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录

  世之有心积善者。无不以买救人命为急。而买命一事。莫多于荒年。荒年买命。尤莫多于恤产。所费不过一二串。己可保全两命。并可救一家之命。现前极大阴功。想同心者必不肯错过也。

  △附灾乡恤产保婴记略

  予于道光二十八年秋。在江阴寿兴沙办赈。因其地素有溺女风。一遇灾年。父母尚难自活。何况婴孩。因设为恤产保婴之举。先查饥口中有孕贫妇注明册簿。许以生育之后。无论男女。到局报明。即给米一斗钱二百文。绵衣裤各一件。以半年为止。计查怀孕贫妇数百户。均为注册待给。十一月初二日清晨。予在西沙公局。风雨中闻扣门声。启而入。则一十三四岁女童。扶一老妇。目双瞽。衣履尽湿。寒战欲跌。询之。知其女昨晚产一女。赘壻王某。夫妇均病疟。家贫。膝下已有二女一男。长者仅八岁。衣被早入典库。皆着破单衣。所领赈钱亦用尽。六口嗷嗷。昨午餐仅啖菜汤。晚间吃得邻家粥半盂。得坐蓐。产母呻吟床笫。恐无以为养。嘱将所产女孩速淹毙之。闻邻人言。公局中另有钱米恤产。是以勉为留养。刻下家中柴米俱绝。产后欲觅三文钱买沙糖煎汤饮。且不可得。今晨势急。壻又病疟不能起。因冐雨来报云云。子察其情确实。因给以钱米并绵衣。并令食粥而去老妇澘然曰。我幸得吃粥。产妇在床不知如何光景也。食毕负米出局。喃喃念佛而去。又东沙为常熟界。以经费未集。至十二月初始挈资前赴。即日查办。同人以为此事极好。惜先生迟至三日。已误两命矣、予询之、则知庆阴沙有展姓妇。新产一男。其夫外出。妇与一八岁儿在家。寒饿不能支。生产后。家无粒米。呼邻童捽所产儿弃于河。是夜产妇亦冻死。盖妇所卧故无被。以竹簟为席。又无稻草也。邻人为报局领义材。始知其事。若此举早行。则产妇婴孩均可保全。惜行之已晚。亦命也夫。予爽然若失。深恨办事迟延。致误人命。为之引咎伤怀者竟日。
  是举于二十八年秋查办孕妇。计先后七百余日。以有钱米之助。均各留养。越明春。因筑堤公事。赴各圩埭巡厯。每见有沙民抱其所养婴女出。谓此女若非先生资助钱米。早已淹弃。何能到今日。顾小女孩则皆作嬉笑态。予不觉狂喜。谓此举之真足以救人。实生平快事也。并记之以为此后办灾者之嚆矢云。

  △填册式

  今查得   乡   图   村   里贫户   之妻 氏现在有孕 月约  月将产产后不准抛弃许报明局中每月助米一斗钱二百文以 月为止此查
  年  月    日局查第      号
  存根
  今有   乡   图   村   里   之妻
  氏现于  月  日生产  孩一名系
  作保准给  月为止此存【该氏现有儿女  名】
  年   月      日局存

  恤产保婴票

  凡灾乡各图饥户中。如有怀孕妇女。烦图董先行注册。一遇生产。凡在邻里。务必劝他好为留养。即日报明。该图董即领向局中给白米一斗五升钱二一百文。以后准每月给钱三五百文。以
  月为止。如离城路远。即由图董垫付。许到总局划算。如有假冐。经手赔罚。各修阴德。切勿忽略。此启。
  如经费不敷。准在饥册中填明。加给产妇婴孩口粮亦可。
  今查得   乡   图  村  里   之妻
  氏于  月  日新产男女孩一名照例准给  月此照
  月付      月付
  月付      月付
  年   月      日局给
  第      号

  ○蚕桑局章程

  卷六之二
  古圣王利民之道。首重农桑。蚕桑之利甚溥且厚。可佐耕农之不足。地有旷土。而不知倡种桑之举。非所以厚民生也。因民所利而利之是所望于彼都人士矣述蚕桑章程

  □江劝课□桑局规条
  蚕桑局事宜

  △□江劝课□桑局规条

  清河砖圩门西。设立劝课蚕桑局。并分局。公举董事。管理出入帐目。照料两局树株。公议事宜十条。开列于后。
  一局地十二亩余现每亩栽桑五十株。二年后长成。每株好者。可摘叶三十斤。每亩只留四五十株。余拣出移栽他处。以五株百五十斤之叶。养蚕出丝一斤。计一亩出丝八斤。除去人工饭食一半颇有赢余。
  一养蚕俟接桑长成之后。就近雇觅江南蚕妇来局。教十五岁以下女子养蚕。
  一筹款由绅士。分单各向亲友写捐。无论多寡若干。均由局中给与收票。俟三年成熟按每年一分起息。统共加三连本归清。其妇女养赡银两。情愿借入局中者。加给经折。按月付分半利。亦俟三年归本。官捐者。任满日如数完缴。
  一局中每年春秋二季种椹后。小桑甚多。如民间有愿领回桑秧自行栽种。悉听其赴局领取多寡。随到随付。局中桑匠一名。每年照料桑树外。定准接桑千余株。以资配搭本秧。给散俾各户均有湖桑。可接本桑。
  一局中散给民间桑秧。树本微小。移栽者见效在二年之后。为日迟久。种者畏难。拟每年买备仙女庙两年后。大桑秧二三万株。配搭本局小桑秧。普散给民。见效甚速。惟每万须价五十千文。现局中无力购办。俟捐项稍有存积。即为买备。倘遇好善乐捐美举定必有成。
  一民间种有大桑秧。四五十株至一百株。不知接条者。许其到局。邀请桑匠赴乡代接。但需年前具禀到局。临期方不致悞。
  一局中每年种买桑叶。俾贫民知有桑树即可易钱。自必多栽桑树局中每年种桑秧普散。并收备桑子施散。
  一局中制造江南丝车二辆。铁锅二口。年年缫丝。如民间来卖茧妇女愿学缫者。令其自缫。买丝照买茧价酌加。总期于民有利。
  一局中每年。刷印简明种桑养蚕缫丝法三单张。随时普为散给。有领桑秧者。必设立号簿注明集镇以便知其散放多寡以便桑匠分接。

  △蚕桑局事宜

  一规条既定。亟须妥速料理。所有一切应办事宜。择其尤为简要者开单于后。

  一编篱
  一窖粪
  一接果
  一蓄菜
  一采药
  一取料
  一养竹
  一喂羊
  一分局

  一编篱

  一编篱 查照古农书法。冬月夹杂密栽榆柳大长条。俟生活后。两边扳倒编为十字篱。用棕朿紧。此外仍多栽酸枣枸橘木槿五加皮之类。总以有剌者为佳。

  一窖粪

  一窖粪 冬日培根用缸盛鱼腥水。百草水亦好。

  一接果

  一接果 五月畦间种桑。冬月将土研齐浇过春发新条除次年接桑外。多余可接果树不论杨梅石榴梅杏梨皆可接。

  一蓄菜

  一蓄菜 桑下种葱韮瓜菜。及芋苗山药取其频频浇灌。桑叶愈茂蝗不食桑。芋故宜多栽。

  一采药

  一采药 霜桑叶桑寄生白皮及殭蚕之类。皆可入药用。惟桑虫多蜗牛者。须勤捕之。方不伤叶。

  一取料

  一取料 养蚕须矮桑。多留大者长成材料。制一切器具皆好桑梓桑麻桑枣并称。亦不妨连类。及之。

  一养竹

  一养竹 局中需用。桑梯桑儿。及桑箔之类大约竹器居多。

  一喂羊

  一喂羊 老桑叶。喂羊肥美。羊矢兼可饲鱼。

  一分局

  一分局 捐项充余。可陆续添设分局。以期广栽。

  ○伐蛟事宜

  卷六之三
  月令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诚恐盛夏雷雨之际。伏蛟忽起。大水迅发。迫不及防。害及田庐人畜。非细故也。述伐蛟事宜

  伐蛟说
  翁臬司原奏
  潘藩司原详

  △伐蛟说

  江南按察使。翁藻条奏。伐蛟御蛟之法。乾隆十年二月。奉旨此折着抄录。寄与江南浙江督抚阅看。如有可以仿照之处。令其酌量办理钦此。渐藩司潘思渠。又广其说。将一切辨观气色。制掘镇压诸法。着有条欵。详准通行。洵非诞妄。惟闻山村人家。宅舍之旁。见一物状类蚯蚓。顷之雷电交作。飞腾变化而去。逾时即安。一草一木未经损伤。惟所起之处。下成深渊。小者可用人工。运土填实。大者速为迁移。亦免崩陷。则蛟亦有善有恶也。为民上者。修德行仁。惩奸除暴。则人物相感。自然灾祲不生。群虎渡江。飞蝗入海。胜于制伐之法也。多矣。

  △翁臬司原奏

  臣查被水之由。多系蛟发所致。按蛟似蛇。而四足细颈。颈有白瘿。本龙属也。相传旷原邃阜。当春而雉与蛇交。精沦于地。闻雷声入土成卵。渐次下达于泉。久之卵大如轮。又闻雷声奋起而上。剖而出。暴腾狰劣。往往裂冈岭。荡田园。漂没庐舍人畜。而迫不可防虽雉与蛇非类而交。其事不经。又未见于纪载。似涉臆说。苐考晋大元中。司马轨之将雉媒下翳。其媒屡雊。野敌遥应。觅所应者。头翅巳成雉。半身后故是蛇。又武库中。忽有雉。人咸怪之。司空张华曰。必妖蛇所作。搜括之。果得蛇蜕。是雉与蛇交而生蛟。容或有之。要亦虫恶为民害者。所当亟为驱除也。谨按月令。季夏命渔师伐蛟。则蛟之宜伐也明甚。惟是伐之法不传。询之山野父老。凿言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赤。其气朝黄而暮黑星夜视之。气冲于霄。未起三月前。远闻似秋蝉鸣。此时蛟能动不能飞。可以掘得。及渐起离地三尺。声响渐大。不过数日。候雷雨而兴。多生夏末秋初之间。善识者察气辨色。掘土三五尺余。其卵即得。多备利刃剖之。其害遂绝。或云蛟非龙引不起。龙非雷电不行。宜用铁与犬血。及不洁之物。以镇之。又云蛟畏金鼓。夜畏火。夏月田间作金鼓声。以督农。则蛟不起。若连日雨。夜竖高竿。悬以灯火。亦可避蛟。凡此搜捕之方。防御之术。体察物理未必无征。臣窃以御灾捍患。惟虑不得其法耳。苟有其法。似宜试行之。况蛟水最暴发则为害非轻。历查各直省内。每于山深谷邃之区。多被蛟患。若得前项御蛟之法。通行各省令地方官晓示居民。不时留心察看。如果掘得蛟卵。自可永除民害。否则如法镇之。俾不得上腾。亦可防患于未萌。此人力所能为。似未便置之勿论也。

  △潘藩司原详

  查夏秋雷雨之际。崇山迭嶂之间。蛟水报警。间或有之良由不识产蛟之地。未得翦除之术。以致蛟起之时。山水并发。民间田庐多被漂没。为害非浅。则是防御之法。诚不可不预为讲求也。查唐陆禋续水经。内载蛇雉遗精于地千年为蛟。又玉壶清话。亦载游伊山见雌雉飞入草中。薙草往视果一巨蛇。一雌雉盘结纠缠。始念陆禋之说不诬等语。则是雉与蛇交。遗卵成蛟。散见诸书。似非不经。又说钤内载。宁国郡山中秋蛟最多。山人每于大雪时。视其土。方圆丈许无雪者。即知下有蛰蛟。持锄掘下数十丈。得蛟约千百觔等语。是蛟之为害。可以掘除亦有明验。今江南翁臬司。既奏称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气色。以及声响可以预为察辨。宜用铁与犬血不洁之物。并用金鼓灯火以制之则防御之法。亦既明白晓着。允宜仿照遵行。苐本司考之齐谐志。内载蛟有三畏。畏楝菓畏铁畏蜡。又闻前明河臣潘季驯。梦神告以高家堰堤下有蛟。惟石灰可制。诘朝投以石灰。遂斩一蛟。则蜡铁楝叶石灰。似亦蛟所畏忌。凡有蛟处所。勘其土色。察其地气。形色可疑。并宜预为埋藏。以镇压之。或亦不无裨益。窃闻产蛟之处。多在深山幽谷。似应将捕御诸说。刊刻小字小板。刷印多张。饬令地方官。于每逢宣讲上谕。及巡行村落。劝课农桑时。进耆民老农。亲授方法。明白讲解。再于经收钱粮之处所。无论城乡花户。完纳给串之后。即给一纸带回。时时观看。俾父老子弟。咸知捕御之方。随地察看。依法除之。惟是法立弊生恐有地方奸棍。怀私挟诈。捏称有蛟。或侵毁坟冢。或掘坏田地。亦未可定。应请除山野无碍之处。如有前指形色。知其下伏蛰蛟。许令军民人等。便宜制伐外。其关涉他人坟冢田亩者。着令先期呈报。地方官立即诣勘确实。方许制掘。是又于立法之中。寓除弊之意。至保甲军民兵役人等。如能捕获蛟卵。许禀报府县验明。各给赏银十两。俾知奋励。从事如此。区画承办。实心料理。庶蛟患可以渐除。民生实有裨益矣。

  ○捕蝗章程

  卷六之四
  蝗蝻之害。损伤苗稼。顷刻成灾。国课民生两有妨碍。虽曰天意。亦未尝不可以人力争也。述捕蝗章程。

  治蝗说
  摘录明人除蝗疏
  备蝗杂法
  附治虫条约

  △治蝗说

  蝗虫能食禾苗为害滋蔓惟在初生之时竭力扑打。始易为力。若羽翼既成。生生不穷。不但害在木地。兼能飞入邻境。故定例处分最严。州县一有报发。当督率夫役。多方搜捕。不惜工费。务在尽净乃已。查乾隆五年九月。户部会议。候补詹事李绂。奏捕蝗诸法。此方官民皆知。惟埋蝗最善。凡蝗生之地中。掘深坑约长里许。两边用竹梢木枝惊逐。蝗性类聚。一蝗返奔。众蝗随之堕入坑中。即行掩埋。不能复出等语。应行文各督抚。转饬地方文武官弁。凡有蝗生之地。照法办理等因。又乾隆十七年三月。户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周焘奏。略称各处扑灭情形。有司纵不爱民。不能不畏处分畏处分则不得不张皇扑捕于是差衙役紏保长拨烟户。设厂收买是亦尽心竭力不敢漠视矣。然有业之民或本乡本村无蝗蝻。往别处扑灭。惟惧抛荒农务。往往嘱托乡地。勾通衙役。用钱买放。免一二人。为卖夫。免一村。为卖庒。乡地衙役饱食肥囊。再往别村。仍复如故。若无业奸民。则又以官差捕蝗得食工价于已利。每于山坡僻处私将蝻种藏匿。听其滋生。延衍流毒。待应差扑捕之时。亦往往朿手无策。不过叩祷刘猛。祈以神力驱除。要皆循行故事。未尝讲求于拔本塞源之计者也。臣闻蝗蝻所自起。不过化生卵生二端。化生者。宜于水涸草枯之时。令地方官董率百姓。纵火焚烧丛秽之区。荡以烈焰草根蝻子俱成灰烬。永绝孽芽。卵生者。春深风暖土脉松脆。募民于前岁蝗集之处。掘地取种。陆续送官。酌酬价值。上年闰五月间。钦奉上谕。仿行。以米易蝗之法。令州县将所收蝻种。详报上司。核其真伪动用米谷。准于公项开销。小民既可除害。复得餬口。自必踊跃从事。而以米易种。较之以米易蝗。似觉费省功多。倘行之有效。亦勤民重谷之一事也等语。乾隆十七年户部议覆。查蝻子之生。贻害禾稼不一而足惟在地方官。于萌孽蠢动之时。设法剪除自可根株尽绝。乃遇庸懦有司。不过广差衙役。拨派烟户虚张声势。种种弊窦。势所难免。应行令各该督抚不时稽查。遇有蝗蝻问生地方。该州县倘不亲身设法扑灭。听凭胥役奸民婪赃卖放。以及种蝻流毒者。按律严参治罪。毋得疏纵。至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原系古人成法。总在地方官亲身履勘。实力奉行。体察舆情。根究真确。毋得听信胥役。借端滋扰。至掘地取种。上年闰五月间。现有以米易蝗之。谕旨仿而行之。小民自乐于从事。但须地方官确实查核。果否是前岁蝗集之处。并试令挖掘数处。验其委系蝻种。一面通报上司一面督率小民。该州县验其真伪。酌其多寡。动米赏给详明上司报销。倘有捏饰。一经该上司访问。即行题参。□一蝗蝻为灾除将扑捕不力。各官题参外。其被灾田禾。农民乏力补种。应酌加借贷。资其籽本。若时候已失。无可补种。照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