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业主王。

  嘉庆三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章程

  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业主□□□

  (五)

  本业主吴,有水漆林庄,土名罗庄仑仔脚前荒田一所,原属本户下佃丁刘思、刘道明、黄可畅、黄烈南等田额,被水浸浚,不堪耕种,该佃等逋负榖致累本业主赔征课饷多年。兹有郭盛宗前来承认给佃,就该处底下荒田一所,鱼池大小三口,凭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东福兴庄竹仔脚出水沟为界。其荒田一所,不许将田开凿鱼池等项,年定输纳本业主大租银八大员。嘉庆五年始,逐年租银,至十一月清完,给单执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银,以及防碍滋事,听本业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给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给佃批一纸,付宗执照。

  嘉庆五年三月日给。

  (六)

  本衙管下睦宜庄,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积欠大租榖无力完纳,将田底退为本衙管掌为业。兹据陈永萃亨到馆求给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庄前,丘数不等,东至金陈宅,西至叶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陈宅为界;四至明白,三面议定价银六十四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底听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年该纳大租榖五十四石四斗正,照庄例自备干净好粟,车运到本衙鹿港仓交纳,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听业主吊起别耕。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执为照,行。

  嘉庆五年七月日。

  中人黄为玉

  立给批施伯慎

  批明:陈英观、陈鹤观、陈珠明同买过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丝,再照。

  (七)

  立收工本字人林张氏,同男林番,缘因住居罩兰,夫在日,赁开业主詹天送头家埔地一处,原丈二分一厘。今因自己别从,不能耕作,将田送回于天送头家,氏母子情愿收回工本银十五员半正。其银母子即日亲收足讫;其田系夫同男亲开,与房亲叔伯兄弟无涉,田交还田主另招别佃耕作,中间并无来历不明多生枝节等情;如有别情,系收工本人一力抵挡,不干田主之事。一收清白,永断葛藤,日后断不敢言添言赎。口恐无凭,立收工本字一纸,并上手孝里希茅格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母子收过字内工本银十五员半正,一足清白,批照。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代笔梁为兰

  见收工本(男)梁林番

  场见李季

  收工本字人林张氏

  (八)

  立转退契字人邱对,有本年四月内,承退得黄六兄山场、埔园、竹木、果仔等项,四址面踏,原契载明。坐落土名芎蕉庄背狮仔顶东片窝合面一处,因自己无力耕种,情愿出退于人,尽问房亲人等俱各不能承受,托中送至与古钦就兄出首承退,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佛银三十七大员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亦无重复典当他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出退人一力抵挡。自退之后,交与古钦就永远耕种管业,架造房屋住居。一退千休,永无增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特立转退字一纸,并付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批明:实收到退字内银三十七元正收清足讫,是实。

  再批明:此山业每年应纳山租粟二斗三升正,是实。

  大清道光□年元月七日。

  輋邻叔三

  邱叶森伯

  知见人

  邱弟国有

  黄时

  在场

  黄六

  说合中人黄寸观

  立转退字人邱对

  (九)

  立招佃垦字武西堡水漆林庄业主吴义记,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沙沟为界,南至曾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出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与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子孙己业。每甲田年应纳本业主大租粟馆栳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纳,不得湿冇,其车工圳费悉依庄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情弊,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招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员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表叔)李思省

  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业主吴义记

  (一○)

  立退尽佃字大仑庄陈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吴厝庄东势洋,丘数不等,因积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无力完纳,而业主公项严切,愿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尽归还业主抵完公项。自此退还以后,业主或给他人,或付别耕,俱听主裁,日后外以及子孙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立退尽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曾承捷

  立退尽佃字人陈外

  代笔人洪腾云

  (一一)

  同立退佃字人仑仔庄陈德兴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庄水田一段,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自己田为界,北至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陈业主大租榖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榖数百余石,业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议,愿将田业立字退佃,托中送归本业主陈荣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业主掌管,贌佃耕种,后日兄弟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陈德兴兄弟承祖父自置物业,与外人及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此是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退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佃字一纸,送归业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笔人陈添

  为中人黄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陈德兴

  (一二)

  同立退耕管字人胡耀宗、王进布、张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焕观认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窝坑西势,东至坑底,西至大仑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门外二小仑仔各为界;前来开辟耕种。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况宗等伙记人等各迁移他处,爰是宗等伙记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焕观之亲高胡观身上垦出工本银十四大员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将认贌山因原界同中踏明四至,归还高胡观归一掌管。自今退还,日后宗等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再来耕种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甘愿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同同中收过工本银十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王忠起

  在场知见人张神助

  知见人执笔胡应求

  知见人张万祥

  王忠助

  王进布

  张土路

  同立退耕归管字人胡耀宗

  (一三)

  立出开垦字人陈平庄公馆业户陈五云,自置七张犁庄牛埔尾茅埔一段,东至郑天定官田为界,西自大沟为界,南至郑天定官田沟为界,北自牛埔墓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陈随官、陈和官同备齐牛犁、资工、种子耕作,开垦成业。限至三年开垦无租:咸丰六年起,至八年。限年已满,愿将开耕田并带开垦字清楚交还业户陈五云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业,已为永远。三人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开垦字一纸,付陈随官、陈和官同收存为照。

  批明:三人言约开不得成业,日后不得异言之事,批照。

  业主。

  咸丰六年二月日。

  代笔人廖干

  立出开垦字人业户陈五云

  (一四)

  立给出永耕字人吴兴记户内吴平记,有承管课田一宗,受种一甲八分,址在水膝林郡山馆后,年纳郡山馆吴业主大租榖十四石四斗正,车工圳费照配完纳。东至浊水沟,西至车路,南至牛埔墘,北至浊水沟;四至明白为界。道光二十八年,此业经卖与刘照承管,收租纳课。嗣因刘照之子刘和积欠本馆大租、车工银三百余元,无力清还,将此田退还本馆。兹因乏银别创,将此业托中引就与李天赐出首承领永管,三面议收时价银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李天赐掌管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平记不得再言找赎。保此田果系平记应份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本馆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永耕字一纸,并缴连上手赎回印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时价银二百元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邱中和

  立永耕字人吴平记

  代书人王廷记

  第五节大租权之保护

  (一)

  淡水厅同知娄云,颁给庄规禁约曰:「禁各佃户应纳大租、小租依限完纳,不得抗欠;违者,投诉总、董、庄正、庄副(各庄向设总理、董事、庄正、庄副,官给扎谕戳记)查明,着令清还;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掳抢,致滋事端。如因两造控争租榖,无从完纳者,将租榖赴厅仓暂贮,听候审断,不得因其互争,藉词侵吞;违者,惟总董人等是问。借欠钱债亦照此办理」。(「淡水厅志」)

  (二)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案据竹北一堡合兴庄业户陈福成,即武生陈绍藩遣抱呈控邹赞拔等影射抗纳等情一案,当经叶县饬差传集质讯,断令邹贵开等二百余户,按照光绪十三年原额,照每石一元之数匀摊,照出二成。卷查原额三千二百余石,以二成计算,应共集银六百四十元,以酹该垦户创始之功。此后合兴庄内向陈福成给垦之业,俱照所执丈单经管,别无大租名色,陈绍藩不得再向各户索取。邹贵开等以人数众多,恐难遍说,或系实在情形,候出示晓谕,饬速凑缴,以清案牍在案。兹据邹贵开等呈请示谕前来,除批示并谕饬鸠收凑缴外,合行晓谕。为此,示仰该合兴庄内向陈福成给垦各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原断,以每石一元之数匀摊,照出二成,交与邹贵开等凑足缴案,以便给领;倘有何户敢再抗违,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凛遵,特示。

  光绪二十年七月日。

  发贴晓谕

  (三)

  代理云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龚,为出示晓谕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据他里雾堡苦苓脚庄大租业户金大全禀称:窃全庄后溪埔未垦之地,东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为界,西至自己园及大路,并李长兴为界,南至苦苓脚溪为界,北至惠来厝崁古溪路为界,欲即开垦,业经禀蒙给发垦单升科在案。惟全资本不敷,必须招佃承耕,方免田芜粮累。除自垦外,尚有未垦者,拟即招佃,由佃人自备工本,在全承垦界内耕种,首年所收五谷,许其自行收抵工本;次年归全一九抽收;迨第三年,归全九五抽的;自第四年起,永远二八抽收,以抵完粮。准其永佃,不因田园肥美多增租税;遇有丰歉不齐,随时计议酌减,不使佃人受亏。第未蒙给示晓谕,后人未及周知,不敢承领佃字,备本耕种,禀乞出示晓谕,招佃承耕,照章抽的等情。据此,案查先据该业户金大全报垦该地,当经给发垦单升科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农佃人等知悉:尔等应知该地大租户金大全领单承垦,升科完粮,尔等各佃如愿承耕者,即付金大全大租馆承领佃字,自备资本耕种,准予永佃;至按年钱粮,即着金大全清完。其大租章程,概照前禀抽纳,金大全不得额外加租,各佃亦勿拖延短欠,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光绪十七年十月日给。

  实贴晓谕

  第六节其它契字

  (一)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手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己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各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书人□□□

  在场人□□□

  佃户□□□

  业户□□□

  (二)

  立找绝杜卖契人张凤华,弟观华、会华,偕侄锡泰、侄孙润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庄业二所,坐落猫雾拺东堡。其一原载土名岸里社西势尾,东至岸社冒仔达等埔沟为界,西至山坪顶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溪崁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庄,东至搭连庄沟,与廖盛草地石碑为界,南至水堀头张承祖草地石碑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为界。两处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积欠公项,就界内抽出大租,于乾隆三十六年间,向江九荣官典借银三千六百员;又就界内抽出同庄等处十分之三租业,并配供粟番租,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间,典与廖时济官价银二千二百员;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带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华叔侄留存自管;其余界内各庄租业,带纳番租供粟采买等,于乾隆三十六、三十七并四十一年间,先后立契四纸,向杨振文官典契价共银一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员正。兹典年限未满,又因积欠□府宪盐课,差追莫措,叔侄相议,愿将各典找价卖绝,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杨振文官议找承买,三面言定连江宅、廖宅所典之业在内,值时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除愿收各契典价银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六员,再找卖价银一千二百员,合共价银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员,折纹重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原典庄业照前契内所载坐址、租额,付与银主杨振文官永远管掌为业,仍带纳番租供采丁耗等项。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业,亦即对明付与杨振文官前去备价赎回,归一掌管,永为己业。其应纳番租、供粟等项,照前原典额所行。华等一卖千休,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庄业俱系华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华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永杜绝一纸,并连上手印契、司单、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纸,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