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察官兵缉拿时,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与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

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旁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二十八年复准:喀尔喀投诚人拨在哨地内居住,严禁所属人等抢掠偷盗,犯者照律例正法。此外,有先奉旨拨住哨地内之人劫盗事觉,亦照例治罪。

三十年,遣官五路分查蒙古各旗佐领内贫人。奉旨:前蒙古等处盗贼稀少,今乃日见奏闻,良由穷困所致。且彼携妻挟子前来,若尽行收留,彼无遗类矣。彼首领沉缅于酒,不恤人民生死。朕边口所积粮米,屡赈贫人,俱已罄尽。今尔等往会同彼属王、贝勒等及耆老辈计议,作何长久营生,使贫人得所,不致边上流亡,确议具奏。遵旨复准:严行晓谕各旗,嗣后俱择好水草处游牧,轻役减税,务求永远营生之道。今先查明穷人,著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不足,则众旗公助牛羊。每贫台吉给牛三头,羊十五只,每贫民给牛二头,羊十只,俾各喂养孳育,永作生理,勿为盗贼,亦不致流亡。取具之旗承领养赡贫人数目印结,一并交理藩院存册。倘后有以贫穷告部者,照册将该管札萨克议处,其假告贫穷者,从重治罪。

四十四年谕:闻蒙古缉盗,盗俱投喇嘛藏匿。嗣后喇嘛等如将罪犯容留,查出一体治罪。

著为例。

又复准:蒙古等野外游牧,并无墙垣,但倚牲畜为生,地方盗贼屡有残害。将旗员发往札赖特旗分与札萨克等加意料理,如有盗贼,著严行查缉。又蒙古丰尼绰尔河外,丰尼河内相隔地方甚远,无专委巡捕盗贼之员,嗣后于每翼派出官兵,按各翼形势地方安置,令其严责。

又谕:此数年口外偷马之事断绝,今又有盗,殊属可恶。将此从贼人等俱解进京城,给与大臣之家为奴。

又复准:偷马从贼,仍留在外,必复为贼。应将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首贼之妻子,在逃首贼之妻子,俱解内务府。其疏脱贼之骁骑校,俱著带至京城,当苦差行走。

又复准:札赖特旗分居住喀尔喀人为盗,既经拿获,即著差往稽查盗贼官员会同该札萨克贝子等详取口供,定议咨部。

五十一年谕:鄂尔多斯闻有盗贼,差大臣二员往会同札萨克等严行察拿,审得实情即在彼处正法。但审贼时须公正执中,不必因朕有严旨,行法过甚。

雍正元年谕:偷盗一二牲饩,即将蒙古立绞,人命重大。嗣后应定拟绞监候之罪,尔等遵旨暂行一年,与往年盗案相较,若蒙古从此盗案渐少,则照此例行。倘蒙古无知,法轻易既而盗案比往年较多,则仍照原定之例拟罪。

军法

国初定:派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九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越已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贱,妄行杀戳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请旨与追剿厄鲁特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侍卫暨兵丁等,尔等一闻厄鲁特潜近,俱各亲率兵丁奋力追剿,诛斩擒获,无一漏网,甚属可嘉。尔等皆用感戴圣祖皇帝仁恩,所以为朕抒诚效力。如此次贼人无多,尔等尚且亲率兵丁追剿,如遇大敌,其必努力前驱,更不待言矣。尔等忠诚,朕将深悉,甚为欣悦。凡效力之人,著查明具奏,朕将特加恩赉。将此谕旨缮写,交与来京之护军、领催赍回,通行传谕。

又谕:绰木聘等逃遁,本属小事,蒙古人等凡遇之者,俱各不顾身命努力追擒。伊等感激皇考抚育深恩,竭诚仰报,朕览奏章,为之堕泪,嘉叹不已。将此旨缮写发与,令将效力人等查明具奏,毋使一人遗漏,朕将加以特恩。

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七十九至八十)理藩院

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满洲,或以蒙古补授,额外侍郎一人特简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掌内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所属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

旗籍清吏司,郎中满二人、蒙古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蒙古科尔沁等诸部落封爵、会盟,及归化城索伦除授官校之事。

王会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科尔沁等诸部落朝贡禄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喀尔喀及西徼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准疆屯田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郎中满一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满一人,掌蒙古及番回刑罚之事。

银库,司官二人于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库满一人,笔帖式满二人,库使满二人,掌帑金出纳。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于本院司官内简委。

唐古忒学,司业、助教各一人,笔帖式蒙古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内奏委。

堂主事,满二人,蒙古三人,汉军一人。译书汉文堂主事,满洲、汉军各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于内阁、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内奏委,每三年更代。

司务,满洲、蒙古各一人。

笔帖式,满三十六人,蒙古五十五人,汉军六人,分隶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

旗籍清吏司国家肇基东土,威德远播,漠南蒙古诸部落,或谊属戚畹,或著有勋绩,或率先归附,咸奉其土地人民,比于内臣。设官分职,编户比丁,与八旗无异。

定鼎以来,屏藩攸寄,带砺之封,爰及苗裔,录功存旧,事录所司。

凡疆理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之地,东至盛京、黑龙江,西至厄鲁特,南至长城,北至朔漠,袤延万有余里。

科尔沁,东至扎赖特,西至扎鲁特,南至盛京边墙,北至索伦,东西八百七十里,南北二千一百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

扎赖特,东至杜尔伯特,西与南均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六十里,南北四百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尔伯特,东至黑龙江,西至扎赖特,南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百七十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尔罗斯,东至吉林,西与北均至科尔沁,南至边墙,东西四百五十里,南北六百六十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

敖汉,东至奈曼,西至喀喇沁,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百六十里,南北二百八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东至喀尔喀左翼,西至敖汉,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九十五里,南北二百二十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热河禁地,南至喀喇沁及敖汉,北至巴林及克西克腾,东西三百里,南北百六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巴林,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克西克腾,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二百五十一里,南北二百二十三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扎鲁特,东至科尔沁,西至阿禄科尔沁,南至科尔沁及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四百三十里,至京千五百十里。

喀尔喀左翼,东至科尔沁,西至奈曼,南至土默特,北至扎鲁特及翁牛特。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二百三十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禄科尔沁,东至扎鲁特,西至巴林及翁牛特,南至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三十里,南北四百二十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腾,东至翁牛特及巴林,西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及蒿齐忒,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三百三十四里,南北三百五十七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东至盛京养什木,西至喀喇沁,南至边墙,北至敖汉及喀尔喀左翼,东西四百六十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喀喇沁,东至土默特及敖汉,西至正蓝旗王屯界,南至边墙,北至翁牛特,东西五百里,南北四百五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乌朱穆秦,东至索伦,西至蒿齐忒,南至巴林,北至翰海,东西三百六十里,南北四百二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

阿霸垓,东至阿霸哈纳尔,西至苏尼特,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翰海,东西二百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蒿齐忒,东与北均至乌朱穆秦,西至阿霸垓,南至克西克腾,东西百七里,南北三百七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

苏尼特,东至阿霸垓,西至四子部落,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四百有六里,南北五百八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阿霸哈纳尔,东至蒿齐忒,西至阿霸垓,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百八十里,南北四百三十六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东与北均至苏尼特,西至归化城土默特及喀尔喀右翼,南至镶红旗游牧察哈尔,东西二百三十五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尔喀右翼,东至四子部落,西至毛明安,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二十里,南北百三十里,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吴喇忒,东至毛明安及归化城土默特,西至鄂尔多斯,南至黄河,北至喀尔喀右翼,东西二百十有五里,南北三百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东至喀尔喀右翼,西至吴喇忒,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尔多斯,东至归化城土默特,西至喀尔喀右翼,北至吴喇忒,三面距河,南至陕西界长城,是为河套,自山西偏关县界至陕西宁夏卫,袤延二千余里,至京千一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