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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嘉祐元年八月。初,李照斥王朴乐音高,乃作新乐。下其声太常,歌工病其太浊,歌不成声,私赂铸工,使减铜齐,而声稍清,歌乃协。然照卒莫之辨。又朴所制编钟皆侧垂,照及胡瑗皆非之。及照将铸钟,给铜于铸?务,得古编钟一。工不敢毁,乃藏于太常。钟不知何代所作,其铭云:「粤朕皇祖,实铸和钟。粤斯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叩其声,与朴钟夷则清声合,而其形侧垂。瑗后改铸,正其钮使下垂,叩之,弁郁而不扬。其铸钟又长角而震掉,声不和。著作佐郎刘羲叟谓人曰:『此与周景王无射钟无异,上将有眩惑之疾。』已而果然。于是范镇言:『臣复见国家自废祖宗旧乐用新乐以来,及今四五年,日食星变、冬雷秋雹、大雨不时、寒暑不节,不和之气,莫甚此者。使乐无感动则已,乐而有所感动,则众异之至,未必不由此也。去年十二月晦,大雨雪,大风,宫架辄坏。元日大朝会,乐作而陛下疾作。臣恐天竟以为陛下不应变祖宗积乐而轻用新乐也,不然,何以方作乐之时而陛下疾作?此天特警陛下之深也。自初议乐时,臣屡论新乐非是,其间书一通最为详悉,今再具进呈,乞下执政大臣参详。臣书如有可采,伏乞且用祖宗旧乐,以俟异时别加制作。』丁丑,诏太常恭谢用旧乐。
校勘记
[1]丙辰朔 原本无『朔』字,据《长编》卷一一六补。
[2]乐音 原本作『音乐』,据《长编》卷一一六乙正。
[3]丙寅 原本作『丙戌』,据《长编》卷一一六改。
[4]甲辰 原本作『甲午』,据《长编》卷一一七改。
[5]并施 原本『并』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一七补。
[6]二月 原本作『正月』,据《长编》卷一一八改。
[7]应诏书者 原本『诏』字为墨丁,《长编》卷一一八作『应书者』,句不通。兹据文意补。
[8]十釐 原本作『十犛』,据《长编》卷一一九改。
[9]酬验 原本『酬』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一九补。
[10]轩为正声 原本脱『为』字,据《长编》卷一七五补。
[11]胡部 原本『胡』字为墨丁,据《长编》卷一七五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三十二
仁宗皇帝
修唐书
明道二年十一月丙寅[1],崇文院纂《唐遗事》,翰林学士承旨盛度请命官刊修《唐书》故也。
庆历五年五月己未,翰林学士兼龙图阁学士判集贤院王尧臣、翰林学士史馆修撰张方平、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判史官修撰余靖并同刊修《唐书》。
闰五月庚子,度支员外郎集贤校理兼天章阁侍讲史馆检讨曾公亮、宗正丞崇文院检讨兼天章阁侍讲赵师民、殿中丞集贤校理何中立、校书郎宋敏求、大理丞馆阁校勘范镇、大理寺丞国子监直讲邵必并为编修《唐书》官。必以为史出众手非是,卒辞之。
七年六月庚戌,命参知政事丁度提举编修《唐书》。
皇苗兀年六月甲戊,改命同刊修《唐书》、翰林侍读学士宋祁为刊修官。
三年二月戊申,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给事中、史馆修撰宋祁坐其子与张彦方游,出知亳州。
三月乙卯,知亳州宋祁就州修《唐书》,易史馆修撰为集英殿修撰。
至和元年七月甲子,诏修《唐书》宋祁、编修官范镇等速上所修《唐书》。
二年十月庚戌,翰林学士、刊修《唐书》欧阳修言:『自汉而下,惟唐享国最久。其间典章制度,本朝多所参用。所修《唐书》,新制最宜详备。然自武宗以下并无《实录》,以传记、别说考正虚实,尚虑阙略。闻西京内中省寺、留司御史台及銮和诸库有唐朝至五代以来奏议案簿尚存,欲差编修官口口夏卿诣彼检讨。』从之。
嘉祐四年六月戊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上所修《唐书》二百五十一卷,刊修及编修官皆进秩,或加职,仍赐器币有差。
修国史
景德四年八月丁巳,诏修太祖、太宗正史,宰臣王旦监修国史,知枢密院事王钦若、陈尧叟、参知政事赵安仁、翰林学士晁迥、杨亿并修《国史》。初,景德二年,毕士安卒。时寇准止领集贤殿大学士,日一以参知政事权领史馆事。及旦为相,虽未兼监修,其领史职如故,于是始正其名。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国史院进所修《太祖纪》。上录纪中义例未当者二十于条,谓王旦、王钦若等曰:『如以钟鼓楼为室,漏窑务为甄宫,岂若直指其名?悉宜改正之。』钦若曰:『此盖晁迥、杨亿所修。』上曰:『卿尝参之耶?』旦曰:『朝廷撰集大典,并当悉心,务令广备,初无彼此之别也。』因诏:『每卷自今先奏草本编修官及同修史官。其初修或再看,皆详具载其名。如有改正增益事件、字数,亦各于名下题出,以考其勤惰焉。』
九年二月丁亥,监修国史王旦等上《两朝国史》一百二十卷,优诏答之。戊子,加旦守司徒,修史官赵安仁、晁迥、陈彭年、夏竦、崔遵度并进爵赐物有差。王钦若、陈尧叟、杨亿尝豫修史,亦赐之。
天圣五年二月癸酉,命参知政事吕夷简、枢密副使夏竦修《真宗国史》,翰林学士宋绶、枢密直学士刘筠、陈尧佐同修,宰臣王曾提举之。故事,宰臣自领监修国史。至是以曾提举,乃降敕焉。
《会要》云:修《两朝国史》时,王旦未领监修,故特授敕。曾已监修而再授敕为提举,盖一时之制也。
九月甲寅,以龙图阁学士兼侍讲冯元同修国史。
十月乙酉,监修国史王曾言:『唐史官吴兢于《实录》正史外。录太宗与群臣对问之语为《贞观政要》。今欲采太祖、太宗、真宗《实录》、日历、时政记、起居注其间史迹不入正史者别为一书,与正史并行。』从之。
七年三月壬午,上谓监修国史王曾曰:『先朝美政甚多,可谕史官详载之。』
八年六月癸巳,监修国史吕夷简等上新修国史于崇政殿。初,太祖、太宗正史帝纪六、志五十、传五十九,凡一百二十卷。至是修真宗史成,增纪为十,志为六十,传为八十,总百五十卷。故事,史成,由监修而下皆进秩,而夷简固辞之。甲午,修国史夏竦、同修国史宋绶、冯元、编修官王举正、谢绛、李淑、黄鉴、管勾内臣韩守英、承受蓝元用、罗崇勋、供书皇甫继明并迁官职,龙图阁待制马季良专督三司应报文字,亦赐勋一转。
嘉祐四年九月甲寅,史馆修撰欧阳修言:『史之为书,以纪朝廷政事得失及臣下善恶功过,宜藏之有司。往时李淑以本朝正史进入禁中,而焚其草。今史院但守空司而已。乞诏龙图阁别写一本下编修院,以备检阅故事。』从之。
江氏《杂志》:陈相就史馆检先君传,云尝为县小吏,因此进本入內。至今史馆无国史。与欧阳修所言不同,当考。《会要》载修言但称史馆,不出李淑姓名。当考。
删定编敕
天圣四年九月壬申,命翰林学士夏竦、蔡齐、知制诰程琳等重修定编敕。时有司言:『编敕自大中祥符七年至今,复增及六千七百八十三条,请加删定。』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险人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存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今有司但详具本末,又须诏臣等审究利害,一一奏禀,然后施行也。』上然之。
十一月甲辰,诏见行编敕,又续降宣敕,其未便者,听中外具利害以闻。
七年五月己巳,诏以新令及附令颁天下,始命官删定编敕。议者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成三十卷。
九月,编敕既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于是诏下诸州阅视,听其言未便者。寻又诏尽一年无改易,然后镂极【杰按:极,应为“板”之误。】颁行。
明道元年三月戊子,始行《天圣编敕》。
二年五月己丑,语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天圣所修敕令既已颁宣,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具奏听裁。』
景祐三年七月,禁民间私写编敕、刑书及毋得镂板。
庆历三年八月。《天圣编敕》既施行,自景祐二年至今,所增又四千七百余条。丁酉,复命官删定。翰林学士吴育、侍御史知杂事鱼周询、知谏院王素、欧阳修并为详定官,宰臣晏殊、参知政事贾昌朝提举。
十月丁巳,史官修撰王质、集贤殿校理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同详定编敕。
四年五月癸酉,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敕年月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意律门分十二编,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七年正月己亥,《庆历编敕》成,凡十二卷,别总例一卷,视《天圣敕》增五百条,大辟增八,流增五十有六,徒减十有六,杖减三十有八,笞减十有一;又配隶减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减二十有一。详定官张方平、宋祁、曾公亮并加勋,及赐器币有差。
嘉祐二年八月丁未,韩琦又言:『天下见行编敕,自庆历四年以后,距今十五年,续降四千三百余件,前后多牴牾。请加删定。』乃诏宰臣参知政事曾公亮同提点详定编敕。
七年四月壬午,宰臣韩琦等上所修《嘉祐编敕》,起庆历四年,尽嘉祐三年,凡十二卷。其元降敕但行约束而不立刑名者,又析为《续附令敕》凡五卷,视庆历敕,大辟增六,流减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裁听旨者增四十五云。
修定历法 真宗附
咸平四年三月庚寅。初,《乾元历》气朔渐差,诏判司天监京兆史序等考验前法,研竅旧文,取其枢要。编为新历。于是历成来上,赐名《仪天》,命翰林学士朱昂为历序颁行之。修历官迁秩、改服章、赐帛有差。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乙未,上览司天监知历数官表求改秩,因谓宰相曰:『历象,阴阳家流之大者也。以推步天道、平秩人时为功,究灾祥吉凶者,虽有妙术,必待之而成。近年惟秋官正赵昭逸能专其业。始王熙元等上《仪天历》,独昭逸请覆算。熙元等不从。后二岁,历果差。昭逸言荧惑度数稍谬,推验亦如其说。平居算策未尝离手,熙元亦伏其精,一言,后人鲜及也。』熙元,处讷子。
天圣元年三月辛卯,司天监上新历。赐名《崇天》,保章正张奎、灵台郎楚衍等所造也。命翰林学士晏殊为历序。
天圣九年闰十月壬戌,司天监上《重修崇天历》。
庆历元年十二月丁丑,司天监上所修《崇天历》。
皇祐四年十一月甲辰,诏司天监、翰林天文院以唐《戊寅》、《麟德》、《大衍》、《五纪》、《正元》、《观象》、《宣明》、《崇真》八历及皇朝《应天》、《乾元》、《仪天》、《崇天》四历算此月太阴真食及时辰分野[1],各具两本以闻。仍命知制诰王洙及编修《唐书》刘羲叟参定,以司天监言此月十五日太阴当食也。明年三月,洙言:『据司天监李用晦等称,十一月望月食十分,七历并同。复圆在昼,不辨辰刻。推验起亏时刻,内《宣明》算在丑正二刻,《仪天》在丑正三刻,《应天》、《乾元》寅初一刻,《崇天》寅初二刻,《大衍》、《景福》寅初三刻,而其夜食寅初四刻。推《大衍》、《景福》相近。然《景福》算景祐三年四月朔日食二分强,而《崇天》、《乾元》、《宣明》不食,后果不食。《大衍历》算唐开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日食八分半,十三年十二月壬戊朔日食十五分之十三,至是皆不食,所以一行《大衍历议》云:「假令理历者因开元二食曲变交限以就之,则所协甚少,所失甚多。」用晦等亦不敢指定《大衍》、《景福》为密。伏缘历数日月交食,诸历互有亲疏,不可常为准的。盖日月动物,岂不少有盈缩?亦变常不定。历象必无全密,所谓天道远而人道迩。古来撰历名贤,如太史公、洛下闳、刘歆、张衡、杜预、刘绰、李淳风、僧一行等,尚不能第究,况用晦等浅学,止依古法推步,难为指定日月所食疏密。又据羲叟言,古圣人历象之意,止于恭授人时。虽则预考交会,不必吻合辰刻,故有修德救食之理。天道神变,理非可尽,设谓必可尽耶,则先儒不容自为疏阔。又《大衍》等七历所差不多,法数大同而小异,亦是递相因藉,乘除积累,渐失毫釐。且辰刻更筹,惟据刻漏,或微有迟速,未必独是历差。按《隋历志》日月食既有起讫,早晚亦或变常进退。于正见前后十三刻半内候之,今止差三刻。或是天道变常,未为乖谬。又一行于开元中治历,以《大衍》及李淳风《麟德》、刘绰《皇极》三历校日食三十七事,《大衍》课第一,所中才二十三,《麟德》得五,《皇极》得十。如一行聪明博达,时谓圣人,宣考古今,尚未能尽,如淳风辈,益以疏远。况圣朝《崇天》历法颁用逾三十年,诞布海内,熟民耳目,方将施行无穷,兼所差无几,不可偶缘天变,轻议改移。诘其本原,盖亦出于《大衍》,其《景福历》行于唐季,非治世之法,不可循用[3]。』诏乃用《崇天》历法。
中书枢密分合 神宗附
庆历二年七月壬寅朔,知谏院张方平言:『朝廷政令之所出在中书,若枢密院,古无有也,盖起于后唐权宜之制,而事柄遂与中书均,分军民为二体,别文武为两途。为政多门,自古所患。今朝纲为弛,边事日生,西、北交有凭陵之志。二府之中,岂无才猷之士?臣向尝面论之,而陛下谕臣:今倚以为用者犹不任职,若更选用,诚乏可使之人。臣请于外择人,陛下以为疆事未宁,边臣无功,岂当遽召而用之?审如圣意,则所用者不过燕安朝路、容身养望者尔。若然,则劳臣益解体,武士益离心矣。陛下试思臣前议,断自渊衷,特废枢密院。或重于改为,则请并本院职于中书,其见任枢密使、副不才者罢之,诸房吏且皆如旧,亦足以一政事之本,通赏罚之权,省冗滥之费,塞侥幸之望。改而张之,不伤体裁,而制之不动众。陛下幸与一二宗臣旧老深图此议而必行之。』不报。戊午,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吕夷简判枢密院,户部侍郎、平章事章得象兼枢密使,枢密使晏殊同平章事。初,富弼建议宰相兼权枢密使,上曰:『军国之事,当悉归中书。枢密非古官。』然未欲遽废,故止令中书同议枢密院事。及张方平请废枢密院,上乃追用弼议,特降制命夷简判院事,而得象兼使,殊加同平章事,为使如故。壬辰,诏晏殊班张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