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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历代帝王陵寝
Ⅳ:4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正统二年四月初九日」一款,同弘Ⅳ:10:1。
Ⅳ:5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5:1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Ⅳ:5:1 「凡僧道军民人等」一款,同嘉Ⅳ:5:1;惟改「边卫」为「附近」。盖嫌其处分太重。
顺治例改万历例「俱发附近充军」作「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奸妇入官为婢,财物照追给主」。
「有犯者问罪」,顺治例改为「有犯者杖七十」。
Ⅳ:6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呪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烧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6:1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呪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进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参究治罪。(弘53)
按:嘉Ⅳ:6:1;万Ⅳ:6:1引进作引用。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内外官家」脱「官」字。
胡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烧香聚惑为从,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聚至十人以上,接引窝藏之人,不问来历,若寺观住持披剃冠簪,致令入境探听事情,若军民人等被诱,舍与应禁铁器等顶事发,有如犯人贾成刘安定,俱发隔别卫分,永违充军。其不知情,止是布施饮食,别无容留披剃冠簪,及额外僧道行童本无逃避刑罪,善友聚众不及十人,俱照常例发落。
按:嘉靖例Ⅳ:6:2即据此款改定。
胡Ⅴ:42:4「今后遇有」下多「奸细入境隐匿不首律与同罪,得减入流」十六字,无「其不知情」至「常例发落」四十五字。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雇工人故明火点火,人众惊挤,践踏压死,比依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作(诈)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流,造作人不应,从重论。
按:此款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看「汇编」卷末附录「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改弘治例引进作引用。
嘉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遇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嘉Ⅳ: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Ⅳ:6:2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改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照旧例(嘉Ⅳ:6:2),惟删闲字不用。」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探听境内事情」下增小字注云:「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又改「口外」为「边外」。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二 礼律二 仪制
Ⅳ:7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嘉Ⅳ:7:1;万Ⅲ:82: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万Ⅲ:82:1。
按:「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此款在祭祀篇,似原拟系于礼律Ⅳ:3「致祭祀典神祇一条下。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将「光禄寺买办」一款系于「仪制篇」「和合御药」条下,与单刻本不合。
合和御药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症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尚方司印,合缝。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按:此款亦据「明会典」订定。
Ⅳ:8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答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Ⅳ:9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实。
Ⅳ:10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Ⅳ:11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按:顺治律此条有条例一款:
一、朝贺听诏进表,入班之际,偶值雨雪,许便服行礼。
按:此亦系「大明令」文。参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2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按:此亦「明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3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回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Ⅳ:14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Ⅳ:15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按:上书陈言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按察司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一、各处断发充军,及安置人数,不许进言。其所管卫所官员,毋得容许。
第一款「生员不许建言」见洪武时所立「卧碑」(嘉靖三十三年列本大明律例引),余本英宗时所定「宪纲」(「笺释」引)。第二款亦本卧碑。
Ⅳ:16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遭人妄称已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Ⅳ:17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Ⅳ:17:1 一、公差使臣并分巡等官按临,不许四散传报,须(大明律直引作预,是也)拨夫马,及不许索要马导吹手,虚张声势。成化六年七月十五日行。
按:「直引」引至「声势」止,作「见行条例」。明律统宗「附录新例」亦作预。
胡Ⅳ:17:2 一、在外提学官(直引作「在外提调学校官员」)务要遍历府州县学,考试生员,不许任意提取数学生员(生员二字据直引补),合于一处考试。按临地方(直引作各方),务要先移文禁止迎送。若谓生徒乐从,不行禁止,以致下情不堪,士风尚薄,听巡抚巡按劾奏究治。
按:「直引」引此款亦称为「见行条例」。
明律统宗「附录新例」此款与胡琼「集解」同。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肆年闰拾贰月都察院题准:各处抚民兵备等官,皆有地方责任。今后不许越境迎送参谒,有妨职务。违者,听抚按官参劾。
按:禁止迎送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按此二款均本「明会典」,参看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8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四年十月礼部题,该礼科给事中查秉彝题,本部覆题,奉钦依:各该巡按御史,行令有王府去处,查照先年事例,出给榜文张挂禁杓,并行各长史教授,启王知会。今后郡王将军中尉仪宾以下,不得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及岁时宴会。亦不许有事逼胁,非礼凌辱。违者,听亲王及抚按官,参奏处治。
按:此款原本未分系于律某条之后,今姑系于此。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公堂乃系民人仰瞻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举觉,【杖七十,免徒。】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 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取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入递。除朝廷差委各处要招行断外,其布政司至州县等衙门,毋得辄差吏员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行断。违者事犯同罪。
按:此款据大诰改定。参看嘉靖三十三年刻本「大明律例」本条所引大诰。
Ⅳ:19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员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19:1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弘103;嘉Ⅰ:9:3;万Ⅳ:19:1)
按:胡Ⅳ:19:1,钑花误作给花,县君误作县郡。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明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从重治罪,服饰器物追收入官。(嘉Ⅳ:19:2与此同,惟「明黄」作「黄」。胡Ⅳ:19:4与续例附考同)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者,事发,各问拟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胡Ⅳ: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