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录


  △一换湿衣

  一换湿衣。 乞丐冐雨湿衣。或倾跌烂泥。无可更换。和衣卧地。其寒入骨病发难支。凡遇此辈。须另备棉衣。为之更换。

  △一施草鞋

  一施草鞋。 乞丐雨天行乞。破鞋为烂泥湿透。寒入足胫。易成湿毒。宜各施以蒲鞋木屐一双。其赤足者。即施蒲鞋一双。亦妙。

  △一施帽领

  一施帽领。 穷民科头赤颈。无以蔽寒。宜多买旧破毡帽。或小帽给之。其领则以布缝棉。所费亦属无几。穷民之受惠多矣。

  △一更夫栅夫

  一更夫栅夫。彻夜守候。冐犯风雪。其棉衣裤尤宜及早给发。以示体恤。并须每人给棉风帽一个。更妙。

  ●得一录卷八

  葬亲社约
  永安会条程
  保墓良规(附义塜条约)
  收埋路毙浮尸章程
  尸场经费章程
  施棺代赊条约

  ○葬亲社约【本陈榕门相国训俗遗规】

  卷八之一
  宏谋按停丧不葬之非礼。亭林先生已极论之。今世士大夫亦不能不以为非。顾停棺浅厝。所在皆是。暴露经年恬不为怪。推求其故。则曰为择地也。为无力也。夫忍亲棺之暴露。以求子孙之福荫。择地之非。已杂见于他编。惟无力则诚难以为悦。唐子以葬亲为社约。醵金相助众擎易举。虽极贫寒。得此亦可以举棺。而又有不葬之罚。相规相劝。无不以葬亲为事。使不葬者无以自容。其经营之善。用意之厚。不诚可以劝孝而励俗耶。杨园增补之条。尤为精密。行吕氏乡约者亟当增入此约以为救时之切务

  条约
  杨园先生跋
  附补例三条
  附乌青葬会规条

  △条约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而以贫自解。加以阴阳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余赀。此三俟者。迁延岁月而不可齐也势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数十人。为劝励之法以七年为度。期于皆葬。谨陈数则如左。
  一凡欲葬其亲。愿入社者。各书姓氏。满三十二人则止。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己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稍从厚】 一以为敬。一以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同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卢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且受金不权子母。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愿斋戒者。短长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罚如例。此所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偶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葢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久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
  一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

  △杨园先生跋

  养生送死。子职所共。当礼称财。人心攸尽。是以我独不卒。雅着蓼莪之哀。凡民有丧。风垂匍匐之训。义苟隆于报本。情自切于感兴。余溪唐子以锡类之至仁。举葬埋之正谊期于七载统厥四宗。劝励资乎友朋。念释断乎已志。不封不树。食息岂忘泚然。既降既濡。俯仰能无沱若。要使苦苴靡怠。日月有时。人无不葬之亲。亲无久尘之榇。伤哉贫也。文不备。宁戚有余。安则为之。遗其先。遑恤其后。式兹里俗。咸与孝诚。斯云厚德之旌旄。彛伦之鹄的者矣。

  △附补例三条

  一原约同会始终两会而已。窃恐日月寖久。相见太疏。不免怠忘之患。宜于每岁之首。特加一会。其巳葬者。于会期申再拜稽颡之礼以致谢既省登拜之烦。亦使未葬者有所观感。而于一岁之中矢心积力以期必葬。则是岁举事者必众矣。其会以已葬者司其事。而不任费。
  一同会之人。不踰桑梓。非其亲党。则通家邻旧也。聚会之人。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礼让。其有佻达不敬父兄。游浪不务本业者。同会教戒之。
  一蓝田吕氏乡约。敦本厚俗。莫此为甚。今日之集。特从流俗之极敝。人心之最溺者。先为之导。宜于会日讲明其义。使相辅而行。庶乎仁义之风。久而寖盛。异时即不立社可也。

  △附乌青葬会规条

  一是会为贫不能葬者设。贫人力难营葬。必集众资方可蒇事。兹叙四十人为一集。在集每人出钱捌百文合四十人计有三十二千文。足敷葬费。各凭掣钱得钱。掣得者即可办葬。一年叙会四次。十年为满。则四十人葬事皆举矣。
  一每集一次。定于四仲月望日午后为期。不及徧邀届期。各赍足百钱捌百文。亲赴西土地堂公所。齐候掣签。风雨无阻。其或缘事远游。须预托一人代为赍钱掣签。不得误期。
  一四十人分四宗。举四人为宗首公请二人为司会。愿入会者告明宗首。转达司会。即将里居姓名注入会册。倘有届期不到。司会即嘱。该宗首先行代应掣签。无论得与否。限次日宗首自行追收。不得稍任迟延。
  一是会平收平发。并不加息。临期收会齐集公所。请一长者在上先向同会姓氏签筒中。掣取一签看明某某姓氏。高呼某某本人答应。即向得会签筒中。自行掣取一签。看签上有是为得之四字。即为得会余。俟下期再叙无庸争先论后。
  一掣签得会者。所收钱文。存留公所。即备葬料。不得因他事借用。致误葬事。
  一营葬砖瓦石灰工作等项。议归宗首办理。每收钱一次。先办葬料存储公所。俟葬主择吉。临期着泥司载料送地营造。
  一葬地系归葬主自办。不与会欵干涉。惟葬事既归公办。不能徧及远方。现经禀请 分府宪移知乌程归安秀水石门桐乡五县备案。禁止阻葬恶习。凡在会中卜地自宜。近在程安秀石桐五县境内。方能公同办理。
  一临葬遇有乡恶藉端阻葬。凡我葬会中人。各宜自备供给。约同到乡排解。如不得已。司会宗首及葬主公禀地方官惩办。应用川资。照会中人公派俾葬家任轻易举。不至独力难支。致误葬期。
  一凡掣签既得择定安葬日期。欲领葬料工食诸费。必须于亲族中。请一众所共信者作保。协同该宗而立收据。领者保者俱要书名画押。将收据存于公所。俟会满检完。倘己收已葬。后来短发会钱。该宗向保人索取。不任拖欠。
  一欲与会者。无论为祖父母为父母。或族戚邻友。悉从其便。至营葬时。必须告明登册。
  一所集葬费叁拾贰千文。现因工料俱贵。本系仅敷两穴。惟葬主或有两妣。即须三穴。自应葬主另措壹穴之费。倘或实系无力。情愿称家办理。不妨转致该宗。将会欵从俭置备。以两穴改为三穴之用。俾得速安窀穸。
  一现在先后共成四集。每集四十人照章办理。将来如有同志随时增集。多多益善。是所望也。

  ○永安会条程

  卷八之二
  语有云入土为安。葢谓送终之礼。一日不入土先人魂魄一日不安。即人子之心一日不安也。顾或有以家贫乏力。不能举事。因以迁延时日者。亦人子之隐痛也非有好义亲故为之设法相助孰能早安窀穸也哉。述永安会条程

  永安会议
  条规

  △永安会议

  末俗葬亲用砖费多难办。贫者无力。因循岁月。不获已而为火化。仅免暴骨无瘗。人子之心谁能堪此。梅里李绎刍先生用古白云葬法。举葬亲会曰永安。每会助银三钱。岁两举。访里中久淹未葬者。为之经营窀穸。事竟。只鸡盂饭。肃拜以妥安其灵。而遂无颡泚之伤矣。因欲仿其法行于郡中。吾郡道里辽阔。好善者多。会赀约以贰钱费少则易输而可久也。夫贫士委亲棺于荆榛蔓草中。风霜雨雪之交加。狐兔蛇虫之杂处。或苦力绵。或苦无地。以致暴露未有不衔隐痛。一朝举以就窆。实生死被之。是以徧告同志。勷成善果在富者好善乐输。固未尝望报。而天之报施岂或爽哉。集成。即刊与会诸名。以垂不朽。使他郡闻风继起。以共敦仁厚。亦皆吾郡诸君子乐善之劝也。

  △条规

  一同人中有好义者。合数人为会首。每一人募十会。总□一册。交司事处。至期。司事发票收钱。设簿登记存贮。临期营办。
  一司事每年轮当。遇葬经理其事再拨协办二人。即司事中□定。
  一会期准于二八两月。初十前发票。定于十日内收齐。每会收钱百六十文足。俱存留司事处总交当会。
  一既慨然尚义。自无中倦之理。倘欲中止。须觅友项补。庶不致废弛。
  一凡欲葬而力未能者。先书姓氏年庚。及柩几具。地在何处。详悉书明。告之堪舆。司事酌量举行。
  一葬于公共祖坟上。或有族众阻挠者。本家自行清理。与会中人无干。
  一凡欲葬之家。柩多者。须于柩上记明某公某氏临葬时如本家乏人。或亲或族到地送葬。务使夫妇同穴。昭穆分明。倘有位置舛错与会中司事无干。
  一停棺年久。底若朽烂。无可举动。预置小槥或备大坛贮骨。若稍可动者。豫备衬板以便扛移。
  一柩多费繁。本家亲戚。能助葬者听。
  一凡已葬诸家。每年司事刊刻征信单分送。单上注明某月某日葬某宅【只用姓不用名号】 柩几具。于某氏圩用钱若干俾与会者得以随时查核。则经理者不致侵用浮开等弊。
  白云葬法。量棺之大小开金并。假如棺高二尺。须开深三尺。下铺灰尺厚以足踏之。令实按棺于上。棺之前后左右所开。视棺约阔八九寸。量可容足为式。按棺厚之。周围铺灰。每一尺厚约踏至七寸。许再加再踏至齐棺。再于棺面铺灰。却不可踏。以手按之。越厚越好。成堆即挑上。淋珠以大为妙。其配灰之法。每棺两具。酌用灰十担。或增一棺。量加灰三担。每灰一担。用山沙或山黄泥三斗。又土黄泥三斗。俱晒干。筛极细。临用时。将石灰洒水少许。以物葢之。灰便散。即和泥沙拌匀。干铺干踏。并不用水覆以坏上。俟得雨露滋润。渐融渐紧。自然成水乳胶漆之妙虽斧凿不能攻。正如石之蕴玉也。
  一所葬或三代。中间筑石灰墙子二道。二代筑墙子二道。不独尊卑有别。并取坚固也其有三娶四娶棺木多者酌用墙子同。
  一宋儒有灰隔法。即白云葬也。周围墙子务要筑实。葢顶必须腾厚一尺有余。日后不致坍陷。
  一沙必用凤口。随时豫办泥须秋成后。乘乡人空闲。择晴天。先置落白筛二面。买泥雇人筛好同沙堆运空屋。立出入簿二本。一存与当会司事。一存总局经理处临用当会者先登明簿上出泥沙若干。发一小票。总局照票发付登簿。倘狥情移借。公议倍罚。
  发灰先一日。用的当小工二人发好。临期和泥与沙入灰内。将三项伴匀筛好。如所葬二棺。大小工要六人。三棺再添一人。每人约发工食钱八十文若多至八九棺。必须十二人动手方得坚固。
  一是会年来办事乏人如秤灰督工记载出入等事。必得精明善办者为之经理。庶无差悞。倘在会君子。能出力帮办。尤见气谊。一每年所葬棺坟。若不刊刻信单分送。无以见实力奉行之迹若必某人某氏详细开列。恐伤仁人孝子。倘在会君子。欲观其详者至值会司事处底册上核阅可也。

  ○保墓良规(附义塜条约)

  卷八之三
  坟墓者宗祖骨殖所栖托。祖宗安则子孙亦安。气相感也。惟人事靡常。变端百出。孤坟三尺。谁保百年。不有代为护持者。九原能无怨恫耶。述保墓良规。今夫祖宗之赖有子孙者。养生送死之外。惟此春秋祭扫。保守坟墓为重耳。无如人之贫富不同。丁之多寡不一。或有门衰祚薄。餬口四方。不能照应坟墓者或有年远乏嗣。无人祭扫坟墓者。遂使祖宗坟墓。使为邻右侵占。继为奸佃盗卖。青冢易处。白骨何存李戴张冠。年年变幻。以移塜作生涯。以盗坟为恒事。虽有王法。亦难禁止。推之本骸得气。遗体受荫之理。无怪向之子孙。稍能饘粥者。至此而变而赤贫矣。向之子孙仅有孑遗者。至此而变为斩尽矣。向之子孙卜地葬亲。思所以妥先灵而绵世泽者。至此而竟为乌有矣。谁非子孙谁无坟墓。使已之祖宗而为他人发掘。为子孙者安乎不安。言念及此。实堪悯恻。近访得苏郡常昭两邑凝善堂。一切无主坟墓及无力照应之坟墓。俱为确查旧址。绘图入册。给赏坟丁。竖碑存案。春秋巡查检点。虽厯年久远。不至遗废。诚为善举吾邑同人议欲仿照办理。谨拟规条分录于左
  一此局规条专为保护无主古墓而办。先将兴办章程。呈明两邑邑尊。并请出示。谕总开报。并谕劝捐。颁发刻板用印红册到堂。以便查看确实。随时登注。凡有堪舆家。存心好善者。托其采访举报或同人就其所见所闻举报。堂中俱将坐落地址。及姓名有无登明。稽查簿内。堂中司事随时查看。地主经管。何人樵采。果系合例入册汇齐。刊立碑石。以便逐年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