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玛兰厅志


  马赛港:离城南四十里。其下即深水,不可以泊舟。左十余里为加礼远口,右五、六里为苏澳,皆有兵汛。该处非停泊之所,虽其上有港口庄,亦但篱落数间而已。再上岸里许,人烟渐聚,为马赛庄,乃当日淡水流番之所居;近亦有民人耕种于其地焉。

  抵美福港:离城南七里。从芭荖郁、摆离等处平阳中小水众合,三里至三角庄归港,东行里许,由民壮围五里入抵美福庄、茄冬林,五里至奇立板、三角潭,与过岭港合。

  过岭港:离城东一百五十里。从粿寮仔与大溪分支,折海仑脚,南行十里,与东势之浊水溪合流,六里至加礼远港入海。

  辛仔罕港:离城北五里。从四围大埤口平阳中发源,七里由茅埔绕转而行,三里合奇武兰港。

  奇武兰港:离城北十里。从四围山脚平埔中出泉,六里至公埔,合众小泉,绕三十九结番割田,八里达奇武兰、洲仔尾,纳辛仔罕小港水,又二里,东出大塭口,合乌石港水入海。

  二围港:离城北二十里。自扩仔山发源,三里出二围,经港仔墘庄,又三里至奇立丹,纳汤围小港水,东行十里,透大塭口,会乌石港水入海。

   铺递

  兰厅铺五:

  兰城铺:在厅治北门外。

  沙仑铺:在厅北十二里。此两铺额设铺司各一名,递夫各四名。

  乌石港铺:在厅北三十里,渡溪即头围。

  北关铺:在厅北四十里。

  嶐嶐铺:在厅北六十里。与淡水厅东北三貂社交界,二十五里。由乌石港至此三铺,额设铺司各一名,添设递夫各八名,工食火炬银年就额征余租项下动支报销。

  附考

  由淡入兰道里记:艋舺街五十里至暖暖。艋舺东行十里锡口,有街市,五里南港入山,沿山屈曲。其港水上自三貂内山流出暖暖,下达沪美。此处亦有舟,十里可到水返脚。水返脚者,台北尽境。从此转折而东,为山海后径。兰地四时多烟雨,山岚瘴雾,至此而阴晴一变。小村市有外委汛。更由天山岭,迎日东行十五里为一堵。北过五堵、七堵、八堵,凡十里至暖暖。其地在两山之间,俯临深溪。土人伐木山中,作薪炭枋料,有小舟顺西南流,载往艋舺诸处。居民铺户皆编篱葺草,甚湫隘。每岁镇道北巡至此,近亦设有铺舍矣。暖暖五十五里至鱼桁仔。迎日东行二里许,稍平,广可三百余亩。三里至碇内渡溪北岸,更东行二里枫仔濑。复过溪南岸,东行三里至鲫鱼坑。过渡沿山二里伽石,路甚险窄,开兰始凿。二里至岭下,俗云三貂仔,有汛。四里苎仔潭,过渡一湾深绿,舟行如驶。两头皆有店可尖宿。三里则三貂岭,盘曲磴而斜上,凡八里。至其巅,颇险滑,肩与几不能进;草树蒙翳,仰以见日,下临深磵,惟闻水声撼地,终日如雷。藤极多,挽之长数十丈。时有海棠花丛生路侧。岭头俯瞰大小鸡笼,东南海波汹涌,观音、烛台诸屿,八尺门、清水沟、跌死猴坑、泖鼻诸险,皆了然如掌。盖北路山之最高者。下岭八里牡丹坑,六里粗坑口,过渡八里顶双溪,有渡。又八里至鱼桁仔,馆舍在田中央。鱼桁仔六十五里至头围,有溪。八里为下双坑,过渡远望坑,有民壮寮。里许至三貂大溪,淡兰分界;西属淡水,东属噶玛兰。过溪迤北转东,近嶐嶐岭为嶐嶐铺,岁有千总轮防于此。由溪至半岭八里,再四里草岭、十里下岭,山上望见海中,龟屿高平相埒,首北而尾南。一转为大里简、民壮寮。龟屿适与之对,则山后矣。民壮寮自牡丹坑至乌石港,计有五所,初以防生番、护行旅,今则生番远迹,坐享隘田、抽克行资而已。自此皆东面海,为兰北境,无田卢。沿海依山南行十里番薯寮,七里大溪,五里硬枋隘寮,裁而复设。四里北关,有外委兵房,即北关铺。八里乌石港,水自叭哩沙喃至此入海。港口沙线一道如蛇,形势家以为与龟把口。土人建真武庙以镇之。港门春开秋塞,乘南北风为启闭。南风则内地及鸡笼、艋舺郡中澎仔船陆续进口,以通百货。上有炮台、塘兵,以防海寇,为乌石港铺。更二里入头围,人烟浸盛,街市喧阗。县丞署在南,守备署在北。厅置常平仓,按给戍兵月饷(以上参「东槎纪略」)。头围三十里至兰城。一路山形地势,弯如弓背。由县丞署口过渡,南行五里为二围,十里旱溪,出砚石,然不坚润。三里沙仑铺,二里四围,八里新店,二里兰城铺。城外渡船头有小舟,来往头围亦三十里。兰城五十里至苏澳,东行三里民壮围,七里奇立板。又南行十里罗东,一小聚落,设巡检一员暂驻城兼司狱。东南行六里利泽简,有隆恩庄在焉。六里猴猴庄,三里马赛,十里南关,有把总汛。再五里出车路口,为东势尽头,即苏澳,有街市居民,五方杂处。

   关隘

  南关:在厅南四十五里,近通苏澳,为东势尽头。原议建关一座,以为东方锁钥。嗣因新添营制,苏澳有汛,议于苏澳建筑炮台、土堡,将澳汛兵房改置于此。以南关与苏澳只一岭毗连,易于稽察也。

  北关:在厅北四十里,高山险峻。由山脚至海滨约二百步,大石鳞列,天生门户。北通三貂岭,南趋乌石港,为全兰咽喉。嘉庆二十四年,通判高大铺奉准建关一座,横直各十二丈,高四尺,厚三尺。周围四扇,横直共四十六丈八尺。围墙地基长一百零八尺,横八尺,高四尺,厚三尺。城楼、垛坎、马道、阶级俱备。内有兵房九间。派外委带兵防守,专司启闭,盘诘奸究。「北关海潮」,为兰八景之一。

  ——以上关。

  正西

  枕头山隘:距厅西六里,在枕头山后,通生番内界,募隘丁十名。

  颖广庄隘:距厅西七里,在颖广庄后,通生番内界,募丁九名。

  大湖隘:距厅西十二里,在大湖山前庄,后通生番山界,募丁十二名。内另开一路,从内山行走可通淡属艋舺、大坪林,系泉籍分得地界。

  内湖隘:距厅四十五里,在内湖山前,通生番内界,募丁六名。

  叭哩沙喃隘:距厅西三十里,在番〔玉〕山前,重溪环绕,过山即额刺「王」字生番,最为险要,募丁十二名。内另一路从盐菜瓮、番玉山脚,可通竹堑、九芎林,系粤籍分得地界。与大湖内山一条,皆开兰事宜中所谓预筹进山备道,以策应缓急者也。

  西北

  三阄仔隘:距厅西北五里,在三阄庄后,通生番内界,募丁八名。

  大埤隘:距厅西北十里,在大埤右,通生番内界,募丁八名。

  正南

  摆燕山隘:距厅南十二里,在摆燕山前,通生番界,募丁八名。

  鹿埔岭隘:距厅南二十五里,在鹿埔岭下,通生番界,募丁十三名。

  员山隘:距厅南二十五里,在员山庄,通生番界,募丁十名。

  马赛隘:距厅南三十里,在马赛庄,通生番界,募丁十二名。

  施八坑隘:距厅南四十里,在施八坑口,通苏澳路,募丁十二名。

  西南

  葫芦堵隘:距厅西南十六里,在葫芦堵庄后,通生番界,募丁六名。

  泉大湖隘:距厅西南二十五里,在泉大湖山前,通生番界,募丁十三名。

  正北

  四围隘:距厅北八里,在四围庄后,通生番界,募丁六名。

  柴围隘:距厅北十里,在柴围左,通生番界,募丁五名。

  三围隘:距厅北十二里,在三围左,通生番界,募丁五名。

  汤围隘:距厅北十七里,在汤围左,以温泉得名。通生番界,募丁八名。「汤围温泉」,乃兰中八景之一,但其水热,多泡伤禾稼。

  白石山脚隘:距厅北二十里,在白石山下,通生番界,募丁十名。

  金面山隘:距厅北二十五里,在金面山下,通生番界,募丁八名(各隘丁口粮,详定各由附近田甲内匀给,毋庸官为经理)。

  ——以上隘。

  叭哩沙喃口:俗乎民壮围,在厅西南二十二里。内八里到生番山界。其中田园平旷,溪水回环,有茅埔围、蔡八围、和兴围、旧围、新围、月眉围、樟栳围、简天送围诸地。

  车路口:距厅南四十八里,在黄草岭脚粪箕湖下,以车行得名。进口即苏澳。

  附考

  噶玛兰地势,东面海,西、南、北三面皆山,所在生番出没。自设官后,沿山次第设隘,以壮丁守之;犹有生番逸出杀人。今则防堵益密,林木伐平,沿山皆成隘田。自三貂入兰,首境为远望坑,民社寮在焉。始用以开道,继以护送行人。至大里简以南,乃沿山设隘,各有田园数十里,以为口粮。北自梗枋,南至施八坑,不过弃界外数百甲畸零之地,免其升科。隘丁贪利,尽力守之,而兰民庶无番患焉(「东槎纪略」)。

  内山生番尝杀,旧曾拥出为乱。朝廷命就交界处,筑土牛为界,丈给隘租数千石,建隘寮、选隘丁防守,着通事、隘丁首统管(皆山前乾隆丁未以后事,而噶玛兰仿之)。厥后闽、广人越界垦荒,渐渐侵迫番境,被其刺杀者无算。然则守隘勿禁乎?曰:「否」。界失则隘失。昔之土牛已成腹地,离番数十里。然则隘租虚糜乎?曰:「否」。隘租被汉奸鲸食,存者不过十之二。然则隘丁绝无乎?曰:「有」。农人耕耘收获,汉、番合力,轮流护卫军工匠人制料,隘丁按日防守。旧有隘租者给隘租,无隘租者别筹火食,官不为理,民未尝不自为理,因无事时疏不及防,被其戕杀耳。勘移隘口,添设隘寮、清理隘粮、选充隘首、稽查隘丁、理番厅之责。民命攸关,不庸疏忽也(「问俗录」)。
 
卷二(中)

  职官

  官制官秩政绩

  俗化文翁,媲成都于齐、鲁;风移任锡,进服领于中华。古者天造草昧,具有经纶,故文轸声教炳焉与三代同风。兰僻在海壖,欣瞻露冕,二十年来,咸萧规曹随,或裴清王简,举能其官,各扬其职,流风正未艾也。后之览者,得与二、三执事,共奏海宇升平,岂必有昔襦今裤之别也耶?志职官。

  官制

  官秩

  政绩

   官制

  噶玛兰通判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仿照澎湖通判,管理命盗杂案及征收银榖等事,驻札五围。遇刑名案件,由台湾府审转。仓库仍归府稽查,以专责成。

  分驻头围县丞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仿照淡水艋舺县丞,为专管捕官。道光六年准兼查(乌石港、加礼远)船只。

  罗东司巡检兼司狱事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为专管捕官。因该处垦荒未透,政务亦简,援照竹堑巡检之例,与印官同城兼管司狱事务,时往罗东等处稽察。俟户口日众,应否移驻,随时酌办。

  附考

  康熙三十年奉旨: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俱照广西、南宁等府之例,将品级相当现任官员内,拣选调补,三年俸满即升。如无品级相当堪补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励。八年奉准: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

  雍正十一年覆准:台湾道员准其照镇协之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准其照参将等官之例,二年报满;俟协办人员到台半年之后,令各该负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该督、抚照例察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理,地方安谧,俱准其以应升之缺即用。再查道府应升之缺,俱系特旨补用,应令该督、抚给咨赴部引见,候旨升用。其同知、通判、知县俱留于本省,遇有应升缺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

  乾隆七年议准:台湾知府缺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员,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于本内声明。其台湾知县缺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员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官,于应升人员内拣选调补。

  乾隆八年奉上谕:外省佐杂等官,朕俱已给赏养廉,各就该省公项所余以分多寡之数。查福建一省,每员止给银二十两,未免用度不敷,可为轸念。着从本年为始,将通省大吏、佐杂等一百九十八员,每员加倍赏银二十两,以资养赡,在盐道库盈余项下支给。

  又议准:台湾训导三年报满,准其调回内地即升。遇应升月分,以县丞、府经等官升用。如该员俸次应升学正、教谕之时,吏部截定俸次,令该督抚挨次论俸升用。

  又议准:嗣后台湾府、厅、县,准其照道员、教职等官一体三年期满报明。该督抚照例具题,分别升用,免其留台协办。

  康熙六十年议准:台湾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眷属。雍正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挈眷过台。

  道光四年,吏部「重修则例」卷七云:一、台湾道并台湾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其余台湾各缺,俱令该督、抚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均准其携带。其不愿者,亦听其自便。同知、通判、知县,无论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县本缺中简繁要,但得人地相宜,悉准调补(内地久任海疆各缺,俱不得援引比照)。其知县内有籍隶广东者,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准选调,余俱与别省通行精择。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均以到任日起,计扣五年。府经、县丞以及杂职等官,亦由内地人员调补。佐杂中有明白干练之员,虽籍隶粤省,仍准选调。均以候任日起,计扣五年。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实心办事,道员、知府给咨送部引见,侯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俱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佐杂等官,果能称职,出具考语,咨部注册。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人员,遇台湾应升之缺,即行题咨升补。以上台俸期满之同知、通判、知县、佐杂等官,如遇有内地应升缺出,令该督抚先将台俸期满之员升用一人,次将内地应升之员升用一人,仍照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其应行引见者,仍照各省题升人员之例,一体令其送部引见。到任未届五年者,概不得以他缺题咨升调。至该员等论俸推升,亦应扣满五年后,再行按班升选。其新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通判、头围县丞、罗东巡检兼管司狱事务缺出,该督、抚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五年俸满,亦照台俸人员期满之例,即行升用(以上新设通判、县丞、巡检各缺,例由台缺人员拣调,毋庸计扣台俸年限,悉准调补。如调任后升,准其接算前后俸次报满)。