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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98军旗欲告运官不法事情,候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徒以上。
99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纒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军发边卫。
100各处奸徒(顺治例改徒为棍)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
101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者」),不分首从○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人下有者字),不分首从。
102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杠帮赴京,或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
103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顺治例并下增「兜揽」二字)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
104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105诈伪(顺治例伪作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
106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军士调边卫。
107私铸铜钱,为从者,旗军调边卫。
108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顺治例改为「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部上有「吏」字,考下有「若已受职」四字),卖者。
109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顺治例改钱钞为「铜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顺治例利下增「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器物,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四十二字),徒〔罪〕以上。
110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留移住种〔,犯徒以上〕者。
111假冒内官〔亲属家人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顺治例者下有「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八字。
112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顺治例改此诸字为「冒銮仪卫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物下有「生事煽惑」四字),扰害军民,〔徒以上〕(顺治例改此三字为「者」。)
113亲属犯奸至死罪(顺治例罪下有「者,若」二字),强奸未成者。
114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顺治例改括号中字为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115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顺治例改此诸字为「人田场」)积聚之物,〔与故〕(顺治例改为「及延」)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者下有「徒以上」三字)
116〔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117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顺治例致作至)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发边卫〕。
118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顺治例者作「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顺治例增「除真犯死罪外」六字),徒以上,属军卫者。
119〔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
120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若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121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南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系〕军〔调边卫〕○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问发」)
122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堤作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系〕军〔调边卫〕。
123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发边卫〕。
附近充军
1.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
2.〔五府〕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犯徒以下及无赃者」八字)舍人抵充军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舍人发外卫〕(顺治例改为「亦照前例」)。
3.锦衣(顺治例改为「仪銮」)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者〕(顺治例改「者」为「等罪调卫」)。
4.锦衣(顺治例作仪銮)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者(「者」作「调卫」)。
5.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卫分,就于本监应役。
6.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7.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刼累次,系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
8.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合本户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9.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冒替之人〕,调卫〔充军〕。
10主文书筭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民并军丁。
11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12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文字传递,属有司者。
13文职〔官员〕举贡,官恩(顺治例举贡官恩作「举思官贡,误)〔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起复〕选(顺治例上有图字)〔用〕,未除授者○〔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
按:此及上款,顺治例在上页「校尉事故」款前。
14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里书人等。
15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顺治例吏书作该吏)妄禀,编(编作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者」下有「俱问发」三字)。
16勾补军役,若正军户下本有人丁,捏作无勾,扶同回申,原(顺治例原下有保字)结里邻人等。
17大户(顺治例大上增势豪二字)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敢有〕(顺治例作「一、势豪大户)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
按:万历例此款,顺治例作二款。此二款在「勾补军役」款前。
18〔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有司者。〕
按:顺治例此款隶永远充军。
19〔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羣,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属有司者。〕
按:顺治例此款隶永远充军。
20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巡捕官乘机兴贩,俱至三千斤以上者。
21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顺治例斤下有的字),照私盐例,〔属有司者〕。
22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一百斤以上者○若守卫把关巡捕等官,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23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民并舍余人等。
24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
25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若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徒以上〕(顺治例改此五字为「者」)。
26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顺治例夷作人)到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夷作番)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
27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诓赊货物,(顺治例物下有若字)监追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有可者。
28内官使令上直校尉,悬挂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发充净军。
29〔僧这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顺治例此款隶边卫充军条)。
30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顺治例「者」下有「官旗本卫」四字),民并军丁人等(等下有「附近」二字)○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此十字改为「报」)功者(顺治例者下有「民舍余人等照常发遗。旗降原役一级,京卫调外卫」)。
31各处清解军丁,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执批顶名者,正军调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邻佑受财者,一体发遣。
32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京卫调外卫。
按:顺治例此款在下文「宰杀耕牛」款后。
33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重则罢职充军。
34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者,舍余人等,就收该卫。
按:顺治例此款在上一款前。
35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属〔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
按:顺治例此款在本页「轮操军在逃」款后。
36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者,再犯累犯(顺治例「者」字在「累犯」下)○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
37各铺司兵,若有〔无藉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民并军丁人等。
38〔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民并军丁人等。
39〔南北〕直隶(顺治例隶下有「江南」二字)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民并军丁人等○其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顺治例者下有「应提应奏人员,俱照前例」十字)。
40黄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
41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有司者○〔若〕养马人户盘卖官马〔至〕三匹以上(顺治例上下有者字)。
按:顺治例「养马人户」另为一款。
42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顺治例改为「贝勒贝子公」)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椁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43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刼库,刼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徒(顺治例徒上有「犯」字)流杖罪,属有司者。
44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顺治例妇下有「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十三字)图赖人,属有司者。
45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民〔发〕附近。
46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
47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
48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顺治例改为多)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改贯为「数,犯」)徒三年以上者。
49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解人〔发附近〕。
50私铸铜钱,为从〔者〕,民匠舍余。
51〔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奸夫〕。
52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顺治例改此八字为「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解人发附近〕。
按:顺治例此款在上页「南北直隶山东」款后。
53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顺治例改此四字为「武」)。
54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
55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改为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旗舍余丁民人。
56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民并军丁人等。
〔为民〕(顺治例无「为民」项下各款。故顺治例总标题「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为民」二字应删)。
1.〔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枝,有女王妃,男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保勘之人,属有司者。〕
2.〔太常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至三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