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文献通考
文献通考
胡氏曰:“古者,祭地於社,犹祀天於郊也,故《秦誓》曰‘郊社不修’。而周公祀于新邑,亦先用二牛於郊,後用太牢於社也。《记》曰:‘天子将出,类於上帝,宜於社。’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周礼》以祀祀昊天上帝,以血祭祭社稷,而别无地示之位。四圭有邸,舞《门》以祀天神,两圭有邸,舞《咸池》以祀地,而别无祭社之说,则以郊对社可知矣。後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
杨氏曰:“愚按《礼经》: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祭莫重於天地,而社稷其次也。胡氏乃合祭地、祭社二者而一之,何也?曰:社者,五土之神,是亦祭地也,而有广狭之不同。曰里社,则所祭者一里之地而己;曰州社,则所祭者一州之地而已;诸侯有一国,其社曰侯社,则所祭者一国之地,一国之外不及也;天子有天下,其社曰王社,则所祭者天下之地,极其地之所至,无界限也。故以祭社为祭地,惟天子可以言之。凡胡氏所引,皆天子社也。但云‘後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此皆未然。有正祭,有告祭。冬至祭天於南郊,顺阳时,因阳位;夏至祭地於北郊,顺阴时,因阴位。以类求类,故求诸天而天神降,求诸地而地示出,所谓正祭也。匠人营国,左祖右社,以社与祖对,尊而亲之。若因事而告地,则祭社亦可矣。《记》曰‘天子将出,类於上帝,宜於社’之类是也。说者曰:‘类者,依郊祀正礼而为之也;宜者,有事乎社,求福也,此所谓告祭也。’知祭各有义,不可以一说拘,则知圣人制礼精微之意矣。”
汉高祖初起,祷丰榆社(郑氏曰:“榆,乡名。”师古曰:“以此树为神因立名,盖高祖里社也。”)。
二年,东击项籍,还入关,因命县为公社(犹官社),立灵星祠,以后稷配(见《祭星门》)。
四年,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治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梁巫祠天社,秦巫祠社主(即五社主也)。
十年,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谓随其祠具之丰俭也)。
《汉旧仪》:官大社及大稷一岁各再祠,太祝令常以二月、八月以一太牢,使者监祠,南向立,不拜。
天下祠社稷。社者,古司空,主平水土。共工氏之子句龙氏能平水土,植百,祭於社以报其功。稷者,司马官长,助后稷耕种,祭於稷以报其功。祠社稷,各官长、诸侯、丞相、中二千石、二千石以下令长侍祠。
平帝时,大司马王莽上书:“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王者所居。稷者,百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师古曰:“《大雅 绵》之诗也。冢,大也。土,土神,谓大社也。”)。’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师古曰:“《小雅 甫田》之诗也。田祖,稷神也。言设乐以御祭於神,为农求甘雨也。”)。’《礼记》曰:‘唯祭宗庙、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李奇曰:“引棺车谓之绋。当祭天地五祀,则越绋而行事,不以私丧废公祀。”师古曰:“绋,引车索也。”)。’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主社也。见《汉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世祖中兴,不立官稷,相承至今也。”)。”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稷种树(师古曰:“树,稽树也。其子类,故於稷种。”),徐州牧岁贡五色土各一斗。
光武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门墙而己。二、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唯州所治有社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稷也。《汉仪》:朔前後各二日,皆牵羊、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
何休注《公羊传》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萦社,或曰胁之,或曰为ウ,恐人犯之,故萦之也。”何休曰:“胁之,与责求同义。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於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胁其本也;朱丝萦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ウ’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日光尽,天ウ冥,恐人犯历之,故萦之,然此说非也。先言‘鼓’,後言‘用牲’者,明先以尊者命责之,後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白虎通》曰:“日食必救之,阴侵阳也;鼓攻之,以阳责阴也。故《春秋》日食,鼓,用牲于社。所以必用牲者,社,地别神也,尊之不敢虚责也。日食、大水则鼓用牲,大旱则雩祭求雨,非虚言也,助阳责下,求阴之道也。”
魏自汉後,但太社有稷,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至明帝景初中,立帝社。
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礼记 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也。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於事为重,於礼为黩。宜省除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为立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逾於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取财於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
明帝时,祭社但称皇帝。
王肃议:“太尉等祭祀,但称名,不称臣。每有事须告,皆遣祝史。”
晋武帝太康九年,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梁传》曰:‘天子亲耕’,故自立社,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为命,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体殊,此社之所以有二。武帝外祖王肃景侯之论曰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太社,天子为人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若夫里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於清邱之社’是也。人间之社,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前被敕:《尚书 召诰》云:‘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据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则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存之有义,除之无据。《周礼》封人掌设社,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於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稷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设社,无‘稷’字,说者以为约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
元帝建武元年,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仍晋旧,无所改作。
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修仪。其神一,位北向。稷东向。斋官社坛东北,南向立,以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名“太稷”。
祠部郎中何佟之议:“按《礼记 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王肃云:‘阴气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为言,是相对之称。’知古祭社,北向设位,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并东向,而斋官在帝坛北,西向,於神背行礼。又名‘稷’为‘稷社’,甚乖礼意。谓二社,语其义则殊,论其神则一,位并宜北向。稷若北向,则成相背。稷是百之总神,非阴阳之主,宜依先东向。斋官在社坛东北,南向立,以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依礼无兼称,若欲尊崇,正可名‘太稷’,岂得云‘稷社’邪?”治礼学士议曰:“《郊特牲》云:‘君南向,答阳也;臣北向,答君也。’若以阳气在南,则立应北向;阴气向北,则立宜向南。今二郊一限南向,皇帝奠币东西向,故知坛单无系於阴阳,设位宁拘於南北?群神小祠,类皆南面,荐飨之时,北向行礼,盖欲伸灵之尊,表求幽之理。”议与佟之相难,凡三往返。有司议:“治礼无的然明据。”佟之议乃行也。
梁社稷在太庙西。天监四年,以太常省牲,太常丞牵牲,太祝令赞牲。至大同初,又加官稷,并前为五坛。
其初,盖晋元帝建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坛,门墙并随其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及腊,又各祠社稷於坛。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通其丰约。旧太社,廪牺吏牵牲,司农省牲,太祝吏赞牲。天监中,明山宾议:“《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国主社稷,义实为重。今公卿贵臣,亲执盛礼,而令微吏牵牲,颇为轻末。且司农省牲,又非其义,太常礼官,实当斯职。《礼》,祭社稷无亲牵牲之文,谓宜以太常省牲,廪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帝唯以太祝赞牲为疑,又以司农省牲,於礼似伤,廪牺吏执纟引,即事诚卑。议以太常丞牵牲,馀依山宾议。於是遂定。
陈依梁旧,而帝社以三牲首,馀以骨体。荐粢盛为六饭,粳以敦,稻以牟,黄粱以,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其义本之齐制。敦音对)。
後魏天兴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以二月、八月,日用戊,皆太牢。句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侍祠。
北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於国右。每仲春、仲秋元辰及腊,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亲祭,则司农卿省牲、进熟,司空亚献,司农终献。
隋文帝开皇初,建社稷,并列於含光门内之右。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牲色用黑;孟冬下亥,又腊祭之。郡县二仲月,并以少牢各祭,百姓亦各为社。
唐社稷亦在含光门内之右。仲春、仲秋二时戊日,祭太社、太稷,社以句龙配,稷以后稷配。
武德九年,亲祠太社,诏:“令四方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具立节文,明为典制。”
高宗咸亨五年,以宗邑等社,事属烦扰,罢之。
睿宗神龙元年,改先农坛为帝社坛,於太坛西立帝稷坛,礼同太社、太稷。其坛不备方色,异於太社。
时祝钦明与礼官等奏:“经典并无先农之文,永徽年中,犹名籍田,垂拱以後,改为先农。然先农与社本是一神,其先农坛请改为帝社,以应王社之义。其祭先农改为帝社,仍请准令用孟春吉辰祭后土,以句龙配。”从之。
又其年五月,诏於东都建置太社,令礼官议定社主。太常少卿韦叔夏等引《吕氏春秋》及郑元议,以为社主用石;又按後魏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迁於社宫,是社主用石矣。又检旧社主长二尺六寸,方一尺七寸。礼官博士议:“社主制度长短,在《礼》无文。按《韩诗外传》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诸侯半之。盖以土是五数,故坛方五丈。其社主请准五数,长五尺;准阴之二数,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体,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则神道设教,法象有凭。其尺请用古尺。”又检旧社稷坛上,四方布以方色,唯中央数尺饰以黄土。礼官韦叔夏等又议曰:“《韩诗外传》曰:‘天子太社广五丈,各分置四方色讫,上冒以黄土,象王者覆被四方。’据此,合用黄土遍覆坛上。今检旧坛之上,亦备方色,唯中央数尺饰以黄土,则是覆被之道,有所不及。既乖旧制,请准古改造。”於是以方色饰坛之四面及四陛,其上则以黄土覆之。
元宗开元十九年正月三十日,敕:“普天率土,崇德报功,飨祀惟殷,割滋广,非可以全惠养之道,协灵之心。其春秋二时社及释奠,天下诸州府县等并停牲牢,惟用酒脯。务存修洁,足展诚敬,自今以为常式。”至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敕:“春秋祈报,郡县常礼。比不用牲,岂云血祭?阴祀贵臭,神何以歆?自今以後,州县祭祀特以牲牢,宜依常式。”其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大祀、中祀及州县社稷,依式合用牲牢,馀并用酒脯。”至贞元五年九月十二日,国子祭酒包佶奏:“春秋祭社稷,准《礼》,天子社稷皆太牢。至大历六年十月十三日敕,中祀少牢。社稷是中祠,至今未改。”敕旨宜准《礼》用太牢。
天宝三载,诏:“社稷列为中祀,颇紊大猷。自今以後,社稷及日月、五星并升为大祀,仍以四时致祭。”
◎唐开元礼
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后土配)、太稷(后稷配。每坐笾豆各十,簋、各二,、俎各二)。旧乐用姑洗之均三变。社稷之祀,於礼为尊,岂同邱陵,止用三变?合依地,用函锺之均,八变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