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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给俸二十两。
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俸禄若来京支领,不但迟延,而且劳苦。
应令驻扎西宁大臣察明一年应颁俸银数目,移咨该抚,即于甘肃藩库给与。其俸币由院于户部支领,每年差笔帖式一人赍往颁给。
四年谕:八旗察哈尔人等驻牧近边,与内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职任官给与半俸,无职任者给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国家效力旧人,特沛恩泽,给有职任官全俸,无职任者半俸。
钦此。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俸银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给银千五百两,俸币照亲王减五匹,准给二十。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俸币,照贝勒例,每年给银八百两,缎十有三。
又议准:西藏办事之噶卜隆俸银,照札萨克一等台吉例,每年给银百两。
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札萨克图汗俸币,照亲王例加增,每年各给银二千五百两,币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内噶卜伦尼玛加穆赞已照札萨克喇嘛等第赏给。因喇嘛无俸可支,不给俸银,但尼玛加穆赞与公班第达一同办理噶卜伦事务,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给口粮之例,噶卜伦尼玛加穆赞著每年赏给口粮银百两。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等年节来朝,在喀喇沁塔以内,不许围猎。
康熙三十年定:喀尔喀每旗各遣一人,来京听事之处,照内札萨克例。
雍正三年奏准:喀尔喀等旗每年各遣听事人来京,今办理青海蒙古事务之副都统见住西宁,将青海各旗应遣听事之人,即令其遣往驻扎西宁大臣处听事。
一喀尔喀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朝贡康熙三十年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进贡九白,照定例赏给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布七十。赏来使缎三,布二十四,仆从布六。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到京日,内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内大臣以下、一品官以上,咸蟒袍补服,设茶于城外郊迎;回时,亦照此例郊饯。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到时,应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其随来之台吉等,悉照内札萨克台吉等例给与食物。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本身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备漆鞍马一,重五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黄蟒缎貂皮袍褂一袭,黄里貂皮端罩一件,黄蟒袍一件,靴、袜各一双,缎五十,布四百。随来之台吉、喇嘛、格苏尔班第等,各赏给羊皮、蟒缎、缘领袖缎袍一件、缎二、布二十。
又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前来,仍照前例。
三十七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五十两银茶盆一,黄蟒缎袍褂一袭,靴袜各一双,缎三十,布三百。随来之大喇嘛、族中台吉喇嘛、胡图克图之养子台吉,各赏给缎二,斋桑喇嘛、斋桑护卫各缎一。
五十九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内惟鸡鹅折银,回时路费亦给与食物。其随来人等各按品级,照例给与廪给及回时路费。
六十一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进贡,不得过十有五人。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来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
一额给京师喇嘛钱粮
掌印札萨克大喇嘛月给折色银四两五钱三分五厘四毫三丝,乳牛三头,坐马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各月给折色银四两二钱一分二厘二毫四丝,乳牛二头,坐马二匹。闲散喇嘛各月给钱粮银二两,坐马一匹。以上各月给米七斗五升。其余格隆、格苏尔班第月给折色银,自八钱六分五厘二毫七丝二忽及八钱九分九厘一毫六丝至一二两不等,月给米自三斗一升一合二勺五杪,至七斗五升不等。每月应给折色银米由户部核给,小建扣除。每牛一头,月给豆一升,谷草、羊草各一束。马一匹,豆二升,谷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户部给发。
一西番各寺
顺治八年,河州弘化、显庆寺,各遣番僧贡舍利、铜塔、佛像、番犬及马、驼、氆氇、豹皮、酥油诸物。
十年,西宁瞿昙寺国师贡舍利、藏菩提数珠、琥珀、氆氇、猞猁狲皮、狼皮、狐皮、酥油、马。净宁菩提寺国师,净觉寺国师,慈利寺国师、禅师,延寿寺国师,普法寺国师,吉禅寺禅师,伊尔结寺番僧各进贡方物,与弘化、显庆寺相等自瞿昙至伊尔结止八寺,慈利寺国师、禅师各自为贡,故称九寺。赏给各寺国师、禅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班第僧徒红布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国师加采缎各二,漆鞍各一。禅师暨喇嘛头目加采缎各一,漆鞍各一。贡马者,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贡驼者,每驼给采缎表里各三,绢四。
又西宁西纳演教寺国师贡舍利、琥珀数珠、珊瑚数珠、青金石数珠、菩提数珠、花毯、西域毯、氆氇、腰刀、猞猁狲皮、艾叶豹皮、金钱豹皮、狼皮、狐皮、马、驼、牛、酥油诸物。赏国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一袭,布一,靴袜各一双,加赏银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红缎袈裟一件,缎四,茶千二百斤。其余随贡之番僧采缎表里各一,布各一,靴袜各一双,衣各一件。其马驼之赏,与瞿昙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严、弘化等寺番僧、进贡喇嘛,每名赏给纻丝衣一袭,布一,采缎表里各一,靴袜各一双,茶六十斤。贡马,每匹给纻丝一,绢一,或折银。贡驼之赏,如瞿昙等寺,靴袜皆折银。内惟端严寺加缎一,漆鞍一。其初贡之佛像、铜塔、番犬,后皆免进。
又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都纲进贡,贡物与河州诸寺同。赏都纲金黄丝衣一袭,袈裟一袭,班第等红布夹衣各一袭。所贡马,共给表里缎各四。
十七年,岷州卫圆觉等二十六寺,进贡马、青木香等物。旧有画佛、舍利、珊瑚、枣、酥油、杆里麻、延寿果、雕翎诸物,后皆免进。
康熙二年题准:圆觉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贡,分为四班。圆觉、大崇教、讲堂、刹藏、弘教、洪福等寺为一班。法藏、朝定、藏经、裕竜、三竹、石崖等寺为一班。鲁班、羊圈、永安、广善、昭慈、洪济、广德等寺为一班。崇隆、宝净、写儿朵、赞林、永宁等寺为一班实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则一班入贡。每寺贡马一,青木香二桶。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赏班首番僧头目表缎三,里一,红缎夹衣一袭,袈裟一件,裙一条,靴袜各一双,漆鞍一。各寺头目减表缎一,余皆同。赏小番僧表缎各一,里各一,红布夹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仆从布各四。在部赐燕一次。著为定例。
四年题准:金川寺僧请三年一次进贡。每贡不得过百人,止令八人赴京,余皆留边。
三十九年,庄浪红花堡报恩寺都纲等进贡。除贡物察收,照例赏给外,准其照岷州卫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贡。并令照札萨克喇嘛等例,自备盘费,不给勘合粮单。
四十二年复准:喇嘛等事非紧急,不便给与驿递。报恩寺进贡之期,改为五年一次,贡物随其所办,或力不能来,即交地方官转进,赏赐视岷州诸寺。
四十五年,归化寺国师等三族头目喇嘛进贡,准其所请,照岷州圆觉寺之例,三年一贡。
五十二年,报恩寺都纲迟至十年进贡,缘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贡物,照例察收,所缺贡典,仍令下次补进。
五十七年,圆觉等寺循例进贡外,加马二匹,不给赏。
乾隆八年礼部奏准
陕西、甘肃、洮岷等处番僧请安进贡等事,向由本部具题。但蒙古内外番僧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番僧,嗣后朝贡请安等事,归并理藩院承办。
自是本院将陕、甘、洮岷各寺一应番僧朝贡、贡物、贡期、燕赉,悉照礼部定例办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岁牛二,犙牛三岁牛一。以五论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其旗内大员设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设誓。
又定:凡犯罪应罚,称无牲畜者,令佐领或于佐领内择一人设誓。后有隐瞒发觉者,仍将其牲畜罚取,设誓之人罚一九。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理旗务台吉不令设誓,于其旗台吉、塔布囊内,择令一人设誓。
又定:凡罪罚牲畜少一数者,鞭二十五,二数鞭五十,三数鞭七十五,四数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罚牲畜,交该盟长札萨克等照数追取,赏给旗内实心效力之人,仍将赏过牲畜报部察核。
又定:受犯人所罚牲畜者,其札萨克使人取牛一,被罚牲畜人之札萨克使人,于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又定:凡取罚牲畜,本主计九数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于所罚牲畜内,取一半给之。
康熙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官员,有犯私罪,应罚取马匹牲畜者,照常罚取。若犯公罪,律应罚马匹牲畜者,皆视所犯之罪,罚其俸币,无俸者仍罚马匹牲畜。
又定:凡犯罪,两造勿得私和,如私自议结,有职者罚三九,庶人罚一九。著伊旗札萨克使人至罪人之札萨克处会议,迟至二日不使人者,计日将札萨克罚牛一每二日罚牛一。罪未结之前,不骑乌拉,不与供给。罪已结给罚之时,议骑罪人旗乌拉,与以供给,授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牲畜,所取不得越于三数。此外给札萨克礼马一匹,受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止取牛一。十日内不全给所罚牲畜者,罪人之旗,系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即于彼牧场内拿取。如将拿取之马抢夺者,将情由声明报部,除抢夺所罚王、贝勒等之马匹,及罪人应罚之马匹牲畜照数追取外,王、贝勒等均罚俸三月。
又定:凡首告人罪,不令出首之人设誓,令被告设誓。
又定:凡出首人罪之人,及诖误诖误:被别人牵连而受到处分或损害。之人,有应于本旗内听其情愿归投者,不准归投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协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孙名下,于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闲散台吉内,任其择主归投。
又定:凡不招承应死重罪,又无证据,概为疑狱,令设誓完结。
又定:凡蒙古殴人至死,应拟绞者,遇赦免罪,于赦免之人追罚三九牲畜,给死者亲属。
又定:凡犯死罪于事未发觉之前来部首控者,免死,鞭一百,并妻子发遣邻境,给与效力之台吉等为奴,畜产给与事主。
又定:凡收赎蒙古死罪人犯,令给九九马匹准赎。赎其妻子者,听由两造家主。如蒙古人犯死罪,事关内地民人者,其妻子向无给内地民人之例,欲赎此等罪人,视其妻及十岁以上子女数目,各取二九牲畜,妻子一并令赎。如不赎妻子,其罪人亦不准赎。
又定:盗犯未至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定:台吉官员等袒护贼盗,设誓后原赃发觉,称非袒护贼盗发誓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如不设誓,台吉罚五九,官员及十家长罚三九。
又定:凡籍没盗犯之畜产,如事主系喇嘛,不准给主,按法罚取,盗旗人、民人牲畜正法之犯人妻子,亦不准给事主,均赏给蒙古内公务效力之台吉。
乾隆六年定:蒙古王等犯公罪应罚马百匹或九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十匹或七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十匹或五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一年。王等若应罚马四十匹或五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三十匹或四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九月。王等若应罚马三十匹或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二十匹或十有五匹或二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六月。王等若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匹或一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匹或一五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三月。如系私罪,及所犯虽公而无俸者,仍依本罪罚其马匹牲畜。
一盗贼
国初定:失去牲畜过三日,禀明附近札萨克缉捕。若不禀明缉捕,每牲罚羊一。冒认亡失牲畜者罚三九,错认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收骑遗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遗失牲畜行人勿得擅取,取者以盗论。为人收留失羊过一宿者,二十以下准取一羊,多则每二十取一,给与收留之人。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无伯叔,令伯叔之子设誓。但知盗情而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康熙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该佐领罚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革职;领催鞭一百、罚一九,革役;十家长鞭一百、籍其家。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为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为盗,其主罚一九。王以下若能严察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察,被他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总管罚三九,副管及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均照外藩例科之。牧场人为盗,其牧长亦照佐领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