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尸帐式 某官牒某处某月某时刻,准某处某日时刻,初、覆检某村坊身死男子妇人某姓名,沿身有无伤损,如有系某处要害,如何致命,分明指定,保结回示。今来某实时将引典史、司吏、行人 【覆检即云无干碍司吏人等】 就去停尸处,呼集尸亲并邻佑主首人等,躬亲监视,勒令行人,对众眼同,一一子细检验到沿身沿尸应有伤损及要害致命根因,仍取到仵作行人某等重甘结罪并无透漏不实文状。据检定伤损要害致命去处,保明并是端的执结是实,除将尸首责付某人如法看管,知在不致损失,听候施行外,今逐一开立如后,须至回牒者。
  一、到某处见一 【男子、妇人】 尸首,令邻人、主首合干人某等辨觑,委是所指某人尸首,或吊缢,或在地床坑上,头南脚北,或东西,仰面或侧卧,尸傍开写东西南北四至处所 【谓门窗墙壁之类】 各若干步尺。 【远则云步,近则云尺,每营造尺五尺为一步。】 此处各云下项检尸踪迹,自上至下翻转检验伤损,定执致命根因如后。如见尸吊缢,即云悬空高下,吊缢处可与不可称住尸首,两脚悬空或不悬空,有无元蹬踏器物,项下有是何绳索系,围径麤细阔狭长短尺寸,将尸解下。若已将尸解下,即云项上有无元系之物,或在尸傍,或在元吊某处悬空系定,比对元缢痕迹同异,亦行声说是何绳索物色。如在水中,量水深浅,水面至岸各若干丈尺。或在沟涧,上下丈尺。如在灰火中,先扫除周围灰烬,然后将尸翻动,觑着地处有无灰烬烧损。被殴打伤死痕验 【验,《无冤录》相应文字作迹。】 之类,尸傍应有器伏 【伏,《无冤录》相应文字作杖。】 物色,一一子细声说,然后将衣脱去检验。若尸在水中或窄暗处难以定验者,许移于近便处,开说元停移缘由。如须用酒醋水答洗验者听,其余检尸踪迹,依上云写。
  一、将尸仰面,得本尸年约若干,身长若干尺寸,面体肉色如何,发长若干, 【顶中发查或发稀秃,各声说。】 头髻紧慢或散。先从顶验,如无伤,即云无故;如有灸疮瘢痕之类,并各声说;若有破伤,即指定顶心或偏左偏右,有伤一处见血或青赤色,或肿或浮破,或骨损与不损,长阔深浅围圆肿高各各分寸,系手足他物或磕擦隐■〈坫上瓦下〉所致。其余处 【两太阳穴、左右额角、两眉眼、两颊顋、鼻梁至唇舌、齿、颏、咽喉、胸至两乳、左右肩、两肐膊、两曲肘、两腕、两手掌至十指、心及两胁肋、脐腹、两臂、两腿、两膝、两肷肕、两脚蹀、两脚面、十指甲。】 有伤 【依上声说】 无伤 【各云无他故。】
  一、将尸合面, 【从脑后发验主项、两肩、两臂、两肐膊、两曲肘、两手脊、十指甲、脊背至脊膂、两外肋、两臀片至谷道、两脚、两曲瞅,两腿肚、两脚踝、两脚板、十指肚。】 无他故伤损,并依上声说。 【如吊缢者,验至项后,即云其痕匝与不匝,如不匝,声说不匝分寸缘由。】 凡检至谷道,即云有无粪出。
  一、验得本尸沿身所伤,除不系致命轻伤外,据某处何物所伤,长阔分寸若干。验得或无伤,止有赤肿系最重,委是此处如何致命,仍指定是与不是要害去处。若系数处被伤中风身死,即指定的因是何伤处致命。若因别病及他故或杖疮死者,即执定的确致命根因 【《无冤录》相应文字,因下有备细声说四字。】 。
  一、行凶致命器物之类见在者,比对伤处定验有无相应,开说名件大小长短丈尺分寸,还同兵器或余刃或他物之类,堪与不堪害人性命,封记发去。
  一、检验到沿尸脱下衣服名件如后: 【如有血污或刺扎破者,即云其衣物止有血污及刺扎破某处,长阔分寸,系某物所破。候覆检过,其覆检官即将无照用衣物就便责付合干人收管,将合照用名件封记,发付合属官司。】 无照用衣物,开名件。合照用衣物,开名件。
  延佑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呈:广东廉访司申,尸帐上预标正犯干犯名色,事有窒碍。中书下刑部议:今后凡检尸伤,若致命伤痕无差,行凶人等审问无疑者,于正犯人下画字。事情未定,首从未分,止行凶或被告人画字。行凶人在逃,尸亲未到者,听将元检尸帐权且入卷关防,后获正贼,召到尸亲,至日画字给付,庶不差池。都省准呈。
  检尸法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月日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一、仰面 顶心 偏左偏右 顖门 额颅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两眼双睛 两腮颊 两耳 耳轮 耳重 耳窍 鼻梁 鼻准 两窍 人中 上下唇吻上下牙齿舌 颔颏 咽喉 食气颡 两血盆骨 两肩甲 两腋胑 两■〈月合〉膊 两■〈月曲〉瞅 两手腕 两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甲缝 胸膛 两乳心坎 肚腹 两肋 两胁 脐肚两胯 【男子茎物、肾囊,妇人阴户。】 两腿两膝 两肷肋 两脚腕 两脚面 十趾 十趾甲(缺图)
  一、合面 脑后 发际 耳根 项 【项,原文作顶,据《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诸杀二检验》相应文字改。】  颈 两臂膊 两肐肘 两手腕 两手背 十指 十指甲 脊背 脊膂 两后肋 两后胁 腰眼 两臀谷道 两腿 两■〈月曲〉瞅 两腿肚两脚踝 两脚跟 两脚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甲缝(缺图)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委因 致命。
  【此处,《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相应文字多一检尸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 干犯人某 干证人某 地邻人某 主首某 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因,中间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揑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词,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 首领官某押 检尸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 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归德府申,切见各处有司,不以人命为重,凡有告殴伤身死者,不行随即飞申检验。初验官司虽有申到尸状,复检官司不能即到尸前,以致尸已发变,不能复检。既见复检官司不能复检,初检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烧自伤残害身死,中间别无堪信显迹,必须追究,往来补答扣换,州县司吏通行揑合,虚套元告词因,啜赚元告绝词文状。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 【省,原文作着,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看详:检验尸伤,或受差过时不发,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不亲临,亲 【亲,《无冤录》相应文字作或。】 承他处官司请官检验,或有司可那而称阙,或应牒邻近而牒远者,或因验而不验,或不明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或漏露所验事状,或将初检尸状与复检官司扶同检验等事,情弊纷纭,不能概举。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间又据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抚呈亦为此事,奉都堂钧旨,送刑部议拟连呈。奉此,本部议得:检验尸伤,已有例程。近年以来,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发变,及不亲监视,转委公吏行人,与复检官司递相扶同,装揑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拟合设法关防。若依奉使宣抚所言,似为缕细。本部今参酌定立尸帐,图画尸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样板印,编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记,发下州县置簿封收。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验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 【明,原文作朗,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子细检验,指说沿尸应有伤损,即于元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深浅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检尸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给付苦主,一幅黏连入卷,一幅申连本管上司。仍取苦主并听检一干人等,连名甘结,依式备细开写,当日保结回报,明白称说各处相离里路,承发检验日时,飞申本管上司。其覆检官吏依上覆检了毕,亦将尸帐一幅给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报上司。如有违慢,或牒到而不受,致令尸变者,正官决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决四十七下。其不亲临监视,转委公吏检验,并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定执致命因依不明,或初复官吏相见符同尸状者,正官取招量事轻重断罪黜降,首领官吏各决五十七下罢役,仵作行人决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论,任满于解由内开写。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属申报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检举,但有违犯,依上究问。若因循不行驳问者,罪及推官。无推官者,掌司首领官提调廉访司职,在提刑所在定处,先行取会干碍人命事目,详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体问,若有似此违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轻重理断,庶望少革前弊。存 【存,《无冤录》相应文字作如。】 蒙准呈,遍行照会相应。今将定拟尸帐凶身式样在前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今将尸帐式样录连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说明:《无冤录》,元王与撰。据王与自序,书成于「至大改元」,即公元一三○八年。但所载官牒中有延佑二年(一三一五年)的一件,或系后来刻本添入。书分卷上卷下。卷上多含官吏章程,所引通制、通例、断例,均系元代有关法律文书。卷下为尸伤辨别,虽抒有己见,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录》及《平冤录》的文字而已。此书沈家本《枕碧楼丛书》本卷上原以崇祯刻本为主,而以朝鲜钞本校正之,是较好的刻本,兹据以整理标点,并增列题名,收入本书。个别条文又存于《元典章》、《大元检尸记》与《圣朝颁降新例》,凡比勘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则出校。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无冤录目录

  卷上 【(收入本书)】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验尸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据正文补。】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被复检验关文式
  卷下 【(本书未收)】
  一、检覆总说        二、验法
  三、妇人          四、小儿尸首胞胎
  五、勒死          六、自缢死
  七、落水投河死 【附落渠死】    八、相殴后落水死
  九、棒殴死 【附拳等】       十、刃伤死
  十一、刺死         十二、尸首异处
  十三、拳手足踢死      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 【剁手指并齩手指死】 十六、毒药死
  十七、火烧死        十八、汤泼死
  十九、病患死        二十、冻死
  二十一、饿死        二十二、杖疮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惊諕死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     二十六、压死
  二十七、马踏死 【附牛角触】    二十八、车碾死
  二十九、针灸死       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齩死       三十二、酒食醉饱死
  三十三、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瘾■〈坫上瓦下〉死
  三十五、蛇虫伤死      三十六、男子作过死
  三十七、白僵干瘁死     三十八、虫鼠犬齩伤
  三十九、死后仰卧停泊    四十、坏烂尸
  四十一、无凭检验      四十二、坟内及屋下■〈歹赞〉殡尸
  四十三、发冢

  ○无冤录卷上

  王 与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今古验法不同

  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损益之。且人命至重,检尸最难。今检验尸伤,往往取则于《洗寃》、《平寃》二录,至若上司降下结案程序,则失于参考,此《无寃录》之所以编也。谓如啮人者,省部断例同手足伤人保辜;《洗寃录》则云啮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杀伤。结案式云皮肉齐截,认是刃伤致命;《洗寃录》则云,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又如他物伤人,结案式行凶器仗必须量验大小,堪否害人,收监听候;《洗寃录》则云,以靴鞋踢伤,若不坚硬,难作它物,又云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它物痕伤。按《刑统》,非手足者,其余皆为它物。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称它物,额肘膝拶头撞正系手足头击之类,难称它物。倘以古人验法用之于今,则致命者必得结案,伤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众。夫《洗寃》、《平寃》录,皆古书也,有益于后学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岂可一一按之哉。二书互有得失,虽已集而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临事详酌随时之宜,择其善者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