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批明:佃批与弟君振共给一纸,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业主知见蒲志礼

  弟曰兴

  中人

  侄文玉

  叔全候

  在见侄阿发

  代笔弟曰才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卖田契字人张宗增、张元桂,先年两人同本购买得水田两处,坐落土名吞霄内湖庄。有自己门首水田一处,东至车站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高崁为界,北至门首水圳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势湖水头田下节一段,并带三分三犁份半张,东至溪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李兴千田为界,北至夏廷献、杨晋田为界;四址分明。二处水源,灌荫两处。经通土、业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厘正,每年供纳业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运社交纳,永为定例。今因乏银别创,愿出卖于人,先送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业,不愿承领,请中引就与徐玉锦出首备价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六百两正。即日银、契同中三面交讫。其银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张宗增、张元桂两人赎买之田,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亦无包卖叔侄兄弟他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于人。其田自卖之后,交于徐玉锦前来任从耕种管业,卖人不得异说,日后卖人永远不得言赎,永远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租粟不清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成交,今欲有凭,立杜根卖田契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足讫,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凤

  张水兰

  在场见人张志伯

  张子麟

  杨昔臣

  张宗奇

  说合中人张习光

  徐俊新

  在场见人胞弟张宗超

  张元璸

  张祥光

  立杜根卖田契人张宗增

  张元桂

  (六)

  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人谢福财、谢财二、谢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遗下十份均分,阄分得水田八分五厘正,坐落土名山柑庄第五份,东至林二田为界,西至王良官田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日南社业户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带埤圳水通流灌溉,又并带茅屋四间,门窗、户扇、竹木、菜园,及果子、禾埕、车路各件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物业出卖,先尽问伯叔兄弟及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买,外托中引就与梁再助、梁万喜兄弟出首承买,时价实出田价银三百三十七员正敷足,各两愿。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屋并各项在内,随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从等情,永为己业。其谢财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卖千休,日后财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物业系财兄弟承父应份阄分物业,与伯叔兄弟房亲等各有定准,各无干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及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财兄弟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尽根田契字内价银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讫,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难以分折,原交执掌阄书为凭,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系谢运寿收存,批照。

  此总大契被反乱失落,立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在场母黄氏

  吴林娘

  说合人

  叔茂

  在场见伯佳华

  叔祖檀贤

  叔佳雍

  祖叔运寿

  代笔兄添三

  财二

  立甘愿卖断尽根田契字人谢福财弟

  阿亮

  又弟春古

  弟壬闰

  合堂弟林二

  兄贵麟

  兄越芳

  (七)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有承祖自垦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东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沟;四至为界。又一段,东至大岱田,西至食鱼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为界;并带水分一阄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厘正,逐年该纳租粟六石满。今因乏银别置,自情愿出卖,先尽番亲人等不愿承交,托中引就与汉人曾宅让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剑银八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田随付银主掌管起佃,招耕纳租,不敢阻挡。保此系八祖遗承下物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一卖千休,日后亦无言找言赎。恐口无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八十三圆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简佑

  代书南投社潘中政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八

  南投社番大岱夷

  为中人

  曾兰观

  (八)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城,有自垦田一段,又自置承买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仑社口庄,坵数不计。其田灌溉之水食奇仑大坑坡水,与山仔顶庄人同陂共圳,照旧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纳奇仑社番递年载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别创,乏银凑用,尽问房亲族戚不肯承受,爰托中引就与罗泰瑛、罗泰埼兄弟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踏明界址,东至山脚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龟眉也屡田,南至哀宅田为界;四至明白。另带茅屋一座,并横厝以及瓦半牛椆,又榖埕同廷坑畔内有坟墓一首,毋得灭毁,并厝后荒地一所,界至两坑尾为界,当日同中面议出得时价银七百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其田厝等物,交付买主承受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此田系自垦自置,与兄弟叔侄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典挂他人,又无拖欠大租等项;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杜根田契一纸,并上手契司单、垦单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再批明:田内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内照田额均另再租粟十石,递年送付奇仑社土官有眉以为辛劳之资,再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场杨猿卿

  庐泰官

  知见人

  黄吉资

  知见田僯林妹官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蓉锡

  眉境君

  杨士猛

  杨士竭

  知见杨士郡

  阿笋

  脚也力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诚

  (九)

  立杜卖尽根契人族侄阿饶、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买杨志诚水田一段,土名龟仑社口,东至八厝大路为界,西至王荣锡、邓家、番子三人田为界,南至山脚车路为界,北至祖佑田为界;四至分明。另带茅屋一座三间,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园、禾埕各划分一半,另带大圳水对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带厝后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此田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服内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出得值价银六百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厝、园埕等项,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此物业系佑等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等无干。一卖千休,永为通伯子孙己业,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言找言赎等情,亦无重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佑兄弟等自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司印税契一纸,合约一纸,又太英税契一纸,共四纸,付执存照,行。另厝后带竹围一围,果仔宅园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六百员足讫,再照,行。

  周年纳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纳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该输纳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沟在祖佑田开筑通流,不得阻挡,再照,行。

  上手垦单一纸,系王英锡收贮,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维妹与杨志诚二人合约,即是垦单,各收一张,今王英锡收执一张,存照,行。

  业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荣锡

  玉藏

  信一

  知见叔祖国旺

  德胜

  在场知见江氏

  母亲张氏

  代书人叔大缓

  阿文

  阿饶

  立杜卖尽根契族侄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声、潘天福,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周家原向竹堑社给垦田园租业一所,坐落旧社后连过溪等处,从前总土名雾仑毛毛埔,东至王家崁下溪为界,西至洪宅大车路为界,南至旧社前滥仔庄为界,北至麻投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张,共园犁份一十二张,另糖廍一张,带蔗园犁份,年收佃租应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应完买运榖一百石,又应完买补榖一百石,又应完■〈勹外云内〉丁耗羡廍饷银八十九员四角,又应纳竹堑社社课榖四百八十石,又应纳番丁银二十两。立户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课,及后与王家分年轮管两年,王家轮值一年,通等轮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内,因欠公项,并与社番控界破费,有借欠吴振利银五百员,又借欠吴金兴银三千一百员,又借欠王益三银三百五十员,又借欠罗德春银二百员,又借欠吴万德银一百员,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员。嘉庆十一年,通等将承祖父遗交此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写立约字,付吴振利等代为掌管,收租完课,扣还利榖外,余剩给通等领回,经通等自赴胡前宪禀请出示谕佃,向吴振利交纳在案。尚未经年,而振芳背约争收佃租,以致吴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项完缴不前,蒙翟分宪堂押比追,幸叨吴振利雅情具限认保,按期代完。兹通等情愿将此两年轮值一年庄业尽行出卖,先问伯叔弟侄族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吴益春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银七千四百员,内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外,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吴益春即日同中照数,交通等亲收足讫;其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即照契内四至界址,交付吴益春掌管,自立户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课,永远为业。此系仁义足价承买,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通等同子孙人等不得言赎言找,亦不得妄生觊觎,藉端图索滋事。嘉庆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项,及应纳竹堑社课番丁不清者,系通等应自完清,不敢贻累。保此庄业委系通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对半均分,两年轮值一年应得物业,与伯叔弟侄族亲内外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公项,并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家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连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统收过价银七千四百员足讫,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买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复和被抄遗失,久经禀明在案,并无抽匿情弊;倘日后寻出,应送交买主收存;若不送交买主收存,应作废纸,不得藉契图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历年应纳社课番丁因番占界,经通伯父赴府前宪庆具控,蒙讯:若番将界地清还,社课照旧完纳;番若不将界地清还,即社课免纳。倘将来界地还与不还,社课纳与免纳,总系吴益春之事,与通等无涉,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阳

  为中人

  林元玮

  吴霞观

  秉笔人潘振声

  知见人婶郑氏

  婶陈氏

  嫂陈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

  潘振声

  潘天福

  (一一)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胞兄弟陈汉、陈秦、陈楚、陈魏、陈兴,同胞嫂范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间,明买得陈柳生即陈朝辅旱田并园大小三段,宪丈四甲,除抽起东势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连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块厝庄。该田带本厝前夹案内外两条长埤环合蓄水踏连,通圳流灌充足,并带竹围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园等业,以及埤塍头旷埔一片,存备掘土筑塍在内,东至横路并杜家、郭家田为界,西透过路顶田四坵,至魏家、蓝家田为界,南至厝前本埤为界,北至叶家、蔡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里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粮粟四石六斗。今因欠银要用,愿将此业尽价变卖,先问亲属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步云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依时估值绝卖尽价佛面番银一千零二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一段水田,带埤塘、车场、圳路、竹围、草厝、旷埔等业,即照契内登载坐址四至,眼同踏明,尽付与买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课收租,永远为业。汉等一卖千休,价敷业绝,四至界内寸土粒物无存,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及贴赎增价找洗等情。仍保此业委系自己物业,与内外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一切不明情弊,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尽根杜绝卖契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契给批丈单合共四纸,并此业各底契一尽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杜绝卖价佛银一千零二十大员完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