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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五年正月上元
节,御干元门楼观灯。时外国(藩)[蕃]夷酋长纵观楼下,诏赐以酒,又令太官置大胾,纵其饮。
至道元年正月上元节,观灯,召司空致仕李昉预宴。
至道二年正月上元节,不观灯,以十月祀南郊故也。
真宗咸平元年正月上元节,以谅阴罢张灯。二年亦然。
三年正月上元节,京城罢张灯,时车驾北巡驻大名故也。
四年正月上元节,始御干元门,召从臣观灯。
五年正月上元节,幸兴国寺、建隆观,回御干元楼观灯。初,太祖、太宗每灯夕,或幸佛寺道观焚香,还,始御楼。真宗以启圣设太宗神御,不欲为游幸之所,故用然灯前行朝谒之礼,至望夕乃幸佗寺,遂为定制。真宗朝所幸寺观又增上清宫、崇真资圣院。
景德元年正月十四日,赐大食、三佛齐、蒲端诸国进奉使缗钱,令观灯宴饮。二年,又赐交州、占城、大食国使缗钱。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庆节听京城然灯一昼夜,皇城四面诸城门不设灯山外,余并同上元例。
二年正月九日,诏:上元燃灯,所须之物并令官给,无假于民,委三司、开封府纠察。
二年正月上元节,京城张灯,帝不临观,以明德皇后丧制故也。三年亦然。
三年正月上元节,不观灯,赐药工缗钱、帛如例。以皇(娣)[姊]晋国大长公主发引在近也。
四年,又赐交州、甘州进奉使钱二万,皆令馆伴使臣引往观灯,馆设之。
五年正月十四日,以驸马都尉吴元扆葬,十五日始御干元楼观灯。
七年正
月上元节,不观灯,以十五日车驾发赴亳州也。
八年正月十四日,朝拜玉清昭应宫回,御干元楼观灯。自京师四宫观庆成之后,每岁正月以十四日诣会灵观,十五日诣玉清昭应宫朝,十五日或别诣景灵宫,十四日或别诣祥源观。
九年正月九日,诏皇城司:上元节须驾回登楼,始得放车马檐子入正阳门前、东西界门并山楼下观看。
天禧元年正月十五日,以宣读天书,十七日始御东华门观灯。
五年正月上元节,观灯。十四日,命臣僚朝拜玉清昭应宫、开宝寺、上清宫、祥源观、景灵宫、会灵观。其夕,帝乘步辇出东华门,御正阳门观灯。十三日,帝止诣启圣院,余皇太子行礼。前二日,又命内侍四人各领兵二百,分为皇城四面巡检。
干兴元年正月初一日,礼仪院言:「二月一日正阳门宣制,其楼前灯山已不排设。所有诸宫观,望依去年例,命皇太子至师傅臣行礼。」从之。十七日,御东华门观灯,皇后、皇太子从。
仁宗天圣元年正月上元节,以谅阴罢观灯。二年亦然。
二年六月十六日,诏罢先天降圣节然灯。
三年正月十四日,(诏)[诣]启圣院朝谒,又幸景灵、上清宫、大相国寺,还御正阳门,召从臣观灯。
四年正月,帝以朝谒不可与游幸同日,故用十一日朝谒,十四日始幸诸寺观,宴从臣,还,御楼观灯。仁宗朝皆然,而十四日或别诣会灵、祥源、建隆、万寿观,慈孝、景德、开宝、宝相、显圣、大清、显宁寺,福圣、大乘、戒坛院。
九年正月上元节,御正阳门观灯,
高丽使预焉。
明道二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籍田礼近也。
景佑三年正月十八日,罢张灯。时直集贤院王尧臣言,是日追复皇后郭氏出葬,请辍张灯故也。
四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庄惠皇太后在殡故也。
宝元元年正月上元节,罢观灯,以荆王元俨妻晋国夫人张氏卒也。
庆历三年正月上元节,罢观灯,以鄂王薨故也。
四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仍停作乐,以燕王丧未成服故也。
皇佑二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岁饥也。
五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岭南用兵也。
至和元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温成皇后在殡也。
嘉佑元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帝不康故也。
四年正月上元节,以京城积雪,罢张灯,纵士庶游观,仍不禁夜。
七年正月上元节,御宣德门观灯。酒行,帝顾从臣曰:「此因岁时与万姓同乐尔,非朕独肆游观也。」前此,谏官以去年水灾,乞罢观灯,故特此宣谕。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在谅阴故也。二年亦然。
三年正月十四日,幸集禧观、景灵宫、建隆观、宝相院,宴从臣,回,御宣德门楼观灯。
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正月上元节,罢张灯,以在谅闇故也。熙宁元年、二年亦然。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十三日,诏罢上元观灯,以楚国公主丧故也。
熙宁四年正月十四日,幸集禧观,宴从臣于斋殿,次幸大相国寺,还,御宣德门楼观灯。七年,又幸中太一宫。
元丰二年正月十五日,诏:上
元节车驾登门及行幸燕所,并令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提举几察。
三年上元节,罢张灯,以慈圣光献皇后在殡故也。
四年上元节,罢观灯,以明州观察使宗悌卒,辍朝临奠故也。
七年上元节,罢观灯,以鲁国大长公主在殡故也。
八年上元节,罢观灯,以上不豫故也。先是中书省言:「上元节欲景灵宫、万寿观神御殿排设张乐,开诸宫观寺院五日,然灯作乐,及不禁夜,不御宣德门,诸乐艺人赐物依旧给。」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年谅闇。三年正月十四日,以阴雪,罢上元节游幸。
四年正月十四日,御宣德门,召从臣观灯。
绍圣元年、二年,宣仁圣烈皇后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崇宁元年谅闇。
崇宁五年正月十一日,以彗星现于西方,大赦天下,避正殿,减常膳,元夕不御楼。
大观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来岁上元节,以〔大〕行皇后园陵礼毕,所有御楼观灯可罢,唯幸宫观烧香,为民祈福。斋殿不作乐,止宣臣僚坐,赐茶。开宫观寺院,不禁夜,放庶士烧香,许民间点照点照:疑有误。。」
政和三年正月十一日,诏放灯五日,自二十一日为始。先是以秦兖国大长公主之丧,降旨更不观灯。太宰、兼门下侍郎何执中奏:「祖宗朝曾展观灯日数,而近年因雪亦曾展日。欲乞特展放灯日,以尽众庶欢欣傒望之意。」乃有是诏。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 三元灯 中元灯
中元灯
宋太祖建隆三年七月四日,诏禁诸州中元张灯。六年七月中元节,诏京城张灯三夜。其夕,帝御东华门楼,召
近臣宴饮,夜分而罢。正门不设灯山,余如上元之制。自是遂以为例。开宝四年七月中元节,京城张灯,车驾不出临观。五年中元节亦然。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中元节,御东角楼观灯,赐从官宴饮。三年七月中元节,诏有司于淮海国王府前设灯棚,陈妓乐女舞。是时钱俶始来朝故也。四年中元节,犹在师行,罢张灯。六年七月中元节,不观灯。端拱二年七月中元节,不观灯,以彗星见故也。淳化元年,中元、下元张灯。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 三元灯 下元灯
下元灯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九月十八日,诏开封府:下元日依中元例张灯三夜。雍熙二年十月下元节,张灯,赐近臣宴于枢密使王显第。夜分,命中使以御制诗一章赐之。三年下元亦然。其后每灯夕,皆命中书、枢密分往大寺观焚香讫,就寺中赐会。四年十月下元节,不观灯,时十五日以干明节大宴,故罢之。端拱元年下元,亦以十日大宴罢观灯。端拱二年十月下元,不观灯,以旱故也。淳化元年六月三日,诏罢中元、下元张灯,遂为故事,自此始也。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庆节听京城燃灯一昼夜,皇城四面诸城门不设灯山外,余并同上元例。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法按此一卷实非《会要》之文,不知录自何书。其中摘引高宗孝宗严于守法之三十事,大抵出自两朝《圣政》(核对今存之《中兴两朝圣政》可见),间有引录两朝《宝训》者。其中两处有「臣升之释曰」,知为升之所辑,然亦未详为何人。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
建炎四年九月,内降:监御厨潘缜特令再任。三省检会,缜系添差,法不当再任。宰臣奏:「如欲令再任,当降特旨更添差一次。」上曰:「既不合再任,则不须与。若更添差,则人得以援例,而废法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绍兴元年十月,进呈推勘伪告身文字,事连潘永思潘永思:原作「潘思永」,据《宋史》卷四六五《外戚传》乙正。以下并同。,上曰:「永思虽戚里,即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令罢合门职事,就逮。秦桧退而孍曰:「卓哉此举」!《圣政》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以中制法则法行
以中制法则法行
三年,上谓吕颐浩曰:「为法不
可过有轻重,然后可以必行,而人不能犯。太重则法不行,太轻则不禁奸。朕尝语徐俯:异时宫中有所禁,切令之曰『必行军法』,而犯者不止。朕深惟其理,但以常法处之,后更无犯者。乃知先王立法,贵在中制,所以决可行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六曹以例决事
六曹以例决事
四年八月,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契勘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者酌情裁决。』夫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因事旋行检例,深恐人吏隐匿作弊。与七司各置例册「与」疑当作「乞」。,凡 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编之,令法司收掌,以待检阅。」诏依之。臣升之释曰:庆历三年,富弼谓:「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常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 革。」盖不务谨守成宪,而凡事许以援例。兹顽弊所由生,而弼之所深虑也。吕源《增释 总论》谓:「景佑亲政,小大之臣不能丕变。朝廷命令之地,刑赏之施,合取进止,率皆引例,以决重轻。往往出于堂吏之手,则天子威权悉制于例,非祖宗独断之意也。」由是言之,守法不谨而牵于用例,非一日矣。绍兴四年,常因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无条例者酌情裁决,谓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盖深虑人吏(之)隐(慝)[匿]之弊,而《圣政》史臣所谓稍知任人之重,而救吏强之弊也。九年,御史中丞勾龙如渊抗论,谓:「艺祖受命之初,睿断英发,动以便宜从事,而法令
之在天下,何其简也!累圣相承,讲求备具,凡载在官府者,有嘉佑、熙丰、政和 令。陛下即位以来,有绍兴令,本末相参,纤悉备具,凡人情有疑而事之难决者,揆之于法,鲜不在焉。粤自艰难以来,有权一时之宜而行之者,有朝廷一时特达而行者,有出州县一时利害而申明者,有出百司庶府一时务为人情而不恤后患者。事既一行,遂引为例,而法令之外,又杂例而行,始不胜其繁矣。夫例之为害有四:法令已繁而复援例,是非丛扰,不知所出,一害也。其始有司所行,本非得已,互相攀引,取若探囊,而官日增,费日广,赏日滥,二害也。吏人私自记录,随事而售。甲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乙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既得此例而诉之也,所偿或不如所欲,则又持他例之不可者白之官,曰某例虽可用,然有某例以冲之。吏强官弱,贿赂公行,三害也。甲令所载,本有定法,或缘官司特行一事,后来循吏,置法用吏,四害也。欲望特降指挥,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所纪录者,限十日许令首纳,尽行烧毁。仍明饬有司,今后一切依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徒一年,百姓杖一百科断。」并亦深有见于用例之弊,不容以不革也。干道元年五月诏告天下,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失刑政之中,其刑部大理寺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矣。二年又谕执政:「当谨法令,毋
创例害法。」臣以斯言推之,则当时之事必无牵制于例之患。诿曰久用之例不容尽废也,亦决不至听其出没变化于吏胥之手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六年五月,户部论潘永思添破食钱不应格法,上曰:「若于法不可,亦无如之何。」谓不便民之事不去,申严无益。
七年十(日)[月],上曰:「昨日降出刘瑜论十事,皆民间疾(若)[苦],可择其当行者行。」于是〔赵〕鼎等曰:「所论皆善,然役法今已详密,当申严行下。」上曰:「止申严未必济事,须去其不便于民者为害。」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十四年正月,进呈杨存中乞刺本军未刺字人,以防诸处互相召置,仍乞严行约束。秦桧奏:「旧有二法:一、召别军人,并行军法。此太重难行。一、立赏许人告,犯人请给,计赃坐罪,将校佐取旨。乞依此施行。」上曰:「甚好,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矣。」《圣政》史臣曰:王者明以法示人,使人知避,而不敢犯也。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王者往往有所不忍,而法遂不行焉,何也 是太重之过也。夫欲重则必难行,欲行则不必重。设之太重,而行之不顾,此惟商鞅能之,圣人不能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二十四年三月,进呈臣僚上言:州县不依法实时过割税租,有害于民事。有司供到见行条法指挥,命申严行下。上因言:「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虽申严行下,终亦无益。为知州者,须更历民事、通晓
利病者为之。」因命监司以时检察,有不如令,按(刻)[劾]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