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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志台湾府
新港东陂在新化里。康熙四十六年,庄民合筑。新港西陂在新港社。康熙五十四年,知县周锺瑄筑。上二陂,先属诸罗,后入台湾。
马龙潭陂、鹿场陂、打马辰陂、西螺引引庄陂、打廉庄陂、燕雾庄陂:上六陂,先属诸罗,后入彰化。
石榴班陂在柴里社东北。康熙四十九年,庄民合筑。尖山庄陂,康熙四十八年,庄民合筑。柴里社陂在柴里社。康熙五十年,庄民合筑。林富庄陂,康熙五十六年,知县周锺瑄筑。果毅后陂,康熙五十五年,知县周锺筑。俱旧嘓庄。
赤山陂(原有旧址)、水漆林陂、涂库陂:上三陂,康熙五十三年,知县周锺瑄筑。俱赤山庄。
洋仔庄陂在茅港尾东。原有旧址,康熙五十六年,知县周锺瑄筑。
番仔桥沟陂在茅港尾。康熙五十三年,知县周锺瑄筑。
北社尾陂在县西北。康熙四十七年,庄民合筑。
台斗坑陂在县治北。康熙四十五年,庄民合筑。
大目根陂在县东北牛朝山后。康熙五十四年,知县周锺瑄筑。
刘荆庄陂在县治西。康熙三十九年,庄民合筑。
斗六庄陂,康熙四十九年,庄民合筑。大竹围陂,康熙四十八年,庄民合筑。俱斗六门。
大埔林陂,源由山迭溪。康熙四十九年,庄民合筑。
乌山头陂即龙船窝。康熙五十三年,知县周锺瑄筑。
走猪庄圳,康熙三十四年,庄民开浚。荷包连圳,康熙五十二年,庄民开浚。加冬脚庄圳,康熙三十六年,庄民开浚。石龟溪庄圳,康熙四十五年,庄民开浚。上四圳,皆源由石龟溪。
北香湖盘曲三、四里,县东北之水归焉,大旱不涸。康熙三十五年,番民合筑陂于下流,名曰番仔陂。
龙湖在龙湖岩前,即赤山庄大潭。
彰化县
鹿场陂在虎尾溪墘。打马辰陂在西螺社东。西螺引引庄陂在西螺社西。打廉庄陂在东螺社西北。燕雾庄陂在半线社前。马龙潭陂在猫雾捒潭,有泉源,复合内山之流,长二十里,大旱不涸。上六陂,皆康熙间知县周锺瑄捐榖助庄民合筑,旧属诸罗,今入彰化。
龟山圳在猫雾捒西保。乾隆十三年浚。施厝圳,康熙五十八年,庄民施长龄浚。埔盐圳,乾隆八年浚。俱东螺保。
十五庄圳在大武郡。康熙六十年,庄民黄士卿浚。
二八水圳横亘施厝圳、十五庄圳中。
万丹坑圳在南北投保东。
万斗六溪圳在半线保,乾隆十三年浚。
大哭圳在二林保,乾隆七年浚。
深耕仔圳在深耕保,乾隆十三年浚。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三十七。
古迹
台湾县
名胜
北园别馆在邑治北,伪郑为母董氏建。康熙间,台厦道周昌因其地结亭筑室,诸罗知县季麒光颜曰「致彻」。今为海靖寺。
周昌记略:北园者何?郑代旧业也,去郡治五、六里而遥。园在平壤,无邱壑亭树、曲折凌峻之致,然蛮烟瘴雨中居然一胜境。遥望青篁绿檨,郁郁翳翳,苍萃万状。此则园之外观乎。环园小径,柯木荫之。入竹扉,有方塘可数亩,即寒江水亦不涸。小台锐出水上,余因而屋之,树以栏楯,中则设几席,列琴书,可觞可咏。蓉洲季子颜以「致彻」,盖取吾家濂溪先生、学士鳞之以相况也。其后竹林之下,廓地筑堂,视前梢宏敞。北则长堤小桥,水在有无间,活活作声,皆从塘中溢流。雨后听之,更疑远从天外落矣。过桥有层台,高二丈,从树杪见东山牙列若棋柱笏,而大海烟云,近在眉睫,可掬而取。塘之东,向为弃地,命圃人芟其芜,遍植桃花。稍南草亭,环覆竹树,坐此可以忘暑。谡谡之声与啼鸟相赓续。当塘之界于中也,必绕行而始达,余筑桥通之,为栏于其上,可俯而观鱼。桥下置二舫,如秦淮灯篷之式。花明月丽,悬灯两檐,命童子荡轻桡,唱采莲诸曲,此时身在舟中,则如响钧天泛潇湘。余因叹此园之始,亦有花鸟笙歌之乐也,亦有樽罍绵绣之华也,然时易人非,亭台无主,及余来抚是邦,因园之旧,蠲浊取清,葺废以新,禽鱼灯火无不呈奇辅致,争效于暖风凉月之前。非独为兹园幸也,亦以天地之秀不限于荒僻,而士大夫车辙所至,当为山川开辟荒莽,以寄其优闲之兴会。否则,一水一石湮塞弗彰,亦林媿之媿矣。因为之记,且绘而图之。
门本郑国城门名,伪郑据红毛城,因取以名内城门。
赤嵌楼在镇北坊,荷兰所筑,又名红毛楼。雕栏凌空,郑氏以贮火药军器,额有红毛字四,精铁铸成,莫能辨识。
红毛城在平安镇一鲲身,顶筑小城。又绕其麓而周筑之,女墙更寮,与内城相联缀,有暸亭、螺梯、风洞、机井,鬼工奇绝,年久倾圯。
李氏园在小东门外,近鲫鱼潭,有小亭曰「聚星」,绿畴四绕,青嶂当窗,官僚省耕,皆憩于此。
嘉荫亭在治西二里,乾隆初建,以为往来偶憩之所。
园宅
陈氏园在武定里,伪郑参军陈永华别墅。
一元子园亭在西定坊,明宁靖王朱术桂故居。
梦蝶园在永康里,明贡生李茂春遯迹于此,构茅亭居焉;今为法华寺。
檨林在宁南坊,伪勇卫黄安居此;今为施襄壮侯祠。
冢墓
明隆武举人李茂春墓在新昌里。
五妃墓在仁和里。宁靖王妾袁氏、王氏、秀姑、梅姊、荷姊同葬此。墓前有碑曰「宁靖王从死五妃墓」。乾隆间,两巡院命同知方邦基重修,且立碑于南门外,曰「五妃墓道」。
陈烈妇墓,伪参军陈永华女、伪监国郑克■〈臧上土下〉妻,在武定里。
凤山县
名胜
月眉池在竹沪,明宁靖王凿,植莲其中。
忠义亭在邑治港西里西势庄。康熙间,总督觉罗满保为粤庄义民建。雍正间,御史高山柏重修。
冢墓
明宁靖王朱术桂墓在维新里竹沪。
嘉义县
名胜
红毛井在县治左,荷兰夷所凿,饮之可免疫疠。
冢墓
明太仆少卿沈光文墓。
彰化县
名胜
镇番亭在邑治东山巅。雍正间,巡道倪象恺因征大甲西等社建。
淡水厅
名胜
望海亭在北淡水营盘后山之畔,都司王三元所葺,海市万状,悉属望中。
澎湖厅
名胜
明暗澳城,嘉靖间,都督俞大猷征海寇林道干,留偏师防守,筑城于此,遗址犹存。
瓦硐港城,天启二年,荷兰夷据澎湖筑城,明年毁其城,未几复筑。
冢墓
明兵部郎中宁绍兵备道卢若腾墓(在澎湖)。
噶玛兰厅
名胜
莿竹城在员山东北五围,即厅治所。前守杨廷理原议栽种土产九芎树为城,因树本过大,一时不能生根,令城基之上,遍插莿竹,别栽小树。又因地土松湿,小树屡种难活,惟莿竹一律整齐,城垣巩固。所谓兰城拱翠,八景中其最着也。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七。
户口
国朝台湾府原额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滋生人丁一千六百五十八,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大清一统志)。实在人丁,男子成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外凤山县八社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盛世滋生户口新编人丁,男子成丁共五千六百一十四丁,内除补额人丁四千六百一十九丁外,增益人丁九百九十五丁,钦遵恩诏,永不加赋(乾隆二年通志)。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台湾府志)。
台湾县: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四,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雍正元年,凤山县拨归本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民户共二万四千九百七十六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万六百二十二名口。又澎湖厅归并本县人户共三千一百六十九户,男妇大小户口总共四万一千二名口。总共二万八千一百四十五户,男妇大小总共三十四万一千六百二十四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三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十一名口(司册)。
凤山县: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万九千一百二十户,男妇大小共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万八千九百二名口,幼丁男女共七万五千六百四十九名口(司册)。
嘉义县: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八户,男妇大小共八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九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四十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四十万三千六百八十二名口(司册)。
彰化县: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四万四百七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四万二千一百六十六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四万三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名口(司册)。
淡水厅: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民户共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名口,幼丁男女共九万八千六百八名口(司册)。
噶玛兰厅(嘉庆十七年新设):流寓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三百五十余丁(东槎纪略)。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编查户口,实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户,成丁男妇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口,永不加赋(府志)。
道光八年编查保甲烟户,通澎一十三澳,共八千九百七十四户,男妇大小共五万九千一百二十八丁口(澎湖续编)。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八。
田赋(杂课附)
国朝康熙三十四年,清丈福建沿海田地,而内地之经界正。自雍正二年,开垦及各番鹿场,而外洋之则坏广(是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然地虽日辟,而供仍维正。今考则例所载,有民田之赋,有屯田之赋(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按台郡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有寺田之赋。每遇迁移报荒,或起盖衙署改作地基,或风水冲陷,辄如所请,准予开豁。而先贤祠祭田粮,与夫奇零田地不及一亩,或虽及一亩而地角山头不相毗连者,亦皆免其升科。至丁粮职役,前代或分或合,要不免于赋外加赋;今则人丁永不加赋,将旧额匀入田粮内征收(康熙五十二年,特颁恩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定福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零不等。屯地每两征丁银八厘三毫至一钱四分四厘八毫零不等。乾隆十二年,定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其番银祗就丁纳银如旧,所种田概不征赋。现户部则例载福建省每口征银八分三厘九毫零至二钱九分一厘有差,盐钞小口每口一分四厘七毫至一分八厘有差。又赋役全书载台湾自乾隆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永为定例。男子番每口征米一石,折粟二石;后又改为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职役则官给工食,有田者不至派累,无田者转得代耕。
台湾府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共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共征银一万四千一十九两七钱七分四厘。
台湾府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万七百七两六分,应征起运项下实征人丁田园饷税等款共银三千三百一十二两七钱一分四厘,实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外又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折榖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四勺,外入官庄宅田园续志内载实在征银三万一百四十七两七钱一分。截至乾隆六十年奏销止,续除银六百两七钱八分六厘,续增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截至纂修赋役全书并嘉庆二十五年奏销止,续除银九百六两九钱七分一厘。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并无增除,实征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