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

嘉靖九年,给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经旨,未能无疑。臣谓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当之;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当之。”礼臣集议,谓:“二祖配享百有余年,不宜一旦轻改。”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阁臣以二祖分配,于义未协;且录仁宗所撰谕并《告庙文》以进。帝复命集议于东阁。皆以为太庙之祀,列圣昭穆相向,无嫌并列。况太祖、太宗功行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为天,则配天之祖不宜阙一。臣等窃议,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帝终以并配非礼,谕阁臣讲求。璁等言:“古者、郊与明堂异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礼行于报,而太宗不与;孟春,礼行于祈,而太祖不与。心实有所不安。”帝复报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报天之祀,止当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岂不可配天?但开天立极,本高皇帝肇之耳!如周之王业,武王实成之;而配天止以后稷,配上帝止以文王,当时未闻争辨功德也。”因命寝其议。已而言复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后儒穿凿,分郊、丘为二,及误解《大易》‘配考’、《孝经》‘严父’之义;以致唐宋变古,乃有二祖并侑、三帝并配之事。望断自宸衷,依前敕旨。”报曰:“礼臣前引太庙不嫌一堂。夫配帝与享先不同,此说无当。”仍命申议。张璁入言:“郊祀之议,圣见已决,独臣不忍无言。皇上信以并配之说尽古礼乎?大祀殿非明堂之位,孟春祈又非大享之礼,则未免有失于古也。皇上信以并配之说非今宜乎?太祖百有余年之神座,岂忍言撤;文皇百有余年配天之报,岂忍言废,则又未免有失于今也。窃以天地分祀,宜从古礼,彰我皇上善继善述之孝。祖宗并配,宜从今制,彰我皇上不愆不忘之心。”疏入,帝乃责璁前后变志,非忠爱之道。于是礼臣复上议:“南北郊虽曰祖制,实今日所创。请如圣谕,俱奉太祖独配。至大祀殿则太宗所创,今乃不得侑享于中,窃恐太宗之心有所未安。宜仍奉二祖并配。既复古礼,又存祖制,礼意人情,两不为失。”遂依拟行之。(《实录》、《礼志》。 )万历三年,张居正进《郊礼图册》云:“自洪武初,奉仁祖配向配享;建文初,更奉太祖配享;洪熙元年,奉太祖太宗同配享;嘉靖九年,初建圜丘方泽,分祀天地,俱止奉太祖一位配享,而罢太宗之配。其大祀殿则以孟春上辛举行祈,奉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启蛰日行祈礼于圜丘,仍止奉太祖一位配享。十七年九月,诏举明堂大飨礼于大内之元极宝殿,奉献皇帝配享。隆庆元年,诏罢明堂配享。”(《通典》。 )
◎祈
嘉靖十年正月辛卯,祈于大祀殿,奉太祖、太宗配。(《本纪》。 )
明初,未行祈之典。世宗欲更定二祖分配礼,因诸臣固请,乃许于大祀殿祈,奉二祖配。至是,始以上辛日举行。礼毕,帝心以为未当,谕张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并配,决不可法后世。嗣后大报与祈,只奉太祖配,”寻亲制祝文,更定仪注,改用惊蛰节。礼视大祀少杀,不设从坛,不燔柴,著为定典。(《三编》。 )
十一年正月辛未,祈于圜丘。始命武定侯郭勋摄事。(《本纪》。 )
给事中叶洪言:“祈、大报,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无不亲郊。成化弘治间,或有故,宁展至三月。盖以郊祀礼重,不宜摄以人臣。请俟圣躬痊,改卜吉日行礼。”不从。(《礼志》。 )
《文彬》按:世宗厘正祀典,皆能折衷于古。顾郊祀更定后,三十余年间,祀南郊者七祀方泽者一;议行祈大飨诸典,仅初举时一躬亲,以后皆遣代。所为纷纷制作,徒崇虚文以饰观瞻而已。
十八年二月丁未,祈于元极宝殿,不奉配,遂为定制。(《礼志》。 )
隆庆元年正月,礼臣言:“先农亲祭,遂耕田,即祈遗意。今二祀并行于春,未免烦数。且元极宝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罢祈,止先农坛行事。”从之。(同上。 )
崇祯十四年正月辛巳,祈于南郊。(《本纪》。 )
十五年正月,行祈礼。上辛即在朔日,辛未,礼部以朝贺不便,疏请改十一日辛巳为中辛。得旨:“改中辛日行礼。”(《五礼通考》。 )○大雩(祷雨附。 )
明初,凡水旱灾伤及非常变异,或躬祷,或露告于宫中,或于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庙陵寝及社稷山,无常仪。
洪武二年,太祖以春久不雨,祈告诸神只,中设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凡五,帝亲行礼。(已上《礼志》。 )
三年六月戊午朔,以久旱祷雨,互服草履,徒步至山种坛露宿,凡三日。(《本纪》。 )七年五月,大雩。(《吾学编》。 )宣德八年六月乙酉,祷雨不应,作《闵旱诗》示群臣。
景泰六年五月己巳,祷雨于南郊。成化六年二月丁丑,祷雨于郊坛。
八年四月、旱,遣使祷于郊社、山川、淮渎、东海之神。(已上《本纪》。 )
弘治十七年五月,畿内山东久旱,遣官祭告天寿山;分命各巡抚祭告北岳、北镇、东岳、东镇、大海。
嘉靖八年,帝谕礼部:“去冬少雪;当春,雨泽不降;当亲祭南郊、社稷、山川。”尚书方献夫等具上仪注。二月,亲祷南郊,山川同日,社稷用次日;不除道。冠服浅色,群臣同。文五品、武四品以上,于大祀门外;余官于南天门外;就班陪祀。
九年,帝欲于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礼。夏言请筑雩坛。每风孟春祈后,雨时若,则雩祭遣官摄行;如雨泽愆期,则躬行祷祝。
十一年,乃建雩坛于圜丘坛外泰元门之东,风旱则祷,奉太祖配。(已上《明会典》。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乐正习《盛乐》、舞《皇舞》;盖假声容之和,以宣阴阳之气。请于三献礼成之后,九奏乐止之时,乐奏《云门之舞》。仍命儒臣括《云汉诗》词,制《云门》一曲,使文、武舞士并舞而合歌之。”(《礼志》。 )
十七年四月,大雩。时将躬祷郊坛,帝谕礼部:“祷雨乃修省事,不用全仪,不奉祖配。”(《实录》。 )二十二年七月丙午,以久旱,亲祷雩坛。(《大政记》。 )
二十四年四月丙申,上祷雨于神只坛。(《实录》。 )三十七年五月,大雩。(《大政记》。 )四十三年四月,大雩,(同上。 )四十五年六月,亲祷雨于凝道雷轩。
万历十三年二月,旱。庚午,大雩。三月甲申,大雩。四月丙午,大雩。崇祯元年五月辛巳,祷雨。
四年四月庚戌,祷雨。五月甲戌朔,步祷于南郊。(已上《本纪》。 )○大飨
明初,无明堂祀上帝及配位之制。嘉靖十七年,前扬州府同知丰坊上言:“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宜建明堂,尊皇考为‘宗’,以配上帝。”下礼部会议。尚书严嵩言:“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东南,正应古之方位。明堂秋飨之礼,即此可行,不必更建。至侑飨之礼,昔周公宗祀文王于明堂,传以为万物成形于秋,故秋祀明堂,以父配之,取其成物之时也。自汉武迄唐、宋诸君,莫不皆然,主亲亲也。至钱公辅、司马光等之议,则主于祖宗之功德。今以功德论,则宜配文皇;以亲亲论,则宜配献皇。至称‘宗’之礼,则未有称‘宗’而不太庙者,臣等不敢妄议。”帝降旨:“明堂秋报大礼,宜于奉天殿行之,其配享皇考。称‘宗’何为不可?”命再议。户部侍郎唐胄疏争之曰:“三代之礼,莫备于周。《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又曰:‘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说者谓:周公有圣人之德,制作礼乐,而文王固其父,故引以证圣人之孝,答曾子问而已。非谓: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后为孝。不然,周公辅成王践阼,其礼盖为成王而制,于周公为严父,于成王为严祖矣。然周公归政之后,未闻成王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武王也。及康继成,亦未闻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成王也。后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误《孝经》之义,而违先王之礼。昔有问于宋儒朱熹者,曰:‘周公之后,当以文王配耶?当以时王之父配耶?’朱熹曰:‘祗当以文王配。’又问:‘继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之,后来第为严父之说所惑耳!’由此观之,明堂之配,不专于父,明矣。皇上继统之初,廷臣执为人后之说,于是力正大伦,惟张孚敬席书诸臣。及何渊有建庙之议,陛下嘉答诸臣,亦云:‘朕奉天法祖,岂敢有干太庙。’顾今日乃惑于丰坊之言耶?臣谓明堂之礼,诚不可废,惟当奉太宗配,于礼为宜。若献皇帝得圣人为之子,不待称宗议配,而专庙之享,百世不迁矣。”疏入,帝怒,下胄诏狱。嵩乃再会廷臣议,请奉献皇帝配明堂,而文皇帝配祀于孟春祈。帝从献皇配帝之请,却文皇议不行。已复集文武大臣于东阁,议献皇帝宜称“宗”。帝以疏不言“庙”,留中不下,乃设为臣下奏对之词,作《明堂或问》,以示辅臣。大略言:“文皇远祖,不应严父之义,宜以父配。称‘宗’虽无定说,尊亲崇上,义所当行。既称‘宗’则当庙,岂有太庙中四亲不具之礼?”帝既排正议,崇私亲,心念太宗永无配享,无以谢廷臣,乃上献皇帝庙号曰睿宗,而改称太宗号成祖。时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飨上帝于元极宝殿,奉睿宗配。(《礼志三编》。 )
二十一年四月丙辰,建大飨殿,谕礼部曰:“周之明堂与郊祀并重。曩以季秋享地未定,特祭于元极宝殿,朕心歉焉。兹朕自作制象立为殿,恭存名曰‘泰亨’,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岁以秋季大飨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礼如南郊,陈设如祈。(《通典》。 )
《通典》云:“明堂之礼,明初未议。及嘉靖中,丰坊首创严父配天之说,迎合上意,由是特举斯礼,追崇所生。元极既配之后,明年幸承天,享帝下于龙飞殿,亦奉献皇帝配。其后自定规制,更建泰享殿,三年而后成。然大享之礼终未举行,内殷荐亦止遣官摄事。盖帝之排群议,崇私亲,虽矫强于一时,终有然不自安者。故礼臣敦请,屡谕缓行,非仅耽奉元修,惮乘舆之一出也。先圣所云:‘名不正,言不顺,而事不成者,’岂不信哉!”
二十四年八月辛丑,大飨殿成。礼部请行秋享于新殿,上命是秋仍于元极宝殿行礼。自是,岁遣官行之以为常。(同上。 )
隆庆元年,礼臣言:“我朝大飨之礼,自皇考举行,追崇睿宗以昭严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视之,则睿宗为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于明堂之义。于是帝从其请,罢大享礼,命元极宝殿仍改钦安殿。(《礼志》。 )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礼官言:“古者祀日月之礼有六:然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此从祀之礼,非正祀也。《大宗伯》:‘肆烦于四郊,兆日于东郊,兆月于西郊;’《观礼》:‘祀方明,礼日于南门之外,礼月于北门之外;’此因事之祭,非常祀也。惟春分,朝日于东门之外;秋分,夕月于西门之外;此祀之正与常者。盖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阴阳之义,春分阳方永,秋分阴气始长,故祭以二分。今宜设坛专祀。朝日坛筑于城东门外,夕月坛筑于城西门外。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星辰则祭于月坛。”从之。(《春明梦馀录》。 )
七年二月丁酉朔,日有食之。是日春分。礼官奏:“朝日礼用己亥。”制曰:“可。”(《典汇》。 )
二十一年二月,增修南郊坛。于大祀殿丹墀内叠石为台四,东西相向,以为日月星辰四坛。其朝日、夕月、星之祭悉罢之。(《通典》。 )
嘉靖九年二月,帝谕张璁曰:“日月照临,其功甚大。太岁等神岁有二祭,而日月星辰止一从祭,于义未安。当并建东、西郊与南、北郊而四。”遂定春、秋分之祭,如常仪;而建朝日坛于朝阳门外,西向;夕月坛于阜成门外,东向。(《礼志三编》。 )
时改郊坛礼,朝日、夕月等坛玉爵,各用其方之色。因诏求红黄玉于天方、哈密诸国,不可得。有回回馆通事撒文秀者言:“二玉产在阿丹,去吐鲁番西南二千里。其地两山对峙,自为雌雄,或自鸣。请如永乐、宣德时,赍重贿往购。”帝从部议,已之。(《外国传》。 )
十年,夕月坛以铁炉置于坎上焚燎,不必造燎坛,以称祭月于坎之义。(《图书编》。 )
二月庚辰,上亲祀大明于朝日坛。八月癸未,亲祀夜明于夕月坛。(《大政记》。 )
隆庆元年,礼部议定:东郊以甲、丙、戊、庚、壬年,西郊以丑、辰、未、戌年,车驾亲祭。馀岁,遣文大臣摄祭朝日坛,武大臣摄祭夕月坛。(《礼志》。 )
三年,礼部上朝日仪,言:“正祭遇风雨,则设小次于坛前,驾就小次行礼。其升降奠献,俱以太常寺执事官代。”制曰:“可。”(《会典》。 )
天启六年二月己亥,祭日于东郊。(《本纪》。 )○星辰
洪武三年,帝谓中书省臣:“日月皆专坛祭,而星辰乃祭于月坛,非礼也。”礼部拟于城南诸神享祭坛正南向增九间,日月及周天星辰皆于是行礼。朝日、夕月用春、秋分;祭星辰则于天寿节前三日。从之。
四年九月,帝躬祀周天星辰,仪如朝日。二十一年,以星辰既从祀南郊,罢星之祭。
先是元年,太常司奏:请以立秋后辰日祀灵星,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禄,为坛于城南。从之。二年,从礼部尚书崔亮奏:每岁圣寿日祭寿星,同日祭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八月望日祀灵星,皆遣官行礼。至三年,罢寿星等祀。(已上《礼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