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厅志


  又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谷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原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谷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谷八十石,合计应征屯租谷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共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办五周七尖四厘四毫。

  近查名屯田水冲无征谷额:九芎林等庄五百七十三石零,杨梅坜庄一十八石零,霄里大姑嵌等庄一百一十一石零,中港、斗换坪等庄一百五十二石零,铜锣湾、蛤仔市、大坑口、中心埔、芎蕉湾、七十份等庄五百四十余石零,吞霄等庄一百三十三石零:计共水冲无征谷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

  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记顺谷四百石、陈玉成谷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按屯租,屯番之田园,在土牛界外也;兵掌屯于军官,而田园则垦自官,且征收在官。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林爽文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盖照四川屯练例,就社立为屯营。按社之远近与番之多寡,分别大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即古屯兵法,寓兵于农之意也。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官征其赋,以时发给焉。其田园凡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一十八石,园六石;三等田一十四石,园五石;四等田一十二石,园四石;五等田一十石,园三石;六等田六石,园二石。自五十五年晚季起,征收全年之半云。

  充公屯租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内五股林、石壁潭、二庄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租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租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共征谷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租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征租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共征谷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零八勺一抄二撮。以上计共征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征银一圆,共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厘二毫。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已报升田园计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则额征租谷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庆九年归府佃首征收,年纳厅额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价银一圆三角缴厅。余谷输纳府库,拨充戍兵加饷。

  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案内在逃股首庄柳、庄领等田四段,年额征租谷七十五石,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

   饷帑

  地丁,匀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见「户口」。后奉文麻薯旧社额征樟皮四张折银九钱六分,亦归「番丁」项下)。

  ——以上共年征地丁银四百二十二两六钱七分四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共二十六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应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报升,征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应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鹿獐皮饷四张,乾隆二年麻薯旧社报升;又八张,三十三年未毒二社报升;又二张(报升年分失考),后垄等四社报升:共一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小米饷八石,乾隆三十三年报升。每石变价银六钱,征银四两八钱。

  ——以上共年征杂饷银一百七十六两七钱二分。

  海山堡陈有容户下续垦报升,年额应征供谷银壹百壹拾伍两壹钱伍分六厘(此款不入正供,另编为供谷。查今册附于「杂饷」仍之)。

  计共年征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后十二户,征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后先后详销存八户,征银四十两。现实存三户,年征银一十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地丁,计烟户按田匀配;廍饷糖征;磨饷,面征;罟饷,鱼税也;鹿獐皮,则征于番;小米,亦谷之末,田园川泽之利薄征之耳;当税,当铺税也,典物而收重利则税之。凡此数者,不入正供为杂饷。其梁头船征,别见「海防」。

  耗羡

  新旧额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五百八十二两九钱零一厘,又不入正供随征随耗各款共征耗羡银一十三两八钱一分八厘七毫二丝,计共征银五百九十六两七钱一分九厘七毫二丝(内旧额应耗羡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新升应耗羡二百四十八两五钱七分二厘八毫二丝)。

  旧额匀丁饷应征耗羡银一十四两一钱九分零六毫六丝,番丁饷应征耗羡银二十三两九钱三分六厘四毫,计共征银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耗羡旧额应征银一两三钱四分四厘,新升应征银一十六两八钱,计共征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磨饷应征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征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獐皮饷(只算后垄四社二张)应征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共征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小米饷、鹿獐皮饷不征耗羡)。

  以上新旧额共征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三厘九毫八丝。

  赋法:银有炉火之耗,谷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则司出内者病焉。耗必有羡,与周官振掌事之余财者意同,按例匀丁番丁赋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其田园每正赋谷一石,征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每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是为之羡。

  解运存留

  厅额征正供谷一万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照二谷一米折算,应米六千五百三十五石二斗零,尽数发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艋舺营陆路额兵七百零七名,沪尾营水师额兵七百零七名,共二千四百四十二名。照大建每名月米三斗算,共应米八千七百九十一石二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闰,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共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调拨镇标左、右营兵米,台湾县折银解厅后,准划抵由厅买米代放除外,不敷额米系厅赴司于地丁款内请发价银归补。九年,准营移裁兵加饷,兵米亦减,尚未奉文(详见「兵制」中)。按不敷兵米,旧制由厅赴司领银买补。其领买补谷领状一百零六张,共谷四千五百一十石零五斗五升零一勺九抄,例以十月各业户及番通事具状领价,至次年七月起征收。乙年完清甲年之额,将旧领状收回,再具新领状。自咸丰年间,各业户或缴、或不缴;今已裁兵,谅可稍缓。惟配运及采买二项胥关紧要,且裁兵亦恐非久计。至年额应捐积常平仓谷,官捐四石、民捐十石,系奉部咨也。

  厅额征官庄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

  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余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给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应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价六钱三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厘七毫七丝四忽;除拨给北中营冬季分兵米军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外,尚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解府归补台饷。

  厅应征屯租谷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银一圆,共应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

  厅应征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共应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

  厅额征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淡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

  厅额征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余剩银一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起运解司。

  附嘉、彰二邑配运谷额:八里坌口年应配运彰化等县内仓谷兵米共应九千四百五十一石零四升。嗣于道光二十一年奉文,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其折色谷石,每石折价一两一四算,各县每石折足番银一元三角、各厅每石津贴一角,合成一元四角作银一两,解府划饷。本厅计折色谷四千七百二十五石五斗二升,年应贴番银四百七十二元五角五点二瓣。又于同治六年奉文,全改折色;复于同治九年奉文,仍解福州各处本色。

   经费

  本厅,俸薪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步快八名、禁卒四名,共三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勺闰银二钱,共实给银二百零四两六钱。铺司七名、铺兵二十八名,每名年给工食火炬银六两六钱七分二厘,共实给银二百三十三两五钱二分。

  厅学额设训导一员,俸薪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二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五毫。

  圣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文庙每行祭祀二次,并崇圣祠一切斋品银六十两。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乡饮酒礼银六两。

  以上通共支给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在地丁、杂饷内支给;铺司工食,另行筹给。

  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在耗羡银内支给。

  额设北路屯千总一员,俸薪饷番银一百圆。北路屯把总二员,俸薪番银一百六十圆。武朥湾屯外委一员,俸薪番银六十圆;又屯丁三百名,每名年应饷银八圆,共银二千四百圆。日北屯外委一员,俸薪番银六十圆;又屯兵三百名,共银二千四百圆。麻薯社屯外委一员,俸薪番银六十圆;又屯丁四百名,共银三千二百圆。竹堑社屯外委一员,俸薪番银六十圆;又屯丁四百名,共银三千二百圆。官隘五座,隘丁银一千六百八十圆,由佃首收屯租内拨给。佃首四名,内猫里、蛤仔市二名年给辛劳银一百四十圆,九芎林一名五十圆,杨梅坜一名五十圆,共番银二百四十圆:以上除各屯弁屯丁,由两厅会同散给外,余俱由佃首收屯租内拨给。

  派解协济台湾县屯饷番银九百圆。派解协济凤山县屯饷番银二千八百五十圆。

  以上通共番银一万七千三百七十圆,在屯租内支给,定春秋二季解给;年应剩屯租番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存备屯务公费。

  谨按屯田,近如九芎林、杨梅坜等庄水冲无征谷额共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除外,所短支给尚多;虽有吴顺记、陈玉成充补水冲屯租缺额四百二十石,仍入不敷出。水冲之地,盈缺无常,尚未详报。

  附台、彰二邑解支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镇标左、右营裁,拨北路右营移驻大甲、铜锣湾、斗换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额给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闰加给九十石零六斗),由台湾县协济解给(现由厅先行给发支放,乃就台湾县经征正供内支放开销)。

  艋舺县丞俸薪支银四十两,养廉支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快四名、民壮四名、马夫一名,共一十四名,年给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由彰化县支给。

  竹堑巡检俸薪支银三十一两伍钱二分,养廉支银二十两。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弓兵一十八名,共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分,由彰化县支给。

  大甲巡检俸薪支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支银二十两。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弓兵一十八名,共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分,由彰化县支给。

  厅额设民壮四十名,每名工食六两二钱,共给银二百四十八两。除拨四名赴府当差外,实额三十六名,年给工食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由台湾县协济解给。

  厅设堑南七站铺兵二十一名,年给工食火炬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由彰化县协济解给(原设三十名,应解给银二百一十二两零四分,后改设,经栽九名,只给二十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