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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台湾府志-清-范咸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厘。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厘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厘(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厘零(俱下则)。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