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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
次等沙田,三百三十七甲六分一毫八丝六忽四微,年额应征银一百四十八两五钱四分四厘八毫二丝一微。
下等沙田,八十九甲二分三厘五毫三丝八忽二微,年额应征银二十九两四钱四分七厘六毫七丝六忽。
平等沙园,五千三百三十三甲七分八厘四毫九丝八忽四微,年额应征银二千三百四十六两八钱六分五厘三毫九丝二忽九微。
次等沙园,二千三百七十二甲四分二厘四毫三丝六忽,年额应征银七百八十二两九钱三丝八忽八微。
下等沙园,一千五十九甲一分八厘二毫五丝八忽九微,年额应征银二百三十三两二分一毫六丝九忽五微。
——共田三万四千五百一十五甲八分六厘一毫二丝三忽二微、共园三万五千八百六十二甲六分六厘一丝三忽八微,共年额应征银九万六百两五钱四分八厘四毫八丝五忽九微。
谨查全台清丈案内:上、中、下、下下各则田园,奉部覆准照征。其沿山沿海沿溪之沙田、沙园原请与垦荒未熟之地暂缓升科,嗣查此项田园收成微薄,虽难按则科征,而与垦荒未热者究有不同;酌定平、次、下各三等,按照内地同安县「不配米」各款征则,酌拟平等沙田每甲征银五钱五分、次等沙田每甲征银四钱四分、下等沙田每甲征银三钱三分、平等沙园每甲征银四钱四分、次等沙园每甲征银三钱三分、下等沙园每甲征银二钱二分,随案奏咨立案。理合登明。
设改章程总册
补用知府、候补同知调补淡水县,为造送事。谨将卑邑所辖各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社开具四柱册式,呈送察核。
计开: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武朥湾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计少榖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纳粮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实收榖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共除榖四百四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卯费榖六十石。
一、鹿厅年缴社费榖六十石。
一、淡县板费、牛兔单费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设〕改章程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一十七元。
一、鹿厅吏房册费银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费银一十七元。
一、淡县户总册费银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五庄各庙演戏神福费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前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应收社课银三十两零二分。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办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各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粮榖五石六斗四升,共榖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一十石;兹查绅册仅开榖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处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二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潘宗陈育才榖十石。
——共除榖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实在
一、应存榖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银三十二元五角七办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榖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潘宗陈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五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实收榖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册开支榖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一十八石,共榖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榖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四百八十四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五石八斗四升一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社费榖四十石。
一、正月演戏神福猪羊杂费榖四十石。
一、八月祭祖猪羊杂费榖四十石。
一、淡县社费榖三十三石。
前四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榖一十七石。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三百零八石九斗,计少榖五石三斗五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又,应收租银八十三元五角。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二十五石七斗外,实收榖一百八十八石五斗八升。
又,收租银八十五元五角;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十四元二角外,实收银五十一元五角,折榖五十二石三斗。
——共榖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八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八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八石。
一、除番差工食榖八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五石,共榖八十石。
一、除出庄赶租工食榖五石。
一、除催收小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生员蓝燠章育才榖一十石。
一、除春、秋并中元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石。
——共除榖一百九十九石。
实在
一、应存榖四十石八斗八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并路费银二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二元。
一、淡县社费银五元。
一、三处香灯榖二十六石。
一、正月众番牙祭并春、秋祀榖一十五石。
一、七月祭祖并普施榖一十五石。
一、坑仔内外庄及山鼻仔庄演戏费榖六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五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二十六石七斗二升四合,计少榖二十一石七斗五升三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一合外,实收榖三百八十九石零八升六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一名每名口粮榖二十二石,共榖二百四十二石。
一、除义塾延师费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神福祭费榖一十石。
——共除榖三百五十二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除发杂用榖二十石外,余榖无几;连同现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