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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右照给佃户王为准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给。
第六章学租
(一)
一、万斗六社树浦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一、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彰化县白沙书院学租中之一项)。
(二)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三)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壁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征租不能如数,请拨充书院膏火也。志恒议曰:前厅翟淦续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及沿山界边田园,每年征租可番银一千三百余圆,请免升科,以充屯饷。嗣准前任台湾镇道,以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止应设立通土,未便议设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里科或完纳番租,分别办理,当蒙院司饬行丈量办理。卑职查翟前厅议作屯地之时,原系未垦荒埔,迨设屯之议奉驳,当将罗东、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垦报里科。其马赛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垦给番收租。又沿山一带荒埔,尚有生番出没,翟前厅饬就马赛施八坑口添设隘寮,募举隘首、隘丁堵御生番,余地划付垦种,以充口粮,并未详覆。嘉庆二十五年,前厅高大镛往勘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垦成田园,系沙砾之地,不堪并纳正赋,议令完租,作为仰山书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其马赛社垦透番埔,仍议归佃首收纳,给该社番等领作口粮,亦未造册通详立案。卑职查罗东、阿里民等社年仅收租四百余石,自起科之年起,历任所征皆不足数,已经各前任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可否仍照高前厅所议,将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余地,既翟前厅分别划还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纳番租,并添设隘寮口粮之用,似应仍循其旧,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条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傅穟。复核曰: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垦之后,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谓之流番,其性愚质,所得皆沙砾最劣之地,不成片段。兹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仅收租谷四百余石,并不足数,历年已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请照高倅所议,准将此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各生童膏火之费用。其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余地,仍给社番招佃收租,并设隘口粮之用,实为体恤番黎起见。卑府查此等田园既称系流番所垦,与民人承垦膏腴地不同,应请俯如所请办理,并无庸奏咨,以省案牍(噶玛兰厅志)。
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厅名金额
台北厅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一三七。○四○
桃仔园厅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五八○。八九一
计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三二七。五○○
台中厅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一、三○五。五八○
南投厅三五。九○九
计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嘉义厅-
盐水港厅二、八三○。○九五
台南厅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五○九。一二○
恒春厅-
计七、七七八。○六六
小计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澎湖厅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合计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义县玉峰书院在县治西门内旧学庙址。乾隆二十四年,知县李倏改建,中设讲堂,翼以斋舍。
白沙书院在学宫右,即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十年,署县曾日瑛改为书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彰化县)。
文开书院在鹿仔港文昌宫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贤鄞县沈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故借其字为书院名,拨归官闲田为膏火(彰化县)(福建厅志)。
(六)
崇文书院田:
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仑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充膏火。巡道金溶给一匾奖之,勒石以志(以上旧系台湾府义学田)。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呈捐磅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
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捐置买萧大经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年纳膏火银四十员(今归崇文)。
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田业,年完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今归祟文)。
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
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捐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年应詹仲逵名下完缴银二百员。
一、彰化县吴洛,年应就吴伯荣名下缴膏火银一百五十员(凤山县志)。
(七)
义塾:
竹堑城四(设四城内)、中港社一(废)、后垄社一(今废)、猫里社一(今废)、吞霄社一(今废)、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废)、桃仔园社一(废)、大姑嵌社一(今废)、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设(互详义仓)。
堑城外二(一在旧社属东北乡庄;一在竹莲寺属西南乡庄),同治九年增设。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拨■〈木旧〉仔林充公项下租银四十圆支给)。
计共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谷所■〈剩,贝代月〉,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近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择秀颎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县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熟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学海书院肄业,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淡水厅志)。
第七章育婴租
(一)
养济院:会典直省会城设有养济院,境内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照额收养。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在地丁正项银米及耗羡项下分别动支。又通都大邑设有普济堂,除绅士好义捐建者经费,听其自行经理;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核销。
育婴堂:会典直省建立育婴堂,遇有遗弃病废之婴儿,收养于堂。有姓名、年月日时可稽者,一一详注于册,雇觅乳妇善为哺抚养。有愿收为子孙者,问明居址、姓名方与之,仍补注于册。其经理报销与普济堂同(噶玛兰厅志)。
参照慈善财产一个年收入额:
厅别 台北仁济院 台南慈惠院 澎湖普济院 元台中县事业再兴遗产 义渡田园收入 计
台北 四二九、000圆 -圆 -圆 -圆 二五二、000圆 五八一、000圆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兰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园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计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台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计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义 - - - - - -
盐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台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凤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恒春 - - - - - -
计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台东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计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留养租
(一)
具禀留养局丐首江明,众孤贫人等,为禀请檄县照章给发,一面转详立案,以垂久远,而重善举事。缘乾隆二十九年前,彰邑主胡邦翰视彰化多有鳏寡孤独残疾人等,贫苦冻馁,无可栖依,普发慈心,捐廉建屋四十三间在北门外,取名曰「留养局」,收养男女孤贫一百名。又劝谕官绅公捐置买田租,年收租银,以资经费。每名月给钱五百文,遇闰加给。至冬令,每名给棉衣钱八百文;如有病故,每名给棺木冥衣钱一千四百文。载明县志局内,并立石碑。后因逆乱,县城失守,征数短绌。原案被焚,尚有碑记可为明证。复经李邑主英议定章程给发,详请道府宪立案。迩来照八十名实额,当堂散给,每名均沾实惠,以资度日,此诚地方万世之善举。兹因分治,其租有在台辖邑主争而管收,出示阻挡,致彰邑主八月终无款可发,意欲删除留养名目,则明等八十名废疾,嗷嗷待哺,从何度日,必至冻馁而死。不思此款仍由彰邑官绅公置,历百数十年给发,毫无异议。虽然分治,其租仍归彰邑征发,方为正理;岂可因租在台辖统归管收,绝明等之口食,废彰邑之善举。原案虽焚,无可稽考,尚有县?及局内石碑在在可稽。兹逢宪旌莅治台中,发政施仁,野无饿莩,不已,连名匍匐,叩乞升宪大人普发恻隐之心,俯怜贫疾之惨,分别檄饬台湾、彰化两县,循照旧章征收给发,不可争收管理;一面详明归彰征发立案,以垂久远,功德无量,恩同再造,上叩。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批:此项田租,究在何处?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绅公捐置买?仰彰化县迅即会同台湾县查明核议详办,毋延。
光绪十五年九月日沾叩。
(二)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赎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和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亟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别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