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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均公田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等上疏,其五曰均公田:『臣闻《易》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此言圣人养民之时,必先养贤,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然后可责廉隅,安职业也。本朝初,承五代乱离之后,民庶凋弊,时物至贱。暨诸国收复,郡县之官少人除补,至有经五七年不替罢者,或才罢去,便人见阙。当物价至贱之时,俸禄不辍,士人家无不自足。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人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选之日衣食不足,求人贷借,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作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真宗皇帝思深虑远,复前代职田之制,使中常之士自可守节,婚嫁以时,丧葬以礼,皆国恩也。能守节者,始可制奸赃之吏,镇豪猾之人。法乃不私,民则无枉。近日屡有臣僚乞罢职田,以其有不均之谤,有侵民之害。臣谓职田本欲养贤,缘而侵民者有矣,比之衣食不足、坏其名节、不能奉法、以直为枉、以枉为直、众怨思乱而天下受弊,岂止职田之害耶?又自古常唐百官重内而轻外。唐外官月俸犹更丰足,簿尉俸钱尚二十贯。今窘于财用,未暇增复。臣请两地同议外官职田,有不均者均之,有未给者给之,使其衣食得足,婚嫁丧葬之礼不废,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且使英俊之流,乐于为郡、为邑之任,则百姓受赐。又将来升擢,多得曾经郡县之人,深悉民隐,亦致化之本也。』
十一月壬辰,诏限职田。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四顷。凡节镇[12],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二顷。其余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职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副使、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武臣钤辖比防、田州长吏,诸路转运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监当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阔焉。其明年,谏官余靖言:『伏观去冬十一月敕,颁定天下职田顷亩数目,令三司指挥。无职田处及有职田而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以庆历四年为始。斯盖陛下所以劝群臣养廉吏之大惠也。然朝廷举事当以民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纷纷扰之?伏见淮南、江浙经春少雨,麦田半损,蝗蝻复生;京东、京西、荆湖南北[13]、广南诸处,盗贼未尽扑灭;陕西、河东辇运困苦。且庶民惶惶,失其农业,而长吏以下各营其私,忧民之心,有所未至。加之检刮,宁不搔扰?况今来所定顷亩,比于旧日数,三倍其多,贪吏因缘,其害甚大。伏乞朝廷特降指挥,旧有职田处,即依庆历元年已前旧制外,其未有职田处,更俟二三年,别取朝旨标拨。』
余靖奏不得其月日,今附此。据王罕传,谓以户绝荒田为公田非法意,则必因靖奏,遂有厘革,但史不详载耳。
初,诏定天下公田,诸路多误以户绝为荒田给官吏。其后国子博士华阳王罕提点湖南路刑狱[14],谕所部以法不当给,听自举觉。既而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赃废者七十余人。知审刑院张揆尝见湖南官吏列首状[15],他日过罕于殿庭,谓罕曰:『公德及人者多矣!』
王罕事据王珪志罕墓及本传。罕为湖南宪乃庆历五年十一月;张揆知审刑院,又在皇祐五年二月,今并附此。
校勘记
[1]转运使 原本脱『使』字,据《长编》卷一四六补。
[2]大礼 原本作『大理』,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3]三月 原本作『二月』,据《长编》卷一五八注文改。
[4]使副 原本作『副使』,据《长编》卷一八一乙正。
[5]閤门使以上 原本作『閤门今以□』,据《长编》卷一八一改补。
[6]三岁 原本无『三』字,据《长编》卷一八一补。
[7]以上妻 原本作『以上亲』,据《长编》卷一八二及夹注改。
[8]大将军 原本无『军』字,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补。
[9]广南东西路 原本作『广东南西路』,据《长编》卷一八二乙正。
[10]徙优便官 《长编》卷一八二作『亲优便官』。
[11]品合得荫 原本作『品令得荫』,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改。
[12]凡节镇 《长编》卷一四五作『比节镇』。
[13]荆湖 原本作『荆河』,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4]湖南路 原本作『河南路』,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5]湖南 原本作『河南』,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四十三
仁宗皇帝
募兵 减兵附
宝元元年,赵元昊反。
二年八月,知原州[1]、六宅使郭志高请部均募置弓箭手五十人,从之。
康定元年正月癸未[2],诏陕西转运使明镐往鄜州、同州、河中府点募强壮以备边。
二月丁未,诏陕西安抚使韩琦与转运使量民力蠲所科刍粮,调民修筑城池,悉其数以闻,当加优恤。官吏因军与受赇者,听人告。比令诸州、军点集丁壮,止欲防护城池,亦不刺手面,改除习外,无得它投。若奸人妄有煽摇,委所在擒捕之。先是,诏陕西点募强壮,命琦抚谕,仍促本路如诏。言者又以增数为请,琦奏曰:『转运使及郡县尚未点集,必谨重此事,虑有惊扰。盖民丁既为强壮,且忧刺以充军。本路近尝添差弓手,耳目皆已习熟,必无疑惧。请除商、虢二州,各于逐县见管乡村三丁已下主户内,选差一名充弓手,更不差强壮,使减税,免立阶级,分番教习。』著为条约甚备。诏悉如所请。
三月己卯,工部郎中、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吴遵路为天章阁待制、河东路计置粮草。遵路尝建议复民兵,于是并诏遵路籍河东乡丁为边备,仍下其法于诸路。
四月丁亥[3],大理寺丞、秘阁校理石延年往河东路同计置催促粮草。明道中,延年尝建言:『天下不识战三十余年,请选将练兵,为二边之备。』不报。及西边数警,始召见,命副吴遵路使河东。时方用延年之说,籍乡丁力兵故也。乙巳,诏河北都转运使姚仲孙、河北缘边安抚使高志宁密下诸军州添补强壮。初,知制诰王拱辰使契丹还,言:『见河北父老,皆云契丹不畏官兵而畏土丁,盖天资勇悍。乡关之地,人自为战,不费粮廪,坐得劲兵,宜速加招募而训练之。』故降是诏。
六月甲辰[4],诏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等路量州县户口,籍民为乡弓手、强壮,以备盗贼。河北、河东强壮自咸平以来有之,承平岁久,州县不复阅习,多亡其数,于是诏二路选补,增广其数,并及诸路焉。
诏二路选补增广其数,据本志。并及诸路,则据事修入。《实录》云:『诏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路[5],其量州县户口,增置弓手[6],以备盗贼。』本纪但云『增置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弓手』,《朔历》同,《实录》皆无『强壮』宇,惟《稽古录》、《大事记》有之,今拔取修入。盖河北、河东、陕西旧已有强壮之名,河东及陕西旧已有弓箭手,今并京东西新招弓手,总得名强壮也。
八月丁亥,诏:『诸路罪人多、犯罪情理重,选少壮者,刺配永兴军牢城,候及三百人,选置军校,团为威捷指挥,教阅武艺,分隶逐路部署司,以备前锋。有能效命者,加之拔擢。』
九月乙丑,诏:『河北、河东路强壮、陕西、京东西路新置弓手,皆以二十五人为团,置押官;四团为都监,正副都头各一人;五都为指挥,置指挥使,皆以阶级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户代之,听私置弓弩。每岁十月后、正月前分番上州教阅,半月即遣归农。或遇非时勾集,守城及捕盗贼,日给粮二胜。岁正月,县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举按不如法者。』
《实录》所书太繁,今用本志及《朔历》删修。河北、河东强壮事,始见咸平三年及景德元年;陕西、河东弓箭手,见建隆二年及景德二年。京东、西新置弓手,当考也。
十二月乙酉,命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李淑、知制诰贾昌朝、同修起居注郭稹、天章阁侍讲王洙同详定弓手强壮通制,又命淑判兵部,洙同判,时诸路方籍乡兵上兵部也。河北强壮在籍者凡二十九万三千,河东十四万四千。
此据本志。康定年两路强壮数令附见此,弓手别见。
庆历元年二月辛丑[7],诏京东西、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招置宣毅军,大州两指挥,小州一指挥,为就粮禁军。先是,河东、北、陕西与京东、西皆增募乡兵,其后遍令天下,各增募额外弓手,于是始立宣毅军额以统之。惟陕西仍故,号为保捷。两河强壮虽别名义勇,亦有隶宣毅者。
募额外弓手遍及天下,此据张方平所陈八事疏,不得其时,当在康定元年十月以后。正史、《实录》等书皆无之,今附见。盖所招宣毅军,其军士即去年增募额外弓手也。
初募额外弓手,著作佐郎、通判睦州张方平上利害八事,其一曰:『敕文:逐县除旧管弓手外,据见管主户,每一千户差点弓手五十人,一万户五百人。如不满千户及万户已上,据今所定分数比量点差者。伏以天下大县,有及五六万户者,若县管主,户五万,则所差二千五百人,非惟人数过多,民力烦弊,或地处远险,或岁逢荐饥,或守令非人,或奸猾乘隙,聚兵资寇,亦不可以不过虞也。欲乞诸万户以下县,所差人数,一如敕文处分,即万户以上,亦以五百人为正,缘虽小县,不可无备,虽大县,而选兵五百,亦足以自卫矣。如此,则轻重之势平,臂指之力均矣。』其二:『敕文:其弓手须见管帐籍主户差点者。只如臣州管内[8],户籍有升降帐,有桑功帐,并岁上于户部。升降帐所管主户二万一千二百有余,此盖官吏受俸,约此户口数也。桑功帐所管主户三万七千六百有余,此乃州县户口岁有增益之数也[9]。州县赋役各有五等户,板簿常所据用。窃虑逐处拘于帐籍二字,致有点差异同。欲乞明降处分:州县止以见用五等版簿见管主户数为准,则天下役均焉。』其三:『敕文:所差点弓手,其第四、第五等户如委实贫阙[10],虽有丁数,不得一例点差者。乞令诸州县先从物力丁数最高强户点差,第一等不足,即差第二等;第二等不足,即差第三等。比并资产丁力高强者点定。所有合供州县色役,依旧轮流差遣。见供州县色役者暂免弓手,已异役者即充弓手[11],非惟先富强而宽贫弱。又高赀之人,各有护惜家乡亲爱之意,故必重于犯法。至于合用器仗,亦有力置办,各得精好,自然天下点差事体均当。』其四:『敕文:令逐县并置教场,每岁起十月后,至正月终,常分番勾集教阅。自教阅时,每人支日食米三胜者。十月后虽是农隙,集教日长,民亦不易。又约计逐岁人且支米二石四斗,今诸州县仓廪除上供外,留州支遣,例少储蓄。即如臣州,在两浙中户口不多,所差点弓手若据主户实数,犹仅二千人数,例支给口食,岁支米四千八百石。将多补少,计天下支费,其数不啻百万斛。若令逐县所点弓手便作三番,教习时即支与口食,已教放归,便截日住支,即如三千户,弓手一百五十人,每番五十人赴教,每岁习四十日而已。人不失业,官不费储,是减天下粮给之费三分之二也。』其五:『敕文:自教阅时量借甲弩器械,教习披带,教罢便仰管辖官员收纳入库,其弓箭、刀锯及木枪、杆棒之类,即许自置,以备本乡村教习者。夫奋梃揭竿,犹足以资啸聚之势,况人知斗战,家有利兵,不可启也。请令逐人所置弓箭器械各自标认,悉纳州县,每当教阅,及遇有盗贼,勾抽会合之时,据数给付,毕事随纳。常令官吏点检,其有损动,即番次给出,各令修换。』其六:『敕文:所差弓手,每五百人内,选差会武艺有身手者一人充挥使者。伏以内地州县与河朔不同,河朔所置乡军,本备战守之用,故依军法立为阶级,以相摄制。又逐州军各屯强兵,势足弹压。今内地州县人不习兵,但财力相维,富役贫,强暴寡,其兼并豪猾之民,居常犹吞噬贫弱,为乡邑害,况公许之相制乎?夫能为五百人长,必乡里大猾者,非惟为贫弱之暴,更具有患之大者。彼前世之大寇,乘饥扰之衅奋臂,犹足以为天下患,况使之有素练之士、甲兵之利乎?兹事大有安危之势焉。请令所点弓手,每十入团为一甲,置节级一人,使岁一替换,依次更番,补充其指挥使之名。伏乞省去逐甲,人少则节级易为拘管呼集,更番补充则不相摄服,亦驭民之上策也。』其七:『敕文:所点弓手,须是少壮者,充与色户下诸杂差配。伏以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故国家诸杂赋役,每于中等巳上差科,所以惠贫弱也。今富强之家尽占为弓手,即诸杂科配悉出于贫弱,傥又奸吏因缘搔扰,即县乡益困。若分番教习,每岁赴教止四十日,而官与之食,富强之家未为有损,而乃虚免差配,贻患下户。欲乞今州县诸杂差配一切如旧,但严行条约,所差弓手除教阅外,州县不得妄有勾抽差借、诸般追役。或有强恶贼徒结成群党,勾抽会合之时,亦只许随例勾点,令佐亲自部伟拚逐,不得令公人押领,淹延团聚,如长役弓级耆壮等一例。监捕之法,若县乡小小盗贼持杖窃盗,非群行攻劫者,亦不得擅行勾抽,免致官吏挟便,恣意聚散,即其受利过于免差配之惠也。』其八:『每岁教阅之时,乞令逐州知州、通判一次巡行诸县,以按阅之。或所点人非壮健,器械不完,行列不整,训习不精,移易簿帐,减削粮食诸事,其逐县令佐各行勘罚。其弛慢甚者,具事闻奏,严加黜责。』方平所议如此,然当时不能尽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