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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十、察 狱 【(九条)】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 【《元典章》四,司前有并听二字。】 ;八十七 【《元典章》四,七后有下字。】 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下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申扎鲁火赤者亦同。 【(《典章》三九,刑部卷一,罪名府县断隶条。参见《典章》四,朝纲卷一,省部减繁格例条;《典章》四○,刑部卷二,诸衙门杖数笞杖等第条;《典章》新集刑部,推官不许独员遍历断囚条。)】
诸所在重刑,皆当该官司公厅圆座,取讫服辨,移牒肃政廉访司,审覆无冤,结案待报。若犯人翻异,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贼验已明及不能指论抑屈情由者,不在移推之例。 【(《典章》四○,刑部卷二,犯人翻异移推条。)】
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廉、淹滞不决、病患不治、并合给囚粮依时不给者,并须随事究问。肃政廉访司官所在之处,依上审察。其在都罪囚,中书刑部、御史台、扎鲁火赤各须委官季一审理,冤者辨明,迟者催问,轻者断遣,不致冤滞。 【(《典章》四○,刑部卷二,审察不致寃滞条。参见《典章》新集刑部,巡尉司囚月申条。)】
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穷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仗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证验可据者,先须以理推寻,不得輙加拷掠。 【(《典章》四○,刑部卷二,鞫囚以理推寻条。参见《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游街等刑条;《典章》四○,刑部卷二,不得法外枉勘条。)】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其当该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事重、急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民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凡媒人,各使通晓不应成婚之例;牙人,使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词状人,使知应告不应告言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循、故有枉错者,虽事已改正,其元断情由,仍须究治。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系囚听讼事理,当该官司自始初勾问,及中间施行,至末后归结,另置簿朱销。其肃政廉访司专以照刷,无致淹滞。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至元杂令
说明:此件辑自日本元禄十二年(一六九九)翻刻元泰定二年(一三二五)本《事林广记》壬集卷之一。这种本子《事林广记》的各集标题的全称并不一致,壬集称《重刊群书类要事林广记》。《至元杂令》仅见于这个本子,是相当珍贵的史料,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又见于该书至顺刻本及他处。就其标题与内容看,此件与至顺刻本所载《大元通制(节文)》有很大差别,与现存《通制条格》杂令及《至元新格》条文也显然不同。题称《至元杂令》,也不可能辑自泰定年间以前已经编成的《元典章》。今据原文辑录,并加标点。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删去。凡可与《大元通制(节文)》对校并见显误者,改正出校。个别文字不通之处,保持原貌,以待考证。
诸色回避
官民仪礼
品官车制
吉凶权宜
官员服色
吏员书袋
私家车服
禁宰孕畜
寺庙
权豪违碍
论诉期务
典质财物
卑幼交易
质债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杂禁
孝悌赏劝
周岁节假日
日月蚀六条
禁断红门
官民坟地
品官葬仪
笞杖则例
诸杖大小则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军官馆谷
○诸色回避
诸人姓名与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若同音及复名单犯或单名复犯者,不在此限。进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诸人名字不得犯官称及龙字,其书简内亦不得用万福字。诸军民 【民,原文作名,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公吏遇职官,须用下马回避。
诸行路街巷,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来避去。
○官民仪礼
诸公筵不得令妇女及无官人预坐。
诸臣庶私礼并用本朝拜礼。 【妇女亦同。】
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纯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铜沙埿。
○品官车制
诸车者,一品官听 【听,原文作厅,据文义径改。】 用银螭头,二品三品不得施银,准凉棚柱竿月板许用银狮头,四品五品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佩。
○吉凶权宜
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礼者,听,即不得作宴会。
○官员服色
诸公服色,文资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绿。武官并紫。带望太子用玉佩、玉双鱼袋。亲王用玉佩、玉鱼。文官一品亦用玉,二 【二,原文作三,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御仙花,五品红鞓乌犀并佩金鱼,服绯者红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武官一品二品与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八品以下并皂鞓乌犀,皆不佩鱼。应坊官服色并与文官同,唯不佩鱼。
○吏员书袋
诸吏员并县书袋, 【公私同。】 省令译史等并紫纻丝为之,宗正府六部令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充军司书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按察司书皮 【皮,疑当作吏。】 以狸皮为之,随朝吏员及外路吏泽 【泽,疑当作译。】 人之类,以赤随之。 【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 违者并委所司纠察。
○私家车服
诸私家不得用纯黄纯红帐幕。若经宣赐銮舆服御,舆日月云肩龙凤文、红黄服、玉鞘眼,皆须更改, 【龙去一角、鞘一眼之类。】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龙,违者没官。
○禁宰孕畜
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 【猪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时分,亦不得采捕。若有误杀含羔窠羊者,于尚良义改。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陈首。
○寺庙
诸人不得入寺观、庙宇、馆驿及官民宅院内采捕。即寺观内并禁宰杀。凡采捕之具亦不得将入。
诸国忌日,公私皆断宰杀。
诸称呼天子为即主者,并行禁断。其人于亲王公主亦不称奴婢。
○权豪违碍
诸权豪势要及职官、司吏、坊里正、弓手,于部内皆不得结揽递牛,及诸般违者,价钱并没官。其监临亦不得还家属人力奴婢等,在部内兴贩及沽卖,违者利亦没官。即官吏军员并不得于所属克买军人衣资钱粮。 【违者并不追物。】
○论诉期务
诸论诉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簿入务,候务开日举行。若有文案及又相侵夺并于田农人户者,随时受理决断。
○典质财物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诸以财物典质者,并给帖子,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许。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诸有尊长,而卑幼不得典卖田宅人口。其尊长出外,若遇阙乏,须合典卖, 【疾病官事之类】 于所属陈告,验实给据,即听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债并不追。若卑幼背尊长、奴婢背主及宫户监 【宫户监,疑当作官户监户,参见下文「典雇身役」条。】 ,不得作债,知而与者,债并不追。财主不知,保人代偿,无保者亦不追。若从征代及在他应当差役,实有关用,听所属官司告结文凭。
○质债折庸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 【输课亦同。】
○典雇身役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民俗杂禁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诸禾未熟,不得刈卖,其饲畜产杂禾,不在禁限。
诸长官不得令有官人执辔,及于市廛行次,马下献酒。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赏劝
诸割服 【服,疑当作股。】 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奴婢为本主同。】 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疋、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周岁节假日
春节仪万春节,三月十三日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前后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余即日不在此。】
○日月蚀六条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蚀,并不杀生,禁酒乐断屠。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官民坟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 【坑,原文作抗,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则例
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 【聪,原文作总,据文义径改。】 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罪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 决一百七下 右徒罪止五年
绞罪至死
○诸杖大小则例
皇帝圣旨谕中书省:
一京府州郡见设司狱官,仰各常切录问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报所属。其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不得以诸物觔胶装钉。决杖者,并用小头。仰所在官司常切检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准此。
中统五年八月 日
附旧例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麄细长短依法者,罪各如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皇帝圣旨里中书兵刑部承奉中书省札付 【云云,】 都省议得:犯罪之人,五十七以下,令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令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遣。如县直隶总府者,五十七以上罪,各解府归断。外据重刑,依例归勘完备,引审是实,行移按察司审录无寃结案,申部待报。外合下仰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至元十二年二月 日
○军官馆谷
皇帝圣旨里中书户部承奉中书省札付,先据枢密院呈为总管四万户札刺申,有河南府并州县官司明出文榜,将出军万户千户百户军马经过处旧例合得祗应,一体不行应副,委实生受。为此,照得先有都元帅阿术为万户千户百户军马出征,除请讫米粮入界食用外,比及到边界回程至奥鲁,合用羊酒饮食等物,传奉圣旨「经过处索唤者,休多索要。剩下的都与者。若不与时,写将名字来者。钦此。」札付枢密院拟定申呈去来,回呈斟酌定阿术鲁 【鲁,据上下文当作都。】 元帅等及万户千户与下次勾当人,如是出征往回聚会宿顿经过去处,每日羊酒等物,还营住支事,省府除依准拟到阿剌罕万户、怀都万户及千户百户人等分例,并牌子头散行军人依例支行粮外,议得也速[歹] 【歹,据下文补。】 儿元帅拟合于阿术元帅照依定去分例,一体支请。除外合下仰照验省札内事理,依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