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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会典台湾事例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征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朋,永为定例。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征榖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征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余石,止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余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核;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余等项下拨补。如有旷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委员赴司,勒限十二月内到省、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于两年内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户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岁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给发淡水厅采买,按月开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台班兵,每年于额饷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口,以资养赡。又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马一千零九十匹,岁省马干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入拨。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岁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入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起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渡。每年调换一起,统限四年换竣,至第五年停换一年;周而复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于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给;该督仍按年将起住粮饷日期,报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县海外,岛屿四通;水、陆各营兵丁,视地势之险易、营汛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步守兵每名、官马每匹及添设稿识、号令,均照内地月加饷干、月给银米各数目,一体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陆各营增设公费,岁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在台、澎各营余賸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例,一体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又谕:『前因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甚为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此次儹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俱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定: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旧班兵饷停止』。
道光八年谕: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一千两、余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岁支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外,加赏银二百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福建外道、外府并各府属同知、通判养廉,仍在县属就近支给。
又谕:『国家设兵卫民,简核军实,期于行伍整齐、兵额充足。如兵丁等红、白事件,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以资赏恤;后因生息名色有关国体,特敕停止。兹直隶、云南裁扣公粮以备赏用,殊非核实行伍之道。所有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俱着于正项支给。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钦此』。遵旨议定: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之提督、总兵、福建省之台湾总兵,于支给名粮外,复有动支耗羡等件银两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各员既已支给养廉,未便再行重给,并令一并删除。奉旨:『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着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着为令』。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调任台湾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缺新任人员协办半年内,于额设养廉按照正任与协办各员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议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按外地县丞之例,岁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赐复
免科
救灾
赈饥
贷粟
蠲赋
缓征
贩运
·赐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征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两有奇、粟十三万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十一年额征供粟十有六万余石,全数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五十三年谕:『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泉等府属差务甚繁,资用民力之处最多。兹届春祺普锡之时,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优恤。所有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谿、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征钱粮,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仙游游等十二县应征钱粮,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征钱粮,着缓至五十四年麦熟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旧额征收丁赋,番妇每口征榖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入于台湾奏销册内。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照诸罗(今改嘉义县)番妇一例免其纳赋。
九年题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征银一百二十八两有奇;又王庄、李进等庄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两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于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风潮冲陷,难以垦复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无征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匀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陷糖廍三张半,共无征廍饷银十九两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均予豁免。
嘉庆二十年,免福建省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光绪三年谕:『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湾飓风大作,伤损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赈例散给;其船坏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之例赏给。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彰化等县城及村庄民房被贼焚毁,给银苫盖草寮,以资栖止。
五十七年谕:『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坏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所有给银抚恤之处,着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台湾商、哨各船因飓风大作,换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之把总、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着加恩照例恤赏。又递送文报、修驾哨船兵丁及遣护小船附载匠夫人等同时覆溺,均着加恩分别恤赏』。
道光十九年谕:『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无坍塌,并塌倒民房、伤毙人口,情殊可悯!着桂良等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给予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该郡孤悬海外,当此被灾之际,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员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间作奸或造谣煽惑、抢窃扰害者,立即严拿征办,毋稍疏纵』!
二十五年谕:『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余户、压毙男妇三百八十余名口;此外,被压受伤者为数尚多;自应亟筹抚恤。现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会同该县查勘核实散给;仍着该督等饬台湾道、府亲赴被灾处所逐加履勘,妥为抚恤』。
又谕:『台湾府境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宵、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殊堪悯恻!着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被灾轻重,妥速经理。所请动用仓榖、银两,是否足敷赈济?务使海澨穷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赈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着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