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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甲集
南路屯千总一员,统率台、凤二属之放■〈纟索〉、搭楼、新港大小三屯。
北路屯千总一员,统率嘉、彰、淡水之萧垄、柴里、东螺、北投、阿里史、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九屯。
南路把总一员,兼辖台、凤二属之放■〈纟索〉、搭楼、新港大小三屯。
北路把总一员,兼辖嘉、彰二属之萧垄、柴里、东螺大小三屯。
北路把总一员,兼辖淡水之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三屯。
凤山县属:
放■〈纟索〉社一大屯:外委一员,番丁四百名。
搭楼社一小屯,距放■〈纟索〉九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台湾县属:
新港社一小屯,距搭楼一百一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嘉义县属:
萧垄社一小屯,距新港五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柴里社一小屯,距萧垄一百一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彰化县属:
东螺社一大屯,距柴里社五十里:外委一员,番丁四百名。
北投社一小屯,距东螺六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阿里史社一小屯,距北投五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淡水厅属:
麻薯社一大屯,距阿里史四十里:外委一员,番丁四百名。
日北社一小屯,距麻薯五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竹堑社一大屯,距日北九十里:外委一员,番丁四百名。
武朥湾一小屯,距竹堑一百一十里:外委一员,番丁三百名。
埔地:通台现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内:
台湾县:无。
凤山县:南坪、溪埔墘等处共埔地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内拨浦姜林等处埔地八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五丝,分给本属放■〈纟索〉、搭楼二屯弁兵;又拨大北坪等处埔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分给邻境之台湾县属新港屯弁丁;外除余剩荖藤、林头社山脚共埔地一百六十四甲零八厘,召佃开垦,征租以充屯务公用。
嘉义县:芉蓁仑等处共埔地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分给本属萧垄、螺里屯内之阿里山、内优二社屯丁垦耕。
彰化县属永平坑等处,共埔地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内拨沙里、巴来、集集等处埔地一千零一十六甲四分零二毫二丝,分给本属东螺、北投、阿里史三屯弁兵;又拨永平坑等处埔地七百五十五甲六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分给邻境之嘉义县属萧垄、柴里二屯弁丁;又拨罩栏等处埔地四百二十四甲六分七厘二毫,分给淡水厅属之麻薯旧社屯弁丁垦耕。
淡水厅属芎蕉湾等处,共埔地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内拨一千四百三十四甲八分三厘五毫二丝,分给本属日北、竹堑、武朥湾三屯弁丁;外余剩杨梅埔、九芎林、火姑陷共埔地四百五十七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召佃开垦,征租以充屯务公用。
屯租:通台丈溢民耕并续垦及全数归屯共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四分二厘五毫五丝八忽三微四尘。共征溢额并充屯息榖以及田面之租,共榖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三抄零,议请每石折收佛头番银一元。又征九芎林口租折番银八十元。以上共征番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内除隘丁口粮一千六百八十元,佃首辛劳银四百五十元,尚存番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一百元,共二百元。
一、把总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三百二十元。
一、外委十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七百二十元。
一、屯丁四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存番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留为屯务公用。
内:
淡水厅经征番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内除:
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银一千九百二十元,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一万一千七百元,
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共银四千四百元,
以上共支用番银一万八千二十元外,淡水厅每年实存番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
台湾县经征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又收淡水厅协济银一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台湾县每年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
凤山县经征番银三千二百七十元,又收淡水厅协济银三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银六千四百七十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五千九百元外,凤山县每年实存番银五百七十元。
嘉义县经征番银五千零二十八元,又收彰化县协济银五百元;以上共收番银五千五百二十八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嘉义县每年实存番银六百零八元。
彰化县经征番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内除:
佃首辛劳银二百一十元,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八千二百六十元,
协济嘉义县番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用番银八千九百七十元外,彰化县每年实存番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
户部尚书景安等议奏清厘台湾府属屯地屯租折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十本)
户部尚书臣景安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董教增等覆奏台湾府各属屯地屯租、逐一清厘、查照旧章、分别详议等因一折,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奉朱批:『户部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据该督等原奏内称:『台湾熟番九十三社,历次随同官兵打仗出力,经前将军公福康安等奏准挑募番丁四千名,分设十二屯防守,并设屯千总、把总、外委十八员,酌拨未垦荒埔五千六十九甲零,分给各社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尚剩埔地六百二十一甲零,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年收番银,名曰「屯租」,官为经征。除屯丁之外,又设隘丁一百二十五名,年给番银一千六百八十圆。又给佃首辛劳番银四百五十圆外,存剩番银,匀给屯弁、屯丁,名为「屯饷」,由地方官支发。尚剩番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圆,收贮厅、县,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之用。
嗣因番性愚直,奸民诱令典卖霸占。并应征屯租,前署台湾府杨绍裘改令屯弁自向民户征给,以致抗欠,并屯弁、通事侵蚀,番情甚为艰苦,屯丁亦不足额。嘉庆十五年间,前督臣方维甸查悉前情,奏明委员查勘,逐一清厘。钦奉上谕:「台湾南北两路屯地,方维甸已派员查勘,分别清厘,此事必须认真查办。俟委员查报到日,会同张师诚查照旧定章程,悉心详议奏闻。并将违例废弛各员,一并参奏。钦此」。遵即转行委员,分段勘丈。复经前台湾府汪楠详委斗六门县丞温溶,亲赴覆勘。将该府属埔地查出民人典贌占垦者,吊销契字,算还历年租息,免其治罪,分交原拨弁丁收管自耕。各屯缺额弁丁,现已挑选足额。随将埔地覆丈,共计五千八百四十七甲零。除分拨各屯弁丁垦耕外,尚存埔地七百一十一甲,责成地方官招佃承耕,征收租息,仍为屯务公用。
又屯租一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报出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现丈归屯田园四千一百九十八甲,每年征租榖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石,较原报四万一千余石之数尚缺榖三千余石。实缘田变为园者多,以致田多租少,请以此次清查为准。至已垦田园,除被水冲失及田变为园减征租银,每年实共征番银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圆零。彰化县东势角庄屯田被水垦复,地土瘦薄,不堪照原定等则征租,计缺榖一千五十八石零,折缺番银一千五十八圆零。现在实征番银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圆零。仍照原议给发隘丁口粮番银一千六百八十圆、佃首辛劳番银四百五十圆、屯饷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圆外,尚存番银一千七百五十七圆零,照旧留为屯务公用。所有征收屯租,除台湾一县已于嘉庆二年归县征收,其余淡水等四厅、县,嘉庆十六年起,亦已归官管理,依期亲赍屯饷,按丁散给,仍照原议,毋庸扣旷,仍令按年造册报销。至违例改议归令屯弁自收屯租、散给屯丁,系前署凤山县知县林昌炎、前署台湾府知府杨绍裘,本应参办,但俱已年远事故,应请免议。
再此案因台湾地方自二月起至十月止,均系民番耕稼之时,每年仅有十一月起至正月止可以勘丈。且田段零星,佃民散处,传唤难齐,是以查办需时,事竣稍迟』等语。
臣等伏查台湾设立屯弁、屯丁,酌拨未垦荒埔,暨分给屯租银两,余银作为屯务公用各事宜,先于乾隆五十三年及五十五年经前将军公福康安、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等筹议章程,先后奏报,均经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议准在案。其历年征收屯租、散给屯饷等事,向不报部。嗣于嘉庆十五年,闽浙总督方维甸查知番性愚直,多被奸民诱令典贌霸占,其应征屯租,并查系前任台湾府杨绍裘改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以致刁民抗欠,屯弁侵蚀,番情甚为艰苦,屯丁亦不足额。奏明委员查勘清厘。钦奉上谕:『台湾南北两路屯地,方维甸已派员查勘,分别清厘,此事必须认真查办。俟委员查报到日,会同张师诚查照旧定章程,悉心详议奏闻。并将违例废弛各员,一并参奏。钦此』,钦遵各在案。
今据闽浙总督董教增等奏称:『委员分段勘丈,并复委斗六门县丞温溶覆勘,将酌拨屯丁埔地内有民人典贌占垦者,吊销契字,算还租息,分交原拨弁丁收管自耕。缺额屯丁,挑选足额。其屯租一项,现丈归屯田园四千一百九十八甲,每年征租榖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石。除被水冲失、及田变为园、并被水垦复、地土瘦薄、不堪照原定等则征租外,计实征番银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圆零,仍照原议给发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屯饷等银共三万五千三百七十圆,尚存番银一千七百五十七圆零,照旧留为屯务公用。其征收屯租,仍归厅、县征收散给』等语。
查前项屯田、屯租,本属体恤番社丁弁。既据该督等逐一清厘,臣部核与历次奏明章程相符,均应如所奏办理。惟经此次清厘之后,应令该督等严饬该管道、府,随时实力稽查,毋任日久玩生。如仍有典贌侵占、胥吏侵扣等弊,即行严加惩办。并将应征屯租、按年造具收支存剩清册,送部备查。又民人典贌地亩,既经吊销契字,算还租息,归番管业,其追还年租息若干,及民人原典价值作何办理之处,折内未据声叙,殊属含混。应令该督等查明咨部,以昭核实。至折内声称』擅改旧章之前任台湾府、县俱系年远事故,请免置议;并现在查勘地亩,一岁之中,仅于十一月至次年正月可勘丈,是以事竣稍迟』等语,既据该督等分晰声明,应毋庸议。
所有臣等核议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训示遵行。谨奏请旨。
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发报具奏,本月二十日报到十六日奉旨:依议,钦此。
福建布政司详覆酌议厘剔台湾屯务近弊由
兼署福建布政使司事督粮道吴为酌议屯规禀请示遵事。奉总督部堂庆批据台湾道禀称:『窃查台湾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案于乾隆五十三年间奉公中台福会同前抚宪徐具奏: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军打仗,奋勇出力,仿照四川屯练兵丁之例,南北两路额设屯丁四千名,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十二员;大屯四处,每处安丁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安丁三百人。原议每名拨给埔地二甲。旋经督宪觉罗伍奏准,将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增给戍兵饷银。其未垦荒埔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分别离屯远近,每屯丁一名配给一甲至一甲六分不等。其屯弁仍照原议,拨给屯千总埔地十甲,把总五甲,外委三甲。按每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厘,令其自行耕种,以免筹给月饷,俾资养赡。又因各屯弁兵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复将清出界外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按等折征,每年计收番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名为「屯租」,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番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每年尚存番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奏准匀给屯弁屯丁,名为「屯饷」。
每年二、八两月官为散给,每屯丁一名,年给番银八元,计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等纸张饭食,在在需费,从优筹给,俾得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年各给番银一百元;屯把总四员,各给番银八十元;屯外委十二员,各给番银六十元;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通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零,令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水利红白一切屯务之用。并另造收支册籍,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俱经部议覆准,体恤极为周备,番黎仰感皇仁。
嗣于乾隆五十五年,凤山县知县林昌炎将屯租饷银详归屯弁自征给发,该府杨绍裘议准饬属遵办。旋于嘉庆十五年,前督宪方巡台,查明屯租被抗,番民艰苦,奏明委员勘丈,逐一清厘,屯饷仍归厅县征收、支给、造报。经糜升道将委员复丈甲数声明,比较旧额增溢,内中田变为园者多,并有被水垦复之区,土地瘠薄,不堪照原定等则征租。因将征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之处,拨减为实征番银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元。仍照原议,溢丁口粮、佃首辛劳、屯饷等项,共给番银三万五千三百七十元外,其存剩之数,仅止番银一千七百五十七元,以备不时需用。详蒙两院宪会奏,奉旨交部议奏覆准,仍令按年造具屯租收支存剩清册,送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