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镜录集解


  ◆祥刑要语

  不打五
  禁打二
  莫轻打七
  勿就打五
  且缓打五
  莫又打三
  应打不打三
  禁甚于打四
  怜不打三

  ○不打五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继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继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遇此等人犯。理应宽恕。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复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且巳打再打。当下岂能忍视。

  ○禁打二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即数少而其人已负重伤矣。若再加以重杖。于心能不恻然乎。

  禁作法打

  皁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弯。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被罪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夫。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临民者所当深察而痛惩也。

  ○莫轻打七

  官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草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官莫轻打

  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被打。则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以致殒命。且其体多脃弱。有司不宜擅刑。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已奉院道黜革。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批饬发落。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宁用罚例。劝令修庙修塘。切勿即罚。亦须谅情。盖监生家事亦有凌替者。不可逞一时之威。而使其艰于输纳。至衙门及监铺内人。视监生为奇货。即使随收随放。费已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戒之。

  童生草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罪若轻。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看笔下清通。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见屈。入泮犹难。正宜垂悯。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发落。非徇情面也。亦留一可新之路耳。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颜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分。若畏威含忍。则又闻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廹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愈忿。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且刑以弼教。惩一人者所以儆众人。亦使受刑者之得以改过自新也。

  人醉勿就打

  沈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理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时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

  ○禁甚于打四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重赎甚于打宜禁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昆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已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及致死等项。本犯的系情真。死不为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土。断不可用。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辨情伪。夜闲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雠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或因索贿。或因嫌隙。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公祖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察。以绝此弊。

  重赎甚于打宜禁

  罚之有赎。开民自新之路。亦听民自便之方。乃有多问有力。及任意加罚。不思徒之有力者。民间中人之产。杖之有力者。窭夫鬻身之值。莫若罪招既定。听人自认。折笞可。的决可。稍力可。无力可。岂得槩定重赎。甚至以罚为名。而实茹贿赂。致民卖产倾家。拆妻离子。号吁怨嗟。不忍见闻。此其剜肉敲骨。不在刑杖之下。且贪吏必酷。酷以济贪。王法天理。俱所不宥。

  ○怜不打三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垆。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自己生诞。及诞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时宜曲体人愿。颐养天和。设有违犯。当怜而恕之。

  人方伤心怜不打

  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丧妻子。彼哀泣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打。宜姑恕之。吕叔简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慽之情。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土石矣。久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一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痛疴痒。宁有二呼。而昏昧残毒。何以至于是。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我知其必有后而且繁且长也。

  周礼注有云。刑官而以士名。士居四民之贵。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者。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盖以示后世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

  治镜录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