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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志初稿
一、下园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丝二忽四微,征银一千二百七十九圆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园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丝,征银三百七十八圆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园九甲一分三厘三毫二丝,征银九圆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厘八毫零三忽,征银五百二十七圆二角零二周。
以上计园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四微,征银二千四百六十九圆零二瓣一周。
树杞林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一甲九分六厘四毫四丝,征银六圆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园二十七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征银七十一圆四角二瓣。
一、下下园六十三甲七分三厘七毫八丝,征银一百三十圆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甲四分九厘八毫六丝,征银五圆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园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厘一毫五丝零四微,征银六百七十九圆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厘零五丝零四微,征银八百九十三圆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六分五厘零八丝,征银二圆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园四甲四分五厘五毫二丝,征银一十四圆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围五十五甲七分四厘零九丝五忽六微,征银一百四十二圆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园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丝,征银三百六十六圆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十甲五分四厘九毫八丝,征银五十一圆八角二瓣。
一、下沙园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征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圆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年征租银五十六圆。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征租银一十六圆。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征租银三十二圆。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一所。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征租银四十圆。
一、白沙墩营盘园一所,年征租银一十圆。
一、苑里营盘田二分,年征租银一十二圆。
谨按营盘田园,系从前武弁简择宽旷地为营盘、驻扎兵丁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盘遂招佃开辟田园征租,以充公用。亦有营盘之前后、左右多闲旷之地开辟田园者,不动公帑给买,故名曰「营盘田园」。前「厅志」不载此款,今故列于「官庄」之后。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存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征租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其中所溢各等田园,分列于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榖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榖八十石,计应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后查各屯田水冲无征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顺记榖四百石、陈玉成榖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谨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园租也;属县治东界。初,东界皆荒山旷土,番与民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计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乱,各社番随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田园,以资久计,即「寓兵于农」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练,就社立为屯营。计社远近与番多少,分别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归千、把总统属。乃由原额田园再加丈量,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究之田与屯所,两不相属;况溢额田园,皆属零星。官乃征其赋,以时给发各营屯丁。其田园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征租十八石,园每甲征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征租十四石,园每甲征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征租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征租十石,园每甲征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征租六石,园每甲征租二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