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
太祖高皇帝、以至圣之德、驱胡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举、一令之行、必集群儒而议之。遵古法、酌时宜、或损或益、灿然天理之敷布。
神謨圣断、高出千古。近代积习之陋、一洗而尽焉。我
太宗文皇帝、
仁宗昭皇帝、
宣宗章皇帝、
英宗睿皇帝、
宪宗纯皇帝、
圣圣相承、先后一心。虽因时损益、而率由是道。百。有餘年之太平、端有在矣。朕祗承天序。即位以来、蚤夜孜孜、欲仰绍
先烈、而
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会於一。乃敕儒臣、发中祕所藏诸司职掌等诸书、参以有司之籍册、凡事关礼度者、悉分馆编辑之。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领其属、而事皆归於职。名曰大明会典。辑成来进。总一百八十卷。朕间阅之。提纲挈领、分条析目、如日月之丽天、而群星随布。我
圣祖
神宗百。有餘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禾卒)无遗矣。特命工鋟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於异说。不急於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诸凡举措、无巨细精粗、咸当乎理而得其宜。积之既深、持之既久、则我国家博厚高明之业、雍熙泰和之治、可以并唐虞、軼三代、而垂之无穷。必将有赖於是焉。遂书以為序
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御製大明会典序
朕惟古之君天下者、或创业立法。或因时制宜。皆有册籍、以垂久远。其、见於书、若唐虞之世、则有典謨。夏有典则。商有謨言。周之礼制、号称大备。下及汉唐宋、皆有会要。而唐之六典、尤详且悉。我
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分任六卿。著為诸司职掌。提挈纲领、布列条贯、诚可為亿万年之大法也。顾其為书、作於洪武之中岁。晚年续定者、虽官署名职、间有更。易。
列圣相承。随时与事、因革损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
皇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观尽识。下至遐方僻壤、閭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迨我
英宗睿皇帝復辟之时、尝命内阁儒臣、纂辑条格、以续职掌之后、未底於成。
皇考孝宗敬皇帝、继志述事。命官开局、纂辑成编、釐為百八十卷。其义一以职掌為主。类以颁降群书。附以歷年事例。使官领其事、事归於职、以备一代之制。仍会府部院寺、大
小诸司、面相质订。登进於
廷。将欲布之天下。未几而
龙驭上宾矣。朕嗣位之四年、為正德已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復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闕。又数月而成。仰惟
圣祖
神宗、鸿猷盛烈、不能尽述。其大而可见者、略在此书。国是所存、治化所著、皆於此乎係。比方励精新政。乙览之餘、特敕司礼监、命工刻梓。俾内而诸司、外而群服、考古者有所依据。建事者有所师法。由是而纲举目张、政成化洽、保斯世於无疆。夫岂曰小补之哉。爰序始末、标之简端、以列於
皇考御製之次。亦庶以成
先志云尔
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御製重修大明会典序
朕惟自古帝王之兴、必创制立法、以貽万世。而继体守文之主、骏惠先业、润色太平、时或变通以适於治。故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虽各因时制宜、而与治同道、则较若画一焉。朕践阼以来、夙兴夜寐、思绍休圣绪。惟
祖宗成宪是鉴是式。盖我
孝宗皇帝。尝命儒臣纂述大明会典。辑
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纤目、灿然具备。逮我
世宗皇帝入承天序、时歷四纪。而因革损益。代有异同。乃復下詔重修。续自弘治壬戌、迄嘉靖已酉。载在祕府、未及颁行。盖至於今、又三十八年矣。岁歷绵远。条例益繁。好事者喜纷更。建议者昧体要。甚则弄智舞文。奇请他比。自明习者、莫知所从。小吏浅闻、何由究宣。朕甚閔焉。赖
天之灵、
社稷之福。国家閒暇、得及时而明政刑。乃命儒臣、重加修辑。芟繁正讹、益以见行事例而折衷之。盖阅十有二载、其书始成。於戏、礼乐百年而后兴。制作累世而大备。书不云乎、丕显哉文王謨。丕承哉武王烈。佑啟我后人、咸以正罔缺。夫文謨武烈、既显且承矣。必歷成及康、覲光扬烈。至穆王之世、乃称咸正罔缺。盖制作若斯之难也。国朝
二祖开基。
列圣绍述。歷百五十年、而我
肃祖中兴、享国长久、礼文制度、於斯大备。上自
郊庙宫朝、下及车旗服色、靡不创自
神衷、卓越千古、焕然与周道并隆。岂非万世一时哉。朕陟降
祖考、寤寐羔?天墙。凡一政一令、罔敢猒纵其耳目心志、以乱法度。惟是内外臣工、展采错事、务壹稟於成宪。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庶几哉百度惟贞。四方丕式。俾万世子孙、皆得蒙业而安、柞流罔极。可不谓善始善终哉。因序简端、以明
祖烈。且令后世有考焉
万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皇帝敕諭内阁
朕嗣承丕绪、以君万邦。远稽古典。近守
祖宗成法。夙夜祗惧、罔敢违越。惟我
太祖高皇帝、创业定制、所以為子孙计者至矣。
御製诸书连篇累帙。宏纲眾目、极大而精。随制随改、靡有寧岁。后所施行、未尽更定。迨我
太宗文皇帝、继正大统、益弘远图。
列圣相承、至於
皇考、皆因时制宜、或损或益、盖有不得不然者、期不失乎
圣祖之意而巳。顾其条贯、散见於简册卷牘之间。凡百有司、艰於考据。下至閭里、或未悉知。
皇祖英宗睿皇帝、尝有志纂述、事弗克竟、以遗朕躬。是不可缓。兹欲仰遵
圣製。遍稽国史。以本朝官职制度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為目。一以
祖宗旧制為主、而凡损益同异、据事繫年、汇列於后、(禾卒)而為书、以成一代之典。俾天下臣民、咸得披诵。庶几会极归极、底於泰和。(狂去王改才)等其各殫心力、详录而谨书之。务使文质适中、事理兼备、行诸今而无弊、传诸后而可徵、以称朕法
祖图治之意。其钦承之。故諭
弘治十年三月初六日
内阁题奉
圣旨、书名做大明会典。钦此
弘治十年三月初八日
司礼监太监张永等传奉
圣旨、大明会典一书、乃
皇考敕令纂修。朕今命儒臣再加参校重进、以备一代制度、有益治道。司礼监便命工刊印、颁赐群臣、传行天下、以称朕继
志图治之意。该衙门知道
正德六年四月初十日
皇帝敕諭内阁
朕躬承
天命、入继
祖宗大统、君临天下。凡致治保邦之道、远稽古典。近守
祖宗成法。夙夜祗慎、罔敢违越。仰惟我
皇伯考孝宗皇帝、命儒臣纂修
大明会典一书。我
圣祖
神宗、累朝以来、创业垂统、守成致治、凡官职制度、事物名数、仪文等级、宏纲眾目、本末备书。因时修改、损益具载。大要以
祖宗旧制為主。节年事例、附书於后。我
皇兄武宗皇帝、又命儒臣再加参校重进、然后刊印颁行。朕万机之暇、时取展阅。或因裁决政务、检寻事始。每见其间、纪载失真、文辞牴牾者、比比有之。朕惟此
一代通典、百司之所遵行、后世以之為据、岂宜有此错误。彼时纂修者、既失於精详、总裁者、又不能订正、均难辞责。然亦因举行稍迟、
先朝之事、故老凋丧、案卷磨灭、典籍无考、致有前失。及今修改、犹或可及。不然、岁復一岁、愈远愈忘、终难考订。且自弘治十五年纂修之后、至今二十。有八年、典礼之因革、事例之增损、又復烦多。恐数十年之后、卷册浩穰、条贯繁琐、失真之弊、又或如前。已纳卿等之言、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列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今闻纂集将完、特命卿等择日开馆。仍催促各该衙门责限完进。卿等分俵各馆、命官纂修。其体例一遵旧典、不必立异更张。但要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其修书后、二十八年之事、务要悉心考究。凡损益同异、具事繫年、条分类列、通前(禾卒)為一书、以成一代完典。使天下臣民、知所趋向、同归皇极。卿等其督率各官、各供乃职。勤乃事。所贵文质得中、事理兼备。失之前者、得正之於后。行诸后者、可质之於今。斯副朕法祖图治之意。毋或承讹就简、以蹈前愆。又或玩时愒日、以招后议。皆非朕所望焉。其总裁、副总裁、纂修等官职名、并合行事宜、陆续开具来闻。(猖去昌改才)等钦哉、钦哉。故諭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日
皇帝敕諭内阁
朕仰承
祖宗列圣之鸿庥、获纘丕绪。夙夜祗惧、图惟治理。则亦惟我
祖宗之旧章成宪、是守是遵。仰惟
皇曾伯祖孝宗皇帝、命儒臣所纂
大明会典一书。其於我
祖宗列圣创业垂统、典章法度之详、通变宜民、因革损益之跡、固已纲目具存、足垂彝宪。第简编浩穰、精覈实难。我
皇祖世宗皇帝、尝见其一二舛误、申命儒臣、重加校辑。比及进览、讫未颁行、似於
圣心犹有未当。仰成
先志、有待后人。且自嘉请已酉而来、又歷二十餘载。中间事体、亦復繁多。好事者喜於纷更。建议者鲜諳国体。法令数易。条例纷紜。甲乙互乖。援附靡準。我
祖宗之良法美意几於沦失矣。今特命卿等查照弘治年间创修、及我
皇祖敕諭重修事理、择日开馆、分局纂修。校订差讹补辑缺漏。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卿等督率各官、悉心考究。务令诸司一体、前后相贯、用不失我
祖宗立法初意、以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昭示无极。庶副朕法
祖图治至意。其总裁副总裁及纂修等官职名、并合行事宜、陆续开具来闻。钦哉。故諭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纂辑诸书
诸司职掌
皇明祖训
大誥
大明令
大明集礼
洪武礼制
礼仪定式
稽古定制
孝慈录
教民榜文
大明律
军法定律
宪纲
会典文册衙门
武职衙门
中军都督府
南京中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
南京左军都督府
右军都督府
南京右军都督府
前军都督府
南京前军都督府
后军都督府
南京后军都督府
锦衣等二十二卫
会典凡例
弘治间凡例
一、会典之作、一遵
敕旨。以
本朝官职制度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 【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一、
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
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於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限制图、则附於礼部一、凡事有纲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给之类】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铁券附之类】 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於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於本条之次 【如改调之类】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 【如洪武初之类】 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
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寧闕而不备
一、事例出
朝廷所降、则书曰
詔、曰
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
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於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遂另开具、 【文职如宗人府之类武职如五军都督府之类】 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於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為某衙门。 【如太常司后改為太常寺之类】 某官 【如仪礼司正后改為鸿臚寺卿之类】 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為某衙门。 【如鸿臚寺旧為仪礼司之类】 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给事中增於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於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於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於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於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礼仪司已改鸿臚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於礼部存其旧、而另开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於是。而南京衙门各开於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 【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 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 【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 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后 【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