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志

  一、每年官课第一期值年董事,预先请官出示,订日开课。合属生童,须到礼房报名造册。届期,齐到书院听候请官点名。以后十六期,俱照册中之名填卷,免开火食。若开课不与考,以后不得混交。
  一、如滥交板文者,察出将本名扣除。其膏伙,挨给下名支领。
  一、书院兴建已久,或有损坏,值年董事不得擅行修理;须于大利之年,由稽查董事集众妥议,另举办理。
  一、所置店屋每月租钱原比民产减收。须与招税时,先与该佃户约定:若店屋损坏,该佃户自行出钱修理,不干书院之事。异日若要别税,旧佃户不得藉口索贴刁难。
  一、每年定额之费俱有旧账可查,值年董事可照旧开发。此外如有别用,应由稽查集众议定,方准开销。
  一、书院账目,交各典铺轮掌。所有利息租钱,应归管账者收存。若有抗税,报知董事鸣官究追。值年董事若要开费,须向管账支取,随时报明登记。值年董事不得擅行收钱,私自开账。
  一、每年正月初间,旧董事将全年所用经费,着管数者逐一造摺报金门分县,由分县转详道宪存案;另抄一纸付稽查同核,然后榜于书院讲堂,凭众公核。如有混开等弊,值年稽查有失察之咎,与董事、管账三人分别赔偿。其接办之董事,定正月十五日即将账簿契据及用余之项,与新接管账者公同交收。
  一、院中所有置买椅棹器椇,皆填明一簿;至交账之日,将此簿、器椇移交。新董到院,逐一查点验清。如有遗失,董事与院丁分赔。
  一、原定官课、师课各八期,近因后塘诸乡续捐充入生息,每年添考师课一期,合共十七期,不得短考。
  一、董事出缺,由稽查传集各绅衿公议妥举,请官存案。
  一、嗣后若有存项,应配入典商生息或典买大街店业,不得擅买偏僻店厝。稽查、董事,亦不准擅自出借,以致利息亏欠,经费不敷。如违,着该稽查、董事罚赔。
  一、每年延聘山长,时值年稽查、董事集众妥议,由值年董事送关;如有官荐,亦须公议妥洽,然后送还。不得支耳干束修,粉饰从事。但现时束金无几,以致山长不能久住;俟经费宽裕,议加每月水可也。
  书院每年费用条目:
  一、山长束金每年一百二十圆(平七十九两二钱)。挑工并簥船钱一千文。下马饭、下马筵各开钱三千文,开馆、散馆俱办筵钱三千文。跟丁赏钱四千文、水火夫工钱二千文。
  一、值年董事簥仪及管账、院丁辛金计共三款,每年各支九圆六角(平六两三钱三分六厘)。
  一、春秋两次祭丁,俱开银一十四圆(平九两二钱四分)。
  一、祭文昌、魁星、朱子,俱开钱三千文。
  一、祭鲁王墓费钱四千文。
  一、书院奎阁油火钱每月共支六百文,全年共钱七千二百文。
  一、每期月课发榜额取生、监超等共六名,每名膏伙八百文;童生上取共六名,每名膏伙八百文;中取共六名,每名膏伙四百文。又新、旧生第一名各领赏给二百四十文,第二名、三名各领赏给一百六十文。合共每期给钱一十三千一百二十文。
  一、七月普渡费钱八百文。
  一、拾字纸工资,每月钱一千文,全年共钱一十二千文。
  一、科、岁考入泮贺仪各六十圆(平三十九两六钱)、五贡贺仪六十圆(平三十九两六钱),中举人贺仪一百圆(平六十六两)、进士贺仪一百二十圆。
  一、乡试卷资四十圆(平二十六两四钱)。
  一、值年监院簥仪四圆(平二两六钱四分)。
  一、分县礼房笔资六圆(平三两九钱六分),道礼房笔资四圆(平二两六钱四分)。
  石刻捐资姓名
  儒林郎吴献卿捐银四千圆(内交现银二千圆,又二千圆交缴典买店屋十六坎存帐)。州同吴学元捐修学舍建置器具共银四百圆。金门总镇府郭继青、阳江总镇府文应举、监生许德彝各捐银一百圆。署闽安协总府林廷福、林仁风、童双兴、邱源发、薛德裕、童金兴、李恒升、董林乡、后水头乡各捐银六十圆。礼部员外郎郑用锡捐银五十圆。古宁头乡捐银四十七圆。珠浦丛青轩许氏、薛德成、董和胜各捐银四十圆。又监生欧阳世长、黄光士各捐银三十圆。洪崇宪、颜日观各捐银二十四圆。盘山乡上保捐银二十二圆、下保捐银十八圆。监生蔡行猷、魏崇文、林贞烈、许允登、傅梓生各捐银二十圆。许源成捐银十四圆。乡宾刘希胜、庄从观、许文斌、洪尔祖各捐银十二圆。生员黄道衡、监生邱希功、黄鹤算、河图、诈萃轩、许源兴、薛允华各捐银十圆。监生许成凤、许振成、蔡简观、许广兴、林冰忠各捐银八圆。黄次观、陈汉观、协茂号、方燕享、傅夏老各捐银六圆。监生黄箴爵、集兴号、陈成兴、黄振源、周岱老、黄梧观、振泰号、郭利丰、林秋香、林阵观、吴正干、郭一壶、叶合兴、郭尚锦,林荫观、叶合顺各捐银四圆。平林聚奎社续捐银二十圆,徐家续献浦边园四坵、田一坵。
  附录
  附录
  浯洲在胜国为弟子员者,不知其几。然有书院而又有赡士之租,亦见有司者之加意也。闻之故老,当时书院有学官一员,以主其事;今址尚在,宜讲而兴之。
  盖浯在今时充员于黉宫者百有余人,而地瘠业薄,贫寒者多鲜有能造学而肄业者;加以风波之险,出入之际,往往难之。故有一年一至学者,亦有二、三年而一至者。苟于县学分教,请得一员常在书院,群一洲之书生而时授之业,则耳提面命之下,自有日就月将之益矣。且古者县令之于民,犹父兄之于子弟;循行劝课,皆常事也。至于读书而亲正句读,陈伦行而亲至其门,皆以其地之便故耳;今浯洲隔海,令长任满而去者,未尝一托足焉。而民风恬退,不喜华竞;虽有乡宾之请,亦无有应其礼以至县庭者。如得学官于书院,则可以代行其典礼;而孝子、悌弟、贞妇、烈女,皆可得而祭也。且古所谓『乡先生殁,则祭于社』者,浯洲固有其人焉,但未之举耳。有书院,则立祠有其地;有学官,则主祭有其人。岁时之间,率子弟以行礼,则人自知敬学,而兴高山仰止之思;其于风化之助,岂小也哉!幸留意焉(洪受「兴复浯洲书院议」)。
  金门,人文薮也。其地为紫阳过化,历代显宦、名儒先后接踵,科目尤甲全邑。国朝登巍科、隶仕版者,更不乏人。斯地灵之独钟乎?抑亦庠序之培植风厉有以基之耳?
  考志乘:雍正二年,设金门所社学,其书院之权舆;顾故址湮殁。乾隆四十五年,始建浯江书院,监生徐行健董其成。复有职员黄汝试捐膏伙二千金;惜殁于晋江令,是以堂构虽新,膏伙缺如。会立斋杨公权总兵事,与绅衿林文湘、许鸣镳、林寅、文成章、林如镛、许飞雄、许作乂、黄廷珪、林焜熿、陈省三、王星华、许朝英议劝捐。乡彦吴献卿者,承父琳公志,捐洋银四千圆,为膏伙资;计现银二千,店屋估抵二千。其子学元又捐银四百修院舍,诸绅衿续捐银一千五百余圆。事闻于余,余喜以为前此虽有社学而未有课赏之规也、虽有书院而未有膏伙之设也,成兹举者,良足嘉矣。因奉大宪章酌配典商,按季收息;并令绅衿议定章程,通详报部,为经久计。
  是役也,非余之振兴,乃杨公之怂恿与吴家之乐输;然非诸绅之踊跃从事,亦不能相与有成也。因绅士之请,欲寿贞珉,为记其颠末。至捐题芳名,另勒一石(巡道倪琇「浯江书院碑记」)。
  金门书院宋有燕南、元有浯洲,明无考。今日浯江,因国朝乾隆四十六年前移通判驻马家巷,虚其署,岛中士黄汝试购为书院,祀朱子先儒。后设县丞,县丞欧阳懋德至,谋于众,仍前署,就署西义学改建焉,徐行健董其成。汝试愿捐银二千为膏伙;寻卒,其子如杜以海澄田充之。讼于府,断如数输银存晋江库;久之被没,田亦失。嘉庆间,县丞李振青捐银为祭祀资。道光元年,兴泉永道倪公琇以文劝,众绅士鸩賨钱一千算,吴献卿捐賨钱四千算、子学元又捐四十算,膏伙始具。牒大府,由道延师课艺。
  书院在后浦乡,前为大门、仪门,中为讲堂;后为朱子祠,祀先儒。东西廊凡十有八斋,中厨皆备。余继倪公任督课亦六年矣,为记其原始,并书前后捐输姓氏于他石。
  道光十六年五月□□日记(巡道周凯「浯江书院碑记」)。
  社学
  湖山社学在十七都。
  平林社学在十八都。
  丹砂社学在十九都(「府、县志」云:『国朝定鼎后,久废。「沧浯琐录」以为宋时设』)。
  后浦社学在东门。名上学。
  浦边社学名下学(雍正二年奉文设立,今废)。
  育婴堂
  金门育婴堂,在后浦县丞署西。道光二十八年八月,金门县丞李湘洲、金门镇右营游击钟宝三与绅士林焜熿、蔡师弼,蔡涟清等倡建;至同治元年,落成。前后两进,堂中祀子孙娘娘(附祀李公禄位)。所有章程,皆效泉州规条而损益之。官绅各捐项置业,以充经费。后以婴多费少,几乎不继;幸有布政衔叶文澜肩其事,筹项接济。又将女婴陆续拨入厦门育婴堂乳养以分其力,皆绅士薛师弼经办。兹将堂中规条、经费,开列于左:
  金门育婴堂规条
  附录
  金门育婴堂规条
  一、凡抱来婴女,须报姓氏里居,登簿存查。如不欲著名置婴路旁者,当书明姓氏、八字系于婴侧,俾路人并字抬交。其旁人救来送局,在十里内者赏钱六十文、二十里外赏钱一百文,本街抱来者赏钱二十文。本生父母抱来,自无受钱之理;冒领者,查出究惩。
  一、女婴寄养乳妇之家,不雇入堂内,以杜弊端而省费。
  一、乳妇工资另给钱一千文,分作初一、十五二期按号发给;不得借支。领钱时,将婴抱验。如不用心乳哺致面黄肌瘦者,罚扣工资百文;下月如能复原,赏还。
  一、堂右有转斗一个,若奸生子女畏人知者,由此抱送。
  一、婴孩有疾,乳妇家当速报明局中,请医调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报知,以便董事亲验收埋扣账。如有违延不报而擅收埋、冒领月资者,禀官拘夫男究惩。
  一、远近居家,愿领为义女、苗媳者,准具领字,托端正有家身之人及殷实店铺取保,亲到育婴堂报明里居姓氏。若欲为媳,声名配合伊男其名、年几岁,登账存查;堂中给公照付执,以当婚帖。不取身价,并给随身衣裙。领去后,如有转卖及作婢者,查出禀究。
  一、领去女婴养为苗媳者,配合诸事有本堂分照为凭;本生父母不得干预争执,以杜串诈诸弊。惟婴女长成,本生母子要相认者,许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
  一、生女之家,苟不能割爱仍愿领回自养者,听之。若已被人领作义女、童媳,不允给还。
  一、媒婆人等能将局养女孩说合与人领作女、媳者,每一口赏钱一百文。
  一、乳妇一人准育一婴,不得兼收并育,以致抚养不周。
  一、婴孩初收时,给予布帽一顶、布衫二件、布裙二件,寒天加棉袄一件;四个月后加裤二条,周岁后加鞋、袜各一双。由堂制买发给,不准乳母领买。
  一、婴女如有未经领去者,限至八岁,即为央媒择配。
  一、仿泉州育婴堂募捐之法,分作总捐、日积、抽厘各款。如有力之家,可以成数交明,则用总捐之法。其大小铺户,本街计有二百余间。其中亦有殷实,听其量力总捐外,每间生理各给竹筒一个,权作按日施舍,或定每日积贮一二文、三五文不等。每至月底,由堂中发单该堂工人持单走取:此用日积之法也。其典商,除总捐外,每月仍如各铺户先题定月捐若干,亦于每月底提单走取。又厦门、同安二处渡船,亦先题定月捐若干,亦由堂工于月底持单走取:此用月捐之法也。其客商行郊,就货出入酌抽丝毫,应由该行郊劝收,交局中董事随时给予收单,发账拨用。又南门出入口岸挂验商、渔船只,于铺保持牌挂验时,南北船只每只劝捐钱二百文,台、澎船只每只捐钱三百文,由铺保随牌缴局,给予收单:则用抽厘之法也。
  一、文武衙门,除各总捐外,各于本署立案,每月月捐钱若干,预于捐簿题定数目;每月底,由董事送单请发。
  一、总捐如有存贮,应将银行利一分寄典商生息,立借字手摺,逐月董事賫摺收利;或置买店屋园地收租。
  一、堂中银钱,除成数另行生息置产外,其月收、日支现存银钱,应做木柜一个存贮封锁,寄放当店,以便随时开发取用。每月底,由董事交接时核账盘查。
  一、捐助不拘何人何物,不论银钱些少,听其到局投柜。或一布一棉、故衣旧被、五谷药材,有可为婴儿之用,均可施济;以及妇人发心乳哺、医生疗病、裁缝成衣不受工资,均系阴德,听从其便。
  一、局中账目,月终用原、收、出、存,日查月结,由董事核对明白,即责成专管账目之人,照造匹柱清摺,呈送分县衙门通报上宪察核;房书不准花用笔费。
  一、堂中事务,由董事公请老成、明白、字算清楚之人,日夜在局中专管诸事并书笔墨登记账目,月结工食二千二百文、纸札八百文。又雇诚实可靠佣工一人,日夜在局专司看堂洒扫、神前香烛、差取捐资及一切杂差,月给工钱二千四百文。又雇诚实老妇一人,司验乳汁、抱婴付养、领婴付人,月给工食一千文。又神前油烛香火,董事到局稽核账目;又茶水柴炭,准管账人开销钱一百文。以上各人,务必常川在堂;尚有疏懒作弊,查出公辞另请,以专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