪,非尽杀不可。然杀者一而养之者百,则帷有永易其人。内官所用,但供奔走,而不得与闻政事;外官可并其事于幕,名之曰幕职。可以为入仕之途,重其责成,彼亦不敢侈然自放,以贪墨败名。夫吏之得以弄权,其弊者由于则倒之繁,得以任其比附,惟吏挟例以牟利。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循至于天下大乱。胡文忠谓:“大清之律可以恪守,大清之例不能胜读”,盖早慨乎言之。原夫例之设所以治天下,而流弊之极至如此。其条目繁多,细如牛毛,徒足为吏胥舞弊之具,选人万不得已,一切以欺应之。国家设例,本以防欺,今乃适以导欺,甚且逼之使出于欺,岂不异哉?
今欲革其弊,莫如悉索旧例付之一炬,但取明白简易者数万言足矣。旧例既废,重颁新例。凡事以简驭之,一事两可者,长官断之以理足矣。必约束以无一定之例,是疑大官而信吏也,孰甚焉!
一、杜漕粮浮收之弊。今之赋役全书,款项繁多,名目猥狡滑,分合杂糅,莫悉其每亩征税之数。必宜改定体例,但著某县田若干亩,一亩之税米若干,银若干,主于大目通晓,吏即欲舞弊,已自无权。每岁征收钱粮必书细数,揭之大堂,俾众咸知。漕事既完,刷印征信录分送上司、各国绅士惟遍。如有不符,许其上揭,如是而不弊绝风清者,未之有也。
一、杜赋税不均之弊。赋税不均,由于经界不正。欲正经界,须将各省田亩一切度以工部尺,而增减其赋。吴田一亩不敷二百四十岁,甚有七折八折者。林文忠疏稿所谓南方田亩狭于北方者,此也。今拟先绘图,然后明定亩数,以一县之丈地,敷一县之粮科。按亩均收,自泯偏颇。不得藉口田多丝毫增额。如是则豪强无欺隐,良懦无贻累矣。
一、徭役差费之弊。内地各省徭役之苦,民不聊生,历经督抚奏疏言之矣。
海疆各省差役之费骇人听闻,不论有理无理、原告被告、做禀有费、代书有费、入禀有费、差役有费,甚至被劫者役禀,被押候批准勘验而后释放,复索勘验夫马费,既受拘押之苦,又耗许多费用,鲜有破案,人赃并获者。
故广东被劫之家多不禀迫劫盗之风益炽。闻广州府各县劫案岁有数百起,殊可慨也。查欧西平常之案,衙署上下巡捕均无费,惟大案有公堂费,归输者出,如输者无力,归胜者垫。无中国衙门费用之多,鲜有因讼倾家荡产、卖妻鬻子者。
宜参酌除之。
一曰州县亏空之弊宜除也。一曰贡物勒索之弊宜蠲也。
天下之害,大抵上下两损,而归于中饱,以至于蠹国而病民。凡事,一经官吏之手,无不浮开价值,横征商民,而于上无丝毫之益。即一极琐悄事,亦必欺罔贿赂,无所不至,火者远者可知已。天下事尚可问乎?宜亟变通,一切蠲除之,以培国脉,以厚民生,则幸甚矣!
卷四
户政
税则
自道光二十二年火开海禁,与各国立约通商,洋人各货进口纳税后,即准由华商贩运各地,过关只按估价,每百两加税不得过于五两。维时,当事不知中国税额轻于各国四五倍或七八倍,故立约甚轻也。适后天下多事,始创榷货抽厘之制,藉资军饷。厘捐最旺时,岁收二千万,今虽稍减,亦有一千万百万。取于商者甚微,盖于国者甚大,较之按亩加赋,得失悬殊。无如法久弊生,或因办理不善,或因设卡过多,避重就轻,遂增于税之条。
于是,洋商获利,华商裹足不前,迫令纳费洋人,托其出名认为已化,洋商坐收其利。者有代华商领于口半税单者,有洋商洋船装运洋药各货者,有代用护照包送无运照之土货者。且同一土货由香港来则准其报半税无厘捐,若由粤省来则不准报子口税必报厘捐;同一洋货在洋人手则无厘捐,在华人手则纳厘捐,无异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不独涛张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护已民之利权,于国体亦有大关碍也。
查看港澳门无征收厘捐之例,商贾多乐出其途。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藉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或虑西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以豫为日后酌改地步。况据《公法便览》第三章,论邦国相交之权及款待外国人民之例,注兑甚明,其二节云:“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尝考泰西各国税额,大致以值百取二十或取四十六十为率,最多则有值百取百者。美国进口货税值四征三,商虽非之,然不能违抗。
亦有全不征税者,盖于轻重之中各寓自便之计,如洋酒烟卷等物外洋征税极重,在国中列肆卖烟酒者,尚需纳规领牌。
今中西和约,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查泰西俱无此例,尤属不公,今宜重订新章,一律加征。又如中国各种烟酒朱玉古玩等物,本非日用所必需,虽加数倍亦不为过,而土货出洋者,税宜从轻。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总之,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今日本已仿行之矣,其税于国中者,烟酒两项特从其重,他货或免或轻,专以遏别国之利源,广本国之销路。便吾民之日用生计为主。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轻重,虽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之税以相抵制;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轻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酬报,此又两国互立之法了。即此而推,因时制变之机权在是矣。
当日海禁初开,华人不谙商务,一切船只之进出,货物之稽征,皆委洋人经理。京都特设总税务司,各口海关则设正副税务司,帮同监督经理榷政,税务司下又有帮办自头等以至四等,每等皆分正副。此外更有人手,皆以西人承充,惟通事及办理汉文之书启、征收税项之书吏,始用华人。夫中外通商数十余载,华人亦多精通税则,熟悉约章,与其假手他人袒护彼族,何若易用华人之为愈乎?
或谓华人诚实者少,狡猾者多,用之恐滋弊窦。不知税则既定,中外通行,耳目众多,观瞻所系,非若各省厘卡货税之数彼此不符,虽有奸胥,安能舞弊?应请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华政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
余阅吴兴税步生《通商综核表序》,云:“约章所载进口免税各物,初因品物不多,无关税额,又皆彼中日用无预华人,不予征科,以示曲体远人之至意。”
讵向之专供旅用者,今则视为利途。非无可关者,稍与争持,而总税务司动加驳斥,商利关税交受共侵。又若同一纸也墨也金银器也氈毯也衣服也蜜饯也烟叶烟丝也,皆出口有税,进口则免。中外互市,贵取其平,免则均免,税则均税。
苟取旧章后更定之,酌一进出皆税之则,坚持定论,彼必无词。况我国免税备物大半为日本税则所不免,何西人于日本则甘于输?
将于中国则每形崛强?折而服之,固有词矣。按西侧,出口货税或轻或免,以期畅销土货,重征进口货税以遏来源,保我黎民,毋侵害农工,未有舍已芸人,抑内护外者也。又阅经县吴剑华《续罪言》,其税务司一条云:“按海关之制,既有老关以收商课,又有新关以收洋税。税课总归海关,而洋税则另用外人掌之,名日税务司。积各海关之税务而辖之以一总税务司,亦用外人。滥觞已久,无有悟其非者吁?何其悖也!”夫创始之时,实以洋人货价非华人所谙,故不得不藉外人之力以助其成。
今日大非然矣,税则既定,专条章程尽人能解,何用碧眼黄发之俦越俎而代治乎?且既设一总税司以辖之,则凡为税司者,皆自以为不归关道辖活,俨成分庭抗礼之势,辄以细事动致龃龉,而所用洋人扞手,类皆袒护洋商而漠观华商。
同为一色之货,竟估二种之介,于是华商怏怏而控之关道,关道皇皇而问之税司,税司茫茫而委之扞手,率从初议使纳重税,关道瞠视之无如何也。于是,转贿嘱洋商为护符,而华商之货皆洋商之货矣。华商贿托洋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本亏,价增而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
且广东各口往来港澳等处,轮船经过关口,必须停锚俟税关人役下舱查验,如系西人船主,则无庸候验。何薄于土人而厚于外人如此?而要皆一税务司阶之厉也。
方今天下洋务月兴,不乏深明税则,畅晓条规之人。苟使任关道者留心人才,时与税务司考究,选择干员,而荐举之以税务司之副责。其学习数年有效则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族矣。然税务司乃总税务司所辖也,不先去其总,则必多方挠阻而关道终无事权,各税务司必存私心,此议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国耳,昔海关榷税亦用外人,今则悉举而代之以本国官矣。呜呼!何以堂堂中国不如日本?
以天下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奸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查中外各国请外人为税务司监收国税者,只印度、中国、日本三国而已。印度税捐以鸦片为最,昔为英商承办,太阿倒持,祸致失国。
日本初聘西人协理,今则全换土人不用西人矣。
我中国尚属如故。考各口洋关,正税务司三十人,署税务司十余人,代理税务司二人,副税务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税、船钞、教习三项,分内班、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华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且在洋关当司事者不少,何无一操守廉洁者可升为税司乎?或谓华人难免舞弊,西人岂得尽善?
不观镇江关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谓华人不尽如西人,何不于其中慎选而用之?
又谓选择甚难,然则西人独不须选择将尽人而皆贤耶?剑华所论实获我心。余细考华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开销,华人俸薄不敷缴用。
且闻泰西各国无关卡。有纳税印花出卖,运货纳税者计银若干即贴若干印花,关卡委员无中饱病商等弊,附录于后以备当道采择。
附译《泰西征税略论》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产业几何,来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