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

   运使东衙田,一亩。地,一十亩三角。
   运使西衙地,四十五亩一角。
   提举衙田,四十五亩二角三十步。地,一顷七十二亩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亩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三亩六角四十七步。
     计:田,七十八亩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二十六贯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一合。
  古田县:
   知府衙田,二十六亩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亩七步。
   运使东衙田,一十亩四步。地,六亩三角一十二步。
   运干田,一十五亩三角二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二亩九步。
     计:田,九十四亩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亩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课钱,七贯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斗六升。
  连江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五十二步。
   提举田,八亩三角一十五步。
   运使东、西衙田,二亩二角二十四步。
   运干田及地基,一十七亩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亩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为一亩,无六角之理,疑误。)】
   计:田,三十亩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亩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四贯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斗六升九合。
  长乐县:
   知府衙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 亩三角五十七步。
   运管田,六亩三十七步。
   常平提干田、地,二十一亩四十二步。
   茶干田,二顷四十一亩一角三十二步。
     计:田,三顷五十九亩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斗七升。
       大麦,一石五斗九升九合。
  永福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顷一十一亩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九贯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斗四升八合。
  闽清县:
   知府衙田,一亩三角五步。
   提举衙田,一十三亩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顷三十八亩五十八步。
     计:田,一十五亩一角一步。
       米地,上顷。【(底本及崇抄、库本皆作“米地上顷”,疑“米”字衍误。)】
      每年租课米,五石五斗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库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谷,五斗。芋,二斗。
  罗源县:
   提举衙地,七十二亩一角一十一步。
   运使西衙田,八亩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库本作“五十八步地……”,据库本改。)】一十六亩一十步。
   运使东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库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运管田,四亩一角五十六步。地,二亩二角五十步。
     计:田,一十四亩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亩一十一步。
      每年租课钱,三贯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斗六升;大麦,六斗。
  宁德县:无。
  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五代浸废。皇朝咸平元年,始复置职田:大藩四十顷,次藩三十五顷,【(底本作“三十五顷”,库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以下各有差。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职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 二百七十一顷九十八亩二角十三步。
  闽县:一百三十一顷二十亩。
  侯官县:二顷六十一亩三十四步。
  怀安县:一百三十八顷一十七亩一角三十八步。
  绍圣《常平兴修法》:“陆可为水,水可为陆,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变膏腴之类,许民陈请,依法成田请税。”大观元年,提举学事朱英括本州江涨沙田一百四十顷,请于朝。有旨本路兴学以来,应沙田并隶学事司。绍兴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兴化军,各有海退淤田、江涨沙田,豪势之家诡名请射,【(底本作“形势之家”,崇抄先书“形势”,复添改作“豪势”,据改。)】岁有增广,未尝自陈,或已请税,不登载簿籍者,乞检量出卖。”十三年,常平司请:“以绍兴五年以来不经增税,及兴修田地,并卖。”省司议:“兴修田土,惟福州为多。民方请田时,筑捍费甚。若须估卖,自后水陆可以为田,谁肯兴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闪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卖现佃人。愿买,与减二分;不愿,以三分与充工本之费。”然是田流复不常,东亏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孙虚抱税租。至于僧寺亦有竭力与吏为市,攘夺而不顾者,其弊不可胜述也。试具其顷、亩于右云: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顷有奇,外长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苏溪田,一百五顷;并园塘三十余顷。
  法海:绵村田,百余顷,岁入五千斛。
  灵石:百麟洋田,堤长万有一千尺,受种六百斛。
  黄攀:郑渚田,堤长三千二百余尺。
  香严:上下洋田,堤游九百丈。
  灵石:(以上“法海”、“灵石”、“黄攀”、“香严”等当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屿田,周围三千三百余丈。
  宁德:赤鉴门等田千余顷,宣和中流为海。余见于后水利陂塘门。
  初,香严寺福清上下洋田与民讼不决。熙宁二年,程大卿师孟表其状于朝,明年,可其请。今沿海泥淤之处,不限寺观、形势、民庶之家,与筑捍为田,资纳二税。海门卤入,盖不可种。暴雨作,辄涨损。以故,田家率因地势筑捍,动联数十百丈。御巨浸以为限埢,【(底本作“限埢”,库本同。按,限,界也;埢,墙也。)】又砌石为斗门,以泄暴水。工力费甚。然,地舄卤,损多而丰少。今福清视他邑巨刹,占籍者盖多,如前数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里,【海坛里。】皇祐中,许民请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云。

《三山志》卷第十二终

●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州县役人

○州县役人
  
  衙前 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 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併。”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 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 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 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