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顺镇江志

民六十七 【录事司五十八 丹阳县四 金坛县五】
儒三十八 【录事司三十一 丹阳县一 金坛县六】
医二 【并录事司】
马站五十九 【马站五十九○钞本九作五 案注云录事司三十七丹徒县四丹阳县五金坛县一十三合之正五十九躯则五为误字明矣今特改正】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四 丹阳县五 金坛县十三】
水站二 【并录事司】
递运站一 【录事司】
财赋四 【并丹徒县】
军四十七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九 丹阳县一】
□□(缺) 【□□(缺)○(钞本无) 案上文云躯二百二十二自民六十七至军四十七止得二百二十躯尚少二躯则有脱文无疑惟所脱者为何项之人难以臆补故但列□□(缺)于此以备参考】
  侨寓
户三千八百四十五 【录事司三千三百九十九 丹徒县二百九十九 丹阳县一百二十 金坛县三十七】
蒙古二十九 【录事司二十三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畏吾儿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丹阳县二】
回回五十九 【录事司四十九 丹徒县五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也里可温二十三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三 金坛县一】
河西三 【录事司一 丹徒县二】
契丹二十一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二】
女直二十五 【并录事司】
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 【录事司三千二百五十一 丹徒县二百八十六 丹阳县一百二 金坛县三十二】
民(缺) 【民(缺)○(钞本无此二字) 案上文纪侨寓之户共三千八百四十五自蒙古二十九至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述侨寓诸户之本籍其数与总数相合自儒八至乐人四述侨寓诸户之流品其数较总数少三百七十五考前后诸条皆先述民之数后述儒之数此处儒八之前不言民数显有脱佚惟所少之三百七十五户果皆民户抑系另有他户均未可定今姑补民(缺)二字以存其概焉(下文□九钞本作躯九今考此条在怯怜□之后乐人之前系述侨寓户之流品本不应言躯况下文述侨寓户之躯凡二千九百四十八此处尤不应复言躯九惟躯字为何字之误难以臆测故但空一字以备考焉□)】
儒八 【录事司六 丹徒县一 金坛县一】
医五 【录事司四 丹阳县一】
阴阳一 【录事司】
站二十六 【录事司二十三 丹阳县三】
急递铺二 【录事司一 丹阳县一】
打捕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金坛县二】
匠一十八 【丹徒县七 丹阳县八 金坛县三】
军三千三百六十七 【录事司三千一十一 丹徒县二百七十七 丹阳县六十三 金坛县一十六】
怯怜口二十三 【怯怜口二十三 案怯怜口之名历朝所未见惟元时有之今考元史百官志管怯怜口诸色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领怯怜口人匠造作等事管领大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管领上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怜与怜同后仿此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中统五年命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户习诸色匠艺立管领怯怜口总管府以司其造作管领诸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至元七年招集析居从良还俗僧道编籍人户为怯怜口立总管以领之十四年以所隶户口善造作属中宫十六年立织染杂造二局以司造作据此则怯怜口皆系从良还俗之人专司织染杂造之事虽亦工匠之类而究与工匠微异故上文既言匠一十八而此处复言怯怜口二十三也卷十三公廨门局类云织染局至元十八年改置杂造局至元十三年改置镇江府既有此二局自当有怯怜口矣 又案元时官名多系特创故此志所述往往似有讹误而实与史传相合如卷十四元刺守狗儿传云也可怯薛者谓宿卫之第一班也(十驾斋养新录云蒙古语大为也可凡官名也可者第一之称兵志怯薛者犹言番直宿卫也其云也可者言天子自领之也)又云速古儿赤者谓掌衣服之官也(元史兵志云掌内府尚供衣服者曰速古儿赤廿二史札记云速古儿赤掌服御事者见亦力撒合传传罗普化为宿卫速古儿赤又野先入宿卫掌速古儿赤)卷十七寓治门云蒙古必阇赤回回必阇赤者主文史之官也(元史兵志云主文史者曰必闇赤廿二史札记云必闇赤知书通文义者见立智理威传又云怯里马赤者谓掾属也廿二史札记云怯里马赤中书省掾属见百官志今按元时六部皆有怯里马赤其余内外各署亦多有之盖掾属之通称也)卷十九仕进门阿马剌注云宝儿赤者掌饮食之官也(廿二史札记云者燕不花在英宗时为进酒宝儿赤见本传而阿刺罕传作博而赤阔里吉思传作博儿赤今按兵志云亲烹餁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博与宝尔与儿而皆一声之转盖译音无定字也)至于此卷述侨寓之户口所谓畏吾儿者回鹘也(元史畏吾儿或作畏兀儿十驾斋养新录云回鹘即畏兀儿)所谓也里可温者西洋人也(卷九大兴国寺条载梁相记云薛迷思贤在中原西北十万余里乃也里可温行教之地教以礼东方为主故谓之长生天十字者取像人身四方上下以是为准据此则薛迷思贤乃西洋之地而也里可温即天主教矣)所谓汉人者北方人也(十驾斋养新录云汉人南人之分以宋金疆域为断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为南人河南省唯江北淮南诸路为南人)此皆元时之名目他如所载之诏旨或近于俗(如上文龙华会善友注载至元三十年之旨是也)所纪之人名或近于奇(如卷十四元刺守内之刘忙古角是也)亦皆元时之风尚未可执后世之语言文字而疑此志为误也】 【录事司二十一 丹阳县二】
□九 【并录事司】
乐人四 【录事司三 丹阳县一】
口一万五百五十五 【录事司八千九百七十八 丹徒县七百八十一 丹阳县六百四 金坛县一百九十二】
蒙古一百六十三 【录事司一百二十五 丹徒县九 丹阳县一十四 金坛县一十五】
畏吾儿九十三 【录事司八十一 丹阳县一十二】
回回三百七十四 【录事司二百九十六 丹徒县三十一 丹阳县四十 金坛县七】
也里可温一百六 【录事司九十二 丹徒县七 金坛县七】
河西三十五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一十六】
契丹一百一十六 【录事司一百四 丹徒县一十二】
女直二百六十一 【并录事司】
汉人九千四百七 【汉人九千四百七○(钞本作八千八百六十八) 案注云录事司七千九百九十九丹徒县七百六丹阳县五百三十九金坛县一百六十三总四者计之正得九千四百七之数若作八千八百六十八则正文与子注不相应矣况上文云口一万五百五十五自蒙古一百六十三至汉人九千四百七正合其数若汉人口数少五百三十九则散数与总数又不相应矣今改正】 【录事司七千九百九十九 丹徒县七百六 丹阳县五百三十九 金坛县一百六十三】
躯二千九百四十八 【录事司二千七百二十 丹徒县八十 丹阳县八十八 金坛县六十】
蒙古四百二十九 【录事司三百九十七 丹徒县六 丹阳县一十七 金坛县九】
畏吾儿一百七 【并录事司】
回回三百一十 【录事司二百七十九 丹徒县一十一 丹阳县一十八 金坛县二】
也里可温一百九 【录事司一百二 金坛县七】
河西一十九 【录事司一十 丹徒县九】
契丹七十五 【录事司六十八 丹徒县七】
女直二百二十四 【并录事司】
汉人一千六百七十五 【录事司一千五百三十三 丹徒县四十七 丹阳县五十三 金坛县四十三】
  客 【客○(钞本作名) 案卷十八人材叙云仍以土著侨寓别之注云至元以后凡有恒产于此者则书其无者则不书也据此是无恒产者不得为侨寓即不得列于人材门矣然志乘之例纪人材者非生长其地不得滥书而纪户口者虽偶居其地亦必备书故人材内止分土著侨寓而户口门内则土著侨寓之外又另有客盖久居其地而有恒产者谓之侨寓暂居其地而无恒产者谓之客故客户当列于侨寓之后钞本客误作名又移其户数于土著之后俱非其旧今改正】
户五千七百五十三 【户五千九百四十三○(钞本无户字) 案土著侨寓之户口躯已见于上文单贫之户口躯又见于下文则此条为客户之数无疑若不补户字则词意为不完矣下文自民五千一百六十九至乐人二合计止五千五百有二户较总数少二百五十一户今考客户较土著户少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弓手四项名目(土著内尚有龙华会善友今不数之者以侨寓户单贫户皆无之客户未必有也)必有脱文无疑但不知所缺者究系何项之人今姑列□□(缺)□□(缺)于马站七之后财赋九之前以存其概焉】 【录事司一千三百九十四 丹徒县八百七十九 丹阳县七百七十六 金坛县二千七百四】
民五千一百六十九 【录事司九百一十三 丹徒县八百四十七 丹阳县七百六十五 金坛县二千六百四十四】
儒九十二 【录事司八十五 丹徒县四 丹阳县一 金坛县二】
医二 【并丹阳县】
马站七 【丹徒县四 丹阳县二 金坛县一】
□□(缺)
□□(缺)
财赋九 【丹徒县三 丹阳县三 金坛县三】
梢水一 【丹徒县】
匠一十九 【录事司七 丹徒县二 丹阳县三 金坛县七】
军二百一 【录事司一百八十三 丹徒县一十八】
乐人二 【并录事司】
口(缺)
躯一千二百四十一 【躯一千二百四十一○(钞本躯作名) 案土著侨寓单贫之户口躯俱已见于上下文则此段非客之口数乃客之躯数也凡口数必多于户数考上文客户之数五千七百五十三而此段总数止一千二百四十一若是客之口数不应较户数仅得五分之一然则此段为客之躯数明矣钞本躯误作名遂不可通今改正客之口数久已脱去无从追补今姑列口缺二字于此行之前下文口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乃单贫之口数钞本以此段躯数列于单贫户之后单贫口之前则前后不相连属今亦改正】 【录事司四百四十三 丹徒县三百一十六 丹阳县一百五十七 金坛县三百二十五】
民一千二百一十 【录事司四百二十四 丹徒县三百五 丹阳县一百五十六 金坛县三百二十五】
儒三 【并丹徒县】
财赋一 【丹阳县】
军二十七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八】
  单贫
户四千一百四 【录事司一千三百九十二 丹徒县七百七 丹阳县一千一百二十一 金坛县八百八十四】
民三千六百七十六 【民三千六百七十六○(钞本七十六作七十五) 案注中录事司以下四项之数合计之共三千六百七十六则五为误字无疑上文述单贫之户凡四千一百四自民三千六百七十六至乐人四止得四千九十二户较总数尚少十二户或谓医五之后弓手一之前脱去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四项户数然考下文口一万四百一十九乃单贫之口数自儒七至乐人一十三其数与总数相合而各项名目与单贫户名目一一相符并无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四项口数不应单贫户内反有此四项名目也然则此段之散数少于总数者当是数目之有误而非名目之有缺矣惟是各项之正文与夹注均属相符不能强指何项为误今姑仍其旧焉】 【录事司一千四十一 丹徒县六百三十八 丹阳县一千一百一十三 金坛县八百八十四】
儒二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一】
医五 【并录事司】
弓手一 【录事司】
财赋三十六 【丹徒县三十一 丹阳县五】
梢水一 【丹阳县】
匠七 【录事司一 丹徒县五 丹阳县一】
军三百六十 【录事司三百二十九 丹徒县三十一】
乐人四 【录事司三 丹阳县一】
口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 【录事司三千八百六十七 丹徒县二千五十三 丹阳县三千一百二十八 金坛县二千四百二十九】
民一万四百一十九 【录事司三千二十 丹徒县一千八百七十一 丹阳县三千九十九 金坛县二千四百二十九】
儒七 【丹徒县五 丹阳县二】
医一十五 【并录事司】
弓手二 【并录事司】
财赋一百一十 【丹徒县九十一 丹阳县一十九】
梢水三 【并丹阳县】
匠四十七 【录事司三十四 丹徒县十 丹阳县三】
军八百六十一 【录事司七百八十八 丹徒县七十三】
乐人一十三 【录事司八 丹阳县五】
躯一十六 【躯一十六○(钞本此条在俗人六十条后) 案上文土著类侨寓类客类皆有躯不应单贫类独无下文道类既无躯不应僧类独有必此条本在单贫类而误入僧类者也今改正(寄居于寺观者既列于俗人之中则僧道类不应复有躯矣若谓游方募化者为躯则一郡之中岂止一十六人况出家者即以所居之寺观为家安得更有寄居之名乎)惟下文不言一十六躯为何项之人必有佚脱今姑补□□(缺)□□(缺)于此行之后以备考焉】 【录事司一十四 丹阳县二】
□□(缺)
□□(缺)
  僧
户三百一十 【录事司六十九内有妻八 丹徒县一百二十五内有妻一 丹阳县七十四内有妻一 金坛县六十二内有妻一】
口二千四百三 【录事司五百二十一 丹徒县一千一百七十八 丹阳县三百九十六 金坛县三百八】
僧行二千二十七 【录事司三百一十 丹徒县一千一百二十一 丹阳县三百七十一 金坛县二百二十四】
尼行三百一十六 【录事司一百九十 丹徒县四十六 丹阳县一十九 金坛县六十六】
俗人六十 【录事司二十一 丹徒县十 丹阳县六 金坛县二十三】
  道
户一百四十一 【录事司三十五 丹徒县二十 丹阳县十五 【丹阳县十五○(钞本无此五字) 案道户之总数一百四十一注云录事司三十五丹徒县二十金坛县七十一合计之仅得一百二十六较总数尚少十五考卷十内丹阳县道观之数甚多不应户口门内丹阳县无一道户则当补此五字明矣况下文述口数五百七十注云丹阳县八十九道注云丹阳县八十一女冠注云丹阳县三俗人注云丹阳县五若丹阳县无道户安得有道口耶】  金坛县七十一】
口五百七十 【录事司一百七十五 丹徒县七十四 丹阳县八十九 金坛县二百三十二】
道四百六十五 【录事司一百一十二 丹徒县六十六 丹阳县八十一 金坛县二百六】
女冠六十四 【录事司五十七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三 金坛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