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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流二千里不枉法「一百两」旁有小字注云:「惟不枉法有禄人一百两至一百二十两,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产头畜俱入官,一百二十两以上,监候绞,家产免追。」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旁有小字注云:「窃盗一百二十两,并三犯者,皆真绞监候。」此清律与明律不同处也。
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 【 (「大明律直引」)】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砖七十个 碎砖二十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米五斗 做工一个月 钞二百贯 折铜钱七十文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砖一百五个 碎砖二千五百斤(按:应作「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米一石 做工一个半月 钞三贯(「三」应作「三百」) 折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砖一百四十个 碎砖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米一石五斗做工二个月 钞四百五十贯 折铜钱二百一十文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砖一百七十五个 碎砖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米二石 做工二个半月钞六百贯 折铜钱二百八十文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砖二百一十个 碎砖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米二石五斗 做工三个月 钞七百五十贯 折铜钱三百五十文
杖六十 灰四千四百(四百应作二百)斤 砖二百四十五个 碎砖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千二百斤 米八(应作六)石 做工四个月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 折铜钱四百六十文(六应作二)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砖二百八十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应作一万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石四千八百斤 米七石 做工四个半月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 折铜钱四百九十文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砖三百一十五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米八石 做工五个月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 折铜钱五百六十文
杖九十 灰五(应作六)千斤 砖三百五十个 碎砖一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米九石做工五个半月 钞二千五十贯 折铜钱六百三十文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砖三百八十五个 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米十石 做工六个月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 折铜钱七百文
徒一年 灰一万二千斤 砖六百个 碎砖二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万二千斤 米一十五石
徒一年半 灰一万八千斤 砖九百个 碎砖三万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万八千斤 米二十石
徒二年 灰二万四千斤 砖一千二百个 碎砖四万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万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
徒二年半 灰三万斤 砖一千五百个 碎砖六万斤 水和炭四千三(应作四)百斤 石二(应作三)万斤米三十石
徒三年 灰三万六千斤 砖一千八百个 碎砖七万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应作三)百斤 石三万六千斤米三十五石
流 罪 灰四万二千斤 砖二千一百个 碎砖八万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万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
绞斩罪 灰六万四千二百斤 砖三千二百个 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按:「会定例」附于「直引」书末,今移附于卷首。今存「大明律直引」系嘉靖五年丙戌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系正德十六年序刊本。胡琼「律解」卷一云:「时估以定罪,(按时估指弘治二年所定「钦定时估则例」),法司所行会定例以罚赎,则因有力者以足国也。」此「会定例」即「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之简称。故今列「会定例」于胡琼「集解」「在京罚运则例」之前。
余昔年在南京国学图书馆,得见丁氏八千卷楼旧藏明刊黑口本大明律,该黑口本余曾定为明成化刊本,该本亦附有「会定运砖运灰等项仿工则例」,然则此「会定例」盖制定于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前,及弘治问刑条例颁布,此一会定例盖仍行用也。
明宪宗即位诏云:「法司今后问囚,一依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明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七)书: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余(按:余字衍)斤。四笞五杖,炭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余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干二百斤。
今会定例所载笞一十及杂犯绞斩罪犯运砖、炭、碎砖、灰、石数目,正与会典天顺五年所定者合,而其施行之对象则限于官员及有力之人也。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二)记: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余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
此亦与「会定例」所载者合。万历会典同页又记: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此所载赎钞折铜钱数目亦与会定例相合,惟「会定例」未载折银数耳。由弘治十四年所奏准,知所谓罪囚纳钞及折铜钱,其施行之对象则为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而所谓例难的决人犯则指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力士。(参看后文所引陈洪谟奏疏)。
胡琼「律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言:「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三页)考之,系正德二年定。其施行之对象亦应限于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并妇人有力者,故「律解」所附应列于「大明律直引」「会定例」之后,此亦其一证也。
宪宗即位诏云:「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此运砖运炭运石仅限于在京有力之人,其无力之人则依律的决,或改罚作工。而在外之人有犯,「无力做工,有力纳米」,与在京不同也。
会定例言:「笞一十,米五斗」。胡琼「律解」「在京罚运则例」言:「笞一十,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六),系正德二年议准。是年令「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赈」,则是此例行于在外州县,而胡琼列于「在京罚运则例」中,则此例固亦在京行用也。
会定例未分别有力无力,未分别「在京」「在外」,未指出此例施行之对象,此均不如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之清晰也。
洪武三十五年五月太祖「御制大明律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为应付国家需要,赎罪条例,洪武以后,历朝均有更定,因时权宜,先后互异。以会典考之,运米赎罪,始于洪武;运砖运炭,始于永乐;运灰运石,始于景泰。运米于边,以供军需,以备饥荒。而兵仗局及工部军器局需用物料。砖、石、灰,则系京师营建所需也。
天顺五年,都察院以法司问拟囚人,罪名虽同,而赎罪运砖运炭运灰运石所费轻重不一,遂于是年十二月量路程远近,定拟适中则例,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其记运砖、运炭、运石、运灰数目,即依天顺五年十二月所定也。
至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于徒流杂犯绞斩罪犯运砖、运炭、运灰数目,始略有更易。
实录书:太祖洪武八年二月甲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十六年一月丁卯,令刑部,「杂犯准工赎罪,真犯奏闻审决」。三十年五月甲寅,「大明律诰」成。命「议定赎罪事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成祖即位,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令:「自今除十恶死罪外,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正德会典(卷一三三,第八页)书:宣德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淮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今「会定例」言绞斩罪做工五年,流罪做工四年,疑即依宣德五年定。「会定例」言:「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杖一百,做工六个月」,此则与宣德例不同,而为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所本。今考万历会典(卷一七六)书:「嘉靖七年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个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个月,四杖递加半个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此已在「会定例」后。会典未书「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杖一百,做工六个月」此一事例始制定年月,此则其疏略也。
明代纳赎事例源于洪武三十年所定大明律诰。会典卷一七六记五刑赎罪节年事例,多未分别在京在外有力无力,如前引天顺五年定运砖炭等物则例,即无「在京」字样,窃疑此亦会典编者之疏失也。
在京罚运则例 【 (胡琼「大明律集解」)】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 (同右)】
在京罚运则例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砖七十个 碎砖二千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 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 做工一个月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砖一百五个 碎砖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钱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 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 做工一个半月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砖一百四十个 碎砖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钱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 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 做工二个月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砖一百七十五个 碎砖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钱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米二石折谷三石 做工两个半月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砖二百一十个 碎砖八百(应作千)四十(应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 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半 做工三个月。
杖六十 灰四千二百斤 砖二百四十五个 碎砖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干二百斤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 米六百折谷九石 做工四个月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砖二百八十个 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 石四千八百斤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 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 做工四个半月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砖三百一十五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 米八石折谷十二石 做工五个月
杖九十 灰六千斤 砖三百五十个 碎砖一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钱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 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 做工五个半月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砖三百八十五个 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 米十石折谷十五石 做工六个月
杖六十徒一年 灰一万二千斤 砖六百个 碎砖二万四干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万二千斤 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
杖七十徒一年半 灰一万八千斤 砖九百个 碎砖三万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万八千斤 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
杖八十徒二年 灰二万四千斤 砖一千二百个 碎砖四万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万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
杖九十徒二年半 灰三万斤 砖一千五百个 碎砖六万斤 水和炭四千三(应作四)百斤 石三万斤 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
杖一百徒三年 灰三万六千斤 砖一千八百个 碎砖七万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应作三)百斤 石三万六千斤 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
流 罪 灰四万二千斤 砖二千一百个 碎砖八万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万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
杂犯死罪 灰六万四千二百斤 砖三千二百个 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笞一十 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兼收钞一百贯,铜钱三十五文。
笞二十 该钞三百贯,折铜钱一百四十文。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铜钱七十文。
笞三十 该钞四百五十贯,折铜钱二百一十文。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铜钱一百五文。
笞四十 该钞六百贯,折铜钞二百八十文。兼收钞三百贯,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五十 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铜钱三百五十文。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铜钱一百七十五文。
杖六十 该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二十文。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一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