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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志初稿
香山牛埔冢距县治西七里。
双溪冢距县治南八里。
大崎冢距县治南九里。
石碎仑冢距县治南九里。
牛埔冢在槺榔庄外,距县治西八里。
茄苳湖冢距县城西南八里。
隘寮前冢距县城东南九里。道光七年,郭棠棣献充。
金山面冢距县城东南十里。
谨按:县城东门外,前皆丛冢重迭。道光二十九年,众绅董捐资清冢,将遗骸埋葬数处。其开费余款购东城内地建屋三间,题曰「回春洞」。凡病人无亲属可使者,皆送入其中,供养医治;没则埋之。是诚济急义举也。咸丰元年,同知张启煊准举人许超英等所禀,以香山牛埔、内外狮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蚣窝、鸡卵面均为义冢存案,又饬准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盐湖至盐水港、老瞿崎止,均为冢、牧公地。又称前同知李嗣邺捐廉买郭苏陈、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亘三千余丈,以为义冢,听人民随处葬埋;勒石于县城内北鼓楼下。今义冢界内,间有私垦田园;且经巡抚刘铭传清丈配粮,已成私业。至岩岫山麓仍作义冢,任人掩骼埋胾,以成仁人之事。后之君子欲为子孙种福田者,当严禁混侵之弊;使义冢长存,则幽明均受其赐。
树杞林堡义冢
牛屎溜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烧炭窝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牛埔冢在头重埔,距县治西南十二里。干、嘉年间,庄民赃为冢、牧公地。
头分堡义冢
大众妈山冢在中港北门竹围仔庄外,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干、嘉年间,陈荣发号、陈复兴号、杜德丰号、叶万德号鸠资公购献充。
山仔坪冢在中港南门外山仔坪庄畔,距竹城西南二十六里。干、嘉年间,林恒茂献。
隘口寮山冢在中港芦竹湴庄外,距竹城二十八里。干、嘉年间献。
公馆仔山冢在中港公馆仔庄东北,距竹城二十八里。道光年间献。
后屋仔山冢在中港后屋庄畔,距竹城二十三里。嘉庆年间献。
山尾庄冢在中港山寮庄东,距竹城二十三里。道光年间献。
后湖山冢在中港山佳庄后,距竹城二十一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埔山冢在中港竹篙屋东,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崎头山冢在中港后山后,距竹城二十一里。嘉庆年间献。
小坪山冢在中港小坪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林恒茂献。
下条郊山冢在中港中大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溪埔山冢在头分街溪东,距竹城二十五里,道光年间献。
苗栗堡义冢
坪顶冢在苗栗街西南四里,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石寮冈冢在苗栗街北四里。
公馆冢在苗栗街南八里。
尖山冢在苗栗街东三里。光绪十年,绅士刘缉光献。
大湖冢在苗栗东南三十二里。同治年间,吴定连献。
西山派冢在苗栗西,一带相连约十里。
建醮坪冢在铜锣湾北二里,距竹城南六十二里。
西门冢在后垄西门外,距竹城三十九里。刘、杜两家献。
赤涂崎冢在后垄。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
北门外冢在后垄北门外。
旧冢在后垄南门外。林千福献。
新冢在后垄南门外。林维舟献。
埔顶冢在新港社边,距竹城南四十里。光绪十二年,新日升(即解大宾)同社番献。
沟仔底冢在新港西社之西,距新竹南四十里。新港东、西社番献。
阿麻湖冢在新港社东,距新竹南三十九里。杜施惠献。
苑里堡义冢
螃蟹冢在苑里街外。
圆冢仔冢在苑里西势庄北。
瓦窑冢在瓦窑庄东。黄氏献。
大湖冢在瓦窑山后。黄氏献。
枕头冢在茹里东门外。社番献。
印斗冢在猫盂庄北。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瑶献(有碑记)。
牛埔冢(上下两小冢)在社苓庄外。
大墩冢在山柑庄外。
破石冢在山寮庄外。
马铃埔冢在山脚庄后。
九殷勤冢在山脚庄后。
鲤鱼冢在六尺布庄前观音寺西畔。
大小牌冢在顶五里牌庄后。
福德冢在通霄街外西畔。
鬼仔窝冢在通霄北势庄。詹德枝献。
山仔顶冢在通霄北势庄。林龟尚献。
纱帽山冢在内湖纱帽山下。李光献。
大排冢在白沙墩庄南。
店仔窝冢在白沙墩庄东。
大甲堡义冢
山岭顶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九十七里。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
大埔冢在大甲东北,距竹城一百里。
龟山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一百里许。
新埔堡义冢
樟树林下排仔冢(一带)在新埔街尾一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
樟树林屏山下二排冢(一带)在新埔街二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荖莱湘江、潘文起献。
牛埔及羊寮坪冢在猫儿锭庄北横山一带;东至大路、西至海、北至嵌眉、南至山麓。乾隆元年,李元锦、黄干老等向业户郭奕荣购给。距县治北十一里。
伯公岭冢在红毛港,横亘三百二十三丈;距县治北三十里。光绪九年,业户徐景云献。
水确仑冢在大区园,距县治北七十五里。
番社(屯丁附录)
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载:淡属番社七十。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划去五十四社归淡水,新竹辖内仅存十□社。其归化已久与汉人杂处其中,而非从前生番之气习矣。爰列各社于左:
大甲德化社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
大甲东社距竹城西南一百里。
日南社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日北社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双寮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房里社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猫盂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苑里社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通霄社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后垄社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猫里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嘉志阁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新港社距竹城南四十里。
中港社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番社屯丁
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计屯丁四百名: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应得一甲五分八厘。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里社:屯丁十二名。一、猫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计屯丁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应得一甲一分五厘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给内湾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给三湾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合计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应得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里社: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辖内,其屯饷由新竹县给发)。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计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五丝。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给黄泥塘地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丝九忽四微。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黄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给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计七十三甲五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谨按:竹邑合计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属辖内,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给口粮八圆;后减半,仅给四圆。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给银四两二钱。光绪十一年,口粮银尚由新竹县将屯租给发。十四年,巡抚刘铭传严饬各社屯丁以御各处生番,每年仍给银八圆,由知县应解布司税契银项下代给;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种,与屯田一例施行。
卷二
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