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贞观八年五月七日。太宗初服翼善冠。赐贵臣进德冠。因谓侍臣曰。头起于周武帝盖取便于军容耳。今四方无虞。当偃武事。此冠颇采古法。兼类头。乃宜常服。至开元十七年。废不行用。
开元十九年六月敕。应五品已上。行六品冠。去琪珠。
二十五年。工部太常寺。衣冠祭服并帻。诸司供奉官衣冠履舄等。所司七年一替。三年一给。未满三年。有损坏者。并自修理。
干元元年十月一日。知司天台事韩颖奏。五官正。奉敕创置。其官职配五方。上稽五纬。臣请冠上加一星珠。衣从本方正色。每至元日冬至朔望朝会。及诸大礼。即服以朝见。仍望永为恒式。敕旨依。
贞元七年十一月。上问冠冕于宰臣。时董晋对曰。古之人服冠冕者。动有佩玉之响。以节步也。故大禹恶衣服而致美于黻冕。上然之。
  巾子
武德初。始用之。初尚平头小样者。
天授二年。则天内宴。赐群臣高头巾子。呼为武家诸王样。景龙四年三月内宴。赐宰臣已下内样巾子其样高而踣。皇帝在藩时所冠。故时人号为英王踣样。
开元十九年十月。赐供奉及诸司长官罗头巾。及官样圆头巾子。
永泰元年。裴冕为左仆射。自创巾。号曰仆射样。
太和三年正月。宣令诸司小儿。勿许裹大巾子入内。
  鱼袋
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恩荣所加。本缘品命。带鱼之法。事彰要重。岂可生平在官。用为褒饰。纔至亡没。便即追收。寻其始终。情不可忍。自今已后。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随身鱼袋。不须追收。
咸亨三年五月三日。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职事。佩银鱼。是日。出内鱼袋赐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诸州都督刺史。并准京官带鱼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内外官所佩鱼为龟。至神龙二年二月四日。京文武官五品已上。依旧式佩鱼袋。
久视元年十月十三日。职事三品已上龟袋。宜用金饰。四品用银饰。五品用铜饰。上守下行。皆依官给。
神龙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嗣王郡王有阶级者。许佩金鱼袋。至开元元年八月二十日。诸亲王长子。先带郡王官阶级者。亦听着紫。佩鱼袋。
二年八月制。京文官五品已上。依旧式佩银鱼袋。
景龙三年八月。令特进佩鱼。散职佩鱼。自兹始也。
 苏氏记曰。自永徽以来。正员官始佩鱼。其离任及致仕。即去鱼袋。员外判试并检校等官。并不佩鱼。至开元九年九月十四日。中书令张嘉贞奏曰。致仕官及内外官五品已上检校试判。及内供奉官。见占阙者。听准正员例。许终身佩鱼。以为荣宠。以理去任。亦许佩鱼。自后恩制赏绯紫。例兼鱼袋。谓之章服。
景云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鱼袋。着紫者金装。着绯者银装。
开元二年闰二月敕。承前诸军人。多有借绯及鱼袋者。军中卑品。此色甚多。无功滥赏。深非道理。宜敕诸军镇。但是从京借。并军中权借者。并委敕封收取。待立功日。据功合德。即将以上者。委先借后奏。其灵武。和戎。大武。幽州镇军。赤水。河源。瀚海。安西。定远等军。既临贼冲。事藉悬赏。量军大小。各封金鱼袋一二十枚。银鱼袋五十枚。并委军将。临时行赏。
唐会要卷三十二
 舆服下  笏
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诏五品已上执象笏。已下执竹木笏。旧制。三品已下。前挫后直。五品已上。前挫后屈。武德已来。一例上圆下方。其日敕。凡笏周制七。周礼。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晋宋以来。谓之手板。自西魏后。五品已上。通用象牙。六品以下。兼用竹木。近唯尚书郎执笏。公卿但以手板。后周保定四年。百官始执笏。至晋宣时。内外妇人执笏。其拜俛伏兴俱执之。
开元八年九月敕。诸笏。三品已上。前屈后直。五品已上。前屈后挫。并用象。九品已上。竹木。上挫下方。男以上听依品爵执笏。假板官亦依例。
  异文袍
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敕三品已上。服大料紬绫及罗。其色紫。饰用玉。五品已上。服小料紬绫及罗。其色朱。饰用金。六品已上。服丝布杂小绫。交梭及双紃。其色黄。六品七品饰银。八品九品石。流外及庶人。服紬绢絁布。其色通用黄白。饰用铜铁。
天授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内出绣袍。赐新除都督刺史。其袍皆刺绣作山形。绕山勒回文铭曰。德政惟明。职令思平。清慎忠勤。荣进躬亲。自此每新除都督刺史。必以此袍赐之。
延载元年五月二十二日。出绣袍以赐文武官三品已上。其袍文仍各有训诫。诸王则饰以盘龙及鹿。宰相饰以凤池。尚书饰以对雁。左右卫将军。饰以对麒麟。左右武卫。饰以对虎。左右鹰扬卫。饰以对鹰。左右千牛卫。饰以对牛。左右豹韬卫。饰以对豹。左右玉铃卫。饰以对鹘。左右监门卫。饰以对狮子。左右金吾卫。饰以对豸。文铭皆各为八字回文。其辞曰。忠贞正直。崇庆荣职。文昌翊政。勋彰庆陟。懿冲顺彰。义忠慎光。廉正躬奉。谦感忠勇。
开元十一年六月。敕诸卫大将军。中军郎将袍文。千牛卫瑞牛文。左右卫瑞马文。骁卫虎文。武卫鹰文。威卫豹文。领军卫白泽文。金吾卫辟邪文。监门卫狮子文。每正冬陈设。朝日着甲。会日着袍。
贞元三年三月。初赐节度观察使等新制时服。上曰。顷来赐衣。文彩不常。非制也。朕今思之。节度使文。以鹘衔绶带。取其武毅。以靖封内。观察使以鴈衔仪委。取其行列有序。冀人人有威仪也。
其年十一月九日。令常参官服衣绫袍。金玉带。至八年十一月三日。赐文武常参官大绫袍。
太和六年六月。敕三品已上。许服鹘衔瑞草。雁衔绶带。及对孔雀绫袍袄。四品五品。许服地黄交枝绫。六品已下常参官。许服小团窠绫。及无纹绫。隔织独织等充。除此色外。应有奇文异制袍袄绫等。并禁断。其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御史台及诸司三品官。并勒下后。许一月日改易。应诸司常参官。限敕下后两月日改易。除非常参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许通服丝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断。其花丝布及缭绫。除供御服外。委所在长史禁毁讫闻奏。其不可服丝布者。敕下后。限一月并须改易。
  辂车
武德初着令。天子銮辂五等。玉金象革木。以供服乘用之。属车十乘。指南车。记里鼓车。白鹭车。鸾旗车。辟恶车。皮轩车。安车。耕根车。四望车。羊车。
贞观元年十一月。始加豹尾车。黄钺车。通为十二乘也。以为仪仗之用。大驾行幸。则分前后。施于卤簿之内。若大陈设。则分左右。施于仪卫之中。高祖太宗。大礼则乘大辂。高宗不喜乘辂。每有大礼。则御辇。至则天以为常。元宗以辇不中礼。废而不用。旧制。辇有七。一曰大凤辇。二曰大芳辇。三曰仙游辇。四曰小轻辇。五曰芳亭辇。六曰大玉辇。七曰小玉辇。轝有三。一曰五色轝。二曰常平轝。其用如七辇之仪。三曰腰轝。则常御焉。
开元十一年冬。祀南郊。乘辂而往。礼毕。骑还。自是行幸郊祀。皆骑于仪卫之内。其五辂腰轝。陈于卤簿而已。
贞元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户部侍郎裴延龄。奉进止。修造法驾御辂排城等。
元和十年十月。上阅新作指南车记里车于麟德殿。
会昌六年十一月。太仆寺奏。请重修御辂鼓法驾等车二十四乘。并调马拖车一十三乘。
  乘车杂记
贞观十三年。上幸九成宫。时中郎将结社尔反。犯御营。马骑得踰长幕。宿卫官拒之。方败走。太宗乃遣造为漆盾。于三卫幕外。编以为城。于盾而彩画为兽头。咸外向。令马骑见之。不敢进。遂为永式。至显庆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有司奏。请造排车七百乘。拟车驾行幸。运载排城。上以为劳烦。乃令于旧顿筑墙为固。
显庆二年十月。左仆射于志宁奏。请驾行日。须三部张设。更造九十连帐。及三梁等。上曰。九十连帐。非惟营造费功。又大须车牛运辇。朕坐小帐。足以自安。行日止用两部帐幕。不须办三部。其殿中帐幕两部外。宜回与卫尉。无忌奏曰。陛下每事俭约。非惟不造大帐。又减一部。事多省约。弥彰圣德。抃舞称贺。
二年十一月诏。朕近寻殿中旧帐。宝钿鞍辔甚多。既非所须。徒烦贮掌。其殿中供奉。及妃嫔已下宝钿。并金装鞍辔鞯秋等。并宜令毁剔。各依仪式。须赐人者量留。
开元十五年七月。敕殿中鞍辔伞扇。及诸司杂物。须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讫。自往请受。不得追匠就本司。其不可送作司者。给匠修理。其物应纳库藏。亦本司自送。
天宝元年正月敕。黄钺古来。以金为饰。金者。应五行之数。其黄钺宜改为金钺。副威武之义也。
七载正月二十八日。太常卿韦韬奏。御案褥床帐。望去紫用赤黄。制曰。可。十载七月。敕近改旗帜为赤黄。以符土德。其诸卫队仗绯色者。宜令所司。依内出黄色样。即造。其枪并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须更染别色。长一丈四尺为限。其诸军职掌。有先用火焰绯幡处。宜各依一样。送付诸道。准此改换。先用赤色宜停。
  羃
武德初。袭齐隋旧制。妇人多着羃。虽发自戎夷。而全身障蔽。至永徽已后。皆用帷帽。拖裙到颈。即渐为浅露矣。龙朔三年。有敕禁断。初虽暂息。旋又仍旧。
咸亨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又敕下百官家口。咸预士流。至于衢路之间。岂可全无障蔽。比来多着帷帽。遂弃羃。曾不乘车。别坐檐子。递相仿效。寖成风俗。过为轻率。深失礼容。前者已令渐改。如闻犹未止息。理须禁断。自后不得更然。
  戟
景龙三年七月。皇后表请。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请见同任职事官。听子孙用荫。门施棨戟。制从之。
开元八年九月敕。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诸州门。其门戟幡有破坏。五年一易。百官门不在官易之限。薨者葬讫追纳。若子孙合给者。听准数留。不足更给。其以理去任。及改为四品官。非被贬责。并不合追收。元宗朝。卫尉卿张介然为河陇行军司马。因入奏上言曰。臣今三品。合立棨戟。臣河东人。若得本乡立之。百代荣盛。上曰。卿且将戟归故乡。朕更别给卿戟。列于京宅。本乡立戟。介然始也。检年月未获。
天宝六载四月八日。敕改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已上。镇国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上护军带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给。
上元元年闰正月。宰臣吕諲令立戟。有司送戟至宅。或曰。吉庆之事。不宜以凶服受之。諲遂权释襂服衣吉。当中而拜。识者讥其失礼。
贞元四年七月诏。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愿。为银青光禄大夫。兼太子宾客。仍赐上柱国。以晟功高。故宠异之。赐勋。俾与父并列门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应请列戟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带职事三品已上。并许列戟。准天宝六载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近日散试官。使带高阶者众。恐须商量者。伏请准旧制令本文。取带三品已上正员职事官为定。敕旨。宜依。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立戟官阶勋。悉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
其年。敕立戟官。京兆尹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义方。朝议大夫户部侍郎护军赐紫金鱼袋卢坦。立戟虽令式所著。似有阙文。造次而行。殊乖审慎。宜令各罚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左司郎中陆质。句检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佑等。守官假器。其过尤深。各罚一季俸料。缘兵兴以来。勋官超越。其所立戟。须有明文。宜令所司准旧制。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近列立戟官。率有银青阶。而元义方独据令文。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无以阶叙戟之文。牒省申请。省司不能议。准式立戟。后转为四品官。自非贬受。兼判勋阶。其戟不夺。既而卢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护军。又请立戟。以列于门。议者以坦居四品官。状亦无据。台司将劾而未举。吏部尚书郑余庆。以为不可。台司因移牒给礼部状。称令文内。祇言勋官。并不言阶。自贞元以来。立戟一十八人。并无银青色下阶者。遂以上闻。故皆坐罚。而申之续放免。陆质及崔备。元佑。俱罚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礼部奏。宁武军节度使李愿奏云。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经今三十余年。戟竿及衣幡破坏。准仪制令。官戟五年一换。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称要修换。有司详检。在格无文。以其家承忠勋。身着劳效。特宜赐与。用示恩荣。即与重换其戟。收纳旧者。
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马进潭。梁守谦。左右监门卫将军魏简。陈宏庆。刘承偕。韦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奏。臣等准格令。合有棨戟之荣。事下礼部。而员外郎贾●。以为进潭等三人。合立棨戟。其陈宏庆已下六人。缘官是员外郎置。与节文不同。奏罢之。
长庆二年十月。以礼部尚书韦绶。为山南西道节度使。辞日。请门戟十二。自持赴镇。从之。
咸通二年。杨汝士与诸子。位皆至正卿。所居静恭里。兄弟并列门戟。时人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