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公选集


  谨将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淮勇军需案内收支正杂各款缮具清单,恭呈御览。

  计开

  旧管:

  一、上届淮军调驻陕西等省军需第二案,同治十一年底止,实存银三十五万三千九百三十六两七钱七厘五毫九丝三忽五微五纤。

  新收:

  一、收浙江省协饷共拨解银九万两。

  一、收四川省协饷共拨解银十八万两。

  一、收湖北军需局共提拨沙平银四十五万两,合湘平银四十四万九千六百八十五两。

  一、收湖北江汉关共提拨四成洋税库平银三十八万两,共合湘平银三十九万三千七十二两。

  一、收湖北江汉关共提拨六成洋税关平银五十七万两,共合湘平银五十七万九千五百七十六两。

  一、收苏州藩司库共提拨银三十八万两。

  一、收江南海关共提拨银九十五万两。

  一、收江苏捐厘总局共提拨厘捐银一百三十一万两。

  一、收鄂岸盐厘共提拨银三十一万六千五万五十九两六钱一分二厘二毫五忽。

  一、收湘岸盐厘共提拨银十三万七千一百两。

  一、收西岸盐厘共提拨银七十七万八千六百八十一两四钱二分二厘。

  一、收皖岸盐厘共提拨银二万五千一百三十七两五钱九分。

  一、收本案转军价脚采办制造等项共扣存平余银二千三百四十一两八钱三分五厘八丝五微七纤。

  以上管收二项,共库平银四百五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七两一钱六分六厘八毫七丝九忽一微二纤。湘平银一百四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三两,折合库平银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五百一十两八钱五分五厘九毫二丝九忽七微五纤。共计库平银五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六十八两二分二厘八毫八忽八微七纤。

  登除项下:

  一、拨放天津工程用款归直省海防支应局入收造销库平银九千八十七两七钱一分五厘九毫一丝二忽。

  一、拨于提督唐定奎所部各营调防台湾轮船用款由上海招商局入收汇册造报库平银二万两。

  一、附列本案专册请销补放淮军马步水师各营同治十一年底以前欠饷银二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三分九厘四毫二丝九忽。

  一、附列本案第一册请销淮军各营洋鎗炮队教习通事工匠人等辛工等项银六万八千六百二十六两三钱二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

  一、附列本案第二册请销行营修制洋军械局工匠料物并购买外洋军火价值等项银二十二万六千四百三十六两九钱七分九厘五毫三丝三忽。

  以上登除并附列请销各款共库平银五十九万五千三百六十二两六钱六分四厘一毫二丝二忽。实计收用库平银五百三十万九百五两三钱五分八厘六毫八丝六忽八微七纤。

  开除:

  一、第一册请销淮军原募续添马步各营统领营哨官弁勇夫薪粮等项内归户部核销薪费口粮马干等银三百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三两五钱三分七厘二毫五丝六忽。兵部核销倒补马价银一万五千三百一十两四分五厘三毫五丝四忽。

  一、第二册请销督标水师各营营哨官弁勇丁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一十二万九十二两七钱一分七毫四忽。

  一、第三册请销随营办事支应各差京外文职官员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四万二千六百七十五两八钱六分六厘六丝二忽。

  一、第四册请销随营先锋差遣武职官弁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四万四千二百三两四钱一分六厘。

  一、第五册请销淮军马步各营柴草油烛折价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二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一两八钱三分一厘五毫一丝六忽。

  一、第六册请销淮军马步各营驼骡购车喂养车辆雇价等项内归户部核销驼骡购车喂养银七万七千六百九两七钱六分五厘五毫一丝二忽。兵部核销车辆雇价银六万九千七百九两五钱四分三厘五毫六丝八忽。

  一、第七册请销淮军各营哨弁勇夫亡故恤赏系归兵部核销银五千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六分七厘七毫二丝二忽。

  一、第八册请销直隶总督暨陕防行营驼厂马驼喂养夫工等项内归户部核销马驼喂养银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六两四钱四分六厘九毫七丝五忽。兵部核销夫工银五百五十七两七钱五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

  一、第九册请销各台局所水陆转运饷械车骡夫役工价水脚等项系归兵部核销银五万二千七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三毫三丝。

  一、第十册请销采办物料制造军装器械工价并油艌船只经费等项系归工部核销银一十八万四千六百六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四丝一忽。

  以上第一册至第十册止,共归户部核销银四百四十九万八千一百六十三两五钱七分四厘二丝五忽。兵部核销银一十四万二千九百八十七两三钱三分五厘五毫二丝。工部核销银一十八万四千六百六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四丝一忽。统计十册,共请销银四百八十二万五千七百五十七两九分八厘四毫八丝六忽。

  实在:

  存银四十七万五千一百四十八两二钱六分二毫八微七纤。查前项实存银两,已接支同治十三年七月起正杂饷项,并定购外洋炮火子弹价值等用,归于后案旧管项下滚接造报,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欠发淮军陆勇各营饷银三十四万四百五十三两二钱一分四厘三毫四丝二忽。

  一、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欠发督标水师各营饷银四千一百六十两八钱六分三厘八毫九丝七忽。

  以上共欠发饷银三十四万四千六百一十四两七分八厘二毫三丝九忽,续有补给银款另归后案专册开报,理合登明。

  与英国威使问答节略(五月二十九日)(附)

  二十九日下午五点钟答拜日国公使伊斯巴尼,顺道往晤威使,问日间曾托伊大人转致鄙意,想已达到。威云:伊大人述及中堂尚有话说,要我多留数日。我答以如中堂另有新样主意,自当略候,傥仍是昨日议论,我定于明日开船。告以我此来并无别意,是专为滇案来请教。威大人总要想一妥善办法,彼此互商,免致有伤和好。威云:我实在别无办法,无从相商。问威大人不必如此决绝,我既奉旨与威大人商办,趁此时在津公同酌议,定一办法,于两国都有益处,且此案早迟终须议结,若必闹到山穷水尽,再为转圜,中国更要吃亏,人心更难悦服,我是为顾全两国和好大局起见,不得不一再相商。威大人还请三思,不可错定主意。威云:中国总以攘外为心,我国官员为地方官害死,中国看得甚轻,朝议全无惋惜之意,看待英国人就如台湾野番一般。答云:马翻译在滇边被戕,朝廷甚觉过意不去,所以特派大员前往查办,不为不慎重。威云:上年命刘制台等查办此案上谕及责问岑抚台谕旨,何以不肯发钞?此便是轻视英国人之证据。答云:中国向来办案总须结案后始能宣示中外,并非有意轻视贵国,如今事已到此地位,前话不必再提,总以设法了结为上,方见威大人代国办事真心,不可徒争此等小节,转于正事无济。威云:我何尝不想早日妥结,前议八条时曾属赫总税司转告总理衙门,若照西国通行礼体,此案容易了结,拟请转奏朝廷召见英国驻京大臣,面谕以云南杀害英官殊为抱歉,或有旨令总署及部院大臣至英使公馆传述朝廷惋惜之意,方为优待与国大臣之礼。沈中堂等云:此两事万办不到。我祗就八条节略,将就商办,原说议妥后,可请本国酌准完案,无如总理衙门屡次反复挑剔,祗得作为罢论,前往上海,报明本国,将来如何办法,总听本国定见。我想所要八条之内,将来必要办到。此外尚有要办之事,总须比此重大。我亦不能预定。所以不能与中堂商办。问威大人是代国秉权大臣,此事自可由威大人主持酌办,奏明本国,谅无不允,何必定要作此波折。若贵国再要重大各事,中国亦万难商允,岂不更为棘手?此事日后终须威大人与中国相商,何妨先与我妥为议办,以显威大人力顾和好之心。若贵国接到威大人奏报,或另派员来华商办,又要多费唇舌,转难收拾了。威云:此事本国是否仍交我办,原不可知。若不要我办,我亦甚愿。我本欲于上年告假回国,因为滇案出来,不能不暂留办理。办了一年,全无头绪,即如上年在津住了四十多天,本国商民及各国公使都说我办的是什么事,我所以灰心无颜再商了。问:此案究竟如何办法,纔合贵国与威大人的意思。威云:我亦不能预定,设使本国仍派我办,或听我如何商酌,均可了结,不致失和,固所甚愿,或以我所要八条为未足,再令我向中国索要数事,必须办到,若办不到,即便撤回,那时就不免大决裂了。或所添要各条内,仍有稍可通融之处,令我与中国酌商,总须候本国旨意,纔能定见。此时无从预说。问:威大人到上海发电报后,奉到本国旨意,可否先写一信知会与我。答云:能否通知,亦不敢说。傥仍令我进京,与总理衙门商办,那时我还要北来,亦未可知。问:我此番为两国大事,昨日亲来挽留,今日又托伊大臣代为致意,我今又来面商,于公义、私情亦算两尽。威大人既执意不肯会商,祗好俟日后回津再见了。威云:我今晚上船,明晨一准开行。

  与赫总税司问答节略(闰五月十九日)(附)

  十九日上午九点钟,赫总税司来谒。问:贵税司何日到津?答云:十七夜间抵津,途中因遇逆风耽搁,又因身子不爽快,是以今日始来拜晤。问:此次威大臣在京商办滇案,贵税司竭力调停,已有成说,忽又罢议出京,甚为可惜。究竟因何变卦?答云:威大人先与总署议论不合,早有出京之意,经我居间往返商劝,谓两边久敦睦谊,中国宜酌量添允数件,以表补救滇案之意。英国宜通融少要数件,以免中国办理为难。至五月二十三日,我在总署见所拟奏折照会底稿,觉得不甚合威大人意见,当即转告威使,谓此两件尚可酌量商改。不料梅正使是日赴署谈论此事,忽然全翻。晚间我接梅使来信,谓总署有意欺骗轻视,威使决意不再商办。遂于次日下午出都,失此机会,诚为可惜。问:近日曾接威大人信否?答云:威大人由津赴沪时,曾有一信,言及在津与中堂三次晤面,极承商劝,因八条已作罢论,不愿再商。昨日又接十三日上海来信,系覆我前次为总署表白两边皆有误会之事,威意甚不谓然。并云:中堂派许大人持信往烟台见梅正使,信中所述多有见爱之语,惟已电报本国,不愿商办,其意甚为决绝。我想:此层或尚有几希之望。问梅正使过津时,曾言觐见及传旨慰问两节,有一项办得到,或可商办。我告以觐见一层,此时万办不到。至请派部院大臣赴英馆传旨慰问一层,函商总署允由我酌量奏请。所以函致梅使属其转告,至今未接回信。在中国已算力顾和好大局,何以威大人尚不肯转圜?赫答云:此层我在京时亦将威大人之意告知总署,当时若允商办,此事早有归宿。昨日威大人来信言及:滇案仍要提京,八条亦要办到。此外尚添要多件,现在中国答应祗此一层,似尚难望商办。我于本月十一、十四两日在总署所递节略,中堂想已见过,其中尚有应行请示中堂之处。告以两次节略均由总署钞寄,内十一日所议,除第三条洋布一项已经删除,其第一至第五各条,已允作为画一办法,外间自应照办。赫问:华商在本口买洋货完过子税,此外有无另完税厘?答云:十四日节略内华商请领税单,有本口销售,勿庸再纳厘税之凭据,是专为本口免厘而设。若入内地,仍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赫问:即以天津而论,海关之外,尚有常关厘局,此项税厘应否重征?黎道云:津口洋货以洋布为最多,常关本不征收洋税,仅就卡口半税拨补,厘局所收系华商由口岸运往内地别处销售者,其在本地销售亦不免厘。赫云:通商口岸界限如何分别?答云:如天津口岸,自以紫竹林租界附近为限。至厘金局卡分设或在外河或在杨柳青,距津数里至三十里不等,自不得指为通商口界。赫云:在津郡即算口界,厘局似难再征。又如广东省,有广府落地捐一项,如完子口税后,应否再征?答云:该处情形不熟,应由南洋大臣与广东地方官查明酌办。赫云:总署未令我与南洋大臣商办,中堂应该定夺。答以:华商准给子口税单在本口内不再重征,既经总署允行,外省自当遵办。至如此类落地捐及内地厘金似应各循其旧,中国军饷全恃厘捐,此次华洋各商一律准领税单,沿途厘金业已有名无实。同治初年,我在上海带兵时,整顿厘捐,每月收数可四十万两上下,目前每年仅收数十万,比较已属悬殊。若再改章,统计各省每年厘金骤短至一千数百万两,仅恃各关所收子税弥补,能有几何?傥改章之后,税饷短绌,日形贫弱,难保不另滋事端。不但于中国有损,亦非通商各国之利。且闻泰西各国进口税则有值百抽十五、抽二十者,甚有值百抽四十者,中国仅值百抽五,税数太轻,即加以各处厘捐,合之西国税,则为数并不甚巨。今若欲停减厘捐,应查照各国通例,将海关税则加重,俾足相抵,始为公允。你为总税务司,理应帮助中国设法议加,乃徒以减厘免厘为言,实有碍于国计。赫云:仿照各国税则议加关税,原无不可。当初定约时,若声明现议值百抽五,傥此后国有大事,欲议增加,应先期六个月知会互相商办云云,则以后便可再议。无如咸丰八年法国条约内第二十三款有: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第二十七款内有: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等语。是已成铁案。此时若议加税,各国恐不答应。我在总署十四日所递节略,有请照会威大臣,先将宜昌、温州、北海三处口岸开办,亦是解围一法。总署未能全准,其实多开一口,不但洋商贸易兴旺,中国亦有益处。答以:未必尽然,即如宜昌地方,四川、云南等省货物由川河船运至宜,再由湖南船分运湘、鄂各处销售,养活穷人不少,若开设通商口岸,货物皆由轮船装运,民船必至失业,是中国害多利少。且近来洋货流通销售,祗有此数,多开码头、多添花费,洋商亦无利可图。即如琼州开办数月,洋商并无生意,可为明证。赫云:诚然琼州现祗有洋商一人,乃设领事、翻译等官及税司、扦子手数人,然如台湾,初办时亦不见好,近来生意日见茂盛,久后自有效验。各口洋商贸易,渐不如前,若多开口岸,总有益处。黎道云:从前轮船每年来华一次,广东洋商获利甚丰。自各口通商以来,洋商日多,反常有倒歇亏折之事。推原其故,一由于轮船来往太速,各货拥挤,不能随到随销,一由于电报信息太快,各处价值涨跌,人人皆知,不能囤积居奇;一由于洋商不皆有赀本,往往揭债营运,迨期限将届,货不能销,贱价出售,祗图归还借本。殷实之商亦不能不随市债低昂争利速售,此皆口岸太多之故。若仍贪开口岸,不免有损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