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
江东驛
驛丞一员
江寧驛 【属江寧县】
驛丞一员
大胜驛 【属江寧县】
驛丞一员
龙江递运所
大使一员
批验茶引所
大使一员
龙江里外河泊所
所官一员
江东巡检司
巡检一员
江淮巡检司
巡检一员
秣陵镇巡检司
巡检一员
淳化镇巡检司 【属上元县】
巡检一员
石灰山关
大使一员
龙江关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常平仓
大使一员
南京鸿臚寺
卿一员
主簿一员
鸣赞四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序班九员 【旧设十二员、内三员久住补、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三员】
司仪署
署丞一员
司宾署
署丞一员
南京国子监
祭酒一员 司业一员
监丞一员 典簿一员
博士二员 【旧三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助教四员 【旧六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
学正四员 【旧五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学录二员
典籍一员 【旧有掌饌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翰林院
掌印官一员 【或用侍读学士、或以春坊庶子、諭德、中允、侍读、署掌】
孔目一员
南京尚宝司
卿一员
南京吏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户科
给事中二员 【内一员、管后湖黄册】
南京礼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兵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刑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工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钦天监
监正一员 【旧有监副一员、后革】
主簿一员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员 【内正选一员】
五官灵臺郎二员
五官监候一员
五官司历一员
南京太医院
院判一员
吏目一员
惠民药局
大使一员
生药库
大使一员
南京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南京锦衣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南京各卫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共四十八员】
仓副使各一员
南京京卫武学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 【旧三员、嘉靖八年革一员、三十七年又革一员】
南京留守左卫通济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聚宝门千户所兼管】
南京留守左卫聚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右卫石城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中卫金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前卫上方高桥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后卫观音佛寧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牧马千户所
吏目一员
南京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司
指挥各一员
副指挥各一员 【旧各三员、万历九年、各革二员】
吏目各一员
南京僧录司
左右善世二员 左右阐教二员
左右讲经二员 左右觉义二员
南京道录司
左右正一二员 左右演法二员
左右至灵二员 左右玄义二员
大明会典卷之三
大明会典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各承宣布政使司
正官
左右布政使各一员 【贵州止设左布政使一员】
左右参政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西、陕西、云南、贵州、左参政各一员。山东、左参政二员。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山东、云南、右参政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西、右参政各二员。贵州无】
左右参议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福建、湖广、广西、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云南、贵州、左参议各一员。江西、广东、陕西、左参议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右参议各一员。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右参议各二员。陕西、湖广、右参议二员。河南无以上参政、参议、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二年復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后添设、内浙江、广东、山东、山西、陕西、贵州、俱革】
理问所
理问一员
副理问一员 【内广西、山东、云南、贵州、俱革】
提控案牘一员 【内江西、湖广、山东、山西、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内湖广、广西、山东、贵州、俱革】
仓、库、杂造、织染局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军器、宝泉二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茶马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四川茶课司、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
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员
副使 【旧各二员、后添设兵备海道等项副使、员数不一。今福建三员、贵州四员、广西五员、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员。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
僉事 【员数不一。今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 以上副使、僉事、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提学官每省各一员、或副使、或僉事、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内浙江、广东、山东、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一员
通判一员 推官一员 【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
都纪一员 副都纪一员
府州县巡检司
巡检各一员
府州县水马驛
驛丞各一员
府州县递运所
大使各一员
府州县河泊所
所官各一员
各州 【若编户不及三十里、有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无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判官】
正官
知州一员 同知一员
判官一员 【后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学正一员
训导三员 【小州或二员、或一员、多不全设】
阴阳学
典术一员
医学
典科一员
各处税课局、茶课司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长淮、广济二关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
大使各一员 【久住补】
各处闸、坝
闸官各一员 坝官各一员
各处仓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僧正司
僧正一员
道正司
道正一员
各县 【若编户不及二十裡者、裁灭县丞主簿】
正官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后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无定员】
首领官
典史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教諭一员
训导二员 【后添设小县、或止一员、或无设】
税课局
大使一员
阴阳学
训术一员
医学
训科一员
僧会司
僧会一员
道会司
道会一员
四川阜民司、福建银屏山银场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司竹局 【旧有大使二员、后革】
直隶山阳县管堤
大使一员
各都转运盐使司
正官
运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判官 【员数不等】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盐课提举司
正官
提举一员
同提举一员 【隆庆二年裁革】
副提举 【员数不等】
首领官
吏目一员
各煎盐提举司 【旧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典史、各一员。后革】
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
盐课司仓库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各处市舶提举司 【后浙江福建俱革、今止存广东】
正官
提举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行太僕寺 【内辽东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员。俱革】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陕西二员、甘肃山西各一员、俱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苑马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内辽东久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所属衙门
各牧监
监正一员 监副一员
录事一员 圉长一员 【辽东、止设监正一员、圉长二员。陕西各监、止设监正七员。餘俱革】
中都、兴都留守司、并各都指挥使司、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断事司
断事各一员 副断事各一员
吏目各一员
各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后添设】
知事一员 【后止设八十三员、万历八年以后、裁四十员】
各守御千户所
吏目一员
各宫观
提点 灵官
副灵官 【俱后添设】
王府官
长史司
正官
左右长史各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审理、典膳、奉祠、典宝、良医、工正、六所。旧各有副一员。嘉靖四十四年革】
审理所
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添设】
教授一员 【后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旧三员、后革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各仓库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各一员、后革】
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俱后添设】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旧為知事】
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军民万户府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自蛮夷官以下、后不选】
大明会典卷之五
【选官】
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用。多出
亲擢。其后始定銓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註、遥授。事例甚详、具列於后
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
内府銓注。如遇本科迁。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缺赴科、填注銓选
○永乐间、令按季造册送部
○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銓补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天顺八年、
命於午门里、东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
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人、留不过三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