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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伊父之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皇上者,本院具题,交与领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准带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
多带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一二等台吉后,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后为三等台吉,又其后为都统,又其后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后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阿思哈尼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五等,汉名为“男”。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坐。
康熙六年题准:年节来朝,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赐食。
贡献
国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来听事。
康熙四年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即准其来。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听事。
十三年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十二九,羊一百八只,乳酒一百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二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遣使进贡者,准。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止进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与礼部。
宴赉
国初定:赏赐外藩王、贝勒等,俱在理藩院颁给。
顺治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外藩王、贝勒等赏物,皆于午门外颁给。
十四年题准:来朝王等各赏鞍马一匹。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以私事来者,不给赏,止给行粮。
康熙元年题准:年节来朝,王等俱不赏马。
九年题准:年节来朝,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以事至京殁者,交与礼部议恤。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亲王雕鞍一副,银茶筒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匹,茶四篓。贝勒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十五年谕:令进贡副都统、长史等,皆入内赐食。
柔远清吏司外藩四十九旗,虽各异其名,视内八旗无异也。蒙古诸部,有喇嘛、厄鲁忒、喀尔喀,视四十九旗又为外矣。喇嘛之人,率宗释教,厄鲁忒、喀尔喀,亦从时朝贡,奉职惟谨。国家以羁縻之意,溥怀柔之仁。其所及者远矣。本司盖专司其事焉。
喇嘛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岁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诵经,凡需用物,俱由该部取给。
十年,给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又给厄鲁忒顾实汗金册金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又题准:京师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其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忒、喀尔喀处去者,俱具题而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忒、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处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
十一年题准:由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一百八名,有逃走死亡者,将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班第顶补。若无额外册内有名班第,仍行礼部于各主下取人补充。逃走自归者,革去班第,交还原主。
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忒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十八年题准:厄鲁忒来贡者,途中买来喀尔喀男妇子女,准其转卖,令买主于户部存案。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忒之使同来,令厄鲁忒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罗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八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丁等即为护送,转接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忒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欺骗进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忒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赏给
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忒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逃来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给狢皮,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诚二旗,不许卖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一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现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给。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现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