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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奇丰额条奏,并五十四年大学士伯和珅等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与上出洋船只一条参看。上条商船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开填入照,此于年貌之外更添入箕斗一层,更觉严密矣。其如不认眞稽察何。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偷越深山伐木等项,杖一百,徒三年。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年陕甘总督倭什布等奏,遵旨酌议,商民偷越番境伐木分别定例。
谨按。此专指青海一带而言,似应点明青海地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山海关所属冷口、迪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及盖平县界内之熊岳城并宁海县,皆接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分别斤数照例问拟外,其近边州县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买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该地方官填给印照,呈递守口员弁査验放行。如査有额外携带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之铁,并非递运海洋,亦非卖与商渔船只,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于沿海地方商民将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军罪例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员弁有藉端需索者,参处治罪。
此条系道光四年山海关副都统哈兴阿咨准定例。
谨按。与上商民收买铁斤一条参看。
□上条云锦、复、熊、盖四城与此名目不符。
□査金州厅本前明金州卫地,康熙十二年设宁海县后,复改为金州厅,则不详何年。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商人有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货物,或相买卖者,除违禁军器、硝黄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边远充军。如系私茶,即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烟瘴充军。知情容留之歇家、说合之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入官。如商人携货私越卡外及越卡进内交易之布鲁特,倶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札隆阿等奏准定例。
谨按。与私茶各条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渔采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鲜国人捕送,为首,发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査议。
此条系康熙五十四年礼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充军之例系指引惹边衅贻患地方而言,故严其罪。若仅止越江渔采,并未致滋事端,遽拟充军,似嫌未协。且与下匪类在朝鲜妄行生事,照该国律治罪一条亦属参差。并应与下往朝鲜刦掠一条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尚有内地民人私越越南开矿一条,与此相类,而刑例未载。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内地奸民有摹造洋板,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者,一经当场拏获,如数在一百元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元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御史黄爵滋条奏定例。
谨按。内地若不行使洋钱,则仿铸自少。
□内地买卖交易用银用钱倶可,乃亦多用洋钱,何也。此诚不可解者。
□《戸部则例》钱法,门卫藏鼓铸章程条,商上铸造银钱,与此不同,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盗贼前往朝鲜国刦掠者,该国王即行追拏杀戳生擒解送,其飘风船只人内,实系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无票匪类,妄行生事,该国王即照伊律审拟,咨部具题,请旨完结。傥伊国防汛之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一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与上越江私行渔采一条参看。
□此门所载各条,不行者十有八九,此二条及台湾各条,则尤不忍置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地方拏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髪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藉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髪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应与谋反门内擅娶回妇一条,及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条参看。
□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将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民结亲之例删除,此条擅娶生番妇女治罪之处,亦应修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黄,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縁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戸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拏获者,免议。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既纂有通例,无论何处,均应一体办理,此条即应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兵丁及吸食洋药,倶拟绞监候。系旗人,销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该管官,均交部议处。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洋药客商在铺开馆及别铺并住戸开设烟馆,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将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者,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之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倶发往黒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均发往打牲乌喇给官兵为奴。如系首领吸食,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倶发呉甸■【铡-贝+算】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太监吸食者,均拟绞监候。失察之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呉甸铡草三年。系首领吸食,均照禁门以内例治罪。如有吿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者,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者,将其家属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处有客留太监吸食鸦片烟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及已为民之太监,有吸食鸦片烟者,亦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以上三条原系一条,雍正七年定,原例系兴贩及开馆引诱之罪。嘉庆十七年,増入官民太监买食之罪。道光十一年修改,十九年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改定。分为三条,前二条,同治九年复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及兵丁买食洋药,家长不能禁约,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一年陕甘总督杨遇春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经改悔,如存留烟灰未毁弃者,杖一百。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等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道光年间同时奏准者,尚有数条,是年倶删除。
贺氏长龄曾有疏论此事,谨节録于此。
□査阅原奏,该寺臣黄爵滋之意,盖以耗银由于洋烟之盛行,而洋烟难禁,其来不得不重吸食洋烟之罚。其虑患甚深,其持论甚劲,而惜其未审于事理也。臣惟治国有经,安内必先攘外,未有不防其外而自扰其内也。我朝最重海防,平时宵小出没,犹须加谨巡査,况银出烟入为害甚巨。即载烟趸船不进海口,而洋面兼有员弁游巡,现经闽督奏定会哨章程,果能实力奉行,不但贩烟匪徒可期敛迹,即一切阑出禁物均有稽査,全洋大局得所控制。讵可诿为难防,转启外夷以可乘之隙也。且内地之种烟者众矣,食之者亦伙矣,不尽资于洋也。若因食烟而置之死,非特于情未协,兼恐势有难行,请得而备陈之。凡论罪必须衡情,食烟者非有凶暴害人之心,亦无狂妄悖理之事,不过如酒色过度之自戕躯命耳,而与杀人同科,毋乃过当。然使此法一行,即能慑食烟者之魄而致之生,虽严刑亦所弗恤,为其所全者大耳,而臣决其必不能也。开设烟馆,罪加缳首矣,而开馆者未减于前,夫以烟馆之昭然在人耳目,易于觉察者,人犹冒死为之,则夫食烟之在重门密室中者,更无论矣。且科条愈重,则句结愈密,摘发益难,讹诈愈多,滋扰益甚,即保结亦徒成文具耳。今之奸盗鬪很,为害地方者,无不控官准理,而犯者累累曾不知惩。食烟何害于人,而欲以一纸保结,责令首吿,恐邻佑不能如此奉公,则食烟者覆何所畏。此种陋习,沿海最多,几于十人而九,边防重地,静镇为先,岂可更増纷扰。臣观《隋吏》,文帝以盗贼烦多,凡盗一钱以上者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于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卒因众怨沸腾而止。伏读高宗纯皇帝御批云,盗一钱、一瓜皆抵死,而行旅之戒心如故,是峻法不足以遏奸,徒见其滥刑耳。圣谟洋洋,诚万世所当法守也。
谨按。此奏不为无见,盖立法期在必行,法太严则用法者且多方为之掩饰,不独此一事为然也。如治水,然不疏浚之使有所归,徒加増堤岸,力为障遏,一旦溃决,其害更有不可胜言者矣。
从前常用之烟草,均有禁种明文,非独鸦片一项也。乾隆元年,王大臣等覆内阁学士方苞,十六年戸部覆西安布政使张若震请禁各一折(见约编劝课农桑门),均系轻描淡写,不肯认眞,以致水烟旱烟无人不用,鸦片烟乘机而来,其理然也。欲禁鸦片,其必自水旱烟始乎,然而难矣。
兴贩鸦片烟及开馆引诱良家子弟之例,始于雍正七年,其时尚无吸食罪名也。嘉庆道光年间,始定有军民人等及职官买食之例。又定有栽种罂粟收浆,及买土煎熬,照赌博治罪各例,已属渐次加重。道光十九年定例四条,则较旧例更严矣,乃未几而复改轻,且有无庸议者。至今日而到处皆是,江河日下,其害伊于胡底。后世人情不古,争为奢靡耗财之事颇多,鸦片一项,非特耗财,亦且戕命,入其中者,辄沈溺而不返,岂眞天运使然耶。
私役弓兵:巻首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毎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三 前巻 次巻
兵律之四 厩牧
牧养畜产不如法
孳生马匹
验畜产不以实
养疗痩病畜产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宰杀马牛
畜产齩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产
私借官畜产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牧养畜产不如法:巻首
凡牧养(官)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毎(马、牛、驼)一头各笞三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骡,减马、牛、驼二等(一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此仍明律,牧长牧副原系羣头羣副,无并年老而自死者句,雍正三年増修,进呈黄册时奉朱签,羣头羣副倶改牧长牧副,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牧养畜产不如法 一,解送军营马匹倒毙,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员照军营赔补马匹之数,毎百匹准其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十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盗卖别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至总理督解之员合其督解总数,按其倒毙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知盗卖之情而故纵者,罪同。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刑部酌议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解送军营马匹,事关军机,敢于盗卖,玩法已极,仅照监守自盗计赃科罪,未免太轻。
《处分则例》。四、五匹罚俸六个月,六、七匹罚俸一年,八、九、十匹降一级留任,十一二匹降一级调用,十三四匹降二级调用,十五匹以上降三级调用,二十匹以上革职。三十匹以上革职治罪。
《中枢政考》
□四五匹、六七匹及八九匹与处分例同,十匹、十一匹者,降一级调用,十二、十三匹降二级调用,十四、十五匹降三级调用,十六匹至二十匹革职,二十匹以上者革职,分别治罪。
孳生马匹:巻首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毎年三群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为用心提调者,(至孳生不及数,)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