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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台湾府志
实在官九员,步战守兵一千名,马三十四匹,战船一十八只。
澎湖水师右营经制额设
一、驻扎妈宫汛(系报部永镇):游击一员、中军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一千名,官自备骑坐马二十二匹、鸟船二只、赶绘船八只、双篷艍船八只。
一、分防西屿头汛兼防内外堑、竹篙湾、缉马湾等澳屿(系报部本营官兵轮防):千把一员、步战守兵二百名,战船二只。
一、分防北山汛兼防瓦硐港、通梁港、赤嵌等澳屿(系报部本营官兵轮防):千把一员、步战守兵二百名,战船一只。
实在官八员,步战守兵一千名,马二十二匹,战船一十八只。
道标营制
分巡台厦道标下:守备一员(镇标右营拨入)、千总一员(镇标左营拨入)、把总二员(镇标左、右二营拨入。今裁一员归将军标)、标兵五百名(镇标中营拨入一百名,左、右营各拨入二百名)。
营障
台为初辟地,城郭未建。凡各营障,俱植木为栅栏,四辟其门,周列兵营,主将居中。惟安平镇、澎湖为水师兵伍,各配大小战舰,在船居多,不设栅栏(详载「水师营制」)。
总镇营障在镇北坊。
中营营障在永康里。
左营营障在镇北坊。
右营营障在东安坊。
水师协营障在安平镇。
中营营障在安平镇。
左营营障在安平镇。
右营营障在安平镇。
澎湖水师协营障在妈宫澳。
左营营障在大山屿。
右营营障在妈宫澳。
南路营营障在凤山县兴隆庄。
北路营营障在诸罗县佳里兴保(四十三年奉文移归罗山)。
道标
道标营障在西定坊。
历官
附弓兵
台湾县新港巡检司一,辖弓兵一十八名;澎湖巡检司一,辖弓兵一十八名。
凤山县下淡水巡检司一,辖弓兵一十八名。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司一,辖弓兵一十八名。
以上四司,通计弓兵七十二名。
附铺递
台湾县,共铺兵一十二名。
凤山县,共铺兵二十八名。
诸罗县,共铺兵六十七名。
以上三县,通共铺兵一百零七名。
墩台
一在安平镇鹿耳门港口。
一在上淡水鸡笼城外。
一在澎湖妈祖宫山巅。
一在澎湖西屿头山巅。
教场
一在台湾县镇北坊,为镇营阅操之所。
一在台湾县宁南坊,为道营阅操之所。
一在凤山县兴隆庄,为南路营阅操之所。
一在诸罗县开化里,为北路营阅操之所。
一在澎湖妈祖宫澳,为协营阅操之所。
总论
台地沿边,南尽沙马矶头,延袤仅五百三十里。而自下淡水以南,悉属瘴乡;伪时以处有罪之人,无一生还者。议者谓宜撤防内徙,以恤我军。北尽鸡笼山,延袤几二千三百余里。而自半线北尽鸡笼城,皆番部;浮海四达要路,讥防宜密。前此已有北路添兵之请,诚为要议。至于水陆万军,飞挽不赀;卒更践代,调习未惯。或言易番土为镇屯,酌三匕为耕守。可使广斥渐为桑麻,饱腾因乎地方;简练既久,拳勇可施者。附之,以备采择焉。
●台湾府志卷五
赋役志
户口土田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附)
「周礼」:『大司徒登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又『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赋役之际,盖甚重也。既庶而富,王政所先。苟经制立而赋敛节,即汉廷之论盐铁、管子之官山海、唐之两税、宋之雇役,亦非扰民之具。『食时用礼,民可使富』;旨哉言乎!作赋役志。
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
总论
户口
台湾府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始隶版图。通计府属,实在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计男女丁口征米)。
康熙三十年,奉文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
台湾县
实在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凤山县
实在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
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户仍前。
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户仍前。
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户仍前。
诸罗县
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
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户仍前。
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
土田
台湾府
按台地田园各有上则、中则、下则之殊,总以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二丝零二微、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二毫五丝八忽九微),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七丝三忽(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丝八忽九微、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三毫零八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零五丝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厘九毫三丝二忽(内上则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厘一毫、中则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下则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园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二丝六忽(内上则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厘、中则四百零六甲一分八厘九毫、下则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毫二丝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厘三毫七丝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九甲五分五厘五毫、中则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四十四甲零五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五百零五甲八分二厘二毫二丝四忽四微(内上则六十四甲二分四厘九毫三丝二忽、中则一百零六甲二分三厘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则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八毫八丝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厘零四丝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厘七毫零九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四十六甲五分二厘三毫五丝四忽、下则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厘三毫五丝五忽),园六百零四甲三分五厘三毫三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八甲九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五十八甲六分三厘、下则五百二十六甲八分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七毫三丝五忽;田一百二十甲零二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十八甲四分、下则一百零一甲七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园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六毫(内中则二十八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则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厘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丝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甲八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七丝),园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一甲八分、中则二十八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厘三毫一丝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二甲六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一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三丝四忽),园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厘一毫五丝七忽(内上则六甲三分、中则一十六甲四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三百四十九甲零四厘七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厘零五丝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园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厘二毫七丝九忽(内上则二甲、中则九甲九分一厘、下则七百六十五甲零八厘二毫七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厘零二丝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厘八毫四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六甲零三厘一毫八丝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厘七毫六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五丝;下则田一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厘三毫五丝。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五十二甲八分五厘;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四十五甲四分三厘。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七甲六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下则田六甲八分,下则园一百二十甲零八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丝七忽;下则田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下则园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厘二毫五丝七忽。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厘二毫零二忽;下则田八十八甲一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厘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厘;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厘七毫三丝四忽;下则田二十甲零三分六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厘二毫七丝四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七百甲零九厘一毫七丝四忽;下则田三甲一分九厘,下则园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丝四忽。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四百零二甲零七厘;下则田二分,上则园二甲,中则园三甲,下则园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二甲五分五厘;下则田二分,中则园四十二甲,下则园六十甲三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田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零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十七甲四分五厘;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十五甲七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二甲九分七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六分三厘。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五甲八分四厘五毫零六忽二微;内田一千六百二十七甲一分五厘八毫一丝(上则二百七十四甲零七厘六毫、中则三百九十二甲九分零九毫八丝四忽八微、下则九百六十甲一分七厘二毫二丝五忽二微),园一万零二十八甲六分八厘六毫九丝六忽二微(上则五百七十五甲七分二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七百二十五甲一分七厘一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八千七百二十七甲七分八厘五毫七丝四忽)。合计:通府新旧田园共三万零一百九甲七分零九毫八忽五微;内田九千一百六十一甲七分三厘五毫三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五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四甲九分零五毫五忽、下则三千九百一十三甲九分四厘四毫八丝四忽一微),园二万零九百四十七甲九分七厘三毫六丝九忽二微(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一毫八丝二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三毫一丝零九微、下则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三分七厘八毫七丝五忽四微)。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三丝零七微(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忽四微、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忽四微(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下则三千二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