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纂注教唆谓人本无欲告状之心而背地教令唆使其告状也受财者句总承上说其见人愚以下要看得实与无增减字服此言凡他人本不欲告状而乃教唆人兴构词讼及替人作写词状而将原告欲诉之真情被告合得之罪犯或增或减于各衙门诬告他人者与犯人同罪随犯人所得反坐笞杖徒流之罪或加等或全抵或收赎或加役同一科断至死已决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为亲属诬者亦从本法若受人雇倩而冒本人姓名为其诬告人者与自己诬告人之罪反坐加等加役之罪同至死已决者亦抵以死若受财而为其作词状以诬人与受人雇直而诬告人者又计其所入己之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则从赃论轻则从诬告论夫曰教唆增减则失实矣曰受雇受财则有赃矣故不得不重治之也若初非教唆但见人愚昧而不能伸诉冤枉而教令之于其事情皆得其实及虽为人书写词状而于罪人初无所增减者各勿论盖既不诬人又不受财于情可原故于法得贷也此条今有例充军矣
按律不言雇人诬告者之罪盖诬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无重罪之理律疏文依有事以财行求科断可从
 条例
  一代人掜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鬬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律意重在有司一边占吝不发兼军民官言各字指官吏盖言军官军人有犯该死罪事情重大虽与民人无相关涉其管军衙门必须约会有司检验明白仍于原问衙门归结若军官军人犯该奸与盗及诈伪户口婚姻田土鬬殴等项其事情稍轻与民人相干涉者必须一体约会有司问理其与民不相干涉者听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不必约会若军官行提民人民官行提军人而军民衙门占留吝惜不发问理者军民首领官并吏典各笞五十若管军官有踰越本等职分辄受民人一应词讼者其罪亦如占吝之律笞五十故曰罪亦如之夫相干者约会占吝者笞罪则彼此相济而偏护不生属军者许其追问属民者禁其辄受则事归一而军民不扰此法之至精者也
 条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鬬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纂注此言军民衙门见任见役之官吏其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项事情听令官吏之家人出名告官理对不许官吏自以印信公文行移追问盖公文行移本系公事婚姻等项皆为私事以公文而行私事不免恃势以凌人故违者官吏各笞四十此止言婚姻等项举轻事也而重事可知矣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纂注首节充军只是律上充军者引例充军者不抵然必全诬乃坐顶替他人军役是原有人该充军而将此人顶替之故脱军者为出替军者为入也此与上节不分已未发遣皆坐盖照诬告徒流反坐法也三节所诬加三等止于迁徙所准之徒罪加之笞杖只照说事过钱律中原数不得复加所谓加徒不加杖也迁徙有数条而独举说事过钱者特举以见义耳盖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故凡诬告人充军者系民诬告者抵充所告军役系军诬告者调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无干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并罪坐所由至迁徙又五刑之外具法亦匪轻也若诬告说事过钱律该迁徙者本人合坐以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于徒二年上加三等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所得有禄人减一等无禄减二等之笞杖通论如诬告人说事过钱该笞五十即将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内通论合坐以笞五十流二千里不得于笞上加诬也如该杖七十即将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通论合以杖七十流二千里不得于杖上加诬也故曰并入通论按疏议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之人诬告人充军者既不可以抵充当如官吏将平人冒顶军役以故出入流罪收赎钞三十六贯盖准名例也于义为可从又按诬告说事过钱者大诰项下减杖仍减流二千里从徒三年算若真犯说事过钱者止合减杖而徒二年又不必减也此处当有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注官吏受财兼枉法不枉法说各字亦然若各迁徙各字则指有禄无禄人言此官吏俱指见任见役者无禄人谓不在官人及凡俸米不及一石者如三司运司府州县典吏之类皆是说事过钱亦兼枉法不枉法说或云若过不枉法赃止问不应非也枉法不枉法小注云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又云虽受财判断不为曲法非谓专指治狱之所在凡有所枉者即是此言凡内外军民衙门其有因事而接受人财物者各计其入己枉法不枉法之赃依律科断其无禄之人受财者枉法不枉法各减有禄人一等官则追夺其原领诰徕除去其官籍之名吏罢其见役俱不叙用若有人为人说合枉法不枉法之公事而过送钱财与官吏者过钱人系有禄人减受钱人罪一等如受钱该杖八十减一等则杖七十系无禄人减二等则杖六十罪止杖一百受钱虽至绞而过钱亦止杖一百其有禄人罢其职役与无禄人各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夫杖止于一百者原其无入己之赃也又各迁徒者恶其为贪夫之导也若过钱人因受人财物而为其过送者则又计所入己之赃以所枉法不枉法各从重论赃重者从赃赃轻者从迁徙也凡有禄人因事受人财而曲法科断者是谓枉法赃系各主者通算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并作一处科断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每五贯加一等如八十贯则坐绞系杂犯若虽受人财而判断不为曲法者是谓不枉法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每一十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禄人受枉法赃一贯以下杖六十起并减有禄人一等自八十贯之上虽一百一十九贯亦依八十贯律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直至一百二十贯满方坐绞罪若受不枉法赃自一贯以下笞五十起并减有禄人不枉法一等虽一百二十贯亦坐一百一十贯之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直至二百二十贯之上方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按疏议云无禄人受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是也但云与名例三流同为一减者不同非也盖议罪虽照流数等第而大诰之下仍用同为一减之例有禄人之徒三年则九十贯之罪也无禄人之徒三年则一百贯之罪也罪虽同而赃数则异是亦减一等矣律疏云窃盗赃正与此同若无禄人止减至流二千五百里则窃盗为从之罪岂亦若是耶不知律文明开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则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止宜坐流二千五百里若直拟徒三年是减二等非减一等恶乎可哉况窃盗本分首从而此则当各计入己之赃为罪者也
又按枉法赃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它后发虽轻若等亦并论之难同止累见发为坐若不枉法赃系一主者罪亦全科不用折半之律
 条例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纂注坐赃致罪谓因赃致罪是也受财者入己之称注中陪偿承盗财医药承殴伤说此条谓官吏人等有非因事而受人财入己者如被人偷盗而陪偿原赃或被殴伤而给医药正数之外因而受别人财之类又如擅科敛人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而初未入己或造作而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而坐者一贯以下笞二十每一十贯加一等至一百贯则每百贯加一等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但系各主之物并通作一处折半科罪以二贯为一贯算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至五十贯始坐笞二十盖以其不系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而和同取予故也擅科敛财物以下出钱不坐罪若非因事而受一主赃者则不折半科
    备考
     一官吏坐赃若不入已者拟还职役
     一出钱人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纂注先不许财四字要看明白不然是听许财物矣此言凡诸人有事之时初不曾许送财物及其事情归结之后以财物馈送而官吏人等受之是谓事后受财此与因事受财者虽为有间而事既相干亦涉嫌疑则察其所判断之事若于法有所枉者则计其所受之赃准枉法论一贯以下杖七十五贯以上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罪止一百流三千里其事于法不枉者则准不枉法论一贯以下杖六十十贯以上每一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各减一等官吏俱照例为民但官不追夺耳律不言出钱过钱人之罪问不应从重可也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纂注官吏受财条言受钱人之罪此则言出钱人之罪得枉法谓行求而得枉法也避难就易或谓避流就徒避徒就杖之类似太泥此言凡诸色人等本身有事而用财以行求于人若所求之事系枉法者则计其所与之财依坐赃致罪论一贯以下笞二十一贯之上至十贯加一等至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畏避其难迁就其易所枉之事其罪重者从重论如行求财八十贯坐赃该杖一百其本求以避难就易而所枉之罪该杖八十徒二年则当论其重者仍以徒二年论之类其赃入官若本人初未行求而承行之官吏刁蹬留难不与归结或用强别生枝节逼抑人之财物者是罪在官吏矣出钱人不得已而与之者也故不坐罪其赃还主
按唐律谓以财行求不枉法者减枉法二等今与财不枉法论律无明文似不可用但随事之轻重以不应科断可也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