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五千九百七十七甲四分三厘五毫零七忽;内田三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一百七十五甲四分七厘三毫二丝八忽),园五千六百一十二甲二分零四毫六丝九忽(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四千七百五十五甲六分三厘零六丝九忽)。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八百二十一甲二分五厘八毫六忽二微;内田一千三百三十五甲六分六厘六毫五丝五忽六微(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二百零一甲五分二厘九毫二丝八微),园九千四百八十五甲五分九厘一毫五丝六微(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零七微、下则五千二百五十七甲二分四厘一毫三丝一忽四微)。
  田赋
  台湾府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四勺。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零一斗九合一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以上新垦田园,共计一十二万九千一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另征凤山县属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每丁口征米不等)。
  计通府新旧田园并八社番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一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二石一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零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九合。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九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以上新垦田园,共计征粟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另征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上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零一口,征米六百四十三石六斗;阿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六口,征米四百二十六石一斗;力力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二口,征米四百二十七石四斗;茄藤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七十四口,征米七百四十石零一斗;下淡水社正副土官、数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五十八口,征米七百二十石零九斗;放■〈糸索〉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六百一十九口,征米七百八十九石九斗;大泽机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一百五十三口,征米二百五十三石五斗;搭楼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四百九十九口,征米六百四十三石八斗)。共八社土番男妇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内该教册、公廨番九十七名,每名征米一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名,每名征米一石七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名,每名征米一石三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原征米一石三斗,今请减三斗,实征米一石。
  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诸罗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零一合。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零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六勺八抄。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零七升八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康熙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一千一百七十八石二斗五升六合八勺四撮。
  盐饷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拨归盐院奏销,仍充本府兵饷)。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诸罗县
  盐埕无。
  陆饷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九十九两八钱八分。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间,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内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八十八两七钱五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九十六两一钱一分二厘。
  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三两八钱零四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