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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虫之属:蜂(「埤雅」曰:『其毒在尾,垂颖如锋,故谓之蜂』。有数种:色黄而身长者,曰长腰蜂;有黑而大者,曰虎头蜂,皆有毒。惟蜜蜂无毒,人家养之树中以取蜜)、蚁(「尔雅」名蚍蜉。有赤色而极小者,为黄丝蚁。色黑而走疾者,为走马蚁。色白而生于湿处者,曰白蚁;凡衣服器物近湿处,多为所坏)、蝉(蝉无口而鸣,饮而不食。陆士龙谓:『蝉有五德:头有緌,文也;饮露,清也;黍稷不享,廉也;处不巢居,俭也;应候,信也』)、蝴蝶(一名野蛾、一名风蝶;种类甚多,杂色俱备。蝶以须为鼻。「异物志」:『有人浮南海,见蛱蝶大如蒲帆』)、蝙蝠(类鼠而有翼,昼伏夜飞。「仙经」:『蝙蝠一名仙鼠』;「古今注」:『一名飞鼠』;「尔雅」:『蝙蝠,服翼也。一作伏翼』;「玄中记」曰:『百岁之鼠,化为蝙蝠』;又曰:『百岁服翼,色赤,止则倒悬;千岁服翼白如雪,食之长生』)、虾蟇(似水鸡,背有黑点。「酉阳杂俎」:『虾蟇无肠,陆居者,为蟾蜍』。凡附骨坏疮、发背肿毒,按方用之俱效。生疔疮,破其腹取肝涂之,立愈。将腹皮缝密,放去,不死』)、蟋蟀(「诗义疏」:『蟋蟀似蝗而小,正黑,身光泽如漆,有角翅』;又谓之「促织」。里语:『促织鸣,懒妇惊』。又谓之莎鸡)、蜘蛛(有数种。「尔雅」曰:『在地中布网者,为土蜘蛛;络幕草上者,为草蜘蛛;有长脚者,俗谓之喜子』。陆贾曰:『蜘蛛集而百事喜』)、蜥蜴(似蛇;身扁,四足,长五、六寸。「说文」『在草曰蜥蜴,在壁曰蝘蜓,守宫也。术家云:以器蓄之,饲以丹砂,身尽赤,捣之以点女子体,终身不灭;有私,其迹即消,故名守宫。传云:东方朔语武帝,试之果验』。台之蝘蜓能鸣,其声嘎嘎;或谓:过澎湖沟则不鸣矣)、蜻蜓(「埤雅」:『蜻蜓饮露。六足、四翼,翅薄如蝉。有青、赤、黄三种:青而大,曰「蜻蜓」;小而黄,曰「狐黎」;小而赤者,曰「赤卒」,又名「绛绉」,又名「赤弁文人」)、萤(腐草化生。夜飞,腹下有火。吕氏「本草」:『萤一名「夜照」,一名「熠耀」,一名「景天」』。梁元帝诗:『着人疑不热,集草讶无烟;到来灯下暗,翻在雨中燃」』)、蛩(四时阶砌鸣声不绝,深秋尤觉凄切也)、螽斯(青色;长角、长股,以两股相切作声。一生九十九子。俗呼为「草马」)、螳螂(「尔雅」谓之「莫貈」。此虫知进;惟捕蝉则一进、一却)、螟蛉(「尔雅」云:『螟蛉,桑虫也』)、蜾蠃(陆玑曰:『似蜂而小腰。衔泥于壁间作房,取桑虫置之空中;七日而化为子』)、蝇虎(「泉郡志」:『蛛属。藏壁间,回环周顾,能捕蝇』)、蜈蚣(赤腹、黑头,多足。能制蛇,缘而啖其脑)、蛇(舌双、耳聋,其听以目。其毒在涎。台产有数种:一名山■〈束〉,长六、七尺,专捕鼠;一名草花仔,长一、二尺。俱不伤人。一名龟壳花,背有文,如龟纹。一名饭匙倩,头扁如饭匙;见人,头昂二、三尺,惟尾贴地,坟鼻有声。一名青竹丝,长一、二尺;色青如竹,故名。三者啮人最毒。世传蛇无足;陶弘景曰:『五月五日烧地令热,以酒沃之,置蛇于上,则足见』)、蜂虎(状似灯蛾而大,头有斑点。入蜜窝,则尽食其蜂)、水蛭(水虫也。蠕动如血片,断之寸寸,得水复活;能咂牛马人血。「本草」:『大者名马蜞,腹黄者为马蟥』。「物理小识」曰:『马蟥烧成灰,以碗覆之于地,过一夜复生』。俗呼为蜈蜞。台地内山最多,无水而活)、蝇(「酉阳」云:『蝇声在翼。班固曰:「青蝇嗜肉汁而忘溺死」』。又有一种色青而大者,粪物中即变为虫,最能败物)、蚊(东方朔曰:『长喙、细身,昼亡夜存,嗜肉恶烟。为掌所扪。积雨生蛆变成者,以艾熏之则溃。夏、秋最多』)、螥螂(赤色,状如龙虱。缘壁善走,有翅能飞。多藏树箧中,啮物食之。「漳志」谓之蝤虫。天将雨时,则群飞壁上。煎食解毒,最神)、蛾(眉勾曲如画,故「诗」称蛾眉。「古今注」:『飞蛾善拂灯,一名「火光」,一名「慕光」』。苻子曰:『夕蛾去暗,赴灯而死』)、蠹(一名「壁鱼」、一名「衣鱼」,俗呼蠹鱼。「山经」云:『衣鱼三食,神仙字化』;韩诗:『岂殊蠹书虫,生死文字间』是也。始则黄色,老有白粉。台地湿蒸多蠹,甚为衣帛、书画之害)、灶鸡(「本草」:『名灶马。穴灶而居。状如「促织」。「诗义疏」:『似蝗而小,善跳好斗。立秋之后,则夜鸣,其声唧唧』。俗言:灶有马,足食之兆)、灶螂(「尔雅」所谓蛣■〈虫羗〉。「刑昺疏」:『黑甲,翅在甲下。啖粪土作丸而转之』。「庄子」:『蛣■〈虫羗〉,智在转丸是也』。抱朴子曰:『玄蝉洁饿,不羡蛣■〈虫羗〉檅饱』)、毛虫(有黄、绿二种。大者二寸余,浑身皆□。偶着人肉,即红肿。「尔雅」谓之蜭毛虫。俗呼为刺毛虫)、蚯蚓(一名土龙,一名蜿蟺。天冻入穴,首向下;阳动,则首向上。其身屈曲。「淮南子」曰:『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槁壤、下饮黄泉』。郭景淳曰:『蚯蚓土精,无心之虫』)、蚰蜒(形如蚯蚓。夏月积暑湿气化生。无足,长二、三寸。夜吐白涎壁篱间,成银色有光。俗呼为「青赖」)。
卷七
田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王尚矣。今则偶歉即行带征,偏枯动予酌免;皇仁优渥,远迈三古。台民抑何幸欤!惟是履亩区方,援照轻则,俾赋不余于田、入足供所出,尚赖司土者善为经画耳!志田赋。
土田
租赋
土田
按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凤山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二丝零二微、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二毫五丝八忽九微),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七丝三忽(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丝八忽九微、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三毫零八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五丝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厘九毫三丝二忽(内上则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厘一毫、中则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下则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园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二丝六忽(内上则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厘、中则四百零六甲一分八厘九毫、下则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厘二毫二丝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厘三毫七丝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九甲五分五厘五毫、中则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四十四甲零五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五百零五甲八分二厘二毫二丝四忽四微(内上则六十四甲二分四厘九毫三丝三忽、中则一百零六甲二分三厘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则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八毫八丝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厘零四丝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厘七毫零九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四十六甲五分二厘三毫五丝四忽、下则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厘三毫五丝五忽),园六百零四甲三分五厘三毫三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八甲九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五十八甲六分三厘、下则五百二十六甲八分零三毫三丝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七毫三丝五忽;田一百三十甲零二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十八甲四分、下则一百零一甲七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园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六毫(内中则二十八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则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厘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丝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甲八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七丝),园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一甲八分、中则二十八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厘三毫一丝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二甲六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一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三丝四忽),园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厘一毫五丝七忽(内上则六甲三分、中则一十六甲四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三百四十九甲零四厘七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厘零五丝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园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厘二毫七丝九忽(内上则二甲、中则九甲九分一厘、下则七百六十五甲零八厘二毫七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厘零二丝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厘八毫四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六甲零三厘一毫八丝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厘七毫六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五丝;田一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厘三毫五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五十二甲八分五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四十五甲四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一百二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田六甲八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九甲八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丝七忽;田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厘二毫五丝七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厘二毫零二忽;田八十八甲一分三厘(俱下则),园三百五十三甲四分四厘二毫二忽(内中则二分、下则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厘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厘七毫三丝四忽;田二十甲三分六厘四毫六丝(俱下则),园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厘二毫七丝四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七百甲零九厘一毫七丝四忽;田三甲一分九厘(俱下则),园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丝四忽(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四百零二甲零七厘;田二分(下则),园四百零一甲八分七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一百零二甲五分五厘;田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二甲三分五厘(内中则四十二甲、下则六十甲三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二十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五十七甲四分五厘;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十五甲七分五厘(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五十二甲九分七厘(俱下则)。
康照四十七年,新垦园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丝(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九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二十甲零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四甲五分五厘(下则)。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二十八甲四分(俱下则)。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俱下则)。又,新垦园七十六甲四分(俱下则)。
雍正元年,新垦园二十六甲八分零八丝(俱下则)。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丝;田六十二甲八厘六毫(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丝(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园一百二十九甲九分九厘九毫(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